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城乡居民就医需求,红河州确定云南省第一人民医院等26家医疗机构为我州城乡居民医保整合过渡期省级定点医疗机构,城乡居民在这26家定点医疗机构可实现看病就医即时结算。
红河州城乡居民在省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起付标准为1200元,符合转诊转院的报销比例为50%,未经规范转诊转院的报销比例为40%,建档立卡贫困参保患者报销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城乡居民在省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用药范围、诊疗项目、医用耗材支付范围按省人社厅规定执行,国产医用耗材和200元以下的进口医用耗材按待遇标准执行,200元以上进口医用耗材暂不纳入支付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