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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机构基本信息

  • 索引号: 20240913-205923-991
  • 发布机构: 红河州民政局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19-10-23
  • 时效性: 有效

红河州民政局关于建立红河州养老服务安全监管约谈制度的通知

各县市民政局:

  按照《云南省民政厅转发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养老院消防安全风险防范整治工作的紧急通知》(云民电〔2019〕46 号)要求,经研究决定建立《红河州养老服务安全监管约谈制度》,现下发各县市民政局,请遵照执行。

  各县市民政局需按照州局养老服务安全监管约谈制度建立相应制度,制度建立情况请于7月20日前报州民政局。

  (联系人:孙彦杰,QQ:76415539。)

  附件:红河州养老服务安全监管约谈制度

  红河州民政局

  2019年7月1日

  附件

  红河州养老服务安全监管约谈制度

  第一条 为促进消防监管责任的落实,完善红河州养老服务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制度,有效防范和遏制火灾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红河州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消防安全工作约谈督办,是指州民政局对未认真履行职责导致发生亡人火灾事故或较大以上火灾事故、未及时消除重大火灾隐患、未按时完成重大消防专项工作的,以及认为有必要进行约谈的其他情形,对各县市民政局、养老机构和有关单位的负责人,依照本制度进行约谈,并视情况进行专项督办,对其进行消防安全法律法规宣传教育,要求其严格执行消防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有关问题做出解释,提出落实消防安全工作意见和措施。

  实行消防安全工作约谈督办制度不替代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定的消防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和有关责任追究。

  第三条 实行约谈督办制度应遵循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和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 约谈督办按下列规定分级负责:

  (一)州民政局负责组织对县市民政局约谈,并实施专项督办。

  (二)县市民政局负责组织对辖区内养老机构和有关单位的约谈,并实施专项督办。

  (三)如有必要,州民政局可直接对养老机构进行约谈,并视情况实施专项督办。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州民政局提请本级人民政府按本制度第四条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约谈,并根据情况实施专项督办:

  (一)养老服务机构发生3人以上死亡、较大以上损失(1000万元以上)、重伤10人以上或社会影响较大火灾事故的,县市民政局局长、火灾事故发生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接受约谈。

  (二)列入重点整治范围的单位发生火灾,或连续2年发生2次以上同类生产性火灾事故的,县市民政局局长、事故发生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接受约谈。

  (三)未按时完成省、州政府挂牌督办的重大火灾隐患整治任务或火灾隐患整治工作不力的,县市民政局分管消防安全的副局长或业务主管的副局长接受约谈。

  (四)重大消防专项工作任务落实不力,经上级机关多次督促仍不改正的,县市民政局分管消防安全的副局长或业务主管的副局长接受约谈。

  (五)县市民政局1年内第2次被约谈,或因发生重大以上火灾事故的,县市民政局局长接受约谈。

  (六)州民政局认为有必要约谈的其他情形,视情况确定约谈对象。

  第六条 约谈内容。

  (一)对发生火灾事故的约谈。听取被约谈责任单位负责人或责任人对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事故发生经过、事故现场应急救援、事故原因分析,应吸取的事故教训、采取的火灾事故防范措施和承诺。

  (二)对火灾隐患整改情况的约谈。重点听取被约谈责任单位火灾隐患整改措施、整改进度、整改时限、资金筹措及整改责任落实等情况。

  (三)对重大消防专项工作落实情况的约谈。听取被约谈政府、相关部门、单位对专项工作落实情况的汇报,包括针对该项工作的消防组织机构设置、消防安全责任制、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消防安全经费投入、消防安全宣传培训教育,以及采取的对策措施等情况说明。

  第七条 约谈程序。

  约谈一般以召开约谈会的形式进行,由约谈小组组长主持,按以下程序组织实施。

  (一)约谈准备。州民政局向被约谈对象发出书面通知,通知书上应注明被约谈单位名称,被约谈人姓名、约谈事项及原因、约谈时间、地点、需要提交的相关材料等。

  (二)召开约谈会。约谈小组成员按约谈内容进行询问,被约谈人进行解答,州民政局应安排专人记录,由约谈会参加人签名并存档。约谈小组应在约谈会上对被约谈人进行消防法律法规教育,有效提高被约谈人消防安全意识。

  (三)形成约谈文件。约谈小组根据约谈会议内容形成约谈书面备忘录或会议纪要,及时发送有关单位。

  (四)落实反馈。约谈后,州民政局相关职能部门应根据约谈备忘录或约谈纪要确定事项进行跟踪督办,被约谈人应将约谈要求落实情况在约谈后15日内以本单位的名义书面报告州民政局。

  第八条 对无故不参加约谈或不认真落实约谈要求的个人及其所在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并按有关规定追究被约谈人的责任。因被约谈人未落实约谈事项而引发火灾事故的,应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从严追究被约谈人及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九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所称“日”是指工作日,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十条  本制度自2019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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