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救助信息
- 索引号: 20240913-205756-467
- 发布机构: 红河州民政局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19-02-05
- 时效性: 有效
红河州民政局关于提高2018年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的通知
各市县民政局:
为认真贯彻执行《红河州社会救助实施方案》(红政发〔2015〕14号)、《红河州民政局关于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红民社救〔2016〕8号)有关规定,根据《云南省民政厅关于提高2018年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的通知》(云民社救〔2018〕24号)精神,经研究决定,提高全州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标安排
(一)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018年,全州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到557元/人.月。
(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018年,全州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到3500元/人.年。
(三)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2018年,全州城市特困人员、农村集中供养和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统一提高到665元/人.月。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标准为:一档(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或一级重度残疾的特困人员)70元/人.月,二档(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或二级重度残疾的特困人员)40元/人.月。
二、工作要求
(一)精心组织,落实到位。各县(市)要精心组织做好提标工作,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不低于州级规定标准,经济条件好的地区可在此基础上再适当提高。2018年至2020年脱贫攻坚期间,全州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实行年度动态调整,每年全州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与当年我州预估脱贫标准一致,确保脱贫攻坚期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既要不低于当年我州预估脱贫标准。
(二)加强汇报,按时完成。各县市要加强同财政等部门的沟通协调,积极向党委政府汇报,最迟于8月底以前完成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的提标工作,新标准从2018年7月1日起执行。
红河州民政局
2018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