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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算绩效管理

  • 索引号: 20240913-202609-455
  • 发布机构: 红河州民政局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21-02-22
  • 时效性: 有效

红河州民政局2020年项目支出绩效评价报告

  红河州民政局2020年边境县村(居)民小组党组织及人员补助经费绩效评价自评报告

  一、基本情况

  (一)项目概况

  1.项目背景

  边境县村(居)民小组党组织及人员补助经费项目的实施是为推进边疆党建长廊建设,强化边境地区基层党组织政治功能和服务功能,维护边疆稳定、民族团结。通过边境县村(居)民小组党组织及人员补助经费项目的实施,保障边疆民族地区基层干部队伍建设、村级组织正常运转,强化边境地区人力、物力保障。

  本项目经费纳入年初预算,由市级财政安排,按专项资金使用及管理。2020年市财政给予边境县村(居)民小组党组织及人员补助项目经费预算495.56万元。

  2.主要内容及实施情况

  本项目根据年度目标,进一步细化设置以下绩效指标,本年度绩效指标均按计划完成。具体绩效指标设置如下:

   

  3.资金投入和使用情况

  2020年市财政给予边境县村(居)民小组党组织及人员补助项目经费预算495.56万元,实际支出495.56万元,资金预算执行率100%。具体资金投入及使用情况见下表:

   

  (二)项目绩效目标

  边境县村(居)民小组党组织及人员补助项目经费的实施总体目标是为推进边疆党建长廊建设,强化边境地区基层党组织政治功能和服务功能,最终实现边疆稳定、民族团结。具体目标:及时、足额完成各项经费的拨付。

  (三)项目组织管理情况

  红河州民政局成立了红河州民政局绩效评价工作领导小组,认真组织开展预算绩效自评工作。预算项目资金下达实施后,定期组织项目科室对照绩效指标开展自评,通过自评对项目开展情况和绩效目标实现情况、未完成情况等问题进行自查整改,以确保下一年度项目预算申请、安排更加合理,预算可执行性更强。通过实施找差距,补齐制度短板,提升绩效管理意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红河州民政局根据《中共红河州委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省委深化边疆党建长廊建设意见的通知》(红办发〔2017〕109号)开展工作,边境县村(社区)党组织书记基本报酬按照不低于所在县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倍标准核定,其他村(社区)干部基本报酬按照党组织书记基本报酬的一定比例确定,其中社区干部每人每月不低于2000元,村干部每人每月不低于1600元,所需经费由县级财政落实;根据红办发〔2017〕109号文件精神,边境县每个村(居)民小组党支部年活动经费不低于3000元,每个村(居)民小组党支部书记、小组长月务工补贴不低于200元,州、县财政各承担50%。自2017年起,州级财政每年给予边境县每个村(居)民小组党支部追加补助年活动经费1000元,给予边境县每个村(居)小组党支部书记、小组长月务工补贴追加补助75元。

  二、绩效评价工作开展情况

  (一)评价目的

  按照项目决策、项目过程、项目产出、项目绩效四个指标,对资金支出行为过程及其效果进行综合评价和判断,评价资金使用的科学性、合理性和有效性,分析存在的问题,为以后年度预算编制提供参考依据,促进资金使用绩效提高。

  (二)项目支出绩效评价原则、依据、评价指标体系(附表说明)、评价方法、评价标准、评价抽样

  1.绩效评价原则

  按《财政部关于印发< 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20〕10号)的规定,绩效评价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科学公正原则。绩效评价应当运用科学合理的方法,按照规范的程序,对项目绩效进行客观、公正的反映。

  (2)统筹兼顾原则。单位自评、部门评价和财政评价应职责明确,各有侧重,相互衔接。单位自评应由项目单位自主实施,即“谁支出、谁自评”。部门评价和财政评价应在单位自评的基础上开展,必要时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实施。

  (3)激励约束原则。绩效评价结果应与预算安排、政策调整、改进管理实质性挂钩,体现奖优罚劣和激励相容导向,有效要安排,低效要压减,无效要问责。

  (4)公开透明原则。绩效评价结果应依法依规公开,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2.绩效评价依据

  (1)财政部关于印发(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20〕10号);

  (2)《云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管理的通知》(云财绩〔2013〕46号);

  (3)《财政部关于印发〈预算绩效管理评价指标体系框架〉的通知》(财预〔2013〕53号);

  (4)《红河州州级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云财预〔2015〕97号);

  (5)《中共红河州委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省委深化边疆党建长廊建设意见的通知》红办发〔2017〕109号;

  3.评价指标体系

  评价指标体系请见附件5。

  4.评价方法

  (一)成本效益分析法。是指将投入与产出、效益进行关联性分析的方法。

  (二)比较法。是指将实施情况与绩效目标、历史情况、不同部门和地区同类支出情况进行比较的方法。

  (三)因素分析法。是指综合分析影响绩效目标实现、实施效果的内外部因素的方法。

  (四)最低成本法。是指在绩效目标确定的前提下,成本最小者为优的方法。

  (五)公众评判法。是指通过专家评估、公众问卷及抽样调查等方式进行评判的方法。

  (六)标杆管理法。是指以国内外同行业中较高的绩效水平为标杆进行评判的方法。

  5.评价标准

  单位自评指标的权重由各单位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确定。原则上预算执行率和一级指标权重统一设置为: 预算执行率10%、产出指标50%、效益指标30%、服务对象满意度指标10%。如有特殊情况,一级指标权重可做适当调整。二、三级指标应当根据指标重要程度、项目实施阶段等因素综合确定,准确反映项目的产出和效益。

  绩效评价标准通常包括计划标准、行业标准、历史标准等,用于对绩效指标完成情况进行比较。

  (1)计划标准。指以预先制定的目标、计划、预算、定额等作为评价标准。

  (2)行业标准。指参照国家公布的行业指标数据制定的评价标准。

  (3)历史标准。指参照历史数据制定的评价标准,为体现绩效改进的原则,在可实现的条件下应当确定相对较高的评价标准。

  (4)财政部门和预算部门确认或认可的其他标准。

  (三)绩效评价工作过程

  红河州民政局根据财政部门统一部署,及时组建工作机构,指定专人负责。由主要领导负责红河州民政局部门及项目绩效跟踪评价总体安排部署,及时成立由局长任组长,分管副局长、派驻纪检组组长任副组长,相关业务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预算绩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并由规划财务科具体负责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落实。按照《红河州民政局绩效评价实施细则(试行)》规定,分级制定绩效评价指标体系;按财政部门通知要求,及时开展整体支出绩效自评工作;根据项目预期绩效目标设定情况,收集查阅与评价项目有关的政策、相关文件和业务数据;形成评价结论并撰写评价自评报告。

  三、综合评价情况及评价结论(附相关自评表)

  (一)绩效评价综合结论

  实施边境县村(居)民小组党组织及人员补助经费项目强化了边境地区基层党组织政治功能和服务功能,对维护边疆稳定、民族团结具有重要意义。本项目决策程序基本规范,能按项目实施方案实施,资金使用与申报相符,各项支出审批程序合规。但存在项目绩效指标设置不够细化,项目实施过程中对各县级资金拨付及时性监管力度不足的问题。

  综上所述,红河州民政局对本项目自评结果98分,自评评价结果为“优”。

  (二)绩效目标实现情况

  本年度绩效目标均按计划实现,产出指标、效益指标、满意度指标均按计划完成。

   

  四、绩效评价指标分析

  (一)项目决策情况分析

  1.项目立项

  (1)项目立项充分性

  本项目立项与部门职责范围相符,属于部门履职所需,符合《中共红河州委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省委深化边疆党建长廊建设意见的通知》(红办发〔2017〕109号)文件要求,符合红办发〔2017〕109号文精神,不存在与相关部门同类项目或部门内部相关项目重复的情况,立项依据较为充分。

