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算绩效管理
- 索引号: 20240913-202718-198
- 发布机构: 红河州民政局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21-02-21
- 时效性: 有效
红河州民政局2019年部门整体支出绩效再评价报告
根据《红河州财政局关于开展2019年财政绩效评价和2020年全程绩效管理指导工作的通知》(红财绩发〔2020〕5号)、《红河州财政局关于印发《红河州州级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红财预〔2015〕97号)的要求,云南永盛会计师事务所接受红河州财政局委托,于2020年7月至2020年9月对红河州民政局2019年部门整体支出开展绩效再评价。现将再评价情况报告如下:
一、部门基本情况
(一)部门概况
红河州民政局是红河州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正处级,在履行社会组织管理职责时,可使用州社会组织管理局的名义和印章。
1.部门职能职责
红河州民政局坚决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中央、省委、州委关于民政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民政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其主要职责是:
(1)拟订全州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政策,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草案,制定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2)承担依法对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进行登记管理和监察的责任,指导和监督县市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的登记管理工作。负责州级新登记成立无业务主管单位的社会组织和州级与行政机关脱钩后的行业协会商会的党建工作。
(3)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政策、标准,统筹社会救助体系建设,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和生活无着落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
(4)贯彻落实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建设和社区治理政策,指导城乡社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5)贯彻落实行政区划、行政区域界限管理和地名管理政策、办法,负责行政区划设立、撤销、命名、变更和政府驻地的迁移审核报批工作,组织、指导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工作,负责有关地名命名、更名的审核报批工作。
(6)贯彻落实婚姻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推进婚俗改革。
(7)贯彻落实殡葬管理政策和服务规范,推进殡葬改革;负责经营性公墓的报批和管理。
(8)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养老服务工作,拟订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
(9)贯彻落实残疾人权益保护政策,统筹推进残疾人福利事业发展规划。
(10)贯彻落实儿童福利、孤弃儿童保障、儿童收养、儿童救助保护政策、标准,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和困境儿童保障制度。
(11)贯彻落实慈善事业发展政策,指导社会捐助工作,负责福利彩票管理工作。
(12)贯彻落实社会工作、志愿服务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和志愿者队伍建设。
(13)完成州委、州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14)职能转变。州民政局应强化基本民生保障职能,为困难群众、孤老孤残孤儿等特殊群体提供基本社会服务,促进资源向薄弱地区、领域、环节倾斜。积极培育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等多元参与主体,推动搭建基层社会治理和社区公共服务平台。
2.机构设置及人员情况
《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民政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红室字〔2019〕24号)规定,红河州民政局下设10个内设机构(正科级),分别为:办公室、社会救助科、基层政权建设和社区治理科、社会事务科、养老服务和儿童福利科、地名区划科、社会组织管理局(社会组织执法监督局、社会组织党委办公室)、慈善事业促进和社会工作科、规划财务科、人事科。
《中共红河州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红河州民政局所属事业单位机构编制方案〉的通知》(红编办〔2019〕29号)规定,红河州民政局所属事业单位3个,红河州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中心(红河州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中心、红河州低收入家庭认定指导中心)为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红河州福利彩票管理中心为差额拨款事业单位;红河州儿童福利院(红河州社会福利中心)为不定经费来源、机构规格、单位类型、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单位。
