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环境管理
- 索引号: 20240820-123711-047
- 发布机构: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20-10-12
- 时效性: 有效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关于红河州弥勒市“一水两污”PPP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弥勒碧水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批的《红河州弥勒市“一水两污”PPP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已收悉。经我局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代码:2018-532504-78-03-016448)位于弥勒市,拟在西二镇、江边乡、五山乡、巡检司镇、竹园镇、虹溪镇、东山镇各建设1个集镇供水工程;在朋普片区、新哨镇、竹园镇、虹溪镇、巡检司镇、西一镇、西二镇、西三镇、五山乡、江边乡、东山镇各建设1个乡镇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在朋普片区、东风农场东风韵、巡检司镇、西一镇、西三镇、五山乡、江边乡、东山镇各建设1个垃圾收转运设施。项目总投资40167.58万元,其中,环保投资为418.7万元。
我局同意按照《报告表》中所述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和采取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进行项目建设。
二、项目建设和运营过程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按照“雨污分流”原则规范设计和建设排水系统。污水处理厂规范设置排污口,朋普镇、新哨镇、竹园镇、虹溪镇污水处理厂在进出口分别安装在线监测系统。加强运行管理,保证污水处理厂(站)尾水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后通过排污口就近排入地表水体。供水厂污废水经化粪池处理后,定期由吸粪车拉运至当地就近污水处理厂(站)处理。垃圾转运站渗滤液、清洗废水、生活污水收集处理后,定期由吸粪车拉运至当地就近污水处理厂(站)处理。
(二)污水处理厂(站)厂界无组织排放监测点氨、硫化氢浓度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表4中二级标准限值要求。大气环境敏感点处的氨、硫化氢浓度达到《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TJ36-79)标准限值要求。垃圾转运站垃圾转运和倾倒过程产生的粉尘排放浓度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要求。垃圾转运站内分别设置1套除臭装置,确保厂界恶臭污染物硫化氢、氨、臭气浓度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二级新建标准要求。项目与相邻建筑物间隔应符合《生活垃圾转运站技术规范》(GJJ/T47-2016)中的要求。
(三)合理布置噪声源,并采取隔声、减震、加强厂区绿化等降噪、防臭措施,保证供水厂、污水处理厂(站)、垃圾转运站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及4a类标准要求。
(四)加强污泥临时堆场、污泥运输车辆管理,采取防渗、防漏、防降水淋溶等措施,防止发生二次污染。污水处理厂(站)污泥须处理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和《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后送生活垃圾填埋场妥善处置。供水厂污泥由污泥运输车辆统一运至竹园镇污水处理厂一并进行脱水处理。垃圾中转站采取垃圾分类收集制度,生活垃圾通过压缩处理后,用密闭运输车运送至生活垃圾填埋场处置。
(五)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采取洒水降尘、合理安排施工时间等措施,防止扬尘污染和噪声污染。施工废水须沉淀处理后回用,不得外排。规范堆放施工土石方,工程弃土石渣和建筑垃圾应及时清运至当地有关部门指定的地点进行堆放。
(六)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制定环境污染风险防范应急预案,建立完善应急报告制度,落实应急物资和经费。
三、污水处理厂严格按照一体化污水处理工艺施工,并在周围应设置100米的卫生防护距离,卫生防护距离内不应规划建设居民住宅等环境敏感建筑。你单位应以书面形式向弥勒市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报告,并在规划用地时应加以控制。
四、施工期工程环境监理须纳入工程监理内容一并实施,施工期工程环境监理报告应作为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的依据之一。
五、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保“三同时”制度,应及时办理排污许可手续,并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
六、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动,须另行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并依法重新报批;超过五年方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应报我局重新审核。
七、你公司收到批复20个工作日内,应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表报送弥勒分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的监督检查。
请弥勒分局负责组织对项目建设的现场执法监察和监督管理,请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加强监督检查。
2020年9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