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救助信息
- 索引号: 20240913-205730-292
- 发布机构: 红河州民政局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21-05-26
- 时效性: 有效
红河州民政局关于提高2021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的通知
各县市民政局:
为认真贯彻执行《红河州社会救助实施方案》(红政发〔2015〕14号)、《红河州民政局关于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红民社救〔2016〕8号)文件有关规定,根据《云南省民政厅关于提高2021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的通知》(云民发〔2021〕76号)文件精神,经与州财政局、州扶贫办等单位研究并报请州人民政府同意,决定提高全州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标安排
(一)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021年,全州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到660元/人·月。
(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021年,全州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到4770元/人·年。
(三)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
1.基本生活标准。2021年,全州城乡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指导标准统一提高到858元/人·月。
2.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标准。
(1)2021年集中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州级指导标准:一档(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835元/人·月,二档(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418元/人·月,三档(具备生活自理能力)251元/人·月。
(2)2021年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州级指导标准:一档(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151元/人·月,二档(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88元/人·月,三档(具备生活自理能力)50元/人·月。
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集中供养的,统一用于供养服务机构照料护理开支;分散供养的,按照委托照料服务协议,用于支付服务费用。
二、工作要求
(一)精心组织,落实到位。各县市民政局要精心组织做好提标工作,确保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不低于州级指导标准,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不低于当地城市低保标准的1.3倍;有条件的县市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在此基础上再适当提高。
(二)迅速行动,按期完成。各县市民政局要加强同财政等部门的沟通协调,积极向县市党委、政府汇报,最迟于6月上旬完成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的提标工作并同步录入云南省城乡社会救助信息系统,新公布标准从2021年7月1日起执行。各县市提标情况要及时向社会公布,并于6月30日前将提标文件上报州民政局备案。
附件:红河州2021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州级指导标准
红河州民政局
2021年5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红河州2021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州级指导标准
(2021年7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