  (2)项目立项规范性

  本项目按照规定的程序申请设立,审批的文件、材料符合财政局下达文件--关于印发《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20〕10 号)要求,因此该立项程序较为规范。

  2.绩效目标

  (1)绩效目标合理性

  本项目设置了绩效目标,明确了补助三类人员且有指标值,绩效目标与部门履职相符。同时,也对资金安排进行了测算,因此目标实施符合客观实际。

  (2)绩效目标明确性

  本项目确定了三类补助对象:一是边境县村(居)民小组党支部(≥1532个);二是村民小组长(≥2272人);三是党支部书记(≥1532人)。目标实施明确,且设置了指标值。

  2. 资金投入分析

  (1)预算编制科学性

  本项目实施之前对预算资金进行了测算,预算资金根据《中共红河州委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省委深化边疆党建长廊建设意见的通知》(红办发〔2017〕109号)文件规定实施,预算资金分配较为科学、合理。

  (2)资金分配合理性

  本项目根据《中共红河州委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省委深化边疆党建长廊建设意见的通知》(红办发〔2017〕109号)文件严格执行,2020年边境县村(居)民小组党组织及人员补助经费分别下达至绿春县、金平县、河口县,实际拨付资金495.56万元。其中绿春县:党支部活动经费73.2万元,党支部书记务工补贴65.88万元,小组长务工补贴105.57万元,合计190.83万元;金平县:党支部活动经费62.4万元,党支部书记务工补贴56.16万元,小组长务工补贴72.27万元,合计244.65万元;河口县:党支部活动经费17.6万元,党支部书记务工补贴15.84万元,小组长务工补贴26.64万元,合计60.08万元。

  (三)项目过程情况分析

  1、资金管理

  (1)资金到位率、预算执行率

  2020年市财政给予边境县村(居)民小组党组织及人员补助项目经费预算495.56万元,实际拨付至各县级资金495.56万元,其中绿春县:党支部活动经费73.2万元,党支部书记务工补贴65.88万元,小组长务工补贴105.57万元,合计190.83万元;金平县:党支部活动经费62.4万元,党支部书记务工补贴56.16万元,小组长务工补贴72.27万元,合计244.65万元;河口县:党支部活动经费17.6万元,党支部书记务工补贴15.84万元,小组长务工补贴26.64万元,合计60.08万元。资金预算执行率100%。

  (2)资金使用合规性

  红河州民政局制定了《红河州民政局专项资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规范民政专项资金监督管理,部门对财政项目资金的分配、使用和管理严格按照项目资金主管科室提出分配方案,党组集体研究确定的方式进行管理。严格执行预算,规范了资金审批和支付程序,提高了资金的使用效率。按照“三重一大”议事决策制度,强化专项资金分配使用管理,各项重点项目资金安排都保证及时到位,每一笔收支都做到有依据、有凭证、有程序。确保专项资金依法管理与使用。

  2. 组织实施

  (1)管理制度健全性

  本项目资金管理严格按照《红河州民政局专项资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执行,财务和业务管理制度合法、合规、完整。

  (2)制度执行有效性

  经费支付符合资金支付的相关规定,手续完备,相关资料及时进行归档。

  (四)项目产出情况分析

  1.产出数量

  2020年年初目标:边境县村(居)民小组党支部经费拨付1532个,党支部书记补助经费拨付1532人,村民小组长补助经费拨付2272人。实际完成:边境县村(居)民小组党支部经费拨付1532个,完成党支部书记补助经费拨付1532人,完成村民小组长补助经费拨付2272人

  2.产出质量

  经费符合相关政策比率,县财政各承担50%。

  3.产出时效

  资金下达均在2020年12月底前完成拨付。

  (五)项目效益情况分析

  本项目实施明显推进了边疆党建长廊建设,强化了边境地区基层党组织政治功能和服务功能,对维护边疆稳定、民族团结具有重要意义。村(居)民小组干部满意度均达到了90%。

  五、主要经验及做法

  (一)严格使用专项资金。对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我们做到专款专用,专人专账管理。各类账目财务监督明晰,制度规范。加大工作力度,加强绩效管理,推动相关制度建设,逐步建立以绩效为导向的预算编制模式。从项目绩效评价制度入手,借鉴其他部门在绩效管理方面的经验和做法,制定机关统一的绩效考评制度,并将其贯彻到预算申请、预算分配、项目实施和绩效考评的全过程。

  (二)继续完善绩效管理机制,落实责任对象。强化制度建设,建立健全规章制度,推动工作向规范化、制度化方向发展,以制度促发展、以管理促提升。

  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本项目存在两个问题,一是绩效指标设置不够细化,主要原因是对绩效管理认识不到位。二是项目实施过程中对各县级资金拨付及时性监管力度不足,主要原因是资金监管机制执行不到位。

  七、有关建议

  (一)科学制定绩效目标指标体系。绩效目标应当指向明确,符合国民经济发展和部门规划,并与相应的财政支出范围、方向、效果密切相关,应当具体细化量化。制定绩效目标要经过调查研究和科学论证,目标要符合客观实际。

  (二)加强资金的监管力度,做好跟踪服务。严格按照相关管理办法规定,对项目下达到各县级单位的经费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县级单位未及时拨付下达的资金,及时足额要求相关单位进行整改,切实强化项目资金使用的合理合规性。

  八、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无

  红河州民政局

  2021年1月27日

  残疾人两补补助资金项目支出绩效评价自评报告

  一、基本情况

  (一)项目概况

  1.项目立项背景和目的

  根据州民政局经征求财政局等多部门意见,提交十一届州人民政府第四十一次常务会议,常务会议通过州民政局的意见,经过会议纪要贯彻实施,各级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为了全面建立红河州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解决残疾人特殊生活困难和长期照护困难,保障残疾人生存、发展权益,助推脱贫攻坚;建立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关爱特殊困难群体,提高残疾人生活质量。

  2. 主要内容及实施情况

  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以下简称两项补贴)制度,关系脱贫攻坚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大局。解决残疾人特殊生活困难和长期照护困难,保障残疾人生存发展权益,建立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提高残疾人生活质量,是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

  2020年4月,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民政厅、云南省残疾人联合会联合印发了《关于调整残疾人两项补贴标准的通知》(云财社﹝2020﹞47号),提标范围包括:享有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的残疾人,补助标准由每人每月5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70元;享有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一级残疾人,补助标准由每人每月7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80元;享有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二级残疾人,补助标准由每人每月4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70元。以上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及政策调整,自2020年5月1日起执行。

  红河州民政局以2020年数据测算,红河州2020年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人数为32347人,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人数为57642人。按照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70元/人/月,一级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80元/人/月,二级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70元/人/月发放。

  3.资金投入和使用情况

  2020年残疾人两项补贴专项资金年初申报预算543.74万元,实际到位资金543.74万元,资金到位率为100%,由财政直接拨付至各县市,由各县市负责发放。

  表1:资金拨付情况表

 

  (二)项目绩效目标

  红河州民政局残疾人两补补助经费项目绩效目标如下:

  (1)总目标

  根据州民政局经征求财政局等多部门意见,提交十一届州人民政府第四十一次常务会议,常务会议通过州民政局的意见,经过会议纪要贯彻实施,各级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为了建立完善红河州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事关脱贫攻坚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大局,对全州范围内贫困残疾人生活补贴32347人、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57642人。

  (2)产出指标

  1.数量指标:共完成贫困残疾人生活补贴32347人,按照每人每月70元,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人数57642人,评定为一级的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按照每人每月80元,评定为二级的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按照每人每月70元

  2.质量指标:社会化发放率达到100%

  3.时效指标:各项补贴及时发放

  (3)效益指标

  社会效益:推进社会文明进步,让残疾人的生活、护理有所改善

  (4)满意度指标

  享受补贴的残疾人满意程度达到90%以上

  (三)项目组织管理情况

  项目根据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建立了红河州政府领导、民政牵头、残联配合、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及职责划分,并明确规定了申领程序、补提资金发放、补提对象管理、保证措施。

