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金项目
- 索引号: 20240913-210312-217
- 发布机构: 红河州扶贫开发办公室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18-10-11
- 时效性: 有效
红河州财政局 红河州扶贫办关于提前下达2018年度中央及省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通知
各县市财政局、扶贫办:
根据《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提前下达2018年度中央及省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通知》(云财农〔2017〕266号)的要求,现提前下达你县市2018年度中央及省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预算指标(详见附表)。中央资金收入列2018年“1100231-贫困地区转移支付收入”科目,支出列2018年“21305一扶贫”相关科目;省级资金列2018年度“21305-扶贫”预算支出科目;“项级”科目根据具体实施项目确定。指标待2018年预算年度开始后,按程序使用,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金进一步向深度贫困村倾斜
全面落实深度贫困地区脱贫攻坚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深度贫困地区脱贫攻坚的实施意见》(厅字〔2017〕41号)要求,资金优先安排深度贫困村,注重解决存在的突出困难和问题,提高资金使用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二、加强县级脱贫攻坚项目库建设
以县级脱贫攻坚规划为引领,聚焦“两不愁、三保障”,对标对表,查缺补漏,摸清贫困村和贫困户的精准需求,做实基础工作,做到村有施工图、乡有路线图,县有项目库。因村因户因人精准施策,坚决杜绝各种形式的“大水漫灌”。
三、深入推进涉农资金统筹整合
严格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意见》(国办发〔2016〕22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贫困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方案》(云厅字〔2016〕20号),依据脱贫攻坚规划尽快編制2018年资金统筹整合方案,切实开展实质整合,继续深入推进涉农资金统筹整合试点工作。使用涉农整合资金的项目必须从项目库中选择,做到资金到项目,管理到项目.核算到项目,责任到项目。
四、加快项目实施和资金支出进度
按照《关于加快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县级支出进度的通知》(云贫开办发〔2017〕222号),各县市要加快资金拨付进度。县级要按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评价等有关要求,切实加快项目实施进度,简化报账流程,资金及时形成支出,年度内结转结余规模务必控制在8%以内,结余结转较大的,一律按有关规定收回重新安排用于扶贫项目。
各级财政和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部门要准确界定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责任归属,强化责任担当,各负其责。由于规划滞后导致资金结余结转,由规划牵头部门承担责任;由于项目不成熟导致资金结余结转,由项目主管部门承担责任;由于资金下达不及时导致资金结余结转,由财政部门承担责任;由于项目验收不及时导致资金结余结转,由验收牵头部门承担责任;由于未收回部门已上报的项目净结余资金导致结余结转,由财政部门承担责任;由于报账不及时导致资金结转结余,由项目报账部门承担责任;由于审批不及时导致资金结转结余,由项目审批部门承担责任;除不可抗力外,其他情况导致资金结余结转,根据具体情况区分处理。
五、严格执行扶贫资金管理规定
按照中央和省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围绕培育和壮大贫困地区特色产业,改善小型公益性生产生活设施条件、增强贫困地区人口自我发展能力和抵御风险能力等方面精准使用资金。项目管理费由县级根据工作需要,从分配到县的中央和省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中按照最高不超过1%的比例据实列支。
六、全面实行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制度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涉农整合资金、参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的资金及项目,全部纳入公告公示范围,重点抓好到户到人资金项目的公告公示,引导贫困群众参与扶贫项目决策、管理和监督,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及时将资金及项目等信息录入“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
联系人及电话:许 磊 0873一3732518
赵泉玲 0873一3732717
附件:2018年提前下达中央及省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分配表
红河州财政局 红河州扶贫办
2017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