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法规政策
- 索引号: zzfhcxjsj/2024-00019
- 发布机构: 红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24-11-15
- 时效性: 有效
红河州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红河州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措施》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相关部门、金融机构: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适应房地产市场供求关系发生重大变化的新形势,充分学习借鉴先进地区创新举措和经验做法,进一步优化供应结构、消化商品房库存,加快构建房地产发展新模式,促进房地产高质量发展,制定了《红河州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政策措施》,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联系电话及邮箱:3730747,邮箱:hhzfdc2020@163.com。
附件:红河州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措施
附件:
红河州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房地产工作的决策部署,适应房地产市场从需求侧转向供给侧改革,推动房地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充分学习借鉴先进地区创新举措和经验做法,进一步优化供应结构、消化商品房库存,加快构建房地产发展新模式,促进房地产高质量发展。结合实际,制定红河州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政策措施如下。
一、切实落实城市政府调控主导权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加快构建房地产发展新模式,充分赋予各城市政府房地产调控主导权,因城施策,支持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加快完善“市场+保障”的住房供应体系,加快建立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探索建立融资、财税、土地等配套措施和办法。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走访服务,引导企业找准产品定位,提升产品品质,共同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二、优化土地出让和规划管理
(一)依据商品房去库化周期情况,在满足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配套设施承载力的前提下,可按程序申请将计划供应的土地调整为居住用地,依法开展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在符合国土空间详细规划的前提下,对已出让尚未建设的非住宅商品房用地,允许按规定转型用于康养、文旅等综合项目的开发建设。对已出让尚未建设的商业用地,房地产开发企业可向自然资源规划部门提出申请,报请属地规划委员会研究同意,可适当降低商业用房开发量。在符合国土空间详细规划的前提下,允许企业申请合理调整规划条件和设计要求,更好地适应市场需求。
(二)对于在建未售的商品住房项目,在符合国土空间详细规划的前提下允许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技术规范的相关规定,适当调整套型结构,满足合理的刚性和改善性以及外向性住房需求。
(三)推进完整社区、绿色建筑的项目建设力度,增加低层高品质住宅的供应。推广体现“立体绿化、生态庭院、居民互动”的第四代住房,在方案设计上给予政策支持,鼓励企业转型发展,在绿色建筑、康养、旅居、智能建筑等住宅布局精装修房或全装修住宅,有效促进房地产业绿色环保健康发展。
(四)房地产项目建设用地上配建的配电室、生活垃圾收集点与垃圾处理设施用房、公共厕所不计入容积率。建设项目用地上配建的社区服务站、文化活动站、体育活动室、社区卫生服务站、养老服务设施,可不计入容积率。
三、加大对房地产白名单项目政策支持
县市融资协调机制要提高房地产白名单项目推送质量,银政企平台确保沟通顺畅,推动符合“白名单”条件的项目“应进尽进”,商业银行对“白名单”项目“应贷尽贷”,一视同仁满足不同所有制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地产项目的合理融资需求。对列入“白名单”的房地产项目,开通绿色通道,实行“一事一议”,在做工程抵押时,统一批量进行登记,在土地抵押银行后仍可允许办理预登记,便于银行较快办理贷款发放,且不影响楼盘后续销售。对于主办银行与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开立行不一致的,在3个月内将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变更到主办银行,按《红河州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规定》完善资金监管手续方可开展业务。
四、优化预售资金监管和审批
针对市场销售情况,适当降低对预售资金监管额度的要求,特别是“两节”传统节日期间,以保障农民工权益优先,适当放宽监管比例。在保障商品房预售资金使用安全、风险可控、正常交付的前提下,结合开发企业信用等因素,科学设定监管内额度和拨付节点,对信用良好、正常执行资金监管规定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适当调低额度内监管资金。落实商业银行保函置换预售监管资金举措,提升企业资金使用效率。
五、优化税收政策落实
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造的在清算项目红线内与清算项目配套的居委会和派出所用房、会所、停车场(库)、物业管理场所、变电站热力站、水厂、文体场馆、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医院、邮电通信等公共设施,建成后产权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或者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用于非营利性社会公共事业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
自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在红河州行政区划范围内,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在市场重新购买住房的纳税人,对其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按相关规定予以退税优惠。
六、落实住房公积金优待政策
