2024年,红河州民政局在州委、州政府的坚强领导下,在依法治州办及省民政厅的指导下,全体民政干部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为主线,贯彻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员会、州委全面依法治州委员会第六次会议精神,落实2024年度法治建设工作要点和法治建设成效考核指标细则,推动全州民政领域依法治理工作提质增效,在法治轨道上推进红河民政事业高质量发展。现将工作总结如下:
一、贯彻落实全面依法治州、法治政府及普法依法治理工作主要举措和成效
(一)高度重视,认真安排布置
红河州民政局高度重视法治建设工作,将法治建设工作作为推动民政领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抓手,作为“法治民政”建设的基层基础工作,列入每年工作要点,与其他民政业务工作同谋划、同部署、同检查、同指导、同落实,每年召开数次局党组会议研究法治工作,推进法治工作重点难点问题解决落实,年初制定下发年度法治工作计划,年中适时跟踪督查推进,年末总结工作开展情况。印发了《红河州民政局关于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化“十四五”时期红河州民政法治建设的实施方案》、《红河州民政局关于印发全州民政系统法治宣传教育第八个五年规划(2021—2025年)的通知》、《红河州民政局关于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化“十四五”时期红河州民政法治建设的实施意见重要举措分工方案》、《红河州民政局关于转发全省民政系统法治宣传教育第八个五年规划(2021—2025年)工作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红河州民政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制度》、《红河州民政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红河州民政局进一步健全完善普法责任制工作方案》(三单一书)、《红河州民政局关于印发2024年红河州民政系统贯彻落实全面依法治州及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要点的通知》等一系列文件,有效保障了民政系统法治建设。
(二)加强领导,压实工作责任
成立红河州民政局法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红河州民政局普法依法治州工作领导小组。为全面推进法治建设规划落实,州民政局成立了由局主要领导任组长、其他班子成员任副组长、各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法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局办公室,主任由负责法制工作的办公室副主任兼任,指定专人负责日常工作,在党组分工中明确分管领导,根据机构改革和人员变动,适时调整充实领导小组,确保工作持续有效运转。明确领导小组职责分工,组长负责法治建设工作的全局统筹工作,副组长负责分管科室及行业系统内的法治建设工作督导工作,各科室负责业务范围的普法工作,建立了“一把手”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业务科室协同抓的普法工作责任机制,为顺利开展、深入推进法治建设工作提供了坚强有力的组织保障。
(三)局党组充分发挥带头引领作用,切实学法守法用法
一是局党组带头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遵法守法、依法行政。研究制定了《红河州民政局关于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化“十四五”时期红河州民政法治建设的实施方案》,把学习成果转化为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转化为民政事业不断发展的举措和行动,带头落实好中央和省、州党委、政府的决策部署。二是局党组学习习近平法治思想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研究、安排全州民政系统法治工作。召开局党组会议1次(5月11日)、局理论学习中心组集中学习1次(9月14日),专题学习习近平法治思想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党内法规等,并在5月11日党组会上对法治工作进行了安排,对推进全面依法治州工作要点、红河州提升行政执法质量三年行动(2024—2025年)任务清单、红河州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要点、省民政厅法治工作要点进行了研究,制定下发了《红河州民政局关于印发2024年红河州民政系统贯彻落实全面依法治州及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要点的通知》。
(四)深入学习习近平法治思想,提升民政系统法治意识