  2020年4月,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民政厅、云南省残疾人联合会联合印发了《关于调整残疾人两项补贴标准的通知》(云财社﹝2020﹞47号),提标范围包括:享有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的残疾人,补助标准由每人每月5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70元;享有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一级残疾人,补助标准由每人每月7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80元;享有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二级残疾人,补助标准由每人每月4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70元。以上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及政策调整,自2020年5月1日起执行。

  1.工作机制及职责划分

  (1)建立红河州政府领导、民政牵头、残联配合、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把全面建立两项补贴制度作为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内容,纳入全州基本公共服务体系、残疾人事业发展、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内容,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和“民生惠民实事”范围,制订出台两项补贴制度实施方案,保障两项补贴工作长效开展。

  (2)州民政局履行主管部门职责,做好补贴资格审定、补贴发放、监督管理等工作,推进两项补贴制度与有关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社会保险制度有机衔接。

  (3)州财政局加强资金保障,及时足额安排补贴资金,确保两项补贴制度顺利实施。

  (4)州残联发挥代表、服务、管理职能作用,及时掌握残疾人需求,严格《残疾人证》发放管理,做到对象精准、阳光透明,确保资金使用效益最大化。

  (5)乡镇人民政府要做好两项补贴的政策咨询、申请受理、资格初审、信息报送、日常监管等工作。

  2.申领程序

  (1)申请。本着自愿申请的原则,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受理窗口提交书面申请,根据申请补贴项目分别填写《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申请审核登记表》《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申请审核登记表》。残疾人的法定监护人,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委托人可以代为办理申请事项。申请两项补贴应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并提交户口本、身份证、低保证原件及复印件等有关证明材料。

  (2)审核

  乡镇人民政府依托“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受理两项补贴申请。乡镇人民政府应自收到申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实际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后出具初审意见,并在乡镇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在申请审核登记表上签署初审意见。不符合条件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初审意见书面通知申请人或委托人。初审合格材料报送州残联进行有关审核。

  州残联应在收到乡镇人民政府初审合格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在申请审核登记表上签署审核意见。不符合条件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合格材料转送市民政局审定。

  (3)审批

  州民政局收到州残联提交的审核意见后,依托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残疾人家庭经济状况审核。审定合格的名单在州民政局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在申请登记表上签署审定意见,作出审批决定。公示有异议的,应按照初审程序重新组织调查核实。不符合条件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审定意见书面通知市残联。审定合格材料报送州财政局申请拨付资金。

  3.补贴资金发放

  补贴资格审定合格的残疾人自递交申请当月计发补贴。两项补贴实行社会化发放,严格按照“残联审核、民政审定、财政部门核拨资金、金融机构代发到人”的规程,实行国库统一集中支付制度,减少中间环节,规范发放名称,于每月 10 日前通过经办金融机构转账存入本人账户或监护人账户。实行涉农资金“一卡(折)通”的地方,应当将补贴资金纳入“一卡(折)通”统一发放。特殊情况下需要直接发放现金的,要制订专门的监管办法并报州民政局和州财政局备案,杜绝冒领、重复领取、克扣等现象。

  4.补贴对象管理

  (1)各乡镇、州属有关部门要统筹建立两项补贴工作信息网络平台,建立工作台账,加强对基本信息的实时监测、比对、归纳分析和动态管理,不断提高工作效率。两项补贴对象范围、总人数、拟新增人数、具体补贴标准、补贴时间和资金支出情况,应按月上报州民政局、州财政局、州残联,作为加强管理的重要依据。

  (2)两项补贴对象姓名、补贴类型、补贴金额等基本信息,应在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长期居住地公示,公示内容要保护残疾人隐私,不得公开与残疾人补贴审核无关的信息。

  (3)两项补贴实行动态管理制度。采取残疾人主动申报和发放部门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建立两项补贴定期复核制度,实行应补尽补、应退则退的动态管理,及时将不符合条件的对象退出补贴范围。定期复核内容包括申请人资格条件是否发生变化、补贴是否及时足额发放到位等。原则上低保家庭困难残疾人定期复核和低保对象复核同步进行,重度残疾人可每年复核1次。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停止发放两项补贴:

  1)残疾人死亡的;

  2)残疾人户籍迁出我州的;

  3)残疾人家庭经济状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享受低保条件的;

  4)发现申请材料弄虚作假的;

  5)其他不符合发放条件的。

  二、绩效评价工作开展情况

  (一)绩效评价目的、对象和范围。

  对红河州民政局两补补助资金项目2020年绩效支出预算执行情况、部门管理情况、职责履行情况、绩效目标实现等情况做出分析及评价;了解项目预算资金的使用情况和取得的效果,总结预算管理经验,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部门管理,完善预算管理办法,为指导预算编制和完成绩效目标、优化财政支出结构提供决策参考和依据。

  (二)绩效评价原则、依据、评价指标体系(附表说明)、评价方法、评价标准、评价抽样等。

  1.绩效评价原则

  按《财政部关于印发< 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20〕10号)的规定,绩效评价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科学公正原则。绩效评价应当运用科学合理的方法,按照规范的程序,对项目绩效进行客观、公正的反映。

  (2)统筹兼顾原则。单位自评、部门评价和财政评价应职责明确,各有侧重,相互衔接。单位自评应由项目单位自主实施,即“谁支出、谁自评”。部门评价和财政评价应在单位自评的基础上开展,必要时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实施。

  (3)激励约束原则。绩效评价结果应与预算安排、政策调整、改进管理实质性挂钩,体现奖优罚劣和激励相容导向,有效要安排,低效要压减,无效要问责。

  (4)公开透明原则。绩效评价结果应依法依规公开,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2.绩效评价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2014年修订);

  (2)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 云南省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云财绩〔2020〕11号);

  (3)项目其他相关依据文件。

  3.评价指标体系

  相关评价指标体系详见附件5:2020年预算项目支出绩效自评表-残疾人两补补助资金。

  4.绩效评价方法

  本次绩效跟踪评价采用定量与定性相结合,对收集的相关基础资料和数据信息,在归集、整理、分析的基础上,运用资料审阅法、实地查勘法、分析比较法、访谈法、公众问卷调查法等,系统、科学的反映拟评价项目综合绩效情况。

  (1)审阅资料

  查阅被评价项目有关立项申报等文件及报表等资料,项目管理情况、资金管理情况,可以要求被评价单位和相关人员做出必要的说明,对需要非现场调查的问题做好记录。

  查阅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等,检查资金到位情况,资金拨付、支出情况,相关会计制度执行情况,是否存在违规现象,对预算执行情况、资金拨付执行情况、资金使用规范情况、主要项目内容完成情况进行检查。

  (2)比较分析法

  依据下达的预算,对照项目实际完成内容,评价实际实施内容与批复预算的完成等情况;依据相关政策文件,评价项目是否按照项目管理办法等文件执行;依据项目资金计划文件和凭证,评价项目资金下拨、到位及使用等情况;将项目绩效目标与实施结果对比分析,判断项目目标的实现情况;将项目预期的效益与实施效果数据进行对比分析,结合开展问卷调查,评价项目预期效益实现程度。

  5.评价标准

  绩效评价标准通常包括计划标准、行业标准、历史标准等,用于对绩效指标完成情况进行比较。

  (一)计划标准。指以预先制定的目标、计划、预算、定额等作为评价标准。

  (二)行业标准。指参照国家公布的行业指标数据制定的评价标准。

  (三)历史标准。指参照历史数据制定的评价标准,为体现绩效改进的原则,在可实现的条件下应当确定相对较高的评价标准。

  (四)财政部门和预算部门确认或认可的其他标准。

  (三)绩效评价工作过程

  1.前期准备

  按照自评评分表,填报该项目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和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完成自评评分。

