灾害救助信息
- 索引号: 20240913-191911-265
- 发布机构: 红河州应急管理局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23-06-09
- 时效性: 有效
红河州应急系统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管理(暂行)办法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云南省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管理使用问题专项治理方案》《受灾人员冬春生活救助工作规范》《中央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和《云南省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实施细则》《云南省受灾人员冬春生活救助工作规范》等相关规定。为进一步规范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以下简称“一卡通”)管理,巩固提高“一卡通”专项治理成效,健全补贴资金监管长效机制,确保全州应急系统“中央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中央冬春资金)和省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省级冬春资金)两项补贴资金发放公开、公正、公平、规范,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根据中央、省、州有关法律和文件精神,结合全州应急系统管理职能职责,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是指中央和省级财政安排上对下转移支付并直接发放给群众用于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方面的补助资金;冬春救助资金重点用于解决自然灾害发生后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受灾人员遇到的基本生活困难。冬春救助对象范围是指因灾造成住房倒塌损坏,农作物减产绝收,家庭成员死亡失踪、致伤致残,家庭财产严重损失等情况。按照“分类救助、重点救助、精准救助”要求,优先做好倒房重建户、受灾低保对象、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低保边缘家庭、支出型困难家庭、防止返贫监测对象、散居孤儿、留守老人、留守儿童、残疾人等特殊群体的救助。
第三条 补贴资金申请程序。冬春救助对象由受灾人员本人自愿申请或者村(居)民小组提名,经村(居)民委员会民主评议,在村(社区)范围内公示无异议后,由村(居)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提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审核后报县级应急管理部门,经县级应急部门审核同意的冬春需救助对象,原则上纳入“一卡通”系统发放。
第四条 发放标准。其发放标准按当年上级所规定的标准实施,上级未明确标准的,原则上参照不低于《云南省自然灾害救助指导标准》( 云应急〔2022〕 56号)标准执行;发放渠道坚持“一人一卡、卡随人走、收支清楚、安全便捷”,确保冬春补助资金安全及时、准确、足额、便民发放;实施物资发放的冬春救助物资的发放按《云南省救灾物资管理办法》规定办理。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州级应急部门会同州级财政部门全面负责统筹全州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的监督和管理;且在每年10月期间按县市上报年度冬春资金需求量,以州级财政部门文号联合上报冬春资金请款报告,积极争取上级冬春救助资金支持;每年12月至次年1月按上级下拨冬春资金量,依程序下拨冬春资金;县级应急部门协助财政部门全面负责当地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综合协调、系统建设、系统运行、录入、审核、审查和发放等方面的工作。
第六条 县市应急部门和财政部门需在当年9月底前对年度冬春需救助人员进行申报,并以财政和应急部门联发文件上报至州级财政和应急部门,需附有《冬春资金请示》《年度受灾人员冬春生活困难需救助情况评估报告》《年度受灾人员冬春生活需救助情况统计表》。在每年12月31日完成所需发放准备相关工作,原则上所发对象不再重新调整,遇有特殊情况的可作适当微调,但微调数必须与申报数相吻合,否则所缺资金由所报县市自行解决。
第七条 发放时限。中央冬春资金的发放时限为年度春节前。中央冬春资金重点保证当年1至9月期间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省级冬春资金的发放时限为当年上级规定时限;省级冬春资金重点保证上年度10月至次年2月前所新增的符合条件的需政府救助的冬春人员。
第八条 冬春救助主要采取现金救助为主,实物救助为补充的形式实施,现金救助采用云南省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社保卡方式发放。需实物救助的,应由县市应急部门提前制定采购计划,商县市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管理有关规定组织采购,物资采购资金量占上级资金拨付总量的比例不得超过20%,必须及时发放给救助对象,不得存储、滞留。