州民政局围绕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将提升领导干部和职工的法治素养作为开展好法治建设工作的先决条件,通过局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干部职工大会、“三会一课”结合个人自学,认真组织开展一系列学法活动。
一是系统学习宪法,以及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全面依法治国理念。每年开展领导干部宪法宣誓活动,不断提升干部职工政治素养。每个干部职工人手一册《习近平法治思想学习纲要》,把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落实到学习、工作中。
二是突出主业主责学。制定《红河州民政局领导干部、职工学法用法制度》,编撰《红河州民政工作手册》,将民政业务范围内最基本、最常用的民政政策法规编撰成册,印制并下发全州各级民政工作人员手中,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干部职工深入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殡葬管理条例》《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等民政领域法律法规。
三是开展庭审旁听。5月13日,组织全局干部职工通过“中国庭审公开网”旁听行政诉讼案件庭审。6月7日组织全局干部职工到州中级人民法院开展庭审旁听警示教育。
四是开展法律知识讲座。结合民政工作实际挑选法律知识课件,组织全局办公职工集中学习。
五是学习党内法规。认真组织开展“党纪教育”学习活动,深入学习党章等党内法规。4月28日举行了党内法规培训。
分别于4月15日组织了全州民政系统宪法、民法典、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培训;4月26日组织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强制法、行政复议培训;5月13日组织了国家赔偿、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庭审旁听培训;6月7日组织全局干部职工到州中级人民法院开展庭审旁听警示教育。此外,4月12日组织全州民政系统参加了省厅举办的保密和国家安全培训;5月8—10日组织全州民政系统参加了省厅举办的法治工作培训。组织行政执法人员参加了州司法局举办的2次行政执法培训及公共法律知识线上培训。
(五)深入开展民政法治宣传教育
一是认真落实州委办、州政府办《关于实行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精神,将开展好法治建设宣传作为“法治民政”建设的重要环节,逐年制定“谁主管谁普法、谁执法谁普法”工作方案,建立普法责任清单,精心组织开展一系列普法宣传活动。紧密结合乡村振兴、蒙自市创建国家级文明城市、红河州创建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州建设等,深入边境一线、城乡社区、挂钩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家中及包保小区等开展宪法法律宣传。州民政局固定在每周末开展志愿者活动,活动内容之一就是在民政挂钩服务的小区、街道开展法治宣传。此外,在“民法典宣传月”、六一儿童节、“9·5”中华慈善日、“9·9”敬老节等重要时间节点,全州民政系统工作人员走上街头、深入社区开展法治宣传,把涉及民政工作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殡葬管理条例》《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向人民群众进行广泛宣传,对群众关心的问题耐心解答,深入交流,切实提高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法治观念和依法维权意识。建立《红河州民政局“以案释法”制度》,将以案释法工作贯彻到民生民政工作依法行政、依法办案各个环节,切实提高普法宣传效果。与《红河日报》、红河电视台、红河广播电台等媒体签订合作协议,宣传扶老、助残、救孤、济困等民政相关政策法规,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关切的热点、难点问题,利用办公楼大厅LED屏滚动宣传普及法律法规。
二是将法治文化建设纳入州民政局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组织开展一系列“法治民政”建设活动,并取得实实在在的法治文化建设成果。加强普法阵地建设,在办公区域公示公告栏里专门设置法治宣传栏,张贴法治宣传材料,并紧跟时代建设需要定期更新普法内容,建立州民政局“三项制度”实施方案,在州政府门户网站公开行政执法情况。认真开展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宣传教育,制定了《红河州民政局关于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实施方案》,坚持从理想信念和道德作风教育入手,着力提高民政干部的思想政治素质、职业道德水平和为民服务意识和法律素养。