截至2019年底,红河州民政局2019年核定人员编制42人,其中:机关行政编制29名,核定事业编制13名(其中:红河州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中心核定事业编制6名,红河州福利彩票管理中心核定事业编制7名,红河州儿童福利院不定经费来源、机构规格、单位类型、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实有在职人员52人。
3.部门中长期规划
以满足各类服务对象多层次、多元化需求为目标,通过深化改革,进一步完善基本民生保障,积极调动各方积极性,创新社会治理,推进城乡统筹,促进民政公共服务均等化,逐步形成制度完善、保障有力、开拓创新、充满活力的民政事业新格局。根据“十三五”规划的指导思想和发展目标,红河州“十三五”期间民政事业发展的主要任务是:
(1)进一步完善“四大”体系建设
主要包括: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综合防灾减灾体系、社会养老服务体系、社会福利服务体系。
(2)进一步增强社会治理能力
主要包括:深化基层民主自治、推进社区治理和服务创新、增强社会组织活力、培育社会工作力量。
(3)进一步提高服务国防和军队建设水平
主要包括:深化军民融合发展、全面落实优抚政策、全面推进安置改革。
(4)进一步提升专项社会事务管理能力
主要包括:加强行政区划和地名管理、规范婚姻登记管理服务、提高殡葬公共服务质量、增强救助管理服务能力。
4.年度工作计划及重点工作任务情况
(1)2019年度工作计划:
一是建立健全社会救助兜底服务保障体系。严格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提出的进一步提高保障和改善民生水平的要求,坚持应救尽救、动态管理,推进阳光低保,进一步提高救助精准度,加强保障性扶贫,把社会救助各项制度覆盖到所有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持续开展农村低保专项治理,完善社会救助工作规程,严格审核审批公示制度。落实公职人员近亲属享受低保备案审查制度,健全“三不两随机”监督检查制度,健全投诉举报和快速处理反馈机制,不断提高低保规范管理水平。稳步提高农村低保标准,切实加强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积极推进政府购买服务,推动建立村级社会救助协理员制度,加强基层社会救助经办服务能力。
二是建立健全社会养老服务体系。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深入推进养老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转型升级,加快落实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的相关政策措施,盘活存量、做大增量、提升质量,不断满足老年人对幸福美好晚年生活的多样化需求。持续推进养老院服务质量建设专项行动,健全养老机构管理制度和质量评价标准。抓好农村敬老院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管理,提高生活不能自理特困人员集中供养率。
三是建立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服务保障体系。加强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稳步实施农村留守儿童“合力监护相伴成长”专项行动,提高困境儿童社会保障和福利水平。建立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不断规范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等工作,全面推进社会福利事业发展。
四是进一步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大力推动城乡社区治理机制创新、资源整合、信息共享,发挥城乡社区在基层社会治理中的平台作用。加强社会组织的孵化培育,加快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引导社会组织和专业社会工作机构进入养老服务、社会福利等领域。
(2)2019年度重点工作任务
①建立健全社会救助兜底服务保障体系,切实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
②建立健全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
③建立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服务保障体系,全面提升儿童福利水平;
④建立健全殡葬管理服务体系,倡导丧葬祭祀新风,保护生态环境;
⑤推进基层政权建设和城乡社区治理,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
⑥实施社会组织服务能力建设,引导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
(二)部门预算批复及整体支出安排情况
1.部门预算批复
(1)根据《红河州财政局关于下达2019年州级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预算的通知》(红财预发〔2019〕15号)对红河州民政局预算批复情况如下:2019年部门收入预算总额11,456.67万元,全部为一般公共财政预算拨款收入。2019年部门支出预算总额为11,456.67万元,其中:年初批复基本支出收入预算896.44万元(包括:工资福利支出615.51万元、商品和服务支出135.62万元、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145.31万元),项目支出收入预算10,560.23万元(包括:商品和服务支出948.30万元、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9,606.93万元、资本性支出5.00万元)。