  2.组织实施

  为落实好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我局成立了部门预算绩效评价工作领导小组,由局长任组长,相关副局长为副组长,各科室负责人为成员,办公室设在局规划财务科,具体落实绩效管理工作,组织和协调各科室开展绩效自评工作,填报项目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和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完成自评评分,撰写绩效自评报告。

  3.分析评价

  根据项目实施情况业务资料、财务资料和统计数据,对项目绩效目标设定的合理性,预算执行的合法合规性,项目产出和效果的真实性、相关性等方面进行全面详细分析,2020年残疾人两补补助资金项目绩效自评得分98分,自评评价结果为“优”。

  三、综合评价情况及评价结论(附相关自评表)

  (一)绩效评价综合结论

  残疾人两补补助资金从项目资金的落实到业务管理、财务管理都严格按照财政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共性指标表的要求执行,项目产出的效果和效益也比较符合指标要求,综合实际情况,残疾人两补补助资金绩效评价共性指标表评分为98分,具体评分情况详见附件5。

  绩效目标实现情况

  2020年共完成贫困残疾人生活补贴32347人,按照每人每月70元,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人数57642人,评定为一级的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按照每人每月80元,评定为二级的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按照每人每月70元,各项资金及时拨付。具体完成情况详见表2。

  表2.绩效目标实现完成情况表

 

  四、绩效评价指标分析

  (一)项目决策情况分析。

  根据2015年9月,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2号),意见包括了总体要求、主要内容、申领程序和管理办法、保障办法等。意见要求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自2016年1月1日起全面实施。各地要结合实际制定贯彻实施办法,推进落实相关工作。2020年4月,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民政厅、云南省残疾人联合会联合印发了《关于调整残疾人两项补贴标准的通知》(云财社﹝2020﹞47号)的两个文件为立项依据,制定了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国民经济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行业发展规划和政策要求。立项程序已经通过必要的可行性研究,设定了最能体现相关项目的绩效目标,如贫困残疾人生活补贴32347人,按照每人每月70元,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人数57642人,评定为一级的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按照每人每月80元,评定为二级的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按照每人每月70元,各项资金及时拨付。绩效目标设定与资金量相匹配。根据红河州州本级2020年财政预算安排,共下达13个县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补助资金543.74万元。

  (二)项目过程情况分析

  根据红河州州本级2020年财政预算安排,共下达13个县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补助资金543.74万元,已全部到位。资金使用符合国家财经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以及有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并制定了相应的财务和业务管理制度,保证资金不存在截留、挤占、挪用、虚列支出的情况。

  (三)项目产出情况分析

  1.产出数量

  2020年共完成贫困残疾人生活补贴32347人,按照每人每月70元,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人数57642人,评定为一级的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按照每人每月80元,评定为二级的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按照每人每月70元。

  2.质量达标率

  社会化发放率达到100%。

  3.完成及时性

  各项补贴资金及时发放。

  (四)项目效益情况分析

  1.实施效益

  根据红河州州本级2020年财政预算安排,共下达13个县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补助资金543.74万元,已全部到位,有效改善了13个县市残疾人生活保障和护理问题。

  2.满意度

  使13个县市享受残疾人补贴的满意程度达到90%以上。

  五、主要经验及做法

  民政局、州财政局精诚合作,协同配合,共同做好残疾人员的保障工作。操作程序科学规范,资金及时到位,服务周到,群众满意。确保残疾人基本生活。建议州财政加大资金投入,严格管理,确保预算,筑牢民生底线。

  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一)绩效目标设置不够充分细化。该项目虽然设定了最能体现项目的绩效指标,但还是存在绩效指标设置不够充分细化、量化的情况

  (二)各部门、乡镇、街道对残疾人工作的重视度不够,没有及时和合医办对接,通知未参合残疾人。

  七、有关建议

  (一)进一步加强年初绩效目标设定管理,提高绩效管理水平。提高对预算绩效管理的认识,充分理解财政绩效评价指标体系,注重绩效目标、评价指标的关联性,依据部门职责和年度工作重点,更加科学合理地确定部门绩效目标和评价目标。

  (二)加大政策宣传。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介加大宣传,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引导全社会关心、关爱残疾人。要充分考虑残疾人的特殊情况和实际困难,采取灵活多样形式进行政策宣传解读,确保残疾人及其家属知晓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内容,了解基本申领程序和要求。要及时做好残疾人两项补贴政策解释工作,协助符合条件的残疾人便捷办理相关手续。

  八、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无

  红河州民政局

  2021年1月27日

  城乡低保管理经费项目支出绩效评价自评报告

  一、基本情况

  (一)项目概况

  1.项目立项背景和目的

  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3〕42号、《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红政办发〔2014〕170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19〕42号等,为了确保辖区范围内困难群众基本生存权益,按政策筹集资金,按时发放到位,落实好国家政策规定,把低保资金按时按规定发放到困难群众手里。

  2.主要内容及实施情况

  全面建立城乡低保管理制度,关系脱贫攻坚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大局。解决城乡低保人群特殊生活困难和长期照护困难,保障低保人群生存发展权益,建立低保人群社会保障体系,提高城乡低保人群生活质量,是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

  城乡低保管理经费由红河州民政局使用,按照《红河州民政局财务制度》等进行管理和使用。

  按照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十二五”期间促进城镇居民增收的意见》(云发〔2011〕17号)要求,从2014年1月起,我州城乡低保人均补助水平继续提高15%,其中:城市低保在原来的基础上增加36元,达到263元/人/月;农村低保在原来的基础上增加16元,达到124元/人/月。

  3.资金投入和使用情况

  2020年城乡低保管理经费年初申报预算56.00万元,实际到位资金56.00万元,资金到位率为100%。具体使用情况详见表1:资金拨付情况表

 

  (二)项目绩效目标

  红河州城乡低保管理项目绩效目标如下:

  (1)总目标

  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3〕42号、《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红政办发〔2014〕170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19〕42号等,为了确保辖区范围内困难群众基本生存权益,按政策筹集资金,按时发放到位,落实好国家政策规定,把低保资金按时按规定发放到困难群众手里。

  (2)产出指标

  1.数量指标:共完成深入县市开展督导低保工作2次

  2.质量指标:经费使用支出覆盖低保工作服务事项达到85%以上

  3.时效指标:各项资金及时拨放

  (3)效益指标

  经济效益:城乡低保管理费用支出对当地经济发展起到一定作用

  社会效益:城乡低保对象生活水平得到稳步提升

  (4)满意度指标

  非低保用户和低保用户满意程度达到85%以上

  (三)项目组织管理情况

  1.工作机制及职责划分

  (1)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设立社会救助经办机构,落实经办人员,在便民服务场所设置社会救助受理窗口,建立多部门合作办理机制,具体负责有关社会救助的申请受理、调查审核。

  (2)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本区域的有关社会救助工作。

  (3)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将社会救助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同时应视发展需要适时组织编制社会救助相关专项规划。建立健全政府领导、民政部门牵头、有关部门配合、社会力量参与的社会救助工作协调机制,完善社会救助资金保障机制,落实社会救助工作机构及人员编制。

  2.申领程序

  (1)申请。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

  (2)审批

  1.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接到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并经民主评议后提出初审意见。初审结果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7天无异议后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

  2.县级民政部门应在收到初审意见和有关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批意见。对符合条件的,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7天无异议后给予批准; 对公示有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应在10个工作日内重新组织核实上报,由县级民政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并对拟批准的申请重新公示7天;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在作出不予批准决定5个工作日内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3.补贴资金发放

  对批准获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县级民政部门按照保障标准的差额或分类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

  最低生活保障金应按月实行社会化发放,无金融服务网点的乡镇,农村低保金可以按季度发放,于每季度初10日前发放到户。

  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后生活仍有困难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可在给予最高档次补助金额的基础上,再统筹考虑采取高龄补贴、孤儿救助、临时救助等必要措施增强生活保障。

