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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河州大病医疗保险保障水平逐年提高

发布日期:2018-04-28 信息来源:红河日报 浏览次数: 字号:[ ]

  我州健全医疗保障制度体系,进一步提高大病保险保障水平,使参保职工和参保居民享受到更好的医疗待遇。全州医疗保险制度稳健运行和可持续发展,在优化医疗待遇、防范因病致贫方面取得了初步成效。

  自2000年我州建立城镇职工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制度以来,城镇职工大病补充医疗保险覆盖了所有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和人员,今年起,我州又将每年末根据上年度全州社会平均工资总额的5‰调整为按5.5‰确定次年城镇职工大病保险缴费标准。我州城镇职工大病保险一般病种报销比例为90%,特殊病种报销比例为92%,最高支付限额为20万元。

  从2010年1月起,为减轻参保人员医疗负担,我州率先在全省建立城镇居民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制度。2014年,我州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全员纳入大病保险范畴,个人不再单独缴纳大病保险费,按参保人数和缴费标准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划出,建立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基金。2017年,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全州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行州级统筹,全州统一政策、统一资金管理。

  同时,我州积极推进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整合工作。按照待遇、保障“就高不就低”,按照待遇和医保药品目录“就宽不就窄”要求,城乡居民用药范围增加到2900多种,诊疗项目增加到5000多种;将特殊病、慢性病门诊纳入保障范畴;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员给予政策倾斜,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统一,促进了社会公平正义,增进了人民福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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