(2)根据《红河州财政局关于调整追加2019年州本级各行政事业单位基本和项目经费支出预算的通知》(红财预发〔2019〕88号)文件,年中调整追加红河州民政局基本支出预算49.84万元,其中:工资福利支出调增180.43万元、商品和服务支出调减0.36万元、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调减130.23万元。由于对年初预算进行调整,此次部门整体支出绩效再评价根据红河州民政局2019年州本级实际收入1,402.66万元作为预算数,较年初预算数整体调整减少10,054.01万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调整减少10,157.01万元,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调整增加103.00万元。减少主要原因为:部分转移支付和按既定政策标准测算补助项目资金年初预算时由红河州民政局进行申报,但项目资金由红河州财政局直接拨付至各县市,导致本年实际收入与年初预算收入差异较大。
2.整体支出安排情况
2019年红河州民政局总收入2597.19万元,其中:年初结转和结余1,194.53万元,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1,299.66万元、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103.00万元;部门总支出1,863.99万元,其中:基本支出930.89万元、项目支出933.10万元;年末结余结转733.19万元,其中:基本支出结转59.89万元,项目支出结转和结余673.30万元。
(1)基本支出
2019年度,红河州民政局用于保障局机关、下属事业单位等机构正常运转的日常支出930.89万元。与上年对比减少 59.39万元,减少6%,减少的主要原因是机构改革,将红河州减灾中心交由红河州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管理;将红河州军队离退休服务管理机构交由红河州退役军人事务局管理,人员减少。其中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等人员经费支出占基本支出的89.55%;办公费、印刷费、水电费、办公设备购置等日常公用经费占基本支出的10.45%。
(2)项目支出
2019年度,红河州民政局用于保障局机关、下属事业单位等机构为完成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用于专项业务工作的经费支出933.10万元。与上年对比增加了64.96万元,增长7.48%,增加的主要原因为:加快项目完成进度和增加了福彩公益金项目支出。项目资金主要用于基层党建组织党建经费支出、城乡低保工作经费支出、全国第二次地名普查补助经费支出、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补助资金支出、老龄委专项工作经费支出、社会福利彩票公益金项目支出等方面。
(3)州对下转移支付情况
2019年州对下转移支付收入合计7,225.95万元,已全部拨付至各县市和项目实施单位,其中:村(居)民小组工作经费658.00万元,社区干部生活补贴120.00万元、原大队离职半脱产干部生活补贴77.00万元、社区教育培训经费29.10万元、边境县村(居)民小组党支部年活动经费、支部书记误工补贴、小组长误工补贴496.00万元、社会工作师补助资金6.40万元、贫困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462.55万元、2019年城乡困难群众生活救助州级补助资金1,265.00万元、2019年第一批州本级福利彩票公益金项目资金1,674.00万元、2019年第二批州本级福利彩票公益金项目资金2,077.90万元、2019年福利彩票工作经费360.00万元。
(三)部门整体支出绩效目标设立情况
1.预算批复(申报)绩效目标和绩效指标情况
红河州民政局在2019年初预算申报时,设立了相应的绩效目标。经批复的绩效目标主要包括职责履行良好和履职效益明显两个方面。针对绩效目标,以明确任务的方式,制定了相应的绩效指标数据。申报的绩效目标及相关绩效指标情况详见附件1-1。
2.绩效再评价调整后的绩效目标和绩效指标情况
根据红河州民政局2019年部门绩效目标、绩效指标申报情况,绩效评价组通过前期对红河州民政局绩效再评价的调研工作,结合红河州民政局2019年工作计划和民政事业发展计划,在与部门充分沟通的基础上,重新梳理了本次绩效再评价绩效目标,并细化了绩效再评价指标。绩效再评价绩效指标情况详见附件1-2。
(四)组织管理情况
1.部门预算管理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红河州州级预算绩效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红政办发〔2015〕171号)等要求,红河州民政局制定了完善的预算管理制度,从年度经费的申报、经费支出预算审批权限、经费分配、经费支出报销管理、政府采购程序、支出绩效自评等各个环节做出明确规范。年初部门按照财政要求组织编制预算和绩效目标,按规定时限上报;年中对预算执行进度实行动态管理,督促各科室依法依规加快支出进度;年末根据财政部门要求认真做好决算编制和绩效自评工作,积极推动评价结果运用。
2.监管机制管理情况
红河州民政局成立了红河州民政局绩效评价工作领导小组,认真组织开展预算绩效自评工作。预算项目资金下达实施后,定期组织项目科室对照绩效指标开展自评,通过自评对项目开展情况和绩效目标实现情况、未完成情况等问题进行自查整改,以确保下一年度项目预算申请、安排更加合理,预算可执行性更强。通过实施找差距,补齐制度短板,提升绩效管理意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3.项目资金管理情况
制定了《红河州民政局专项资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规范民政专项资金监督管理,建立完善民政专项资金监管长效机制,保证民政专项资金按规定用途专款专用,促进民政专项资金管理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确保民政专项资金安全运行,提高民政专项资金使用效益;同时针对各个专项资金分别制定了相应的管理办法或制度,如:《红河州福利彩票公益金管理使用实施办法》《红河州社会救助实施方案》《红河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红河州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红政发〔2015 〕68号),对各专项资金立项及分配程序、职责分工、资金管理、评价及监督等多个方面实施监督管理。