  二、绩效评价工作开展情况

  (一)绩效评价目的、对象和范围。

  对红河州民政局城乡低保管理支出项目2020年绩效支出预算执行情况、部门管理情况、职责履行情况、绩效目标实现等情况做出分析及评价;了解项目预算资金的使用情况和取得的效果,总结预算管理经验,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部门管理,完善预算管理办法,为指导预算编制和完成绩效目标、优化财政支出结构提供决策参考和依据。

  (二)绩效评价原则、依据、评价指标体系(附表说明)、评价方法、评价标准、评价抽样等。

  1.绩效评价原则

  按《财政部关于印发< 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20〕10号)的规定,绩效评价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科学公正原则。绩效评价应当运用科学合理的方法,按照规范的程序,对项目绩效进行客观、公正的反映。

  (2)统筹兼顾原则。单位自评、部门评价和财政评价应职责明确,各有侧重,相互衔接。单位自评应由项目单位自主实施,即“谁支出、谁自评”。部门评价和财政评价应在单位自评的基础上开展,必要时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实施。

  (3)激励约束原则。绩效评价结果应与预算安排、政策调整、改进管理实质性挂钩,体现奖优罚劣和激励相容导向,有效要安排,低效要压减,无效要问责。

  (4)公开透明原则。绩效评价结果应依法依规公开,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2.绩效评价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2014年修订);

  (2)《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

  (3)《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3〕42号)

  (4)《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印发〈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2〕171号)

  (3)项目其他相关依据文件。

  3.评价指标体系

  相关评价指标体系详见附件5:2020年预算项目支出绩效自评表-城乡低保管理经费。

  4.绩效评价方法

  本次绩效跟踪评价采用定量与定性相结合,对收集的相关基础资料和数据信息,在归集、整理、分析的基础上,运用资料审阅法、实地查勘法、分析比较法、访谈法、公众问卷调查法等,系统、科学的反映拟评价项目综合绩效情况。

  (1)审阅资料

  查阅被评价项目有关立项申报等文件及报表等资料,项目管理情况、资金管理情况,可以要求被评价单位和相关人员做出必要的说明,对需要非现场调查的问题做好记录。

  查阅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等,检查资金到位情况,资金拨付、支出情况,相关会计制度执行情况,是否存在违规现象,对预算执行情况、资金拨付执行情况、资金使用规范情况、主要项目内容完成情况进行检查。

  (2)比较分析法

  依据下达的预算,对照项目实际完成内容,评价实际实施内容与批复预算的完成等情况;依据相关政策文件,评价项目是否按照项目管理办法等文件执行;依据项目资金计划文件和凭证,评价项目资金下拨、到位及使用等情况;将项目绩效目标与实施结果对比分析,判断项目目标的实现情况;将项目预期的效益与实施效果数据进行对比分析,结合开展问卷调查,评价项目预期效益实现程度。

  5.评价标准

  绩效评价标准通常包括计划标准、行业标准、历史标准等,用于对绩效指标完成情况进行比较。

  (一)计划标准。指以预先制定的目标、计划、预算、定额等作为评价标准。

  (二)行业标准。指参照国家公布的行业指标数据制定的评价标准。

  (三)历史标准。指参照历史数据制定的评价标准,为体现绩效改进的原则,在可实现的条件下应当确定相对较高的评价标准。

  (四)财政部门和预算部门确认或认可的其他标准。

  (三)绩效评价工作过程

  1.前期准备

  按照自评评分表,填报该项目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和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完成自评评分。

  2.组织实施

  为落实好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我局成立了部门预算绩效评价工作领导小组,由局长任组长,相关副局长为副组长,各科室负责人为成员,办公室设在局规划财务科,具体落实绩效管理工作,组织和协调各科室开展绩效自评工作,填报项目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和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完成自评评分,撰写绩效自评报告。

  3.分析评价

  根据项目实施情况业务资料、财务资料和统计数据,对项目绩效目标设定的合理性,预算执行的合法合规性,项目产出和效果的真实性、相关性等方面进行全面详细分析,2020年城乡低保管理经费项目绩效自评得分97分,自评评价结果为“优”。

  三、综合评价情况及评价结论(附相关自评表)

  (一)绩效评价综合结论

  城乡低保管理经费从项目资金的落实到业务管理、财务管理都严格按照财政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共性指标表的要求执行,项目产出的效果和效益也比较符合指标要求,综合实际情况,城乡低保管理经费绩效评价共性指标表评分为97分,具体评分情况详见附件5。

  (二)绩效目标实现情况

  2020年共完成深入县市开展督导低保工作2次、经费使用支出覆盖低保工作服务事项达到85%以上、各项资金及时拨放、城乡低保管理费用支出对当地经济发展起到一定作用、生活水平得到稳步提升。具体完成情况详见表2。

  表2.绩效目标实现完成情况表

 

  四、绩效评价指标分析

  (一)项目决策情况分析。

  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3〕42号、《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红政办发〔2014〕170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19〕42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城乡低保工作管理,申请城乡低保工作经费用于低保入户调查、低保政策宣传和对各县市低保工作监督指导等。

  根据红河州州本级2020年财政预算安排,共下达城乡低保管理经费56.00万元。

  (二)项目过程情况分析

  根据红河州州本级2020年财政预算安排,共下达城乡低保管理经费56万元,已全部到位,2020年支持56万元,主要用于办公费23.9万元,印刷费0.56万元、手续费0.001元、差旅费0.54元、会议费5万元、培训费8万元、委托业务费5万元、办公设备购置13万元。资金使用符合国家财经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以及有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并制定了相应的财务和业务管理制度,保证资金不存在截留、挤占、挪用、虚列支出的情况。

  (三)项目产出情况分析

  1.产出数量

  共完成深入县市开展督导低保工作2次。

  2.质量达标率

  经费使用支出覆盖低保工作服务事项达到85%以上。

  3.完成及时性

  各项补贴资金及时拨放。

  (四)项目效益情况分析

  1.实施效益

  根据红河州州本级2020年财政预算安排,共下达城乡低保管理经费56.00万元,已全部到位,有效改善了州本级城乡居民的生活水平。

  2.满意度

  使非低保户和低保户的满意程度达到85%以上。

  五、主要经验及做法

  民政局、州财政局精诚合作,协同配合,共同做好城乡低保人员的保障工作。操作程序科学规范,资金及时到位,服务周到,群众满意。确保城乡低保人员的基本生活。建议州财政加大资金投入,严格管理,确保预算,筑牢民生底线。

  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一)绩效目标设置不够充分细化。该项目虽然设定了最能体现项目的绩效指标,但还是存在绩效指标设置不够充分细化、量化的情况。

  (二)各县市对城乡低保宣传力度不够,人民群众对政策知晓率偏低。

  七、有关建议

  (一)进一步加强年初绩效目标设定管理,提高绩效管理水平。提高对预算绩效管理的认识,充分理解财政绩效评价指标体系,注重绩效目标、评价指标的关联性,依据部门职责和年度工作重点,更加科学合理地确定部门绩效目标和评价目标。

  (二)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规范操作程序。要广泛宣传低保工作的各项方针政策,争取全社会对城乡低保工作的理解和支持。完善低保制度,规范低保流程,加强低保监督。严格按照城乡低保评定程序规范化操作,真正做到有章可循、有规可依,减少流程操作中人为因素的干扰。

  八、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无

  红河州民政局

  2021年1月27日

  城乡最低生活保障配套经费项目支出绩效评价自评报告

  一、基本情况

  (一)项目概况

  1.项目立项背景和目的

  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3〕42号;《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红政办发〔2014〕170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19〕42号等,为了使全州困难群众得到有效救助,解决他们的生活困难和应急困难,达到维护社会稳定的目标,按照要求进行配套。

