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3号)》的相关规定,经红河州司法局党委研究,决定注销红河州公职律师事务所,将原由州司法局直接管理的云南经峰律师事务所、云南众序律师事务所和云南铭萃律师事务所,划归蒙自市司法局进行管理,并对执业活动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履行相关职责;将原由州司法局直接管理的云南红河谷律师事务所、云南明泽律师事务所和云南滇南律师事务所,划归个旧市司法局进行管理,并对执业活动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履行相关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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