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金项目
- 索引号: 20240913-210306-609
- 发布机构: 红河州扶贫开发办公室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19-06-27
- 时效性: 有效
红河州财政局 红河州南部山区综合开发办关于下达2019年州级南部山区综合扶贫开发专项扶持资金的通知
红河、元阳、绿春、屏边、金平、河口县山区综合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局:
根据《中共红河州委、红河州人民政府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红发〔2016〕2号)和《关于印发红河州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南部山区综合开发的意见(2018-2020年)的通知》(红南开发〔2017〕1号)要求,为进一步加快推进南部山区综合开发,坚决打赢打好脱贫攻坚战,现将2019年州级财政安排南部山区综合开发专项扶持资金下达给你们(详见附表),列入2019年度“2130505-生产发展”预算支出科目,经济分类科目列“59999-其他支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资金管理办法。
此次下达资金严格按照《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7〕8号)、《云南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云财农〔2017〕213号)和《红河州财政局 红河州扶贫办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的意见》(红财农发〔2017〕42号)管理使用,精准瞄准建档立卡贫困村、贫困户。不得用于下列各项支出:(一)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二)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三)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四)弥补企业亏损;(五)修建楼堂馆所及贫困农场、林场棚户改造以外的职工住宅;(六)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和偿还债务;(七)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扶贫;(九)其他与脱贫攻坚无关的支出。
二、严格执行项目县级审批。
资金到县后,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要紧紧围绕脱贫攻坚目标任务,瞄准建档立卡人口,精准安排项目并编制绩效目标,未编制绩效目标的项目一律不得组织实施,切实提高资金绩效,确保完成既定增收减贫任务。要严格把好项目资金使用、拨付、审批关,严禁挤占、截留、挪用扶持资金,严禁擅自降低扶持补助标准、随意调整扶持对象、改变资金用途。
三、加快项目资金拨付进度。
各县收到州级下达资金后,围绕山区开发年度目标任务,按照下达的资金规模编制项目计划并批复。批复实施项目清单与年度项目计划一并报州南部山区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作为资金分配及日常督促检查依据。按照《云南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加快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县级支付进度的通知》(云贫开办发〔2017〕222号)要求,尽快启动项目实施,确保项目实施进度和资金拨付进度,项目完工后要及时组织完工验收,尽快结算报账,确保无结余。因项目推进不力,造成年度资金结转结余额度较大的县将将全州通报并扣减下一年度资金分配规模。
四、严格执行公告公示制。
各县市要严格落实《云南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印发〈关于加强县级脱贫攻坚项目库建设和完善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云贫开发〔2017〕47号)、《云南省人民政府扶贫开发办公室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全面实施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云开办〔2018〕109号)、《红河州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印发关于加强县级脱贫攻坚项目库建设和完善扶贫资金项目公示公告制度的实施办法的通知》(红开组〔2018〕7号)要求,建立完善县级项目库动态管理机制,严格落实扶贫资金项目公示公告制度。把好项目选择关,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安排项目要从项目库中选择,并落实好项目实施前公示和项目竣工验收后公告制度,广泛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五、加强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管理。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国家发展改革委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8〕35号以及我省相关要求,加强资金监管和绩效评价,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各地根据具体项目编制项目绩效目标,并于6月底前报州扶贫办、州财政局备案。
附件:红河州2019年州级南部山区综合扶贫开发专项扶持资金分配表
红河州财政局 红河州南部山区综合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9年6月11日
附件:
红河州2019年州级南部山区综合扶贫开发专项扶持资金分配表 单位: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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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名 |
南部山区综合扶贫开发专项扶持资金 |
备注 |
屏边县 |
9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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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阳县 |
21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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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河县 |
16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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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春县 |
118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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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平县 |
146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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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口县 |
1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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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计 |
75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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