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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 索引号: 20240913-210141-607
  • 发布机构: 红河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20-08-06
  • 时效性: 有效

红河州提高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

  为进一步提高失业人员基本生活保障水平,根据云南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我省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要求,红河州从2020年7月1日起,统一提高失业保险金标准,发放标准按照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的90%发放,形成了增长机制。提标后,红河州失业保险金月平均标准从1044元增加到1283元,月平均增加249元,增幅为23.85%,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物价上涨对失业人员基本生活保障的影响。

  按照相关要求,红河州个旧市、蒙自市、开远市、弥勒市失业保险金执行二类地区标准1350元/月,月平均增加213元;石屏县、建水县、泸西县、金平县、屏边县、河口县、红河县、元阳县、绿春县失业保险金执行三类地区标准1215元/月,月平均增加263元。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所需资金,从统筹地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全州每年失业保险基金将新增支出1200余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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