二、绩效自评情况
(一)绩效自评概述
根据《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云发〔2019〕11号)、《红河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红河州州级预算绩效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红政办发〔2015〕171号)和《红河州财政局关于印发2019年度红河州预算绩效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红财绩发〔2019〕3号)文件精神及相关文件规定,红河州民政局及时组建工作机构,指定专人负责。及时成立由局长任组长,分管副局长、派驻纪检组组长任副组长,相关业务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预算绩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并由规划财务科具体负责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落实。按照《红河州民政局绩效评价实施细则(试行)》规定,分级制定绩效评价指标体系;按财政部门通知要求,及时开展整体支出绩效自评工作;根据项目预期绩效目标设定情况,收集查阅与评价项目有关的政策、相关文件和业务数据;形成评价结论并撰写评价报告。
总体来看,红河州民政局绩效自评比较简单,未按照《红河州州级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红财预〔2015〕97号)要求在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评价共性指标体系框架基础上,结合年初预算批复及部门特点补充设计个性指标,确定部门整体支出的绩效自评指标体系;自评报告格式及内容不符合红财预〔2015〕97号文要求。
(二)绩效自评结论
红河州民政局2019年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自评得分98分,评定等级为“优”。自评结论如下:
2019年,红河州民政局整体支出和预算绩效目标均已如期实现,部门履职效益明显。部门对财政项目资金的分配、使用和管理严格按照项目资金主管科室提出分配方案,党组集体研究确定的方式进行管理。严格执行预算,规范了资金审批和支付程序,提高了资金的使用效率。按照“三重一大”议事决策制度,强化专项资金分配使用管理,各项重点项目资金安排都保证及时到位,每一笔收支都做到有依据、有凭证、有程序。确保专项资金依法管理与使用。没有发生专项资金的挤占、挪用、截流等违规现象。
三、绩效再评价组织情况
(一)绩效再评价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2014年修订);
2.《红河州财政局关于开展2019年财政绩效评价和2020年全程绩效管理指导工作的通知》(红财绩发〔2020〕5号);
3.《红河州财政局关于印发《红河州州级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红财预〔2015〕97号);
4. 《红河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红河州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红政发〔2015 〕68号);
5. 红河州民政局关于印发《红河州福利彩票公益金管理使用实施办法》的通知(红民发〔2017〕91号);
6.中共红河州委办公室 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民政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7.其他相关依据文件:各项目资金下达文件、红河州民政局部门各项管理制度、《红河州民政事业发展规划(2016-2020)》、部门自评报告以及会计凭证、账簿等会计资料。
(二)绩效再评价方法
根据红河州民政局 2019年部门整体支出实际情况, 本次绩效再评价采用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在认真审阅部门自评报告的基础上,对收集到的基础资料、各种技术及经济数据进行归类、整理、分析和归纳,采用审阅资料、比较分析、实地查勘、因素分析和公众评议等多种方法,系统科学客观地反映被评价部门财政支出绩效情况。
1.审阅资料。绩效评价工作小组对红河州民政局的自评报告进行认真审阅,核实部门自评工作是否按要求完成,评价完成的质量和效果,为再评价提供依据。查阅抽查单位及项目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等,检查资金到位情况,资金拨付、支出情况,相关会计制度执行情况,是否存在违规现象,对预算执行情况、资金拨付执行情况、资金使用规范情况、主要项目内容完成情况的检查。
2.比较法。通过对绩效目标与实施效果、历史与当期情况、不同地区同类支出的比较,综合分析绩效目标实现程度。
依据下达的投资预算,对照红河州民政局2019年实际完成内容,评价实际实施内容与批复预算的完成情况;依据相关政策文件,评价项目是否按照项目管理办法等文件执行;依据项目资金计划文件和凭证,评价项目资金下拨、到位及使用情况;将项目绩效目标与实施结果对比分析,判断项目目标的实现情况;将项目预期效益与实施效果数据对比分析,结合开展问卷调查,评价项目预期效益实现程度。
3.实地评价。评价小组根据分工,采用资料收集、数据填报、案卷研究、实地调研、座谈会、问卷调查等方式,组织开展实地绩效再评价。实地评价抽查的项目数量和资金比例均不低于30%,调查问卷回收量不低于100份,绩效评价最终得分以全州数据得分和实地评价抽查得分各占30%和70%综合计算确定。
4.因素分析法
通过综合分析影响绩效目标实现、实施效果的内外因素,评价绩效目标实现程度。
5.公众评议
通过现场调查、座谈( 访谈)、问卷调查等方式, 着重对项目产出和效果情况进行详细了解,获取定性与定量评价依据。
