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实施意见》,红河州将取消全州所有公立医院(公益二类)行政级别,公立医院实行院长负责制,并设立公立医院管理委员会。全州所有公立医院实行管办分开,政事分开,建立决策、执行、监督相互制衡的公立医院治理机制,建立统一、协调、高效的公立医院管理体制。医院管理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拟定院长任职资格条件,实行院长选聘制;医院中层干部通过竞争上岗由院长聘任或解聘;各级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一律不得兼任公立医院领导职务;院长在医院管理委员会的领导下,行使法人代表权力。
《实施意见》中明确指出,医院党组织由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党委管理。州级公立医院实行财政拨款的院长目标年薪制,副院长的年薪由医院负责。院长、副院长具体年薪由红河州医院管理委员会确定,并制定相应目标考核办法。取消行政级别后,医院院长、副院长或医院专职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在领导岗位履职满5年的,离开领导岗位后从事专技工作,可享受1年学术恢复期待遇;履职满10年或以上的享受3年学术恢复期待遇。学术恢复期结束后,专技人员享受现有的职称工资待遇;非专技人员享受相应的职员职级工资待遇。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正常办理退休手续,不享受学术恢复期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