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环境管理
- 索引号: 20240913-193008-935
- 发布机构: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21-01-11
- 时效性: 有效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关于红河州弥勒市殡仪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红环审〔2020〕204号
弥勒市民政局:
你单位报批的《红河州弥勒市殡仪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已收悉。经我局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代码:2019-532504-80-01-018998),位于弥勒市殡葬服务中心建成区旁(夸西村委会小水塘村驼龙山脚),用地面积7000平方米,建筑面积7000平方米,总投资223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29.3万元,建设一幢殡仪馆、一幢业务用房;配套建设发电间、油泵房、供排水等公辅工程;环保工程建设废气处理设施、废水处理设施、固废处置设施等。
我局同意按照《报告表》中所述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和采取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进行项目建设。
二、项目建设和运营过程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按照“雨污分流、清污分流”原则规范设计和建设排水系统,加强污水的收集、管理和利用。运营期产生的遗体清洗废水经消毒预处理后进入化粪池,食堂废水经隔油预处理后进入化粪池,地面清洁废水、生活污水进入化粪池处理后,进入污水处理站处理达到《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杂用水水质》(GB/T18920-2002)中的绿化标准后全部回用于项目区绿化利用,废(污)水不外排。项目建设和运行不得对项目区水体造成污染。
(二)火化和遗物焚烧产生的废气经处理后必须达到《火葬场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801—2015)中的相应要求,通过15米高排气筒排放。避免事故排放,确保周边区域大气环境质量达标。
(三)规范固体废物处置,要做到分类收集分别处置。危险废物按照危险废物管理的相关要求进行妥善处置。生活垃圾及污泥统一收集后委托环卫部门定期清运。
(四)产生的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2类标准。
(五)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严格落实施工期各项环保措施,施工废水及生活污水经收集处理后回用。施工场地采取洒水抑尘等措施,防止扬尘污染。固体废物合理妥善处置。
(六)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制定环境污染风险防范和应急预案。认真落实防范措施,防止环境风险发生。
(七)该项目周围应设置400米的卫生防护距离,防护距离内不应规划建设居民住宅等环境敏感建筑。你单位应以书面形式向弥勒市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报告,在规划用地时加以控制。
三、该项目新增主要污染物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放总量指标初步核定为0.395吨/年和1.186吨/年,由弥勒市负责协调解决。
四、施工期工程环境监理须纳入工程监理内容一并实施,施工期工程环境监理报告应作为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的依据之一。
五、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保“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投入试生产后及时按规定开展竣工环保验收工作。
六、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经批准后,若发生重大变动,须另行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并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自批准之日起满五年,该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七、你公司收到批复20个工作日内,应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表报送弥勒分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的监督检查。
请弥勒分局负责组织该项目环境保护现场执法监察和日常监督管理,请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加强监督检查。
2020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