(三)绩效再评价指标体系
本次绩效再评价工作根据《红河州财政局关于开展2019年财政绩效评价和2020年全程绩效管理指导工作的通知》(红财绩发〔2020〕5号)、《红河州财政局关于印发《红河州州级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红财预〔2015〕97号)要求,结合部门整体支出分类别、分层次、整体性的特点,按投入、过程、产出、效果四个维度制定绩效再评价指标体系。设置4个一级指标,包括投入、过程、产出和效果;设置7个二级指标,包括目标设定、预算配置、预算执行、预算管理、资产管理、职责履行和履职效益等;设置33个三级指标,其中:8个共性指标,25个个性指标。详见附件2。
根据再评价最终得分确定评价等级。评价得分≥90分,等级为“优”;评价得分≥80分且<90 分,等级为“良”;评价得分<80分且≥60分,等级为“中”;评价得分<60 分,等级为“ 差”。
(四)绩效再评价抽样
根据2019年红河州民政局资金和项目情况,选择以下支出内容进行抽样评价:
1.州本级资金中,基本支出选取 “商务及服务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等支出进行资金拨付、使用情况抽样评价。
2.州本级项目支出23个,选取“2018年全国第二次地名普查补助经费”“精神病人福利院建设项目”“民族节日活动经费”、“抚恤丧葬费”“城乡低保工作经费”“红河州民政局社会组织评估经费”“社会组织2019党建经费”和“2019州民政局社工机构孵化中心”8个项目进行抽样评价。
3.州对下转移支付项目支出11个,抽查5个,抽查比例45.45%,抽查项目涵盖了村居民小组党建工作经费、贫困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城乡困难群众生活救助州级补助资金、州本级福利彩票公益金项目(对涉及彩票公益金项目又抽取23个具体项目进行查看)资金等几个大类。具体如下:
四、绩效再评价结论
(一)绩效再评价综合结论
红河州民政局2019年部门整体支出绩效再评价得分84.42 分,评价等级为“良”。一级指标具体得分情况详见下表:
本次绩效再评价的综合评价结论如下:
红河州民政局2019年部门整体支出内容与年度重点工作目标任务相对应,为部门履职尽责提供了重要保障和有力支持;部门预算配置较为合理,重点工作任务资金安排得到有效保障;“三公经费”预算符合“三公经费”预算实行零增长的原则。对财政项目资金的分配、使用和管理严格按照项目资金主管科室提出分配方案,党组集体研究确定的方式进行管理;没有发生专项资金的挤占、挪用、截流等违规现象。2019年,红河州民政局整体绩效目标得到较好实现,社会救助、养老服务、社会治理、事务管理、慈善和福利事业及扶贫工作等各项工作基本按年度计划完成,部门履职情况良好。但也存在未将年度目标细化分解为具体的指标;预算执行不到位,年度预算调整和结转结余资金较大;部门基础信息管理薄弱,部分制度执行不到位,部分公用经费报销、审批程序不符合相关制度规定;部分县(市、区)州对下专项资金支出不及时等问题。
(二)绩效目标实现情况
2019年红河州民政局整体支出绩效指标完成总体情况较好,各项工作有序开展,社会救助工作扎实有力、养老服务业建设全面提速、社会治理创新推进、专项事务管理持续加强、慈善和福利事业健康发展、定点扶贫工作稳步推进。
本次绩效再评价根据部门年度目标,细化分解设置绩效指标共24个,完成17个,未完成7个。其中:产出数量绩效指标设置6个,完成3个,未完成个;产出质量指标设置6个,完成5个,未完成1个;产出时效指标设置1个,已完成;成本指标设置1个,已完成;社会效益指标设置5个,完成3个,未完成2个;满意度指标设置3个,完成2个,未完成1个。
(三)绩效自评与再评价差异分析
红河州民政局2019年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自评得分98分,评价等级为“优”。本次再评价得分84.42分,评价等级为“良”。再评价与自评结果存在差异的主要原因如下:
1.评价程序存在差异,导致评价深度不一致
红河州民政局按照财政要求及相关文件规定组织开展2019年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自评工作,撰写了自评报告,但自评程序较为简单,评价依据主要为部门及内设机构年度工作总结和基础数据统计信息,这不符合《红河州州级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规程(试行)》(红财预〔2015〕97号)要求。而再评价程序较为详细,包括进点调研、收集相关资料、初步建立再评价指标体系等工作以及征询专家意见、调整确定再评价指标体系、现场核查、问卷调查、数据统计分析等。再评价对相关基础数据进行了核实,评价结果与部门自评存在一定差异。
2.指标考核内容存在差异
红河州民政局自评时从基础工作、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管理、绩效评价管理、结果应用管理五个方面进行自评打分,而不是根据《红河州州级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规程(试行)》(红财预〔2015〕97号)要求设置完善的自评指标体系。而再评价时细化了评价指标,从投入、过程、管理和效果四个方面,设置了7个二级指标,33个三级指标,较全面客观地反映了部门整体支出绩效情况。
五、绩效再评价情况分析
绩效再评价分析应从投入、产出、过程、效果四个维度进行分析,分析到二级指标,三级指标的内容涵盖在二级指标中。每个指标的分值和扣分原因说明在附件中表述。评价分析应进行提炼和总结,避免简单地将指标得分情况进行罗列。评价分析不能仅仅是简单的扣分原因说明。评价分析中对存在的问题不进行展开具体描述,问题统一在“存在问题及原因分析”一章中表述。
(一)投入情况分析
投入方面包括目标设定和预算配置。该项满分15分,再评价得分11.48分,得分率76.53%。
1.目标设定满分7分,主要从绩效目标合理性、绩效目标可实现性和绩效指标明确性三个方面进行评价,该项综合得分5.5分,扣1.5分。总体来看目标设定较为合理,符合客观实际,与部门“三定”方案和部门中长期发展规划相匹配,但目标明晰化程度和完整性不够。主要体现在年初预算申报时制定的绩效指标不完整,部分重要指标缺失,设置的指标不能完全反映部门年度工作任务,没有将部分年度目标任务分解为具体的指标;目标明晰化程度和完整性不够,主要原因是对预算绩效作用重视不够,预算管理精细化程度有待进一步提高。
