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府网 云南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注册 登录 加入收藏
无障碍浏览 长者模式

消费警示(第一期)

发布日期:2020-02-11 信息来源:红河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 字号:[ ]

  消费警示(第一期)

  红河州市场监督管理局12315投诉举报中心   2020年2月10日

  消费警示

  近期12315投诉举报中心收到多起涉疫投诉举报信息,包括口罩、酒精、大米、双黄连药品等,投诉举报内容主要是哄抬价格,没有明码标价,怀疑产品假冒伪劣、不正当渠道购进等违法行为。针对这些情况,我州12315投诉举报中心发布消费警示,希望广大消费者在此期间能够理性消费、科学防护、积极举报违法行为,合力构建和谐稳定的消费环境。

  一、防控意识应提高,做好自我防护。面对疫情消费者应本着对社会、家庭负责的态度,按照政府要求尽量少出门、不聚餐,尽量少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确需外出购物,就近在小区内超市购买用品,避免去人员密集的公共场合,容易交叉感染。这样不仅仅是为了保护自己,也是为了保障他人和社会的安全。为自己负责,为他人负责,为国家负责。在家时应保持正常生活规律,充足睡眠。在摘掉口罩时,要尽量避免触碰口罩的外表面。经常开窗通风,有助于降低室内可能存在的病毒量,更新室内空气。

  二、理性消费,不盲目抢购囤积。当前,为抗击疫情,鼓励消费者“宅”在家,适当存储一些日常生活用品是必要的,但不要盲目抢购、大量囤积物品。重大疫情面前,市场供求造成价格出现小的波动实属正常,但市场供应不会产生大的变化,广大消费者切勿跟风抢购,尤其是口罩、消毒杀菌用品、生活用品等重要物资,大量购买既浪费,也对市场造成冲击。

  三、购买防护用品消毒用品,需到正规经销单位。近期,微商和代购商在微信圈非常活跃,出售各种防护品,包括口罩、消毒液、酒精、药物等,并进行各种虚假宣传,促使急需购买这类物品的消费者盲目购物,有部分消费者反映,拿到口罩后才发现存在质量问题,由于不是正规渠道购物,执法人员无法对被诉方的违法行为取证和确认,致使投诉无果。《电子商务法》规定,微商、代购商需进行市场主体登记。在此提醒消费者在与微商或是代购商购物时一定要索看并保存营业执照、付款凭证,以备维权。

  四、积极监督,依法维权。发挥消费者的社会监督作用,特别是疫情当前,凡捏造、散步涨价信息;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的防御用品、日常消费品、食品等;哄抬价格、串通涨价;或是因为疫情原因,消费者预定的饭店、旅游等商品和服务不得不取消和延迟无法履约时,与商家产生纠纷等。遇到上述情况均可进行投诉举报,依法维权。

  投诉方式:

  一、电话投诉:拨打12315热线。

  二、网上投诉:全国12315线上投诉平台非常便捷,并支持网页、APP、微信、支付宝、百度等多种便捷登录方式,当大家遇到电话忙线中可从互联网、手机APP、微信小程序,支付宝应用里搜索12315进行投诉举报,不但24小时无限制,而且可以同时上传证据,实时查看处理结果。

  三、来人来信。切记举报或投诉时要提供被举报或投诉主体的名称和详细地址。

  • 一部手机游云南

  • 一部手机办事通

  • “互联网+督查”

  • 云南省营商环境投诉举报和问卷调查平台

  • 2025年红河州食品安全“你点我检 服务惠民生”活动...

  • 阻碍民营经济发展壮大问题线索征集

  • 为基层减负线索反映

  • 影响营商环境建设问题线索征集

  • 红河州“局长坐诊接诉”企业诉求直通窗

  • “互联网+督查”推动高质量发展综合督查征集问题线索

  • 我的服务 您来点评

x

网站支持IPV6   滇ICP备09006781号 滇公网安备 53250302000196号 网站标识码:5325000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