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救助信息
- 索引号: 20240913-205755-553
- 发布机构: 红河州民政局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19-02-05
- 时效性: 有效
红河州民政局关于印发贯彻落实《中共红河州委红河州人民政府关于打赢精准脱贫攻坚战三年行动的实施意见》行动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民政局,局机关各科室: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红河州委红河州人民政府关于打赢精准脱贫攻坚战三年行动的实施意见》和《云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贯彻落实< 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打赢精准脱贫攻坚战三年行动的实施意见>行动方案的通知》,全面履行民政部门在脱贫攻坚中的职责使命,坚决完成打赢脱贫攻坚战相关任务,州民政局制定了《贯彻落实< 中共红河州委红河州人民政府关于打赢精准脱贫攻坚战三年行动的实施意见>行动方案》,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州民政局各牵头科室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统筹协调和督促指导;机构改革完成后,牵头科室发生变化的,由相应业务科室承担,不再另行发文。各县、市民政局要切实负起责任,狠抓本辖区民政领域各项脱贫攻坚任务的落实,每季度至少上报一次工作推进情况。
红河州民政局
2019年1月17日
(此件主动公开)
红河州民政局贯彻落实《中共红河州委红河州人民政府关于打赢精准脱贫攻坚战三年行动的实施意见》行动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红河州委红河州人民政府关于打赢精准脱贫攻坚战三年行动的实施意见》和《云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贯彻落实< 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打赢精准脱贫攻坚战三年行动的实施意见>行动方案的通知》,全面履行民政部门在脱贫攻坚中的职责使命,结合民政工作实际,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坚决落实党省委、省政府和州委、州政府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三年行动的重大决策部署,坚持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基本方略,从民政部门职责出发,聚焦农村贫困人口中的特殊困难群体,进一步完善制度、健全机制、强化措施、加强衔接,进一步创新民政领域脱贫攻坚思路方法,坚持政府兜底保障与社会参与有机结合,精准施策、精准发力、精准见效,扎实做好民政领域各项脱贫攻坚工作,为打赢脱贫攻坚战发挥应有作用。
(二)基本原则
坚持保障基本、兜住底线。按照兜底线、保基本、织密网、建机制的总体要求,着力解决贫困人口的基本生活困难,既不降低标准,也不拉高预期,形成稳定可持续的兜底保障机制。
坚持聚焦重点、精准发力。聚焦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的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三留守”人员、重度残疾人等群体精准施策,把各项民政政策措施用准、用好、用足。
坚持政府引导、社会参与。在更好履行民政部门职责的同时,落实好各项扶持政策,积极调动社会组织、慈善力量、专业社工、志愿服务人员参与脱贫攻坚,充分发挥贫困地区村民自治的作用,有效扩大各方面参与。
坚持改革创新、统筹推进。将改革创新始终贯穿于脱贫攻坚全过程,以改革创新破解民政领域政策瓶颈。紧紧围绕贯彻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区域协调发展等重大战略,从全局视野统筹谋划部署推动各项民政领域扶贫工作,提升扶贫工作站位和水平。
(三)任务要求
各级民政部门要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扶贫工作的重要论述和省委、省政府以及民政厅、州委、州政府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策部署,提高政治站位,强化责任担当。要进一步完善农村低保制度,强化兜底保障作用,健全低保对象认定办法,将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且无法依靠产业就业帮扶脱贫的贫困人口纳入低保范围,加大临时救助力度,提升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能力和水平,努力实现到2020年所有符合低保、特困救助供养的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应保尽保、应救尽救”和“不愁吃、不愁穿”目标。健全贫困地区残疾人福利政策,落实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强化对贫困重度残疾人的照料服务。创新家庭养老方式,落实农村留守儿童、老年人关爱服务制度。实施社会服务兜底工程,加快建设为老年人等特殊群体提供服务的设施。全面落实贫困村“两委”联席会议、“四议两公开”和村务监督等工作制度,加强易地搬迁安置社区管理和服务,增强居民幸福感、获得感。支持社会组织有序参与脱贫攻坚,鼓励引导专业社会工作和志愿服务力量积极参与精准扶贫。落实定点扶贫工作责任,推动民政部门帮扶贫困村按期全部脱贫出列,帮扶工作取得突破性进展。
