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救助信息
- 索引号: 20240913-205749-607
- 发布机构: 红河州民政局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20-07-10
- 时效性: 有效
红河州民政局 红河州财政局转发《关于加快推进政府购买服务 加强基层社会救助经办服务能力》的通知
各县市民政局 财政局:
现将《云南省民政厅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加快推进政府购买服务 加强基层社会救助经办服务能力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结合红河州民政局、州编办、州财政局、州人社局《关于积极推行政府购买服务 加强基层社会救助经办服务能力的实施方案》红民社救〔2018〕6号抓好社会救助购买服务各项工作,全面提升民政基层经办服务能力。结合我州实际提出如下工作要求:
一、社会救助购买服务工作由县市民政局具体负责实施。
二、在确定承接主体时,必须依法依规按照规定挑选承接单位,要以满足社会救助服务质量、符合服务标准为前提,全面综合评估承接主体的服务能力和水平,不得简单以“价低者得”作为选择标准。
三、在确定社会救助经办服务人数时,请参照政策文件和民政业务工作量实事求是确定辖区内需要购买的人数,原则上:每个乡镇人民政府(街道)至少有一名购买的社会救助工作人员,每个村委会(社区)至少有一名购买的社会救助协理员。承接主体需组织购买人员进行上岗培训,县市民政部门负责考核,合格者颁发《红河州民政局社会救助服务工作证》,县市民政局每年对购买人员进行年度考核,合格人员继续持证上岗,不合格人员退回承接服务单位。
四、各县市民政局 财政局相互配合好资金使用管理和绩效评价工作。
五、工作完成时间:各县市请抓紧制定切合实际《社会救助购买服务方案》,并且组织实施。2019年3月底前完成各项社会救助购买服务各项工作,2019年4月1日起购买社会救助服务人员正式上岗。
红河州民政局
红河州财政局
2019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