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金项目
- 索引号: 20240913-210321-522
- 发布机构: 红河州扶贫开发办公室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17-11-09
- 时效性: 有效
财政扶贫资金与项目管理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概念: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是各级财政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支持农村贫困地区主要用于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资金。州级财政预算用于南部山区综合扶贫开发、边境地区综合扶贫开发、北部山区综合扶贫开发的资金纳入扶贫资金管理。
资金分配:
分配方式:因素法。资金分配的主要因素包括贫困状况、政策任务和脱贫成效等。每年分配资金选择的因素和权重,可根据当年扶贫开发工作重点适当调整。
①贫困状况主要考虑各省贫困人口规模及比例、贫困深度、农民人均纯收入、地方人均财力等反映贫困的客观指标;
②政策任务主要考虑国家扶贫开发政策、年度脱贫攻坚任务及贫困少数民族发展等工作任务。
③脱贫成效主要考虑扶贫开发工作成效考核结果、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评价结果、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工作成效等。
财政扶贫资金支出范围:
①培育和壮大贫困地区特色产业;
②改善小型公益性生产生活设施条件;
③增强贫困人口自我发展能力和抵御风险能力;
④“雨露计划”中农村贫困家庭子女初中、高中毕业后接受中高等职业教育,对家庭给予扶贫助学补助。
项目申报与审批:
①建立项目库。各县市围绕脱贫摘帽目标,加强项目调研、项目储备和滚动管理,及时建立扶贫项目库。年度实施项目原则上从项目库中筛选。
②编制县级资金项目计划。县市在收到上级下达项目资金15日内,围绕扶贫攻坚规划和重点项目,在预算额度内编制县级年度资金项目计划。
③审批与备案。按照“乡申报、县审批”的原则,由县级政府组织评审并下达批复,将《项目资金备案表》及项目批复文件报州扶贫办、财政局备案,同时报同级审计、纪检监察部门备案。备案项目原则上不得调整,确需调整的必须经县级再次审批并重新备案。
④项目实施。项目一经批准,要尽快组织实施,除不可抗因素外,凡60日以上不开工的项目,县市财政部门收回资金,由县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调整安排,项目原则上自批复之日起一年内完成。
资金拨付与管理:
①州财政局收到省级财政资金5日内全额下达到县市(以发文时间为准)。
②县市级财政在收到项目实施方案批复之日起的15日内拨付第一笔启动资金。
③对下达县市后超过12个月仍未拨付的结转结余扶贫资金,由州财政局收回,按照“四到县”和涉农资金统筹整合的规定,及时调整到资金使用绩效较好的县市。
财政扶贫资金不得用于下列各项支出(负面清单管理):
①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
②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
③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
④弥补企业亏损;
⑤修建楼堂馆所及贫困农场、林场棚户改造以外的职工住宅;
⑥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和偿还债务;
⑦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
⑧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扶贫;
⑨其他与脱贫攻坚无关的支出。
资金监管:
资金项目化管理。各地应当加强资金和项目管理,做到资金到项目、管理到项目、核算到项目、责任到项目。
推行公开公示制度。推进政务公开,资金政策文件、管理制度、资金分配结果等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实行绩效评价制度。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实行绩效评价制度。绩效评价结果以适当形式公布,并作为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分配的重要因素。
建立协同监管机制。创新监管方式,建立信息共享和成果互认机制,逐步实现监管口径和政策尺度的一致,提高监管效率。各级财政、扶贫、发改、民宗、农业(农垦管理)、林业等部门要配合审计、纪检监察、检察机关做好资金和项目的审计、检查等工作,定期或不定期形成监管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