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环境管理
- 索引号: 20240913-193024-266
- 发布机构: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20-12-11
- 时效性: 有效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关于弥勒市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弥勒市水务产业投资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批的《弥勒市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已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代码:2019-532504-77-01-007361)位于弥勒市污水处理厂内(弥勒市弥阳镇弥西哨小镇)。项目为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工程,通过将现有CASS生化处理工艺改造为生化系统MBR工艺,将污水出水标准由《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B标准提升为《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设计处理规模2.5万立方米/天,主体工程主要建设调节池、深度处理区等。项目总投资5314万元,其中环保投资35万元。
我局同意按照《报告表》中所述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和采取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进行项目建设。
二、项目建设和运营过程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运行管理,确保污水处理厂尾水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
(二)加强废气污染防治,确保厂界无组织排放监测点氨、硫化氢浓度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表4中二级标准限值要求。大气环境敏感点处的氨、硫化氢浓度达到《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TJ36-79)标准限值要求。
(三)合理布置噪声源,并采取隔声、减震等降噪措施,保证污水处理厂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要求。
(四)加强固体废物环境管理。格栅渣、生活垃圾委托环卫部门清运处置;污泥经脱水后暂存于污泥干化池,待含水率小于60%后定期运至垃圾填埋场填埋;废机油、废紫外灯收集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委托有资质的单位清运处置。
(五)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采取洒水降尘、合理安排施工时间等措施,防止扬尘污染和噪声污染。施工废水须沉淀处理后回用,不得外排。规范堆放施工土石方,工程弃土石渣和建筑垃圾应及时清运至当地有关部门指定的地点进行堆放。
(六)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完善环境污染风险防范应急预案。建立完善应急报告制度,落实应急物资和经费。
三、污水处理厂卫生防护距离100米内不应规划建设居民住宅等环境敏感建筑。你单位应以书面形式向弥勒市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报告,并在规划用地时应加以控制。
四、施工期工程环境监理须纳入工程监理内容一并实施,施工期工程环境监理报告应作为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的依据之一。
五、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经批准后,若发生重大变动,须另行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并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自批准之日起满五年,该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六、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保“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及时办理排污许可手续,并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
七、你公司收到批复20个工作日内,应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表报送弥勒分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的监督检查。
请弥勒分局负责组织对项目建设的现场执法监察和监督管理,请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加强监督检查。
2020年1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