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健全住房公积金信息披露制度的通知》(建金〔2015〕26号)的规定,经红河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现将红河州住房公积金2020年年度报告公布如下:
一、机构概况
(一)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红河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有33名委员,2020年召开1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事项主要包括:
1.红河州2019年和今年上半年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报告;
2.《红河州住房公积金2020年度归集、使用和增值收益计划(草案)》;
3.《红河州住房公积金2020年度增值收益分配方案(草案)》;
4、《关于授权红河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批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缓缴住房公积金申请的请示》;
5、《关于将住房公积金贷款环节相关费用纳入部门预算管理的请示》;
6、《关于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贷款使用政策的请示》;
7、《红河州住房公积金房地产开发项目阶段性担保贷款合作机制(试行)》;
8、《关于招聘劳务派遣制工作人员的请示》。
(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红河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直属于州人民政府不以营利为目的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主要负责全州住房公积金的归集、管理、使用和会计核算。设6个科室,14个管理部。从业人员94人,其中,在编93人,非在编1人。
二、业务运行情况
(一)缴存:2020年,新开户单位476家,净增单位173家,新开户职工1.4万人,净减职工0.27万人;实缴单位4,579家;实缴职工19.71万人,缴存额40.21亿元,分别同比增长6.44%、0.20%和5.65%。2020年末,缴存总额355.58亿元,同比增长12.75%;缴存余额133.71亿元,同比增长4.78%。
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的银行15家,与上年一致。
(二)提取:2020年,13.11万人次缴存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额34.11亿元,同比增长24.08%;占当年缴存额的84.83%,比上年增加12.60个百分点。2020年末,提取总额221.87亿元,同比增长18.17%。
(三)贷款
1.个人住房贷款:个人住房贷款最高额度50万元,其中,单缴存职工最高额度30万元,双缴存职工最高额度50万元。
2020年,发放个人住房贷款0.99万笔41.62亿元,同比分别增长11.24%和增长10.66%。
2020年,回收个人住房贷款25.75亿元。
2020年末,累计发放个人住房贷款14.74万笔325.67亿元,贷款余额130.26亿元,同比分别增长7.12%、14.65%、13.87%。个人住房贷款余额占缴存余额的97.42%,比上年末增加7.78个百分点。
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银行15家,与上年一致。
2.异地贷款:2020年,未发放异地贷款。2020年末,发放异地贷款总额31,899.7万元,异地贷款余额16,397.36万元。
(四)资金存储:2020年末,住房公积金存款5.01亿元。其中,活期0.01亿元,1年(含)以下定期0.7亿元,1年以上定期2.55亿元,其他(协定、通知存款等)1.75亿元。
(五)资金运用率:2020年末,住房公积金资金运用率为97.42%,比上年增加7.78个百分点。无项目贷款和购买国债事项。
三、主要财务数据
(一)业务收入:2020年,业务收入44,251.47万元,同比增长7.72%。其中:存款利息4,316.86万元,委托贷款利息39,931.84万元,其他(逾期贷款罚息)2.77万元。
(二)业务支出:2020年,业务支出23,391.74万元,同比增长10.11%。支付职工住房公积金利息20,098.55万元,归集手续费1,489.73万元,委托贷款手续费1,780.81万元,其他(抵押登记费)22.65万元。
(三)增值收益:2020年,增值收益20,859.73万元,同比增长5.15%。增值收益率1.57%,比上年减少0.05个百分点。
(四)增值收益分配:2020年,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1,586.74万元,提取管理费用2,920.36万元,提取城市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补充资金16,352.63万元。
2020年,上缴财政管理费用2,920.36万元。上缴财政城市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补充资金16,352.63万元。
2020年末,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14,984.44万元。累计提取城市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补充资金114,205.07万元。
(五)管理费用支出:2020年,管理费用支出1,860.22万元,同比下降1.02%。其中,人员经费1,341.61万元,公用经费105.13万元,专项经费413.48万元。
四、资产风险状况
个人住房贷款:2020年末,个人住房贷款逾期额165.21万元,逾期率0.13‰。
