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市场政策法规
- 索引号: 20240913-205858-284
- 发布机构: 红河州文化和旅游局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19-09-09
- 时效性: 有效
导游证核发办事指南
一、受理范围
申请内容:电子导游证许可申请。
申请人范围及申请条件: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并与和红河州辖区内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或者在旅游行业组织注册的人员。
二、办理依据
《导游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全部条款。该规章具体内容可通过国家文化和旅游部网站()下载。
三、实施机关
红河州文化和旅游局负责该行政许可事项的审查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四、许可条件
(一)予以批准的条件:
1.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
2.与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或者在旅游行业组织注册;
3.未患有传染性疾病;
4.无过失犯罪以外的犯罪记录。
(二)不予批准的情形: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2.患有甲类、乙类以及其他可能危害旅游者人身健康安全的传染性疾病的;
3.受过刑事处罚的,过失犯罪的除外;
4.被吊销导游证之日起未逾3年的。
五、许可数量
本行政审批无数量限制。
六、受理形式和地点
受理形式:网上受理。
办理网址:“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
七、申请材料
八、办结时限
申请时限:时间不限。
受理时限:5个工作日。
法定办理时限: 10个工作日。
承诺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
九、许可收费及依据
本许可事项不收费。
十、办理流程
(一)申请
1.提交方式
(1)网络提交
网址:
(2)手机终端提交
APP名称:全国导游之家
2.提交时间:时间不限。
(二)受理
申请人将在申请被接收之日起5日内通过短信方式被告知是否予以受理。
(三)审核
受理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申请人将在接收到予以受理的短信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被告知是否通过审核。
(四)许可决定及送达方式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许可结果将在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上公开。
办理结果:对许可通过的人员,导游证有效期3年。被许可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电子导游证》有效期的,应当在《电子导游证》有效期届满90日前提出申请。对不予许可的人员,短信方式通知申请人。
送达方式:导游证采用电子证件形式,由文化和旅游部制定格式标准,由各级旅游主管部门通过全国旅游监管服务信息系统实施管理。电子导游证以电子数据形式保存于导游个人移动电话等移动终端设备中。
备注:电子导游证的核发全程网络办理,不需要任何纸质文书和表单。持有导游资格证的人员,可登录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网址:)或者手机APP“全国导游之家”进行办理。
十一、许可服务
(一)咨询
1.咨询方式
2.咨询回复
电话咨询当场回复。
(二)办理进程查询
申请人可通过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网址:)查询审批事项办理进程。
(三)监督投诉
(四)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若申请人的申请未予准许,申请人如不服的,可在接到驳回决定书(网络电子回复)起60日内依法向云南省文化和旅游厅或州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向导游人员所在地 (州)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1.电子导游证许可办事流程示意图
2.电子导游证样本
附件 1
电子导游证许可办事流程示意图
外部流程图
内部流程图
附件 2
电子导游证样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