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环境管理
- 索引号: 20240913-193034-817
- 发布机构: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20-11-09
- 时效性: 有效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关于红河州石屏县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石屏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你单位报批的《红河州石屏县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已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项目(代码:2020-532525-30-01-031330)位于石屏县异龙镇高家湾村委会石龙冲,项目永久占地面积2.53公顷,分别建设建筑垃圾收运系统(近期规模1.22万立方米/年、远期1.72万立方米/年)、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工程(生产免烧砖规模近期0.3万立方米/年、远期0.43万立方米/年)、1个一般建筑垃圾填埋区(总库容47万m3,服务年限30年)。总投资6681万元,环保投资122.3万元。
我局原则同意该项目按照《报告书》所述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进行建设。
二、项目建设和运营过程中应重点做好的工作
(一)严格按照《建筑垃圾处理技术标准》(CJJ/T134-2019)及《建筑垃圾再生骨料实心砖》(JG/T505-2016)要求,本项目入场建筑垃圾只能为工程渣土、工程泥浆、工程垃圾、拆除垃圾和无毒无害装修垃圾;建筑垃圾再生骨料只能为混凝土、砂浆、石、砖瓦等加工而成的粒料,严禁使用未经分拣处理的建筑垃圾或其他垃圾加工作为骨料。同时,建设单位应抓紧落实未收集的有毒有害装修垃圾的处置措施,确保其不对环境造成污染。
(二)严格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及其修改单(环保部公告2013年第36号)Ⅱ类场要求进行设计与建设,防渗工程完工,你单位应组织相关人员进行检查验收,并报石屏分局检查同意后,方可实施后续工程。
(三)加强废气污染防治。分拣及破碎车间不可利用区垃圾进行筛分、破碎、打磨产生的粉尘经集气罩+布袋除尘处理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标准限值,通过15米高排气筒排放,可利用区垃圾进行破碎、筛分、成型产生的粉尘经集气罩+布袋除尘处理达《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9620-2013)表2标准限制,通过15米高排气筒排放;制砖车间水泥、粉煤灰、骨料、粉料筒仓仓顶粉尘经仓顶布袋除尘器处理达到《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2013)表1相关标准限值要求后,通过15米高排气筒排放。分拣及破碎车间、制砖车间、填埋区、运输道路等采取喷雾洒水降尘等措施,确保无组织排放粉尘达到相关标准限值要求。
(四)按“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原则,优化布设排水系统。场区严格按照设计及环评要求进行防渗,填埋区工程设一套独立的淋滤水集排系统。设置足够容积的调节池,确保淋滤水全部回喷于填埋区,不外排。规范设置地下水长期监测井,加强监测井水位、水质的跟踪监测,根据监测情况及时完善相应的污染防治措施。若因项目影响周边村庄居民生产生活用水,你单位应负责及时妥善解决。
(五)加强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和规范处置。认真把好建筑垃圾入场关。生活垃圾统一收集后按照当地环卫部门要求妥善处置。调节池底泥清运至填埋区。可回收利用建筑垃圾暂存一般固废暂存间外售。废机油等危险废物,则须严格按照国家危险废物管理的有关规定安全处置。
(六)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严格落实施工期各项环保措施及水土流失防治措施。施工废水和施工人员生活污水分别经临时沉淀池收集处理后回用于洒水降尘,多余部分外排至石龙冲沟;施工弃土和剥离表土暂存于临时堆土场用于后期覆土和绿化覆土;散装物料密闭运输,及时对施工场地和运输道路进行洒水抑尘,合理安排施工作业时间,防止扬尘污染和噪声扰民。
(七)制定和完善环境风险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落实各项环境风险防范对策措施,加强应急演练,建立完善应急报告制度,落实应急物资和经费。认真落实项目水土保持和地质灾害防治措施,防范滑坡、泥石流、溃坝等地质灾害和环境风险。
(八)书面报告并积极配合当地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严格控制规划用地,项目边界设置50米卫生防护距离,在卫生防护距离内不得规划建设居民住宅等环境敏感目标。
三、施工期须聘请工程环境监理,并出具环境监理工作报告,施工期工程环境监理报告应作为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的依据之一。
四、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若发生重大变动,须另行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并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自批准之日起满五年,该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五、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保“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及时办理排污许可手续,并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
六、你公司收到批复20个工作日内,应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送石屏分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的监督检查。
请石屏分局负责组织对项目建设的现场执法监察和监督管理,请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加强监督检查。
2020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