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监管措施与进展
- 索引号: 20240913-191259-304
- 发布机构: 红河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18-09-05
- 时效性: 有效
《建水县安全生产巡查工作制度》正式实施
《建水县安全生产巡查工作制度》经建水县第十五届人民政府第二十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于2018年8月10日起实施。
《建水县安全生产巡查工作制度》(以下简称《工作制度》)共3个部分、12条。《工作制度》强调:一是巡查以乡镇及部门为主。县安委会定期或不定期派出安全生产巡查组,对各乡镇人民政府及县级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巡查,根据工作需要,巡查行政村(社区)及有关重点企业。二是着力发现突出问题。根据年度或重点时段确定的安全生产专题,深入一线巡查了解和掌握真实情况,提出意见建议。三是重在巡查成果应用。巡查工作结束后,将结果向县安委会汇报,纳入对各乡镇、各部门安全生产工作绩效考核内容。巡查工作原则上不直接查处具体问题和事故隐患,对巡查中发现的重大隐患和违法行为,及时移交相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工作制度》明确,县安委会按照工作需要组成4至6个巡查组,每组3至5人,组长和副组长各1名,组长由现职或退出领导岗位、熟悉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县处级干部担任;副组长和监察员从县级相关单位抽调18名从事安全监管的现职或近期退出领导岗位的领导干部、工作人员组成。同时,根据工作需要适时聘请有关安全生产专家参与。
《工作制度》明确,巡查每季度开展一次,结合实际,有选择地采取以下方式开展工作,一是听取乡镇、部门的工作汇报和专题汇报;二是调阅、复制有关文件、档案、会议记录等资料,受理反映被巡查地区问题的来信、来电等;三是召开座谈会,向有关人员个别谈话询问情况;四是以暗查暗访、随机抽查等方式进行专项巡查;五是县安委会及其办公室要求的其他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