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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河州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工资基数

发布日期:2018-06-22 信息来源:红河日报 浏览次数: 字号:[ ]

  记者从红河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红河州于5月1日起调整2018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工资基数。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省建设厅、省财政厅《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云南省财政厅、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关于规范和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通知》精神,红河州决定调整2018年度红河州住房公积金缴存工资基数。

  此次调整中,各缴存单位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工资基数不得超过红河州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的3倍;最高缴存比例不得超过12%;根据红河州统计局提供的数据,红河州2017年度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74224元,月平均工资为6185元(2016年度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63115元,月平均工资为5260元)。公积金缴交计算公式:月缴存额=月工资总额×缴存比例。2018年,最高月缴存额=6185×3×缴存比例。各缴存单位计提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从2018年1月份起严格按照以上规定予以执行。

  另悉,根据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精神,红河州个旧、开远、蒙自、弥勒4市月最低工资标准1500元;其他县月最低工资标准1350元。各缴存单位计提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低于红河州最低工资标准的,从2018年5月1日起按照上述最低工资标准予以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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