  2.主要内容及实施情况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13〕42号)精神,要以保障和改善民主为主题,以强化责任为主线,坚持保基本、可持续、重公正、求时效的方针,努力构造标准科学、对象准确、待遇公正、进出有序的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格局,切实维护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权益。解决城乡低保人民特殊生活困难和长期照护困难,保障低保人民生存发展权益,建立低保人群社会保障体系,提高城乡低保人民生活质量,是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

  城乡最低生活保障配套经费由财政直接拨付给各县市。

  3.资金投入和使用情况

  2020年城市最低生活保障配套经费年初申报预算5998万元,实际到位资金5998万元,资金到位率为100%。资金由财政直接拨付给13个县市,具体分配资金详见表1。

  表1:资金分配情况表

 

  (二)项目绩效目标

  红河州城乡最低生活保障配套经费项目绩效目标如下:

  (1)总目标

  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3〕42号;《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红政办发〔2014〕170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19〕42号等,为了使全州困难群众得到有效救助,解决他们的生活困难和应急困难,达到维护社会稳定的目标 。

  (2)产出指标

  1.数量指标:完成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覆盖面100%

  2.质量指标:低保人员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全面完成

  3.时效指标:补助标准30天内确定、各类补助资金及时发放

  4.成本指标: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补助标准全部达标

  (3)效益指标

  社会效益:城乡低保对象生活水平得到稳步提升、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的居民对政策知晓率达到80%以上

  可持续影响:城乡低保对象准确率逐步提高,各项城乡低保制度不断完善

  (4)满意度指标

  对低保工作满意程度达到85%以上

  (三)项目组织管理情况

  红河州民政局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属于民生民意项目,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3〕42号;《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红政办发〔2014〕170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19〕42号文件精神开展城乡低保工作,严防社会救助领域腐败,严格动态管理。

  1.受理审核审批程序规范。

  一是申请。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申请人也可向受乡镇人民政府委托的户籍所在村(居)委会提出申请,村(居)委会负责收集资料,并代为提交申请。申请人提交申请的同时要提交相关材料,并对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二是审核。乡镇人民政府是审核最低生活保障申请的责任主体,对所有申请家庭进行100%入户调查,村(居)委会指定专人协助开展调查工作。调查人员详细核查申请材料以及各项声明事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调查结束后,调查人员和申请人将在入户调查表上签字确认。

  三是评议。入户调查结束后,乡镇人民政府组织评议小组进行评议。参会评议小组成员总人数2/3以上,评议结果达到2/3以上参会人员同意有效。评议小组成员与申请人家庭有直系亲属关系的,应当回避。

  四是审批。州民政部门是最低生活保障审批的责任主体,在作出审批决定前,对全面审查乡镇人民政府上报的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含民主评议结果),并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入户抽查。杜绝不经调查直接将任何群体或个人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五是公示。审核公示:乡镇人民政府在入户调查、审核、评议后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公示期满后,乡镇人民政府将审核意见连同申请资料、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民主评议、公示情况等有关资料报市民政部门审批。审批公示:州民政部门应当对拟批准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申请人姓名、家庭成员、收入情况、拟保障金额等,公示期不少于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批准给予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对公示有异议的,州民政部门将重新组织调查核实,在2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并对拟批准的申请家庭重新公示。长期公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家庭成员、收入情况、保障金额等在其居住地长期公示。

  2.按比入户调查逢进必核。

  红河州严格落实城乡低保政策,按照乡镇人民政府是审核最低生活保障申请的责任主体,对所有申请家庭进行100%入户调查,村(居)委会指定专人协助开展调查和州民政部门是最低生活保障审批的责任主体,对全面审查乡镇人民政府上报的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含民主评议结果),并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入户抽查的原则开展低保审核审批工作。

  坚持做到逢进必核:一是网络信息核对。通过网络核对信息平台对核对对象收入和财产信息进行核对;二是离线信息核对。对部门间暂不具备建立信息网络条件的,采用加密离线信息传输方式,对核对对象收入和财产信息进行核对;三是实地调查核对。对无法采取网络和离线方式核对的,由乡镇人民政府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对核对对象收入和财产信息进行核对。通过落实逢进必核工作要求,及时掌握了城乡低保申请人、特困人员供养救助对象、临时救助对象的财产收入,提高了救助精准性,使社会救助工作更加规范和准确。

  3.实现社会化发放救助金。

  红河州城乡低保救助资金严格按照政策要求,实行社会化发放。全州低保对象统一办理农村信用社银行卡(存折),并将银行账号录入《云南省城乡救助信息系统》中,每月由市民政局社会救助科从系统中提取低保对象信息数据,造册提交财务监督科对接银行将低保金对照低保对象账号发放。

  二、绩效评价工作开展情况

  (一)绩效评价目的、对象和范围。

  按照项目决策、项目过程、项目产出、项目绩效四个指标,对资金支出行为过程及其效果进行综合评价和判断,评价资金使用的科学性、合理性和有效性,分析存在的问题,为以后年度预算编制提供参考依据,促进资金使用绩效提高。

  (二)绩效评价原则、依据、评价指标体系(附表说明)、评价方法、评价标准、评价抽样等。

  1.绩效评价原则

  按《财政部关于印发< 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20〕10号)的规定,绩效评价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科学公正原则。绩效评价应当运用科学合理的方法,按照规范的程序,对项目绩效进行客观、公正的反映。

  (2)统筹兼顾原则。单位自评、部门评价和财政评价应职责明确,各有侧重,相互衔接。单位自评应由项目单位自主实施,即“谁支出、谁自评”。部门评价和财政评价应在单位自评的基础上开展,必要时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实施。

  (3)激励约束原则。绩效评价结果应与预算安排、政策调整、改进管理实质性挂钩,体现奖优罚劣和激励相容导向,有效要安排,低效要压减,无效要问责。

  (4)公开透明原则。绩效评价结果应依法依规公开,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2.绩效评价依据

  (1)《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3〕42号;

  (2)《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红政办发〔2014〕170号)

  (3)项目其他相关依据文件。

  3.评价指标体系

  相关评价指标体系详见附件5:2020年预算项目支出绩效自评表-城乡最低生活保障配套经费。

  4.绩效评价方法

  本次绩效跟踪评价采用定量与定性相结合,对收集的相关基础资料和数据信息,在归集、整理、分析的基础上,运用资料审阅法、实地查勘法、分析比较法、访谈法、公众问卷调查法等,系统、科学的反映拟评价项目综合绩效情况。

  (1)审阅资料

  查阅被评价项目有关立项申报等文件及报表等资料,项目管理情况、资金管理情况,可以要求被评价单位和相关人员做出必要的说明,对需要非现场调查的问题做好记录。

  查阅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等,检查资金到位情况,资金拨付、支出情况,相关会计制度执行情况,是否存在违规现象,对预算执行情况、资金拨付执行情况、资金使用规范情况、主要项目内容完成情况进行检查。

  (2)比较分析法

  依据下达的预算,对照项目实际完成内容,评价实际实施内容与批复预算的完成等情况;依据相关政策文件,评价项目是否按照项目管理办法等文件执行;依据项目资金计划文件和凭证,评价项目资金下拨、到位及使用等情况;将项目绩效目标与实施结果对比分析,判断项目目标的实现情况;将项目预期的效益与实施效果数据进行对比分析,结合开展问卷调查,评价项目预期效益实现程度。

  5.评价标准

  绩效评价标准通常包括计划标准、行业标准、历史标准等,用于对绩效指标完成情况进行比较。

  (一)计划标准。指以预先制定的目标、计划、预算、定额等作为评价标准。

  (二)行业标准。指参照国家公布的行业指标数据制定的评价标准。

  (三)历史标准。指参照历史数据制定的评价标准,为体现绩效改进的原则,在可实现的条件下应当确定相对较高的评价标准。

  (四)财政部门和预算部门确认或认可的其他标准。

  (三)绩效评价工作过程

  1.前期准备

  按照自评评分表,填报该项目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和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完成自评评分。