二、贯彻落实的重点任务
(一)加大统筹力度,全力推进深度贫困地区脱贫攻坚
加大对深度贫困地区的政策、资金、项目倾斜支持力度。州民政局各科室在分配安排中央、省级和州级财政资金时要倾斜支持深度贫困地区,着力改善深度贫困地区发展条件;在落实民政惠民项目时,要统筹支持深度贫困地区,督促深度贫困地区项目落到实处;在制定政策举措时,要优化政策保障,对深度贫困地区给予政策倾斜。确保我州农村低保标准不低于或者稳步略高于扶贫标准。加快深度贫困地区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建设和设施改造,已建成投入使用的农村敬老院全部完成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落实残疾人福利保障政策,做好农村留守儿童、老年人关爱保护等工作。指导深度贫困地区依法开展民主选举,推动政府行政管理与基层群众自治有效衔接和良性互动。引导民营企业、社会组织将资源向深度贫困地区倾斜,充分凝聚各方力量,形成脱贫攻坚的强大合力。(牵头科室:局有关科室,责任单位:各县市民政局)
(二)强化社会救助兜底保障
1.进一步加强农村低保制度和扶贫开发政策的有效衔接。一是不断完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对未脱贫建档立卡贫困户中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贫困人口,可参照单人户纳入农村低保范围。要健全和完善农村低保对象家庭收入和财产核查核对机制,明确界定核算范围,合理扣减家庭成员因残疾康复护理、患重特大病医疗支出、接受教育开支等增加的刚性支出,各县市制定本辖区农村低保对象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认定办法。二是加强农村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的衔接。按照农村低保认定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识别的标准,实行双向衔接,确保实现应保尽保、应扶尽扶。对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且无法依靠产业扶持和就业帮扶脱贫的建档立卡户中未脱贫的特殊困难人员,实施政策兜底保障。对已实现“两不愁三保障”达到脱贫退出标准后按正常程序宣布脱贫后在一定时期内继续享受农村低保政策,做到“脱贫不脱保”。对返贫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按照规定程序纳入农村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临时救助等救助保障范畴。三是确保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不低于或者稳步略高于扶贫标准。脱贫攻坚期间,我州农村低保标准不低于当年我省贫困退出标准。(牵头科室:社会救助科,责任单位:各县市民政局)
2.进一步加强贫困地区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 深入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精准认定特困供养对象,对符合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要及时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做到应养尽养。年满16周岁,但仍在接受高等教育及其以下阶段教育的特困人员,可继续享受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待遇。严格落实特困供养救助供养标准的相关规定,鼓励各县市在州级指导标准的基础上适当提高供养标准。特困供养人员可自行选择采取集中和分散供养等方式,鼓励引导生活不能自理(包括全护理、半护理)的特困人员到农村敬老院集中供养。对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可委托其亲友或村(居)民委员会、供养服务机构、社会组织等提供日常看护、生活照料、住院陪护等服务,确保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平时有人照应,生病有人看护”。对符合易地扶贫搬迁的农村特困人员,按照自愿原则,愿意入住供养服务机构的,由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不愿入住供养服务机构的,可采取配建免费居住的公租房等方式安置。(牵头科室:社会救助科,责任单位:各县市民政局)
