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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河州出台《机构编制事项备案办法》维护机构编制工作统一性严肃性

发布日期:2018-07-11 信息来源:红河州委编办 浏览次数: 字号:[ ]

  健全完善机构编制备案制度,是深化机构改革、严控机构编制任务的需要,也是推进机构编制工作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的必然要求,近日,红河州委编办印发《红河州机构编制事项备案办法》(简称《办法》),按照有关要求设定机构编制备案事项,健全备案机制,规范备案工作,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红河州机构编制管理,维护机构编制工作的统一性和严肃性。

  突出备案重点。除省、州党委、政府、编委相关文件有明确要求应当报送备案的机构编制事项外,进一步明确了备案的重点,即: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相关文件的制定实施,机构编制管理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出台,以及机构设置、编制分配和机构编制调整等。

  规定报备单位。明确由州委编办承办向省委编办报送有关机构编制事项备案工作,履行备案登记和审查监督职责;县(市)委编办承办向州委编办报送有关本地区机构编制事项备案工作。

  规范备案材料。对机构编制事项备案报告、制定说明等备案材料的内容和格式,以及提交备案的时限均作了具体规定。要求各级在调整机构编制事项或者有关机构编制管理文件印发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报送备案。

  强化备案审查。明确州委编办负责对县(市)委编办报送的机构编制备案事项进行审查,自收到书面备案材料之日起,在30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反馈意见。主要审查内容包括:是否符合法律法规以及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州党委、政府有关规定;是否符合机构编制工作有关规定;是否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确定、调整机构编制事项;是否符合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要求等。

  《办法》要求机构编制事项备案须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经审查的备案事项由州委编办存档,作为全州机构编制监督检查以及评估和编制执行情况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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