三是将普法教育纳入每年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深入推进普法教育工作,形成了上下有人管、层层有人抓、件件有落实、事事有回应的良好格局。积极按要求组织人员参加全州组织的法治宣传教育培训工作会议、法治讲座,进一步提高民政干部职工的法律意识和依法行政水平。将法治宣传教育经费纳入每年的行政经费统一预算,每年从行政经费中支出一定经费用于购买普法资料、印制普法宣传册以及购买“法宣在线”、支付法律顾问经费等。
(六)提升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水平
一是加强执法队伍建设。积极组织在编在岗干部职工报名参加州法制办统一的行政执法人员培训考试,及时申领行政执法证,我局现有持证人员5名。此外,完成了《红河州2024年度行政执法能力提升方案暨执法人员培训工作计划》要求的培训任务。
二是清理权责清单、规范性文件,依法行政。州民政局机构改革后的权责清单共6类29项,其中,行政许可5项,行政处罚14项,行政强制2项,行政检查3项,行政确认3项,其他行政权力2项。2024年,红河州民政局未代政府起草过规章、规范性文件,也未印发过与州民政局相关的政府规范性文件。
三是落实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研究制定了《红河州民政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制度》和《红河州民政局自由裁量权基准》并下发执行。
四是贯彻落实“三项制度”。行政执法按照“三项制度”要求,做到:加强事前公开、规范事中公示、强化事后公开;全面推行执法过程全记录制度;全面推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近些年来,红河州民政局未受理或实施过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案件。2024年受理行政许可34件。
(七)依法行政,落实法律顾问参与重大行政决策和涉法事务,落实公职律师制度。
一是落实法律顾问参与民政系统重大行政决策和涉法事务。制定出台了《红河州民政局法律顾问制度》,聘请云南铭萃律师事务所崔娥律师担任法律顾问,积极参与民政系统重大行政决策和涉法事务的研究、咨询和论证,提供建设性的法律意见和建议。2024年法律顾问参加会议11次,合同审查54件、提供法律咨询5次、参与调解1次、法律咨询解答4次、出具答复意见函1件、提出律师意见3件、草拟合同3件。
二是制定出台了《关于印发红河州民政局公职律师管理制度(试行)的通知》,及时在省司法厅系统注册了公职律师,并聘用金君为我局公职律师。
(八)将法治政府融入基层社会治理
开展移风易俗,倡导文明乡风。一是持续开展加强婚姻管理引领婚育新风三年专项行动,引导群众树立正确的婚姻观、家庭观和生育观,治理早婚早育,切实保护妇女儿童权益,促进全市社会文明进步、全面发展;二是下发了《中共红河州委办公室 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深化殡葬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等政策法规,培育树立文明丧葬新风。
(九)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为抓手,落实《青少年法治教育大纲》
一是配合教育部门落实好国家《青少年法治教育大纲》,深化“法律进校园”活动。二是切实保障困境儿童生活、学习。近些年来,州、县市民政部门完善13县市未保中心、138个乡镇(街道)未保站点、1367个村级儿童之家等儿童福利设施建设和“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系统”基础信息维护;定期对全州138名儿童督导员、1381名儿童主任的管理培训;对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特殊病儿童等困境儿童排查、认定、纳入、保障等工作,保障其基本生活,实施兜底保障性工程。2024年,全州纳入基本生活保障困境儿童2255人,发放生活费3063.23万元,配套资金到位率100%。补助标准为集中供养每人每月2000元和分散供养1350元。三是深入开展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心关爱服务。建立挂联帮扶机制,促进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健康成长。每逢重大节日,从州慈善基金会和本级福彩公益金中安排一定资金对困难家庭、困境儿童等进行走访慰问。6月1日,在州儿童福利院开展了关爱儿童公益法律宣传活动。
(十)发挥社会组织在法治社会建设中的作用
1.贯彻落实《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云南省行业协会条例》等文件精神,围绕加强行业协会商会诚信自律建设的总体要求,鼓励行业协会商会建立完善行业自律公约,健全行业协会商会自律机制,规范行业协会商会和行业组织行为,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倡导行业公平竞争,维护市场良好秩序,助力优化营商环境。
