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红河州国土资源系统围绕《红河州州级领导挂钩县市脱贫攻坚等五个责任清单》重点工作任务,出台《关于全力支持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工作实施意见》,成立以局党组书记、局长为组长的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工作领导小组,从保障用地、政策支持、土地整治、矿业发展、地质灾害防治和地质环境保护、测绘地理信息支持等6个方面提出11条具体措施,认真推进精准扶贫工作,全面贯彻落实州委州政府《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促进贫困人口共享资源开发收益。
全力保障脱贫攻坚用地需求。积极参与易地扶贫搬迁用地选址,摸清用地位置、数量、权属、类型和时序,建立用地保障台账,实行有针对性的精准保障。抓住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的机遇,加强与《易地扶贫搬迁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以及所需用地具体选址的精准对接,将所需用地全部纳入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贫困县每年专项安排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600亩(滇桂黔石漠化片区:泸西县、屏边县,滇西边境山区:石屏县、红河县、元阳县、绿春县、金平县),做到应保尽保。充分运用增减挂钩政策支持脱贫攻坚。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用地原则上使用增减挂钩予以保障,增减挂钩指标做到应保尽保。落实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支持脱贫攻坚政策,《云南省“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规划》中有易地扶贫搬迁任务的县市,实施增减挂钩项目后产生的节余指标可在省域范围内有偿流转使用。对集中连片特困地区、省级以上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和开展易地扶贫搬迁的贫困老区产生的结余指标,优先安排流转使用。安置地块和使用节余指标的建新地块,可在允许建设区或有条件建设区内布局(永久基本农田除外),不受坝区或山区限制。在有条件建设区布局的,可在增减挂钩实施方案中增加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相关内容。对签订旧房拆除协议并搬入新居1年内完成旧房拆除和土地复垦的农户给予奖励。在易地扶贫搬迁工作中运用增减挂钩解决安置用地,搬迁安置点建设占用耕地面积不超过复耕面积的,不征收耕地占用税,不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坝区耕地质量补偿费。使用节余指标的建新地块,不占建设用地规划指标和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不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坝区耕地质量补偿费。
大力推进贫困地区土地整治。加大对贫困地区土地整治项目和资金支持力度。加强对贫困地区土地整治规划编制和实施工作的支持和指导,进一步引导和支持贫困地区开展土地整治潜力和耕地后备资源调查评价更新,将具备开发条件、未纳入规划的宜耕未利用地资源纳入整治范围,促进土地整治重点工程实施和示范区建设向贫困地区倾斜。加大州级投资土地整治项目、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鼓励农民和基层经济组织自行开展小规模的土地整理复垦、基本农田保护和建设,并进行适当补贴或奖励,进一步调动群众保护耕地的主动性和积极性。鼓励贫困县市加大补充耕地储备力度。积极开展补充耕地项目的立项准备工作,确保按要求完成年度补充耕地任务,实现“占优补优、占水田补水田”的要求。
《意见》提出,充分发挥国土资源政策对脱贫攻坚的支持作用,促进贫困人口共享资源开发收益,确保不动产统一登记信息准确;加大贫困地区矿产资源勘查力度,提高贫困地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优先支持贫困地区矿业经济发展;加强贫困地区地质灾害防治和地质环境保护,加大测绘地理信息对扶贫脱贫的支持力度,为州委、州政府决策和实现扶贫脱贫精准提供科学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