第九条 冬春救助款物须实施分类救助,原则上按三类执行。一是重点救助对象:即具有因灾造成住房倒塌和严重损坏、农作物全部绝收、家庭主要劳动力死亡或重大伤病情况之一,导致冬春基本生活困难的,给予重点救助;二是部分救助对象:即具有因灾住房损坏、农作物部分绝收、家庭成员出现较大伤病情况之一,造成冬春基本生活困难的,给予适当救助;三是酌情救助对象:对因灾其他情况造成冬春基本生活困难的,根据受灾群众家庭困难程度等因素,给予酌情救助。
第十条 乡镇(街道)按照对口管理的原则,负责确定补贴对象的资料收集相关工作、核实补贴对象的基础信息,建议、审定补贴标准和补贴金额;负责补贴资金的计划申报、资金核对、补贴发放系统操作等工作;按照相应补贴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形式、内容、时限,做好补贴资金发放信息的公开公示。
第十一条 冬春救助对象的确定。纳入年度冬春的救助对象,原则上为年度因自然灾害造成基本生活无保障、居住条件受到严重影响,符合因灾救助条件的对象,未发生灾害影响的困难群众不得纳入冬春救助范围。
第十二条 乡镇(街道)及村(社区)按“属地原则”负责本辖区内“一卡通”补贴资金补贴对象的基础信息收集工作。按照补贴资金享受范围、申报条件、补贴标准等要求,严格按程序评议、审核补贴对象申请,负责通知持卡人激活社会保障卡,确保基础数据的真实性和补贴资金的准确性,做好补贴资金发放信息的公开公示,确保发放快捷高效。
账户管理
第十三条 “一卡通”账户按照“一人一卡”的原则进行管理,同一户口在发放补助资金时须采取“一卡通”“一卡一人”方式进行,特殊情况可从发放对象所持有的其他银行卡渠道进行发放。
第十四条 “一卡通”账户由村(居)民委员会督促村民小组进行采集、审核,审核汇总后交乡镇(街道)相关业务口进行复核,乡镇(街道)相关业务口复审后报至上级主管理部门审核同意,由乡镇经办人员实施录入,提交上级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 “一卡通”账户一经录入确认,原则上不得随意变更,如确需变更的按照程序重新申报,并在个人补贴发放管理信息系统中进行变更。
信息采集与管理
第十六条 数据采集。乡镇在“一卡通”个人补贴发放管理信息系统上进行数据录入后提交县市应急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由相关县市业务主管部门进行资金发放。资金发放后,各业务口依据各批次资金发放表册,建立健全惠民惠农补贴资金发放台账和绩效考评。县市、乡镇(街道)及村(社区)依据惠民惠农财政补贴政策,按属地管理原则负责采集和编制发放对象所需的信息采集工作,按逐级管理方式,由低至高对采集对象信息实施分级审核、汇总,且由各级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县市应急部门全面负责当地补贴对象的录入工作,并协同当地人社部门做好补贴对象卡的激活等相关工作,并按程序按时限足额发放补贴资金。
第十七条 冬春救助资金公示。 各级应急部门及乡镇(街道)政府要加强惠民惠农补贴政策的宣传。认真贯彻补贴资金公开公示的相关规定和要求,须在冬春救助对象所在地村务公开栏及村民会议时或村民微信群等渠道对救助对象进行公示、公开,全面提高群众的知情权和知晓率,广泛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县市、乡镇(街道)、村(社区)利用村务、政务公开栏,公开公示补贴项目、补贴对象、补贴标准和补贴金额,公示时间不少于7日;冬春救助资金的公示可采取村(居)民小组、村(社区)和乡镇(街道)三级单独分别进行或同时合并公示的方式进行,公示栏须在所救助补贴对象的居住地内进行公示,以便真正接受群众监督,且须设立举报电话,接受群众咨询和监督,形成公示证明材料。
监督管理与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严禁改变冬春补贴资金使用用途;严禁以各种理由扣押享受补贴对象个人的“一卡通”;严禁截留、挤占和挪用补贴资金;严禁用补贴资金抵扣补贴对象应缴的各项费用;严禁无故滞留补贴资金、拖延补贴资金发放时间;严禁平均分配冬春救助资金。不得虚报冒领,不得暗箱操作、不得优亲厚友,不得降低标准、不得将非受灾人员纳入救助对象。
第十九条 各级应急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计和监察等部门加强资金监管,设立举报电话,采取日常监管、专项检查、联合检查等方式,加强补贴资金监管。对虚报冒领、挤占挪用、侵占截留、滞留延压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等问题,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严肃处理。州级应急部门每年联合财政部门对冬春资金发放工作进行一次抽查,抽查县市每年不少于6个县市,每个市县不少于2个乡镇(街道)和4个村(社区),当年未被抽查的市县采取自查的方式书面报告。
第二十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及人员,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党纪党规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责令整改、退回资金,并一律依法依纪从严问责、严肃查处。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红河州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