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环境管理
- 索引号: 20240913-193035-238
- 发布机构: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20-11-09
- 时效性: 有效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关于建水县炽金机动车报废有限公司年拆解5000辆报废汽车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建水县炽金机动车报废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批的《建水县炽金机动车报废有限公司年拆解5000辆报废汽车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已收悉。经我局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代码:2019-532524-42-03-009465)位于建水县临安镇陈官村委会白马冲,占地面积13333.3平方米。工程内容主要包括待拆解汽车存放区、拆解区、贮存区、生活办公设施、给排水系统、消防系统及相应的环保设施等,规模为年回收拆解报废机动车5000辆。项目总投资15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61万元,已取得《投资项目备案证》。我局同意按照《报告书》中所述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和采取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进行项目建设。
二、项目建设和生产过程中应重点做好的工作
(一)严格按照《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技术规范》
(GB 22128-2019)、《报废机动车拆解环境保护技术规范》(HJ 348-2007)等相关要求进行厂区设计布局和建设,配备相应的硬件设施,并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报废汽车的拆解。
(二)加强废气污染防治。切割烟尘通过移动式净化器处理后排放。食堂油烟经处理达到《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 18483-2001)后通过规范的排气筒排放。
加强厂区环境管理,做好拆解车间的封闭处理,并采取洒水降尘等措施,确保厂界无组织废气达到相关标准要求。
(三)规范建设雨污分流系统,加强对废水的收集和管理。生活污水经处理达到《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城市杂用水水质》(GB/T 18920-2002)中相关要求后全部回用,不外排。车间地面清洗废水、初期雨水等经处理达标后全部回用,不外排。规范设置足够规模的蓄水池和事故水池,避免出现事故排放。
严格落实分区防渗措施,项目拆解区(预处理区、拆解车间)、危险废物贮存间、废水处理站、污水管道(沟渠)、事故应急池等按规定进行重点防渗处理,其他区域按照《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技术规范》(GB 22128-2019)及相关要求进行防渗处理,并做好施工期的环境监理,确保防渗等隐蔽工程符合环保要求。按要求设置地下水监测井,并加强地下水和土壤的跟踪监测工作,发现异常及时采取措施,防止对区域地下水和土壤造成污染。
(四)加强车辆运输和装卸管理,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认真落实隔声、减振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中的相关要求。
(五)加强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和妥善处置,固废要分类收集、分别处置。生活垃圾经收集后委托环卫部门清运处置,食堂废水隔油池废油、食堂泔水等按照相关规定合理妥善处置。废钢铁、塑料、玻璃、橡胶、引爆后的安全气囊、废旧座椅、废皮革等集中收集后外售至相关单位妥善处置。各固废贮存点等须按规定采取“三防”等环保措施。
废机油滤清器、蓄电池、电容器、含汞含铅部件、制冷剂及各类废油、油泥等危险废物须严格按相关要求进行管理和处置,建设规范的危废暂存间,发生转移时,必须按规定办理转移手续,并交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
(六)严格落实各项风险防范措施,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等要求,制定环境风险防范应急预案,并报建水分局备案。
(七)加强施工期的环境管理,严格落实施工期各项环保措施。施工场地采取洒水抑尘等措施,防止扬尘污染。施工废水经沉淀处理后用于洒水降尘。合理安排施工时间和运输路线,防止噪声扰民。施工固废及时妥善处置,避免造成二次污染。
(八)你公司应以书面形式向当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在项目确定的100米防护距离内,不规划建设居民区、医院、学校等。
三、按照《报告书》中的环境监测计划以及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和主动公开污染源监测等相关信息。
四、施工期工程环境监理须纳入工程监理内容一并实施,施工期工程环境监理报告应作为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的依据之一。
五、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若发生重大变动,须另行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并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自批准之日起满五年,该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六、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保“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及时办理排污许可手续,并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
七、你公司收到批复20个工作日内,应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送建水分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的监督检查。
请建水分局负责组织该项目环境保护现场执法监察和日常监督管理,请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加强监督检查。
2020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