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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建设项目

  • 索引号: 20240913-191326-697
  • 发布机构: 红河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23-07-21
  • 时效性: 有效

红河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110kV彩云输变电工程项目核准的批复

金平县发展和改革局:

  报来《金平县发展和改革局(能源局)关于给予核准110kV彩云输变电工程的请示》(金发改发〔2022〕71号)及有关材料已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建设必要性

  按照《国务院关于支持云南省加快建设面向西南开放重要桥头堡的意见》,目前金水河口岸正在加快国际大通道建设,此举对促进“与邻为善、以邻为伴”的周边外交方针,维护西南陆上边疆安全,推动区域经济合作,促进“兴边富民”工程,拓展对外贸易发展空间意义重大。为满足口岸建设新增用电,保障金平县南部供电安全,服务地方经济发展需要,建设110kV彩云输变电工程是必要的。

  二、项目建设地址及项目单位

  项目建设地址:变电站所址位于红河州金平县金水河镇金水河村民委员会,线路涉及金平县境内。

  项目单位:云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红河供电局。

  三、项目建设规模及内容

  本期新建110kV彩云变电站站址,所址位于金平县金水河镇金水河村民委员会,线路涉及金平县境内。主变规模本期1×50MVA,终期2×50MVA。

  110kV出线本期2回:新建220kV勐拉变至110kV彩云变110kV线路Ⅰ回,线路长度10.2km。新建220kV勐拉变至110kV彩云变110kV线路Ⅱ回,线路长度9.9km。

  35kV出线本期1回,终期4回:本期新建110kV彩云变至35kV普角变35kV线路,线路长度8.73km。

  10kV出线本期10回,终期24回:本期新建10kV线路Ⅰ回,线路长度6.3km。新建10kV线路Ⅱ回,线路长度6.3km。新建10kV线路Ⅲ回,线路长度6.3km。新建10kV线路Ⅳ回,线路长度15.5km。新建10kV线路Ⅴ回,线路长度15.5km。新建10kV线路Ⅵ回,线路长度5.6km。新建10kV线路Ⅶ回,线路长度2.8km。新建10kV线路Ⅷ回,线路长度2.4km。新建10kV线路Ⅸ回,线路长度0.3km。新建10kV线路Ⅹ回,线路长度0.3km。

  本期新增电容器组1×7.41Mvar,终期2×7.41Mvar。

  四、项目估算及资金来源

  项目估算总投资12573万元。

  五、项目代码及相关文件

  (一)项目代码:2203-532500-04-01-439086

  (二)该项目已取得核准所需支持性文件:

  1.110kV彩云输变电工程项目申请报告。

  2.红河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出具《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用字第532500202200012号)。

  3.该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已由金平县委政法委进行备案(金政评备〔2022〕02号)。

  4.红河州能源局以《红河州能源局关于110kV彩云输变电工程的审核意见》(红能源电力〔2022〕140号)同意建设110kV彩云输变电工程项目。

  5.金平县人民政府以《金平县人民政府关于110千伏彩云输变电工程站址及路径通道的复函》(金政函〔2022〕20号)原则同意110kV彩云输变电工程变电站站址及线路路径,以《金平县人民政府关于110千伏彩云输变电工程新增35千伏线路路径通道的复函》(金政函〔2022〕21号)原则同意110kV彩云输变电工程新增35千伏线路路径,请进一步落实文件要求。

  6.该项目已取得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报告核查表(试行)(核查编号:hhzfgw2022046)。

  六、其他要求

  (一)项目如发生变更,请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实施办法的通知》(云政发〔2017〕41号)有关规定,及时以书面形式向我委提出变更申请。

  (二)请项目法人严格执行国家和云南省现行的法律、法规和相关行业规程规范要求,依法依规办理项目基本建设程序相关手续,在取得相关行政许可批准文件后开工建设,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

  (三)请项目法人通过在线平台如实报送该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等基本信息。项目开工前报备项目开工基本信息,项目开工后按年度报备项目建设动态进度基本信息,项目竣工验收后报备项目竣工基本信息。

  (四)请项目法人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按照国家相关要求及行业规定,如发现问题,先治理后建设,并加强扩建工程建设过程中施工安全管理,督促各参建单位严格执行施工安全规程、安全保障措施,保质保量完成建设。

  (五)请项目法人严格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三同时”。

  (六)本核准文件自印发之日起有效期限为2年。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项目单位应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届满前的30个工作日之前向我委提出延期申请,开工建设只能延期一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在2年期限内未开工建设也未申请延期的,本核准文件自动失效。国家对项目延期开工建设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请按以上原则开展下一步工作。

  红河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年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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