2.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推进社会组织明确权责、依法自治、发挥作用。坚持党对社会组织的领导,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确保社会组织发展的正确政治方向。引导社区社会组织在创新基层社会治理中的积极作用,促进社会组织在提供公共服务中发挥更大作用。
(十一)推进“放管服”,落实简政放权、减证便民
严格按照“放管服”要求精简行政审批事项,简化审批流程,制定行政审批事项办事流程和办事指南,规范审批事项办理。
一是清理权责清单。权责清单中涉及的行政许可、行政确认等行政权力,各业务科室都已明确办理人需要提供的材料。养老服务、儿童福利、社会组织管理、婚姻登记等服务,都仅需提供身份证、户口册、营业执照等基本信息,没有要求群众提供其他部门不在行政规范和不具备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的情况。
二是业务科室加强业务指导,落实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落实“放管服”政策以来,各业务科室简政放权,不断优化群众办事程序,减少申办材料。社会救助科引导和帮助困难群众通过“云南省政府救助平台”线上申请低保等救助,为困难群众提供便捷服务,2024年全州通过平台受理低保、临时救助等业务16318件,办结率100%。
(十二)积极完成法治专项工作中涉及民政的重点工作
一是开展《红河州留守儿童关爱保护条例》立法工作。按照州人大常委会要求以及《红河州人民政府2024年立法计划》,经调研、征求部门意见、多次修改,起草了《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留守儿童关爱保护条例(草案)》,9月已提交州人民政府审议。
二是顺利完成了《红河州2024年度行政执法能力提升方案暨执法人员培训工作计划》要求的培训任务。制定并下发了《红河州民政局法律法规学习培训计划》《红河州民政系统2024年度行政执法能力提升方案暨执法人员培训工作计划》,分别于4月15日组织了全州民政系统宪法、民法典、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培训;4月26日组织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强制法、行政复议培训;5月13日组织了国家赔偿、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庭审旁听培训。此外,4月12日组织全州民政系统参加了省厅举办的保密和国家安全培训;5月8日—10日组织全州民政系统参加了省厅举办的法治工作培训;6月7日组织全局干部职工到州中级人民法院开展庭审旁听警示教育。组织行政执法人员参加了州司法局举办的两次行政执法培训及公共法律知识线上培训。完成了《红河州2024年度行政执法能力提升方案暨执法人员培训工作计划》要求的行政执法人员培训学时。
三是落实特殊困难群体救助,降低风险隐患。2024年,全州共保障低保对象194389人,特困人员10547人,实施临时救助35130人次,1—11月累计支出低保特困和临时救助金7.4亿元。
二、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存在的不足和原因
民政部门是集社会保障、社会事务、社会管理等多项职能于一体的行政机关,具有职能多、法律法规多、工作范围广、社会性强等特点。针对社会事务、养老和儿童福利、区划地名、社会救助、慈善事业等民政重点执法领域,法治建设工作中,有以下共性问题。
(一)执法意识不够。外界认为民政部是专门进行社会救济、扶贫济困的慈善机构,不是执法部门的错误观念;内部有的民政工作者也认为民政工作重民生保障、轻执法管理。由于思想认识上存在着误区,造成了实际工作中常常出现重政策、轻法律,重审批、轻监管,重服务、轻管理等偏差。
(二)基层民政执法环境有待加强。随着民政工作职能不断拓展,社会组织管理、区划地名管理、婚姻收养登记、殡葬管理等一批行政事务,纳入行政执法范畴,民政工作直接面临依法行政的挑战。民政一线科室工作角色向依法审批、依法监管转变,因此迫切需要上级相应处室积极指导。
(三)缺乏应有执法队伍和力量。州、县市基层民政部门力量严重不足,多年机构改革都没有能够成立起与省厅处室相对应的科室,县市民政部门往往只有5、6个公务员编制,基层民政部门缺乏应有执法队伍。
(四)社会组织监管难。随着社会组织登记管理职能在不断延伸,社会组织服务在不断拓展,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工作人员疲于应付日常性工作。同时,登记管理机关、行业管理部门、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相关职能部门都存在管理与服务力量都比较薄弱的问题,难以有效推动社会组织执法监督工作。目前,执法查处仅限于一年一度的年检、抽查审计等日常监管,手段单一,力度不够,无法统一规范行政监管、执法监察、行政处罚、行政复议等各项行政行为,严重制约和影响社会组织发展和执法工作开展。