3.加大临时救助力度。严格执行《红河州民政局红河州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实施方案》,加大临时救助力度,完善社会救助体系,充分发挥临时救助托底线、救急难的作用,坚持应救尽救,确保有困难的群众都能求助有门,妥善解决好农村贫困人口因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困难问题。优化简化审核审批程序,科学制定救助标准,全面落实“分级审批”“先行救助”等规定,提高乡镇(街道)临时救助审批金额,充分发挥临时救助综合效益。(牵头科室:社会救助科,责任单位:各县市民政局)
(三)完善贫困地区社会福利政策
持续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建立健全补贴标准动态调整机制,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将残疾等级为三级、四级的智力残疾人、精神残疾人纳入护理补贴范围,做好残疾人两项补贴全国信息系统上线运行工作。(牵头科室:社会事务和社会福利管理科,责任单位:各县市民政局)
(四)支持贫困地区发展养老服务,做好贫困地区农村留守儿童、老年人关爱保护工作
1.加快推进贫困地区农村养老服务机构和设施建设改造。加大乡镇敬老院建设和改造,提升机构服务质量,形成布局合理、设施配套、功能完善、管理规范的农村养老服务机构网络。加大对贫困地区居家养老服务政策扶持和资金投入及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拓展居家养老服务内容,扶持各类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开展农村社区“医养服务结合”,着力解决“养”和“医”的问题,努力营造“敬老、爱老”氛围。
(牵头科室:社会事务和社会福利管理科,责任单位:各县市民政局)
2.加强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认真贯彻落实省民政厅等9部门下发的《关于加强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以经济困难家庭的高龄、失能留守老年人为重点对象,强化家庭和子女在赡养、扶养留守老年人中的主体责任和法定义务,建立健全家庭尽责、基层主导、社会协同、全民行动、政府支持保障的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机制,力争到2020年,贫困地区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工作机制和基本制度全面建立,关爱服务体系初步形成,农村贫困留守老年人脱贫。(牵头科室:社会事务和社会福利管理科,责任单位:各县市民政局)
3.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和困境儿童保障体系。定期走访了解其家庭和生活情况,落实强制报告、应急处置、评估帮扶等救助保护机制。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信息化动态管理。强化家庭监护主体责任意识,切实落实农村留守儿童监护责任。(牵头科室:社会事务和社会福利管理科,责任单位:各县市民政局)
(五)推动贫困地区基层政权和农村社区建设
加强贫困地区农村社区建设。积极开展贫困地区农村社区建设试点,出台《云南省农村社区建设指导标准》,加强对贫困地区农村社区建设试点资金支持和政策指导,不断强化农村社区管理服务功能,努力实现“一门式”、“一站式”服务。提升贫困地区城乡社区治理能力。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和完善城乡社区治理的实施意见》,不断创新治理方式,提升治理能力。指导贫困地区开展村(居)民公约、自治章程修订工作、进一步健全自治、德治、法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指导贫困地区落实“四议两公开”、一事一议、村务联席会等制度,推进村务公开、民主管理。抓好贫困地区村“两委”班子成员培训,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实现村组干部任前培训全覆盖。健全贫困地区民主协商和民主监督机制。进一步完善民主协商制度,不断拓展协商内容,逐步实现民主协商的经常化、规范化、制度化。(牵头科室: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科,责任单位:各县市民政局)
(六)深入开展定点扶贫工作
全面落实省、州定点挂钩扶贫工作责任。认真履行民政部门帮扶职责,加强与相关部门协调配合,强化脱贫攻坚工作指导;按照定点扶贫工作的需要,继续选派优秀干部到挂钩扶贫村担任第一书记,扎实做好驻村扶贫工作队选派管理工作,加大干部结对帮扶力度,加强对扶贫挂职人员的日常管理和考核监督,树立重实干重实绩的用人导向。充分发挥民政部门的特点和优势,努力整合资源投入帮扶点,帮助贫困村、贫困户补齐脱贫出列短板,实现按期脱贫出列。(牵头科室:办公室,责任单位:各县市民政局)
(七)凝聚社会力量助力脱贫攻坚行动
1.加强社会组织参与扶贫的组织引导和服务。优先发展具有扶贫济困功能的各类慈善组织,有计划、有重点地培育和发展一批信誉好、专业化程度高、服务能力强、业绩突出的扶贫社会组织,充分发挥其示范和引领作用,提升社会组织扶贫效能。建立激励机制,对在扶贫工作中贡献突出的社会组织要积极协调财政、税务等部门落实资金扶持、捐赠税前扣除、税收减免等优惠政策,并在政府购买服务和转移职能等方面给予政策倾斜。大力宣传社会组织在脱贫攻坚工作中的好经验、好做法,发挥好典型的示范引领作用,营造全社会共同参与脱贫攻坚的良好氛围。(牵头科室:州社会组织管理局,责任单位:各县市民政局)
