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救助信息
- 索引号: 20240913-205752-372
- 发布机构: 红河州民政局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21-02-23
- 时效性: 有效
红河州民政局关于进一步提高2020年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补助水平的通知
各县市民政局:
为进一步抓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意见》(云政办发〔2019〕42号),决战决胜脱贫攻坚,彰显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在脱贫攻坚兜底保障一批中重要作用,确保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两不愁”全面解决。经红河州民政局党组研究决定,2020年1月起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兜底对象(A类保障对象)补助水平提高30元/月·人,A类保障对象达到350元/月·人;其他对象(B 类和C类)维持不变。请各县市民政局3月起按提高补助水平发放,1月和2月提高金额3月补发到位。
红河州民政局
2020年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