2.预算配置满分8分,主要从预算编制科学性、在职人员控制率、“三公经费”变动率和重点支出安排率四个方面进行评价,该项综合得分5.98分,扣2.02分。总体来看预算配置较为合理,资金配置能有效支持单位重点工作目标任务实现;对人员成本的控制程度不到位,存在超编情况,2019年核定编制人员42名,实际在职人员52名,在职人员控制率为123.81%;“三公经费”预算符合《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降低行政成本,严控一般性支出”的相关要求和“三公经费”预算实行零增长的原则;重点项目支出聚焦部门核心业务,对部门履职尽责起到重要保障作用。
(二)过程情况分析
过程方面包括预算执行、预算管理及资产管理。该项满分20分,再评价得分13.5分,得分率67.5%。
1.预算执行满分8分,主要从预算完成率、预算调整率、预算执行进度及时性、结转结余率、结转结余变动率、公用经费控制率、“三公经费”控制率和政府采购执行率八个方面进行评价,该项综合得分4分,扣4分,反映出预算执行方面存在一定偏差。具体情况如下:
一是2019年预算完成率为79.75%,预算调整率为79.60%,截至9月30日前预算执行支出进度为67.69%,截至11月30日前预算执行支出进度72%。部整体支出预决算执行情况详见表4:
二是年末结转结余733.19万元(其中:2019年12月下达中央集中彩票公益金支持社会福利事业专项资金87万元、第一批民政事业专项转移支付资金6万元和抚恤丧葬费48.95万元),较上年度结转结余资金259.99万元增加473.20万元,结转结余率为22.76%,结转结余变动率为182.00%。
三是2019年实际支出公用经费97.23万元,调整后公用经费预算数为97.23万元,公用经费控制率为100%;2019年“三公经费”预算数为22.42万元,本年实际支出9.27万元,“三公经费”控制率为41.34%。公用经费及三公经费预决算情况详见表5:
四是2019年红河州民政局实施政府采购6次,采购总金额10.93万元,计划采购金额为11.10万元,政府采购预算执行率98.44%,差额0.17万元为节约采购成本。
2.预算管理满分7.5分,主要从内控管理制度健全性、资金使用合规性、预决算信息公开性、基础信息完善性和绩效自评五个方面进行评价,该项综合得分6.5分,扣1分,反映出预算管理总体较为规范。具体情况如下:
一是红河州民政局各项管理制度健全完善,制定了财务管理、资产管理、政府采购、合同管理、预算管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但部分制度未得到有效执行,如:财务管理制度未严格执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和未在规定时点内报销。
二是资金使用合规性方面,不存在截留、挤占、挪用资金或虚列支出等情况,但存在跨年度报销差旅费及费用报销审批程序不完善等问题。
三是按照要求在规定时限内进行预决算信息公开,公开内容完善、真实、准确;提供的各项数据信息真实、完整。
四是红河州民政局成立了绩效自评工作小组,但未按照《红河州州级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红财预〔2015〕97号)要求在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评价共性指标体系框架基础上,结合年初预算批复及部门特点补充设计个性指标,确定部门整体支出的绩效自评指标体系;自评报告格式及内容不符合红财预〔2015〕97号文要求。
3.资产管理满分4.5分,主要从资产管理制度健全性、资产管理安全性和资产管理安全性三个方面进行评价,该项综合得分4分,扣0.5分,反映出资产管理较为规范。红河州民政局执行《红河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对本部门资产进行管理,资产购置、领用、保管及日常维护符合规定程序, 报批手续完整,资产安全性较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率达到 100%。但未能严格按资产管理办法定期或不定期对资产进行清查盘点。
(三)产出情况分析
产出指标通过部门履职1个二级指标进行考核,该项满分为35分,再评价得分31.44分,得分率89.83%。具体如下:
一是社会救助工作扎实有力开展。红河州民政局实施以农村低保为主要内容、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为补充的社会救助兜底政策,做到应保尽保、应养尽养、应救尽救。截至2019年12月底,全州共有城乡低保人数229712人,建档立卡户中有农村低保人数104242人,残疾人纳入低保41145人。2019年7月起,全州城市低保标准和人均补助水平分别提高到610元/人/月和387元/人/月;农村低保标准和人均补助水平分别提高到4200元/人/年和243元/人/月;全州城乡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统一提高到732元/人/月。
二是养老服务工作还在持续推进。2019年完成1个城市公办养老机构和8个农村敬老院的消防改造、2个城市公办养老机构和17个城乡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农村互助养老服务站)的提质改造,没有达到年初目标任务。
三是儿童关爱服务任务得到较好实现。2019年救助孤残儿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1954名,全州32193名留守儿童均已签订《委托监护责任确认书》,留守儿童《委托监护责任确认书》签订率、救助覆盖率和补助标准达标率均达到100%。
四是如期完成基层政权建设和社区治理任务。按照红办发〔2014〕13号文要求,2019年全州下达13160个村(居)民小组工作经费658万元;下达194个社区工作人员培训经费29.10万元;下达84年前在原大队任职的总支书记、主任、文书连续任职满10年以上离职人员的生活补贴77万元。
五是社会组织管理部分工作没有完成。2019年下达社会组织党建经费8.23万元,完成1个党委,1个党总支、13个党支部、15个党组织书记、103个党员补助;完成组织32个社会组织开展评估工作;2019年下达10万元补助50个社会组织开展审计工作,但该笔资金还未支出,审计工作未完成。
