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金项目
- 索引号: 20240913-210256-990
- 发布机构: 红河州扶贫开发办公室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18-11-15
- 时效性: 有效
关于下达2018年上海市对口支援云南省红河州项目资金的通知
石屏、泸西、红河、元阳、绿春、屏边、金平县财政局、沪滇扶贫协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州农业局、州人社局:
根据《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沪滇扶贫协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下达2018年上海市对口支援云南省项目资金的通知》(云财农〔2018〕93号),现将2018年上海市对口支援云南省红河州项目资金下达你们,支出列入2018年“21305”相关功能科目,列入2018年“513—转移性支出”经济分类科目,并就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此项资金专项用于2018年度上海市对口支授云南省项目建设,各地要严格按照《上海市对口支援与合作交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上海市对口支援云南省项目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管理使用,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政政策、财务管理要求和扶贫资金使用管理规定,专款专用,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
二、加强对援滇项目进度、资金使用等情况的跟踪管理和督查检查。州级、县受援部门要会同援滇干部联络小组,结合日常调研和巡查对本行政区域内援滇项目资金开展全覆盖检查。 要加大对资金使用绩效进行监管, 项目实施应纳入受援地属地管理, 严格执行资金报账制、项目法人(执行人)责任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和项目公示制。
三、严格按照下达的项目资金计划实施项目,严禁擅自调整变更。援滇项目遇特殊情况无法按计划实施的,由项目责任单位说明情况,按原申报程序逐级上报,经云南省沪滇扶贫协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由上海市对口支援与合作交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确认并备案,取消(中止)项目实施,停拨 (收回)资金;个别确须调整的,由项目责任单位提出申请并附调整方案,按原申报程序逐级上报,经云南省沪滇扶贫协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按程序报上海市政府分管领导审定后实施;在项目资金总量、实施地点、建设目标、受益对象和带贫机制不变的情况下,经当地受援部门会同援滇干部签字同意,项目责任单位对相关项目建设内容作出适当修正,不视作项目调整。相关情况应报州市扶贫办备案,并在项目验收时注明。
四、严格落实援滇项目资金审计、决算、验收、移交和资料归档等相关工作要求,州和县级项目、统筹项目纳入云南省财政资金审计监督体系,由云南省各级受授部门会同同级审计部门组织开展审计,审计报告函告上海市对口区、相关部门并报云南省沪滇扶贫协作领导小组备案;项目完成后,项目责任单位负责提供项目决算报告, 由云南省各级受援部门组织对决算报告进行审核;云南省各级受援归口部门会同援滇干部联络组(小组)对项目建设绩效目标的完成情况、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后续运维方案等内容进行验收。项目验收合格后,云商省各级受援部门组织和督促相关责任单位及时办理账务管理、资产移交和产权登记手续。接收单位要制定相应的后续管理办法,明确项目的后续运行管理方式,保证项目长期发挥效益;项目责任单位应按照精准扶贫档案管理相关规定,在项目验收合格后2个月内完成项目资料整理,按项目申报层级分别交云商省各级受援归口部门归档。省财政厅和省沪滇扶贫协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适时组织抽查。
附件:红河州2018年上海市对口支援云南省项目资金计划安排表
红河州财政局
红河州沪滇扶贫协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8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