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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河州提高城乡困难对象资助参保标准

发布日期:2018-09-28 信息来源:红河州财政局 浏览次数: 字号:[ ]

  从2018年7月1日起,红河州提高医疗救助资助城乡困难对象参保标准。

  一是对特困供养人员,由医疗救助资金按照个人缴费标准全额资助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二是对低保对象、丧失劳动能力的一、二级重度残疾人,由医疗救助资金按每人每年120元标准定额资助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其余部分由个人承担;三是对3个边境县以行政村为单位的边境一线农村居民,由医疗救助资金按每人每年70元标准定额资助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其余部分由个人承担;四是对纳入农村低保、农村特困供养范围内以及居住边境一线行政村的农村重点优抚对象,按照个人缴费标准实行全额资助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其中,由医疗救助资金中定额资助120元,不足部分从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中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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