  2.组织实施

  为落实好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我局成立了部门预算绩效评价工作领导小组,由局长任组长,相关副局长为副组长,各科室负责人为成员,办公室设在局规划财务科,具体落实绩效管理工作,组织和协调各科室开展绩效自评工作,填报项目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和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完成自评评分,撰写绩效自评报告。

  3.分析评价

  根据项目实施情况业务资料、财务资料和统计数据,对项目绩效目标设定的合理性,预算执行的合法合规性,项目产出和效果的真实性、相关性等方面进行全面详细分析,2020年城乡最低生活保障配套经费项目绩效自评得分97分,自评评价结果为“优”。

  三、综合评价情况及评价结论(附相关自评表)

  (一)绩效评价综合结论

  城乡最低生活保障配套经费从项目资金的落实到业务管理、财务管理都严格按照财政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共性指标表的要求执行,项目产出的效果和效益也比较符合指标要求,综合实际情况,城乡最低生活保障配套经费绩效评价共性指标表评分为97分,具体评分情况详见附件5。

  (二)绩效目标实现情况

  2020年共完成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覆盖面100%、低保人员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全面完成、补助标准30天内确定、各类补助资金及时发放、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补助标准全部达标、城乡低保对象生活水平得到稳步提升、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的居民对政策知晓率达到80%以上、城乡低保对象准确率逐步提高,各项城乡低保制度不断完善。具体完成情况详见表2。

  表2.绩效目标实现完成情况表

 

  四、绩效评价指标分析

  (一)项目决策情况分析。

  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3〕42号;《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红政办发〔2014〕170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19〕42号等,为了使全州困难群众得到有效救助,解决他们的生活困难和应急困难,达到维护社会稳定的目标。

  根据红河州州本级2020年财政预算安排,共下达城乡最低生活保障配套经费5998万元。

  (二)项目过程情况分析

  根据红河州州本级2020年财政预算安排,由财政直接拨付给13个县市,拨付资金为5998万元,已全部拨付,其中个旧686万元、开远270万元、蒙自62万元、建水97万元、石屏414万元、弥勒112万元、泸西361万元、屏边401万元、河口363万元、金平778万元、元阳1100万元、红河771万元、绿春583万元。资金使用符合国家财经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以及有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并制定了相应的财务和业务管理制度,保证资金不存在截留、挤占、挪用、虚列支出的情况。

  (三)项目产出情况分析

  1.产出数量

  完成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覆盖面100%

  2.质量达标率

  低保人员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全面完成

  3.完成及时性

  补助标准30天内确定、各类补助资金及时发放

  4.成本指标: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补助标准全部达标

  (四)项目效益情况分析

  1.实施效益

  城乡低保对象生活水平得到稳步提升、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的居民对政策知晓率达到80%以上、城乡低保对象准确率逐步提高,各项城乡低保制度不断完善。

  2.满意度

  对低保工作满意程度达到90%

  五、主要经验及做法

  民政局、州财政局精诚合作,协同配合,共同做好城乡低保人员的保障工作。操作程序科学规范,资金及时到位,服务周到,群众满意。确保城乡最低生活保障人员的基本生活。建议州财政加大资金投入,严格管理,确保预算,筑牢民生底线。

  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一)绩效目标设置不够充分细化。该项目虽然设定了最能体现项目的绩效指标,但还是存在绩效指标设置不够充分细化、量化的情况。

  (二)各县市对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宣传力度不够,人民群众对政策知晓率偏低。

  七、有关建议

  (一)进一步加强年初绩效目标设定管理,提高绩效管理水平。提高对预算绩效管理的认识,充分理解财政绩效评价指标体系,注重绩效目标、评价指标的关联性,依据部门职责和年度工作重点,更加科学合理地确定部门绩效目标和评价目标。

  (二)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规范操作程序。要广泛宣传低保工作的各项方针政策,争取全社会对城乡低保工作的理解和支持。完善低保制度,规范低保流程,加强低保监督。严格按照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评定程序规范化操作,真正做到有章可循、有规可依,减少流程操作中人为因素的干扰。

  八、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无

  红河州民政局

  2021年1月27日

  红河州民政局2020年村干部基本待遇补助资金项目支出绩效评价自评报告

  一、基本情况

  (一)项目概况

  1.项目立项背景和目的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切实加强农村基层干部队伍建设,进一步调动广大农村基层干部在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中的积极性、主动性,根据《关于建立红河州村干部岗位补贴长效机制的通知》(红组发〔2019〕3号)文件精神,村干部基本报酬按照不低于所在县市上年度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两倍标准核定。省州财政按照每个行政村4人(边境县5人)纳入补助范围,具体是:在职村党组织书记、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兼文书)、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和临国境线村的武装干事。省级财政按照全省上年度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两倍标准的70%对村干部基本报酬给予补助,州级按照10%的比例配套。

  2. 主要内容及实施情况

  2020年预算申请村干部基本待遇补助资金704.36万元,用于发放4703人村干部基本待遇补助,进一步调动广大农村基层干部在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中的积极性、主动性。

  3.资金投入和使用情况

  2020年村干部基本待遇补助资金年初申报预算704.36万元,实际下达到位资金704.36万元,资金到位率为100%,2020年9月21日由财政直接拨付至各县市,由各县市负责发放。其中:下达蒙自市80.90万元、个旧市74.32万元、开远市47.98万元、建水县128.88万元、石屏县105.36万元、弥勒市95.95万元、泸西县67.73万元、屏边县71.49万元、河口县31.75万元。

  (二)项目绩效目标

  红河州民政局村干部基本待遇补助项目绩效目标如下:

  (1)总目标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切实加强农村基层干部队伍建设,进一步调动广大农村基层干部在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中的积极性、主动性,根据云组发〔2018〕17号、红组发〔2019〕3号文件精神。对4703人村干部进行基本待遇补助。

  (2)产出指标

  1.数量指标:共发放补助人数4703人。

  2.质量指标:社会化发放率达到100%。

  3.成本指标:补助标准达标率达到100%。

  4.时效指标:补助资金发放及时率达到100%。

  (3)效益指标

  社会效益:调动农村基层干部在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中的积极性、主动性。

  (4)满意度指标

  享受补贴的村委会干部满意程度达到90%以上

  (三)项目组织管理情况

  根据省委组织部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建立村干部岗位补贴长效机制的通知》(云组发〔2018〕17号)、《关于建立红河州村干部岗位补贴长效机制的通知》(红组发〔2019〕3号)要求,村党组织书记基本报酬按照不低于所在县市上年度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两倍标准核定(上年度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全省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县市,按照全省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核定),并随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每年调整一次,其他村干部的基本报酬由各地按照村党组织书记基本报酬的一定比例确定,但不得低于全省上年度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两倍标准。

  项目资金按照《红河州民政局专项资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专款专用。

  二、绩效评价工作开展情况

  (一)绩效评价目的、对象和范围。

  按照项目决策、项目过程、项目产出、项目绩效四个指标,对资金支出行为过程及其效果进行综合评价和判断,评价资金使用的科学性、合理性和有效性,分析存在的问题,为以后年度预算编制提供参考依据,促进资金使用绩效提高。

  (二)绩效评价原则、依据、评价指标体系(附表说明)、评价方法、评价标准、评价抽样等。

  1.绩效评价原则

  按《财政部关于印发< 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20〕10号)的规定,绩效评价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科学公正原则。绩效评价应当运用科学合理的方法,按照规范的程序,对项目绩效进行客观、公正的反映。

  (2)统筹兼顾原则。单位自评、部门评价和财政评价应职责明确,各有侧重,相互衔接。单位自评应由项目单位自主实施,即“谁支出、谁自评”。部门评价和财政评价应在单位自评的基础上开展,必要时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实施。