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按年度贷款余额(即当年个人住房贷款发放额减去个人住房贷款回收额)的1%提取。2020年,提取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1,586.74万元。2020年末,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14,984.44万元,占个人住房贷款余额的1.15%,个人住房贷款逾期额与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的比率为1.10%。
五、社会经济效益
(一)缴存业务
缴存职工中,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占76.35%,国有企业占11.79%,城镇集体企业占3.01%,外商投资企业占0.05%,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占4.57%,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占1.21%,灵活就业人员占0.26%,其他占2.76%;中、低收入占98.24%,高收入占1.76%。
新开户职工中,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占56.29%,国有企业占12.14%,城镇集体企业占2.74%,外商投资企业占0.09%,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占16.34%,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占4.56%,灵活就业人员占0.71%,其他占7.13%;中、低收入占100%,高收入无。
(二)提取业务
提取金额中,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占39.17%,偿还购房贷款本息占37.52%,租赁住房占0.52%,支持老旧小区改造占0%,离休和退休提取占18.3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提取占3.39%,户口迁出本市或出境定居0.41%,其他占0.66%。提取职工中,中、低收入占96.97%,高收入占3.03%。
(三)贷款业务
个人住房贷款:2020年,支持职工购建房142.03万平方米,年末个人住房贷款市场占有率为37.76%,比上年减少1.96个百分点。通过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可节约职工购房利息支出54,909.04万元。
职工贷款笔数中,购房建筑面积90(含)平方米以下占7.30%,90-144(含)平方米占54.98%,144平方米以上占37.72%。购买新房占68.87%(其中购买保障性住房占0.02%),购买二手房占30.26%,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占0.87%。
职工贷款笔数中,单缴存职工申请贷款占22.22%,双缴存职工申请贷款占75.06%,三人及以上缴存职工共同申请贷款占2.72%。
贷款职工中,30岁(含)以下占28.33%,30岁-40岁(含)占37.73%,40岁-50岁(含)占25.57%,50岁以上占8.37%;首次申请贷款占96.59%,二次及以上申请贷款占3.41%;中、低收入占97.87%,高收入占2.13%。
(四)住房贡献率
2020年,个人住房贷款发放额、住房消费提取额的总和与当年缴存额的比率为169.01%,比上年增加14.65个百分点。
六、其他重要事项
(一)应对新冠肺炎疫情采取措施,落实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情况和政策实施成效
根据《红河州住房公积金中心 红河州财政局 人民银行红河州中心支行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规定,我州采取:一是受新冠肺炎影响的企业,可申请缓缴2月至6月住房公积金,缓缴期间缴存时间连续计算;二是职工租房每年提取公积金金额由10,800元提高至15,000元;三是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职工,6月30日前住房公积金贷款不能正常还款的,不作逾期处理。上述政策调整自2020年3月12日起执行。
2020年,阶段性支持政策实施以来,受疫情影响累计缓缴企业37个,职工2,753人,金额421.53万元;与原租房提取政策相比,职工实际租房提取增加提取额206.6万元,受益职工797人;不作逾期处理的贷款申请笔数3笔,贷款余额80.45万元,应还未还本金额1.27万元。
(二)当年机构及职能调整情况、受委托办理缴存贷款业务金融机构变更情况
2020年,红河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机构及职能、受委托办理缴存贷款业务金融机构维持不变。
(三)当年住房公积金政策调整及执行情况
1.当年缴存基数限额及确定方法、缴存比例调整情况
(1)各缴存单位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工资基数不得超过红河州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的3倍;2019年度我州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76,722元(月平均工资为6,394元);
(2)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严格执行5%—12%;
(3)根据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云人社发〔2018〕16号),红河州个旧市、开远市、蒙自市、弥勒市月最低工资标准1,500元;其他县月最低工资标准1,350元。
2.当年使用政策调整及执行情况