2.积极拓展面向贫困地区的社会工作服务示范项目。继续实施好“三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支持计划,培养一批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培育一批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实施好沪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牵手计划”,积极推动其纳入沪滇扶贫协作机制。支持高校教师开展社会工作教育对口扶贫计划,引导社会工作专业在校生到贫困地区进行社会实践,鼓励社会工作专业毕业生到贫困地区就业。(牵头处室:人事科,责任单位:各县市民政局)
3.大力开展扶贫志愿服务。认真贯彻落实《志愿服务条例》和《云南省志愿服务记录实施办法》,建立健全扶贫志愿服务体制机制,加快《云南省志愿服务条例》立法工作进程。加大全国志愿服务信息系统推广应用力度,推进云南省志愿服务信息化建设。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系列脱贫攻坚志愿服务典型宣传展示活动。(牵头处室:人事科,责任单位:各县市民政局)
4.大力推进婚丧礼俗改革。引导广大农村青年树立新型婚恋观,推行免费颁证服务。深化农村殡葬改革,积极稳妥推行火化和生态安葬。持续开展移风易俗宣传活动,大力倡导移风易俗、厚养薄葬的文明新风尚,大力弘扬尊重生命、孝亲敬老、文明节俭的殡葬新思想新理念,抵制陈规陋习和封建迷信活动。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殡葬公共服务体系,到2020年全省公益性安放或遗体安葬设施力争实现乡镇全覆盖,节地生态安葬率达到50%。(牵头科室:社会事务和社会福利管理科,责任单位:各县市民政局)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州民政局各科室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在局党组的统一领导下,加强统筹协调,明确责任分工,负责好本科室职责范围内脱贫攻坚任务的落实。各级民政部门要深刻认识脱贫攻坚任务的重大意义,瞄准最困难群众,扭住最急需解决问题,统筹资源,精心组织,主要领导作为第一责任人对民政领域脱贫攻坚工作负总责。各地要科学合理制定本地行动计划或实施方案,研究提出符合实际、切实可行的政策措施,安排精干力量负责本领域相关工作和任务落实,保证各项脱贫攻坚任务高质量高标准完成。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加强沟通联系,定期会商交流,共享信息成果,共商解决脱贫攻坚存在的问题。
(二)强化政策保障,加大倾斜支持。州民政局各科室研究制定相关政策时要结合贫困地区实际,出台有利于支持贫困地区发展的政策措施,推进民政领域与脱贫攻坚政策法规有机衔接,着力夯实“社会保障兜底一批”的政策基础。在分配中央、省和州级财政安排的民政领域资金时,要切实加大对贫困地区的支持倾斜力度,加强资金整合统筹,提升资金使用效益。在安排民政领域重大项目时,要摸清贫困地区实际需求,科学合理确定贫困地区民政项目发展思路、规划和任务,优先布局安排支持贫困地区项目,助力贫困地区经济发展和脱贫攻坚。
(三)加强基层经办能力建设,提升管理服务水平。深入贯彻落实州民政局、州委编办、州财政局、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关于积极推行政府购买服务 加强基层社会救助经办服务能力的实施意见》,2019年年底前,通过政府购买服务,鼓励社会力量承担相关工作,各地全面建立乡镇级民政助理员、村级民政协理员制度,县、乡、村三级社会救助经办服务能力得到全面加强,困难群众对社会救助服务的满意度明显提升。进一步健全“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的工作机制,推进依托“12345”政府服务平台开展困难群众帮扶试点工作,加强和完善困难群众帮扶工作措施。扎实开展贫困地区特别是深度贫困地区民政基层干部和民政技能人才的培训工作,不断提高基层工作人员服务和管理能力。
(四)深入开展调研,加强督导检查
各地要坚持以问题为导向,坚持务真求实,加强统筹协调,加大民政领域脱贫攻坚工作的调研,及时发现和找准民政部门脱贫攻坚的重点、难点问题,制定研究解决措施和办法。要加强工作指导,及时总结交流推广脱贫攻坚工作中社会救助兜底工作的成功经验、做法。要坚持一线检查、一线问效、一线整改,建立健全不发通知、不打招呼、不要陪同和随机抽查村(居)委会、随机抽查低保户的“三不两随机”制度,对低保政策、工作制度、资金管理、能力作风及时进行督促检查。州民政局每半年至少组织开展1次低保工作督查,县(市)级民政局每半年至少组织开展1次低保工作抽查。完善督促检查机制,对于工作推进不力、政策落实不到位的地方、单位,采取通报批评、专案督办、工作约谈等方式,抓好督促整改。持续加强脱贫攻坚领域腐败和作风问题治理,把作风建设贯穿到民政领域脱贫攻坚工作全过程,确保责任落实、工作到位、措施精准、作风扎实,管理规范。
红河州民政局办公室
2019年1月1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