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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河州出台低收入人口认定管理及救助帮扶实施细则

发布日期:2024-03-14 信息来源:红河州民政局 浏览次数: 字号:[ ]

  为规范低收入人口认定,健全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和常态化救助帮扶机制,进一步健全完善分层分类的社会救助体系,近日,红河州民政局联合发改、教体、公安等17部门出台《红河州低收入人口认定管理及救助帮扶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

  《细则》由7章39条构成,分别对认定标准、认定管理、监测预警、救助帮扶、监督管理等作了明确规定。

  《细则》将低收入人口界定为: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防止返贫监测对象、支出型困难家庭、其他低收入人口。对低收入人口认定标准,根据人口、收入、财产、支出和实际生活状况分别作了具体规定。

  在认定管理方面,《细则》规定了直接认定和依申请认定两种方式。对民政部门已认定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乡村振兴部门已认定的防止返贫监测对象直接认定为低收入人口;低保边缘家庭、支出型困难家庭的认定,按照个人主动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初审、公示,县级民政部门审核确认等程序办理。规定了认定工作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特殊情况可延长至45个工作日。并执行动态管理,根据其经济收入来源变动情况,分别实行每半年或一年核查一次。

  《细则》对救助帮扶作了规定。依据现有政策和家庭困难类型,分别进行基本生活救助、受灾人员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司法救助、急难社会救助、服务类社会救助、其他救助帮扶、慈善帮扶等。

  《细则》在监督管理方面作了规定:有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连续3次拒绝接受与其健康状况、劳动能力、家庭状况等相适应的工作的,依法依规减少或者停止对其实施的救助帮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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