为认真贯彻落实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金风险防控的通知》要求,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积极引导职工合理住房消费,防范和化解资金流动性风险,确保住房公积金安全运行,促进红河州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红河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四届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印发红河州住房公积金资金流动性风险预警机制实施办法的通知》,红河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台了《关于对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进行调整的通知》(红房资〔2020〕44号)。一是调整贷款最高额度。即双职工贷款最高额度由60万元调整为50万元,单职工最高额度由40万元调整为30万元。二是暂停执行住房公积金可提可贷政策,职工购建自住房,只可选择提取使用或贷款。上述政策调整自2020年12月1日起执行。
3.当年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执行标准
红河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严格执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存贷款利率标准。2020年,住房公积金存款利率为1.5%;贷款利率五年以内(含五年)为2.75%、五年期以上为3.25%;逾期贷款罚息利率按贷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计收罚息,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使用的,罚息利率按贷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100%计收罚息。
(四)当年服务改进情况
2020年,红河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省、州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决策部署,紧紧围绕“互联网+政务服务+公积金”,实现信息化发展带动服务效能新提升。
一是推进住房公积金服务“跨省通办”工作。根据国家住建部、省住建厅2020年部分业务要实现“跨省通办”的要求,我中心积极做好相关工作,并按要求在2020年实现了“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贷款等信息查询”、“出具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和“正常退休提取住房公积金”三项业务的“跨省通办”,职工可使用红河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上业务厅个人版系统,全程网上办理以上业务。2021年我中心将实现更多业务“跨省通办”、“全程网办”。
二是优化各服务渠道,实现更多业务线上办理。2020年,通过升级住建部结算接口2.0和建成电子签章系统,实现网厅、微信、APP住房公积金部分业务线上办理,彻底解决了原来服务渠道只能查询,不能办理事项的局面。截至目前,网厅、微信、APP开通实现了住房公积金办理类事项6项:即离退休提取、解除劳动合同提取、租房后续提取、提前还款、开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全部还清证明、出具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极大地方便了广大缴存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
三是积极响应政府服务事项入驻要求。当年新增开远、元阳、金平等3个管理部入驻当地政务服务大厅,截至目前,已累计8个管理部入驻政务服务大厅,极大地方便了广大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办理、咨询住房公积金业务。
(五)当年信息化建设情况
一是完成住建部结算接口升级工作。按照2018年4月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布的《住房公积金银行结算数据应用系统-与公积金中心公共接口标准V2.0.3.pdf》接口要求,中心启动结算接口升级工作。升级后,系统运用新增的接口(银行账户状态及信息查询),为缴存职工使用网上业务厅、微信、APP、“一部手机办事通”等渠道上的资金业务提供银行卡校验功能,为实现线上办理资金结算业务,防范资金结算风险,减轻柜面压力,提升“离柜率”,为实现“一步办结”打下基础。
二是完成电子签章系统建设工作。为切实推动线上业务发展,中心启动电子签章系统建设工作。电子签章系统建成后,主要应用于各服务渠道业务办理过程中产生各类电子回单,可有效地防止电子回单被篡改,保证线上业务电子回单真实、完整和有效,使电子回单和纸质回单具备同等法律效力。
三是持续优化各服务渠道,实现更多业务线上办理。2020年,通过升级住建部结算接口2.0和建成电子签章系统,实现网厅、微信、APP、“一部手机办事通”住房公积金部分业务线上办理,彻底解决了原来服务渠道只能查询,不能办理事项的局面。
四是综合服务平台顺利通过省住建厅专家组验收,标志着我州住房公积金业务线上线下融合发展新型服务模式取得新进展。2020年12月16日,省住建厅检查验收组对红河州住房公积金综合服务平台服务渠道开通、功能实现、综合管理系统和安全保障体系建设情况、运行绩效分析功能及取得的成效进行实地检查验收,最终红河州住房公积金综合服务平台以“优秀”等次通过验收。目前,已建成了以门户网站、网上服务大厅、自助终端、手机APP、微信公众号、12329服务热线、短信和“一部手机办事通”等8个服务渠道,为广大缴存职工提供更加高效、便捷、温馨的住房公积金服务。
五是积极主动作为,为红河州建立大数据中心提供支持。按照州政府第一批迁移上云的决策部署,多次与华为公司、幂次科技研究上云方案,编制提出红河州服务云资源清单,通过了红河州大数据发展中心组织的资源申请第三方评审,为迁移上云打好基础。同时编制上报红河州政务信息资源目录表,为建立大数据中心,实现数据交换提供依据。
六是做好信息安全工作。根据三级等保测评的工作要求,于2020年11月底开展红河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核心业务系统三级等保复测工作,并于12月中旬顺利通过复测,复测等次为“良”。通过三级等保复测工作,为信息安全工作提供了基础保障,指明了优化方向。
红河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1年3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