(五)殡葬管理领域缺乏有效的组织协调和行政执法手段。一是殡葬管理领域至今仅有国务院公布的《殡葬管理条例》,尚无一部殡葬法。2012年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进行修改,仅对乱埋乱葬行为责令整改,无强制执行和处罚措施,缺乏有效的行政执法方式和方法。没有法律层面或国家层面的明确行政处罚措施,造成执行难,部门联合执法不易协调等问题。二是殡葬治理行政执法需要进一步明确多个职能部门的齐抓共管、密切配合的协调机制,乡镇(街道)履行属地管理责任,才能达到综合治理。三是殡葬治理法治宣传力度不够。现行殡葬管理理念与边疆地区传统民俗和民族习惯存在冲突,对扭转这些习俗、习惯的法治教育、法治宣传手段不多、方法不够。
(六)社会救助领域行政执法工具不多。在实际工作中,社会救助涉及行政执法内容主要为追缴违规领取的低保金。由于基层社会救助经办力量薄弱、核对机制不健全、涉及对象不主动报告等原因,时有发生对违规领取的低保金等进行追缴问题,但对方会以各种理由不配合、拒绝退回违规领取的资金,追缴工作难度大。社会救助领域行政执法条款模糊,能动用的执法工具、手段不足。且按照行政处罚法,当事人拒绝履行退回义务,将进入诉讼程序,这样又程序冗长、行政成本大增。这些问题都制约社会救助领域的行政执法。
这些问题存在,既有主观上各科室忙于业务工作,对法治工作重视不够,也有客观上民政部门编制、职数少无法成立与省厅相对应的政策法规科等原因。
三、下一步工作计划
为继续推进民政法治工作不断引向深入,下一步工作中,我局将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以党的二十大精神为统领,进一步强化政治理论学习
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二十大精神,着力提高依法行政执行力,进一步深化依法行政工作,不断提升依法行政工作水平,全力以赴推动民政依法行政工作向纵深发展。
(二)加强民政法治队伍建设
民政部门担负着殡葬、社会组织、婚姻登记、边界管理、区划地名管理等多项社会事务管理工作,是法律法规赋予民政部门的职能。民政法治工作一般由办公室等综合机构代行,法制工作人员配备明显滞后、力量单薄。民政法治工作力量的薄弱与日益繁重的民政法治建设任务不相适应,无论是在对内的法治监督、咨询、指导,还是对下级民政部门法治建设的指导、培训及检查考核都明显力不从心,导致民政法治工作处于被动应付状态,与全面依法治国的要求差距明显。建议各级民政部门切实重视民政力量不足的客观问题,上级民政部加大协调力度,督促地方政府健全民政机构、增强民政力量。
(三)加强重点领域民政法律涉及行政处罚部分的立改废释
建议围绕中心、服务大局,重点加强基本民生保障、基层社会治理、基本社会服务领域必备、急需的法规制度的立改废释。围绕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扎实推动共同富裕,加强社会救助、儿童福利等立法,推动制定社会救助法,修订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围绕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加强社区治理、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慈善事业和社会工作等领域立改废释。围绕贯彻落实民法典、推动民生福祉达到新水平,加强婚姻登记、收养登记、未成年人保护、殡葬服务、养老服务等领域立改废释,推动修订婚姻登记条例、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殡葬管理条例,研究制定落实民法典监护制度、遗产管理人制度工作指引,研究养老服务条例立法。
(四)贯彻行政执法包容审慎监管要求。工作中切实落实“柔性执法”,强调行政执法宽严相济的工作思路,各个有执法权的科室,对严重损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违法行为,坚决依法严肃处理,提高违法成本;对轻微违法行为纳入“容错”机制管理,建立健全行政相对人事前指导、风险提示、劝诫、约谈、回访等制度,引导行政相对人及时自我改正,主动消除、减轻社会危害后果;对于反映行政检查频次过高的问题,提倡采取新型监管模式,实施联合监管、“双随机、一公开”、信用监管、“互联网+监管”等方式,最大限度防止执法扰民。
(五)提高民政行政执法能力。贯彻落实《云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全员执法全域执法工作方案的通知》《云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提升行政执法质量实施方案的通知》,健全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考核和持证上岗制度,切实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政治素质和执法水平,进一步推进行政执法责任制,加大责任追究力度,提高民政系统执法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