六是专项事务管理工作部分目标未实现。全州共128个乡镇,截至2019年共有城市经营性公墓7个、农村公益性公墓44个,2019年下达建设资金680万元,计划新建34个,均在建设中,农村公益性公墓乡镇覆盖率为39.84%,未达到年初80%的目标任务;全州平均火化率达56%,高于全省平均水平;开展违法违规私建“住宅式”墓地摸排工作,整治大墓、活人墓2000多冢。
七是部分州对下转移支付项目实施进度缓慢,本次绩效再评价抽查项目43个,完成37个,未完成6个,抽查项目完成率为86.05%。
(四)效果情况分析
效果方面包括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和服务对象满意度。该项满分30分,再评价得分27分,得分率90%。
1.社会效益指标满分16分,主要从群众上访事件办结率、政策知晓率、受助群体对政策实施的满意程度和可持续影响四个方面进行评价。该项再评价得分14分,扣2分。2019年度全州未发生大规模群众上访事件,正常上访事件均得到妥善处理;社会群众和被救助对象对社会救助金政策的了解程度还有待提高,政策宣传力度有待加强;民政工作的有序开展,有效保障了人民群众的基本生活权益和民主政治权利,更好的服务国防和军队建设,进一步促进社会公平,推动社会进步。
2.生态效益指标满分4分,主要从推行殡葬改革后,对生态环境保护和土地节约、减少资源浪费作用是否明显方面进行评价。该项再评价得分4分,扣1分。反映出殡葬改革的推行任务仍十分艰巨,部分群众对殡葬改革政策的可接受程度还有待提高,各县市民政局对殡葬改革政策的宣传力度还有待加强。
3.社会公众或服务对象满意度指标满分10分,再评价得分10分,扣0分。本次再评价累计发放239份,有效问卷23份。三类对象的满意度分别为A卷部门工作人员90.4%, B卷基层单位工作人员93.03%,C卷救助对象91.75%, D卷普通社会公众88.35%,综合满意度为90.85%。
六、主要经验及做法
(一)建立健全社会救助兜底保障体系
不断健全社会救助机制,为无法依靠产业就业帮扶脱贫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提供兜底保障,做到应保尽保、应养尽养、应救尽救。持续抓好中央巡视组脱贫攻坚专项巡视反馈涉及民政部门问题的整改落实。持续开展农村低保专项治理,既注重整治“人情保”“错保”等问题,又严格坚持应保尽保,防止出现“漏保”问题。
(二)建立健全社会养老服务体系
落实好年度惠民实事任务。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服务质量配套政策措施,建立健全养老服务准入、监管、退出机制,保障养老服务业健康有序发展。
(三)建立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保护体系
落实好孤儿等特困儿童生活保障。规范收养登记管理。加强基层儿童关爱保护体系建设,推动“合力监护、相伴成长”专项行动常态化、机制化。加大投入,加强儿童之家建设。
(四)建立健全殡葬管理服务体系
推广节地生态安葬,倡导文明祭祀新风。加快殡葬基础设施建设,巩固和深化殡葬领域专项治理行动成果,加大对住宅式墓地、大墓、豪华墓、活人墓等殡葬领域突出问题的清理整治力度。
(五)加强社会组织服务能力建设
坚持社会组织党建工作与登记、年检、评估“三同步”,推进社会组织“两个有效覆盖”。培育发展民办社工机构和志愿服务组织,引导动员社会组织、专业社工、志愿者参与脱贫攻坚、乡村振兴等工作。
(六)深入推进基层治理能力建设
深入推进农村社区建设试点工作,加强城乡社区服务设施和村民小组活动场所等基础设施建设。开展好民族团结进步创建“进社区”工作。持续推进民政系统扫黑除恶专项斗争。
七、存在问题及原因分析
(一)绩效指标设置不合理
红河州民政局2019年绩效指标设置不够细化完善,没有将部分年度目标任务分解为具体的指标,设置的指标不能完全反映部门年度工作任务;部分指标设置不可衡量,难以考核。上述情况不符合红河州财政局关于印发《红河州州级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规程(试行)》(红财预〔2015〕97号)的通知“第十五条:绩效目标应当符合‘指向明确、细化量化、合理可行、相应匹配’要求”的相关规定。
(二)预算执行约束力不强,预算执行存在一定偏差
1.年度预算调整较大,预决算执行差距较为明显。红河州民政局2019年年初预算批复总支出11,456.67万元,年末调整后预算支出数为2,337.19万元,年末决算数为1,863.99万元,预算调整率79.60%,预决算差异率为-87.76%。
2.预算执行进度较为缓慢,年末结转结余资金较大。州民政局2019年11月30日前预算执行支出进度为72%,未达到州财政95%的要求;年末结转结余733.19万元,较上年度结转结余资金259.99万元增加473.20万元,财政拨款结转结余率为28.23%,结转结余变动率为182%。上述事项不符合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财政结余结转资金管理的通知》(财预〔2013〕372号)“财政结余结转资金要在上年的基础上分别压缩15%以上,各地公共财政预算结余结转资金占公共财政支出的比重均不得超过9%,目前比重低于9%的应只减不增”的相关规定。
(三)部分制度执行不到位。
1.固定资产管理制度执行不到位。红河州民政局执行《红河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对本部门资产进行管理,但未能严格按本办法要求的“行政单位应定期或不定期对资产进行清查盘点,每年至少盘点1次”等规定进行执行。
2.差旅费报销制度没有得到有效执行,存在跨年度报销差旅费问题,如:精神病人福利院建设项目上报销2016-2018年差旅费9864元,费用报销跨期较长。上述事项不符合《红河州民政局差旅费报销制度》中“出差回单位后,应在十天内报账”的相关规定。
3.预算绩效管理制度未做实、落实。红河州民政局制定并下发了《红河州民政局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制度》、《红河州民政局绩效评价实施细则(试行)》等制度文件,但该单位绩效管理工作未按照制定的制度开展实施。
(四)部分县(市)州对下转移支付专项资金支出不及时,项目实施进度较为缓慢,资金未能及时发挥效益。
本次再评价对州对下转移支付专项资金抽取6个县(市)共35个项目进行现场查看,截至评价日,还有4个项目还未开始实施,有2个项目正在实施过程中。截至2020年6月30日,个旧市项目资金剩余66.23万元未支出,开远市项目资金剩余96.28万元未支出,蒙自市项目资金剩余182.55万元未支出,石屏县项目资金剩余147.86万元未支出,金平县项目资金剩余643.88万元未支出,绿春县项目资金剩余21.90万元未支出。