生育二孩、三孩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家庭购买首套自住住房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分别上浮20%、30%。入选红河州“红河奔腾”人才计划,且在红河州正常缴纳住房公积金的人才,在红河州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住房的,可按年、季度或月提取住房公积金,月提取金额上限为3000元;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不受开户及连续缴存时间的限制,满足其他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开户后即可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房时,银行金融机构向专项人才提供同期最优利率、最低首付、最长贷款期限等购房优惠。
七、落实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
(一)对于贷款购买商品住房的居民家庭,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不低于15%,二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不低于25%。取消首套住房和二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政策下限。鼓励金融机构做好旅居人群购房贷款配套金融服务。
(二)从2023年1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州内购房家庭执行“认房不认贷”政策,更好地满足全州居民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居民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申请贷款购买商品住房时,家庭成员在购房所在地名下无成套住房的,不论是否已利用贷款购买过住房,均按首套住房执行住房信贷政策,切实降低居民的购房压力。
(三)列入白名单及本地优质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应探索取消缴纳贷款风险保证金。推动白名单针对性的发挥作用,鼓励金融机构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加强对我州优质房地产企业融资支持力度。引导金融机构争取开发贷款以及开展保函业务,帮助企业纾困解难,对支持房地产企业贷款成效突出的金融机构,可在住房公积金、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以及政府其他有关资金存储方面予以优先支持。金融机构应优化贷款产品,加大对保障性租赁住房、城中村改造,非住宅商品房自持、租赁及运营企业的信贷需求支持。
八、服务重点房地产企业和项目稳投资
按照《红河州住建领域助企纾困政企面对面工作方案》,加强对列为省级、州级23家房企和22个重点房地产项目的助企纾困、走访帮扶,对房地产在建项目实施清单化覆盖管理,加强要素保障和“一对一”跟踪服务。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定期组织银政企沟通座谈,主动推送重点和优质项目信息,支持企业融资。做好项目过规入库服务,加快项目建设进度,形成有效投资。
九、加大商品房去库存工作力度
县市结合财政实际,加强金融、税务、公积金、自然资源规划等部门联动,筹划做好购房补贴奖励措施实施工作;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引进、推介规模较大且经验丰富的商业运作公司参与商业房地产项目的营销运作;按照“以需定购、双方自愿”的原则,鼓励国有企业收购已建成未出售的存量商品住房用作保障性住房,解决工薪收入群体、引进人才的住房问题。支持存量房“带抵押过户”,充分保障在押不动产依法转让,激发存量房市场交易活力,提高交易登记安全性,加快实现“带押过户”跨银行业金融机构可办,促进一手、二手房交易市场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
十、推动非住宅商品房去库存
加强和引导小区地面停车管理,鼓励居民购买地下车位;在经得住宅小区业主同意情况下,允许产权人对外出售、出租地下车位;支持各地存量商业和办公用房改为长租公寓,水、电、气价格可按照居民标准执行;符合条件的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给予财税、金融等政策支持;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部分商业商务用地,经属地政府论证,在符合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及国家相关规范的前提下鼓励调整为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道路交通、公用设施、绿地或留白用地,或适当降低商业开发量。各地要根据商业办公用房库存情况调整供地节奏,已收储但暂不供应的商业用地,由城市政府进行临时绿化,并做好日常监管。
十一、支持开展购房“以旧换新”活动
支持“以小换大”“以旧换新”等改善性住房需求,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居民三方主体共同参与,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建立联盟,推出“以旧换新”服务,中介机构提供“优先卖”“放心买”服务,加快全州存量房与新房的置换。
十二、推行房地产开发项目分标段验收
对符合基本建设程序、满足独立基本使用功能(包含道路、消防、通信、强弱电、给排水等设施),达到入住安全条件的标段、单栋,可以分标段、分栋进行验收。
十三、加大城市形象提升,吸引外地人购房
加大红河城市形象宣传,提升州外人士对“有一种最云南的生活,叫红河”的认知度,拓宽商品房外销市场。通过运用现代媒体营销和组织线上线下房地产推介活动等形式系统性、长期性开展城市营销。采用鼓励返乡置业、组团宣传等方式,精准推介优秀项目、优质房源,有效促进销售。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加大商品房促销力度。
十四、鼓励团购优惠买房
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采用团购模式销售“五证”齐全且合法在售的新建商品住房,对一次性团购10套及以上的予以适当备案价格备案。组织开展对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旅居人群(州外和省外)及境外个人和境外机构团购新建商品住房活动,优惠幅度不计入商品房备案价格下浮比例范围。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新市民、社区(农村)居民、外来务工、二孩三孩家庭、引进人才及特殊人群购买新建商品住房时,在备案价格的基础上给予特别优惠。
十五、加强自媒体舆论监管
鼓励自媒体、新媒体正向引导合理住房消费。禁止无从业机构的房地产经纪人员或未取得房地产经纪人职业资格证书人员通过自媒体、新媒体开展房地产经纪销售活动。严厉打击恶意评价房地产建设项目、以偏概全唱低房屋销售价格等违法违规行为,一经发现列入黑名单向社会公示,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其间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市场形势变化适时予以调整,具体解释工作由相关职责职能部门负责。
红河州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4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