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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河州2019年9月1日起执行新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

发布日期:2019-09-11 信息来源:红河州财政局 浏览次数: 字号:[ ]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云南省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的决定》相关规定,自2019年9月1日起,红河州执行新的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

  此次我省制定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主要遵循三项原则,一是总体税负平移、略有下降的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上升为《耕地占用税法》,坚持了税制平移的原则,保持现行税制框架和税负水平总体不变。我省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坚持了总体税负平移、略有下降的原则,即保持现行适用税额的最高类(30元/平方米)、最低类(18元/平方米)不变;取消22元/平方米的适用税额,将现行24元/平方米的适用税额降低为23元/平方米。同时,基于云南建设生态文明排头兵和中国最美丽省份的考虑,沿用现行规定,对占用园地、林地等其他农用地的适用税额不作降低,依照当地占用耕地的适用税额执行。二是适当考虑各地的经济发展水平。为打赢精准脱贫攻坚战,降低企业税费负担,支持地方经济发展,对“三区三州”等深度贫困县按照从低原则确定适用税额。三是简化税额分类。对照《耕地占用税法》的人均耕地1亩以下每平方米10元~50元、1亩~2亩每平方米8元~40元、2亩~3亩每平方米6元~30元、3亩以上每平方米5元~25元的四类适用税额划分,以及人均耕地低于0.5亩地区可在不超过50%幅度内适当提高的规定,在最新测算的人均耕地面积数据基础上,将全省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划分为5类,其中:人均耕地面积小于0.5亩的为一类,适用税额为30元/平方米;人均耕地面积在0.5亩~1亩之间的为二类,适用税额为26元/平方米;人均耕地面积在I亩~2亩之间的为三类,适用税额为23元/平方米;人均耕地面积在2亩~3亩之间的为四类,适用税额为20元/平方米;人均耕地面积大于3亩的为五类,适用税额为18元/平方米。

  按照新的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和分类,红河州13县市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标准将发生变动,其中,个旧市、开远市、河口县3县(市)为三类,适用税额为23元/平方米;蒙自市、弥勒市、建水县、石屏县、泸西县、金平县、元阳县、红河县、绿春县9个县(市)为四类,适用税额为20元/平方米;屏边县为五类,适用税额为18元/平方米。红河州13县市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标准除金平县、元阳县、红河县、绿春县、屏边县5县未发生变动以外,其余8个县(市)均减少,其中,个旧市减少幅度最大,每平方米减少7元。

  同时,占用园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渔业水域滩涂以及其他农用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适用税额依照当地占用耕地的适用税额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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