项目资金支出不及时主要原因:一是部分资金下达较晚,2019年第二批州本级福利彩票公益金项目资金2019年12月23日才下达,项目只能在2020年实施,但由于新冠肺炎疫情影响,项目无法开工实施,所以导致项目实施进度较为缓慢,项目资金无法支出;二是村(居)民小组工作经费实行乡镇报账制,大部分经费报销不及时,导致资金滞留在乡镇账上。
(五)州民政局对部分转移支付项目监督管控不到位,项目实施单位对项目管理不规范。
1.经现场抽查发现,红河州民政局对下转移支付福利彩票公益金项目,绝大部分项目未按照《红河州民政局关于印发红河州福利彩票公益金管理使用实施办法的通知》(红民发〔2017〕91号)要求履行申报程序,申报材料中无项目申报书,申请资金超过20万元的项目无可研报告和项目实施方案。
2.未按照《红河州福利彩票公益金管理使用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项目完成后,福利彩票公益金使用部门要向同级民政、财政部门报送彩票公益金使用绩效自评报告报告”要求,对各县市福利彩票公益金项目实现绩效监控。
3.各项目实施单位基础信息管理工作薄弱,档案管理不规范,项目资料归档不齐全。经现场抽查,发现彩票公益金项目台账管理没有形成规范的管理模式,各县(市)归档资料不统一,档案资料中缺少一事一议、公示资料,款项支付凭证资料、验收资料和监督检查等关键性资料,台账管理较为混乱。
4.具体项目实施单位在项目完成后,对项目验收不及时;项目投入使用后的日常管理不到位,未制定有效的后续监管制度,致使项目现场形成“脏、乱、差”的现象,项目建成后使用频率不高,项目效益不明显;部分项目建成后,没有及时办理资产移交手续和资产产权登记手续,存在国有资产流失隐患。
八、建议
(一)加强绩效管理,提高绩效管理水平,强化绩效目标管理。
建议单位内部各科室工作人员提高对预算绩效管理的认识,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中发〔2018〕34号)和红河州财政局关于印发《红河州州级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规程(试行)》(红财预〔2015〕97号)的通知“第十五条:绩效目标应当符合‘指向明确、细化量化、合理可行、相应匹配’”要求的相关规定,在年初编制部门整体绩效目标时,依据部门职责和年度工作重点,对部门绩效目标进行充分调查研究、论证和合理测算,确保目标任务与实际完成情况相吻合,缩小绩效目标运行偏离度。确保绩效目标设置与部门职责职能相符合,以便全面反映部门职责履行情况和履职效益。
(二)进一步加强地方预算执行管理、加快支出进度,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1.建议强化部门预算约束,细化预算编制,严格预算执行。预算编制时根据实际支出情况,合理制定项目方案和计划,减少预算执行中的项目预算调整和结余,平衡好预算执行进度,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适时建立动态的预算分析机制,及时掌握预算实际执行情况,以提升预算执行管理水平。
2.按照财政结转结余资金管理要求,制定相应措施加快预算执行进度,提高预算执行效率,控制结转结余资金规模。
3.建议加强财政资金拨付审批管理,强化预算约束,严格按照预算规定的支出用途使用资金,对实际过程中因特殊情况要调整使用的,应履行相关审批程序。
(三)建议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要求,加强部门内控制度建设,强化单位领导及其所有工作人员内控意识,加强部门各项管理制度的执行力度,落实管理职责,促使部门实现规范、有效的管控。
(四)建议项目资金下拨后,督促各项目主管单位应积极做好项目开工前准备,确保项目及时开工;项目建设过程中加强对项目监管,定期到项目建设地点对项目进度、质量等进行监督,确保项目按时按质完成。
(五)建议州民政及各县市民政局对转移支付资金项目实施加强监督和管理。
1.强化项目库建设,加强项目审批管理,完善项目申请审批程序。
2.按要求开展项目绩效评价,加强项目绩效监控管理,准确掌握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建设情况,确保财政预算资金效益最大化。
3.加强基础信息管理工作,规范项目档案管理。项目完工后相关资料及时、完整归档,对于欠缺资料及时补充,如项目立项文件、“一事一议”资料、项目资金收付凭证、项目实施相关业务合同、项目成果文件、项目验收资料和监督检查记录等。
4.建议加强项目建成后的日常管理,形成专人管理,制度上墙,人人遵守,人人爱护的管理理念,提高项目使用效益。
九、其他需说明的情况
(一)可能对绩效产生重要影响的情况
1.2020年由于新冠肺炎疫情影响,部分2019年到位的资金项目和跨年实施的项目无法正常开展实施,导致项目实施进度缓慢,因此会对个别评价指标造成一定影响。
2.本次再评价对州对下转移支付资金涉及的13个县市抽查6个县市的部分项目进行现场核实、查看,对未抽取的项目实施情况和项目资金使用情况,由项目实施单位填报并盖章确认,评价人员对各县市上报信息进行整理汇总,没有该部分项目具体情况进一步核查落实。
(二)往年再评价发现问题整改情况
2019年,红河州民政局委托云南永盛会计师事务所对红河州民政局2018年度彩票公益金项目进行绩效评价。对于再评价中发现的2个大类8个项的问题,红河州民政局高度重视,积极安排整改,截至再评价报告日,往年再评价发现的问题基本已整改完成,但还存在部分问题在本次再评价中仍然存在,具体情况如下:
1.彩票公益金安排项目立项管理薄弱问题仍然存在。
2.彩票公益金安排项目档案资料管理混乱,未严格执行专人管理负责制问题仍然存在。
3.项目实施透明化程度较低仍然存在。本次再评价中仍存在部分项目未对项目实施部门和单位、项目资金来源等进行公示。
附件:1.绩效目标表
2.绩效再评价指标体系及评分表
3.抽样点资金使用情况表
4.抽样点项目进展情况表
5.抽样点发现问题汇总表
6.评价相关数据信息表
7.调查问卷结果汇总表
8.绩效自评报告
9.绩效评价报告意见反馈表(部门)
10.绩效评价报告意见反馈表(科室)
附件【3.pdf】
附件【3.docx】
附件【3 (1).xls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