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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河州建立司法鉴定管理与使用衔接机制

发布日期:2018-04-20 信息来源:红河州司法局 浏览次数: 字号:[ ]

  近期,红河州司法局和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联合出台《关于建立司法鉴定管理与使用衔接机制的通知》,进一步明确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有关工作职责,要求立足各自职能定位,加强沟通协调,共同推动司法鉴定工作健康发展。

  一是明确了司法行政部门管理范围。司法行政部门对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以及根据诉讼需要由司法部“商两高”确定的其他应当实行登记管理的鉴定事项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实行登记管理制度。进一步规范鉴定行为,健全淘汰退出机制,清理不符合规定的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

  二是规范鉴定委托。人民法院要严格审查委托鉴定事项特别是重新鉴定事项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重新鉴定的司法鉴定人至少应当有一名具有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

  三是规范受理程序。司法鉴定机构接受人民法院委托鉴定后,不得私自接收当事人提交而未经人民法院确认的鉴定材料;鉴定过程中需要调取或补充的鉴定材料,司法鉴定人应当申请并通过人民法院组织实施,必要时司法鉴定人应当配合人民法院调取。

  四是强化责任追究。司法行政机关定期向同级人民法院通报辖区内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执业检查、诚信评价和奖惩情况以及司法鉴定机构参加认证认可、能力验证、资质评估的结果等信息,供人民法院和当事人选择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时使用。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存在违规受理、无正当理由不按照规定或约定时限完成鉴定、不依法履行出庭义务等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不再委托其进行司法鉴定,并向司法行政机关通报,司法行政机关将及时调查处理并反馈查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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