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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机构基本信息

  • 索引号: 20240913-205909-679
  • 发布机构: 红河州民政局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20-11-24
  • 时效性: 有效

社会力量办养老机构政策解答

  社会力量如何开办养老机构?

  答:2018年7月18日,为贯彻落实中央简政放权相关精神,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取消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社会力量开办养老机构改为登记和备案。

  按照2020年8月21日颁布的民政部《养老机构管理办法》规定:设立营利性养老机构,应当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登记。设立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应当依法办理相应的登记。

  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办理备案,应当在收住老年人后10个工作日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同级的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养老机构办理备案,应当向民政部门提交备案申请书、养老机构登记证书,此外还要提供符合建筑、消防、食品安全、医疗卫生、特种设备等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承诺书等材料(相关文书模板由当地民政局提供),并对真实性负责。

  民政部门收到养老机构备案材料后,对材料齐全的,应当出具备案回执;材料不齐全的,应当指导养老机构补正。

  收到备案回执后,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就完成了全部备案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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