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云政办发〔2019〕39号)精神,结合全州水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就全州水行政执法工作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以下统称“三项制度”)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坚持依法规范、执政为民、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统筹协调的原则,着力推进水行政执法透明、规范、合法、公正,确保全州各级水行政部门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二、基本原则
依法规范。全面履行法定职责,规范办事流程,明确岗位责任,确保法律法规规章严格实施,依法行使权力。
执法为民。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贴近群众、服务群众,方便群众及时获取执法信息、便捷办理各种手续。
务实高效。结合执法实际需要,注重解决实际问题,加强措施的有效性和针对性,切实提高执法效率。
改革创新。在确保统一、规范的基础上,因地制宜,不断探索创新工作机制,更好服务保障经济社会发展。
统筹协调。统筹推进水行政执法各项制度建设,加强资源整合、信息共享,做到各项制度有机衔接,防止各行其是、重复建设。
三、工作目标
全面推行“三项制度”,聚焦水行政执法的源头、过程、结果等关键环节,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征收征用等行为得到有效规范,使水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机制不断健全,执法行为过程信息全程记载、执法全过程可回溯管理、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全覆盖,全面实现执法信息公开透明、执法全过程留痕、执法决定合法有效,水行政执法能力和水平整体大幅提升,社会满意度显著提高。
四、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坚持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按照“谁执法谁公开”的原则,通过云南省政务服务网站、红河州政务服务大厅窗口等载体,对水行政执法的基本信息、结果信息进行公示,并建立公开信息动态管理机制。
(一)强化事前公开。统筹推进行政执法事前公开与政府信息公开、政务服务事项和监管事项目录清单公布、“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等工作,全面准确及时主动公开水行政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和救济渠道等信息。由局政策法规科组织梳理编制并公开州水利局政务服务事项目录清单、服务指南及监管事项目录清单和监管措施。
(二)规范事中公示。全面落实水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水行政执法人员在调查取证、采取强制措施和强制执行时,应当主动出示云南省行政执法证,向当事人和相关人员表明身份,采用佩戴执法证件等方式,执法全程公示执法身份,规范执法用语,举止规范。要出具执法文书,主动告知当事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局政务服务窗口要设置岗位信息公示牌,明确公示人员岗位职责、申请材料示范文本、办理进度查询、咨询服务、投诉举报等信息。
(三)加强事后公开。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要向社会公布执法机关、执法对象、执法类别、执法结论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执法决定信息要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建立健全执法决定信息公开发布、撤销和更新机制。规范水行政执法统计,按照省水利厅的水行政执法统计指标做好全州水行政执法统计工作。
五、全面推行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是由水行政执法部门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形式,对水行政执法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全部过程进行记录,并全面系统归档保存,做到执法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
(一)完善文字记录。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基本形式是行政执法文书,对受理申请、现场执法检查、案源登记立案、调查取证、案件审核、听证、执法决定、送达、执行等执法各个环节进行文字记录。
(二)规范音像记录。结合执法活动的不同类型制定相应音像记录事项清单和相关管理制度,根据水行政执法行为的不同类别、阶段、环节和执法活动场所,明确记录主体、设备配备、记录形式和监督管理等要求。做好音像记录与文字记录的衔接,对文字记录能够全面有效记录执法行为的,可以不进行音像记录;对查封扣押财产、强制拆除等直接涉及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执法活动,要推行全程音像记录;对现场执法、调查取证、举行听证、留置送达和公告送达等容易引起争议的行政执法过程,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音像记录。
(三)严格记录归档。要完善执法案卷管理制度,加强对执法台账、法律文书、全过程记录资料的制作、使用、管理和归档保存,确保行政执法行为有据可查。要结合政务平台、“互联网+监管”系统等建设,积极探索运用成本低、效果好、易保存、防删改的信息化记录储存方式,通过技术手段,对同一执法对象的文字记录、音像记录由各业务科进行集中存储。
(四)发挥记录作用。充分发挥全过程记录信息对案卷评查、执法监督、评议考核、舆情应对、行政决策和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等工作的积极作用,加强和完善水行政执法案卷管理和评查,改进水行政执法工作,依法公正维护执法人员和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六、全面推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重大执法决定作出之前,要严格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重大执法决定已进行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的,不再进行法制审核。
(一)明确审核机构。州水利局政策法规科是局机关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工作机构。原则上,法制审核人员不少于本单位执法人员总数5%的比例。建立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参与法制审核工作机制。
(二)明确审核范围。凡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或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以及案情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应当进行法制审核。主要包括重大行政许可、重大行政处罚和重大行政强制等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三)明确审核内容。严格审核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程序是否合法;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决定是否适当;是否超越或者滥用职权;及其他依法应当审核的事项。法制审核机构在完成审核后,根据不同情况,提出相应书面审核意见和建议。审核完成后,出具《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
(四)审核意见使用。执法机构应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及时研究,对合法、合理的意见应当采纳。对审核意见或建议有异议的,在收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2个工作日内提请复核一次,审查机构在收到复审申请7个工作日内出具复审意见。若仍有异议的请相关法制机构进行咨询,启动领导决策程序。
(五)明确责任。行政执法承办机构对送审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以及行政执法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程序的合法性负责。法制审核机构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意见负责。
七、工作步骤
(一)2019年7月30日前配合州司法局完成州水利局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行政权力(责任)清单、行政权力运行流程图等公示工作。
(二)2019年8月份开始,按照有关制度和工作流程,在水行政执法行为中基本执行“三项制度”。
(三)2019年10月对局机关和各县市水利(水务)局实施“三项制度”执行情况进行全面自查(检查)。
(四)根据州人民政府关于“三项制度”执行的相关要求,深化“三项制度”推进工作,并形成工作总结;并将有关制度编辑形成执法工作手册印发各单位。
(五)2020年1月1日起将“三项制度”全面实施纳入常态化工作。
红河州水利局
2019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