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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登记管理信息

  • 索引号: 20240913-210548-273
  • 发布机构: 红河州民政局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17-08-15
  • 时效性: 有效

红河州婚姻登记指南

  一、登记机关

  红河州民政局办理常住户口在本州辖区内的涉外和涉香港、澳门居民以及华侨的婚姻登记;各县(市)民政局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办理双方或者一方常住户口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内地居民之间的婚姻登记;边境地区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中国边民与毗邻国边民之间的婚姻登记。

  二、申请条件

  (一)结婚登记:①登记结婚的男女双方当事人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②当事人符合法定结婚年龄,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③当事人双方无配偶;④当事人双方为非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⑤当事人双方自愿。

  (二)离婚登记:①登记离婚的夫妻双方当事人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②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③当事人双方自愿。

  三、办理程序

  (一)结婚登记程序:当事人出示证件→当事人填写《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婚姻登记机关审查、登记(发证)。

  (二)离婚登记程序:当事人出示证件→当事人填写《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婚姻登记机关审查、登记(发证)。

  四、办理结婚登记的当事人应当提交的材料

  3张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内地居民:①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②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①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②经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三)华侨:①本人的有效护照;②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

  (四)外国人:①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②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

  (五)毗邻国边民:①能够证明本人边民身份的有效护照、国际旅行证件或者边境地区出入境通行证件;②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由毗邻国边境地区与中国乡(镇)人民政府同级的政府出具的本人无配偶证明。

  五、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应当提交的材料

  当事人各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应当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内地居民:①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②本人的结婚证;③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华侨、外国人:①本人的结婚证;②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③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华侨、外国人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

  (三)毗邻国边民:①本人的结婚证;②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除上述材料外,办理离婚登记的中国边民还需要提供本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毗邻国边民还需要提供能够证明边民身份的有效护照、国际旅行证件或者边境地区出入境通行证件。

  六、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有效材料齐全)

  是否收费:否(每对9元的婚姻登记证工本费已于2017年4月1日起取消)

  咨询电话:0873—37297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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