  (3)激励约束原则。绩效评价结果应与预算安排、政策调整、改进管理实质性挂钩,体现奖优罚劣和激励相容导向,有效要安排,低效要压减,无效要问责。

  (4)公开透明原则。绩效评价结果应依法依规公开,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2.绩效评价依据

  (1)财政部关于印发(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20〕10号);

  (2)《云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管理的通知》(云财绩〔2013〕46号);

  (3)《财政部关于印发〈预算绩效管理评价指标体系框架〉的通知》(财预〔2013〕53号);

  (4)《红河州州级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云财预〔2015〕97号);

  (5)《中共红河州委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省委深化边疆党建长廊建设意见的通知》红办发〔2017〕109号。

  3.评价指标体系

  相关评价指标体系详见附件5:2020年预算项目支出绩效自评表。

  4.绩效评价方法

  本次绩效跟踪评价采用定量与定性相结合,对收集的相关基础资料和数据信息,在归集、整理、分析的基础上,运用资料审阅法、实地查勘法、分析比较法、访谈法、公众问卷调查法等,系统、科学的反映拟评价项目综合绩效情况。

  (1)审阅资料

  查阅被评价项目有关立项申报等文件及报表等资料,项目管理情况、资金管理情况,可以要求被评价单位和相关人员做出必要的说明,对需要非现场调查的问题做好记录。

  查阅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等,检查资金到位情况,资金拨付、支出情况,相关会计制度执行情况,是否存在违规现象,对预算执行情况、资金拨付执行情况、资金使用规范情况、主要项目内容完成情况进行检查。

  (2)比较分析法

  依据下达的预算,对照项目实际完成内容,评价实际实施内容与批复预算的完成等情况;依据相关政策文件,评价项目是否按照项目管理办法等文件执行;依据项目资金计划文件和凭证,评价项目资金下拨、到位及使用等情况;将项目绩效目标与实施结果对比分析,判断项目目标的实现情况;将项目预期的效益与实施效果数据进行对比分析,结合开展问卷调查,评价项目预期效益实现程度。

  5.评价标准

  单位自评指标的权重由各单位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确定。原则上预算执行率和一级指标权重统一设置为: 预算执行率10%、产出指标50%、效益指标30%、服务对象满意度指标10%。如有特殊情况,一级指标权重可做适当调整。二、三级指标应当根据指标重要程度、项目实施阶段等因素综合确定,准确反映项目的产出和效益。

  绩效评价标准通常包括计划标准、行业标准、历史标准等,用于对绩效指标完成情况进行比较。

  (一)计划标准。指以预先制定的目标、计划、预算、定额等作为评价标准。

  (二)行业标准。指参照国家公布的行业指标数据制定的评价标准。

  (三)历史标准。指参照历史数据制定的评价标准,为体现绩效改进的原则,在可实现的条件下应当确定相对较高的评价标准。

  (四)财政部门和预算部门确认或认可的其他标准。

  (三)绩效评价工作过程

  1.前期准备

  按照自评评分表,填报该项目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和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完成自评评分。

  2.组织实施

  为落实好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我局成立了部门预算绩效评价工作领导小组,由局长任组长,相关副局长为副组长,各科室负责人为成员,办公室设在局规划财务科,具体落实绩效管理工作,组织和协调各科室开展绩效自评工作,填报项目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和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完成自评评分,撰写绩效自评报告。

  3.分析评价

  根据项目实施情况业务资料、财务资料和统计数据,对项目绩效目标设定的合理性,预算执行的合法合规性,项目产出和效果的真实性、相关性等方面进行全面详细分析,2020年村干部基本待遇补助资金项目绩效自评得分98分,自评评价结果为“优”。

  三、综合评价情况及评价结论(附相关自评表)

  (一)绩效评价综合结论

  实施村干部基本待遇补助资金项目进一步调动广大农村基层干部在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中的积极性、主动性。本项目决策程序基本规范,能按项目实施方案实施,资金使用与申报相符,各项支出审批程序合规。但存在项目绩效指标设置不够细化,项目实施过程中对各县级资金拨付及时性监管力度不足的问题。

  综上所述,红河州民政局对本项目自评结果98分,自评评价结果为“优”。具体评分情况详见附件5。

  绩效目标实现情况

  本年度绩效目标均按计划实现,产出指标、效益指标、满意度指标均按计划完成。具体完成情况详见表2。

  表2.绩效目标实现完成情况表

 

  四、绩效评价指标分析

  (一)项目决策情况分析。

  该项目根据省委组织部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建立村干部岗位补贴长效机制的通知》(云组发〔2018〕17号)、《关于建立红河州村干部岗位补贴长效机制的通知》(红组发〔2019〕3号)文件精神进行立项,项目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国民经济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行业发展规划和政策要求。立项程序已经过必要的可行性研究,设定了最能体现相关项目的绩效目标。

  (二)项目过程情况分析

  村干部基本待遇补助资金由红河州民政局统一预算,项目资金由财政局直接拨付至各县市,由县市统一发放,2020年按共计补助人数4703人测算,下达干部基本待遇补助资金704.36万元。其中:下达蒙自市80.90万元、个旧市74.32万元、开远市47.98万元、建水县128.88万元、石屏县105.36万元、弥勒市95.95万元、泸西县67.73万元、屏边县71.49万元、河口县31.75万元。资金使用符合国家财经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以及有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并制定了相应的财务和业务管理制度,保证资金不存在截留、挤占、挪用、虚列支出的情况。

  (三)项目产出情况分析

  1.产出数量

  2020年共发放村干部基本待遇补助人数4703人。

  2.质量达标率

  社会化发放率达到100%。

  3.完成及时性

  具体补助资金由县市发放。

  (四)项目效益情况分析

  1.实施效益

  项目实施进一步调动广大农村基层干部在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中的积极性、主动性。村(居)民小组干部对政策和项目实施较为满意。

  五、主要经验及做法

  (一)严格使用专项资金。对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我们做到专款专用,专人专账管理。各类账目财务监督明晰,制度规范。加大工作力度,加强绩效管理,推动相关制度建设,逐步建立以绩效为导向的预算编制模式。从项目绩效评价制度入手,借鉴其他部门在绩效管理方面的经验和做法,制定机关统一的绩效考评制度,并将其贯彻到预算申请、预算分配、项目实施和绩效考评的全过程。

  (二)继续完善绩效管理机制,落实责任对象。强化制度建设,建立健全规章制度,推动工作向规范化、制度化方向发展,以制度促发展、以管理促提升。

  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一是绩效指标设置不够细化,主要原因是对绩效管理认识不到位。

  二是项目实施过程中对各县级资金拨付及时性监管力度不足,主要原因是资金监管机制不完善,项目资金下达县市后,对后续资金发放情况监管力度不够。

  七、有关建议

  一是科学制定绩效目标指标体系。绩效目标应当指向明确,符合国民经济发展和部门规划,并与相应的财政支出范围、方向、效果密切相关,应当具体细化量化。制定绩效目标要经过调查研究和科学论证,目标要符合客观实际。

  二是加强资金的监管力度,做好跟踪服务。严格按照相关管理办法规定,对项目下达到各县级单位的经费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县级单位未及时拨付下达的资金,及时足额要求相关单位进行整改,切实强化项目资金使用的合理合规性。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无

  红河州民政局

  2021年1月28日

  红河州民政局2020年村小组干部基本待遇补助资金项目支出绩效评价自评报告

  一、基本情况

  (一)项目概况

  1.项目立项背景和目的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切实加强农村基层干部队伍建设,进一步调动广大农村基层干部在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中的积极性、主动性,根据云组发〔2018〕17号、红组发〔2019〕3号文件精神,给予村小组干部相应补贴,达到村民小组党组织书记和村民小组长误工补贴不低于每人每月400元标准。州级财政按照每个村民小组1人,共11430人,每人每月实行分类补助,具体是:个旧、开远、蒙自、建水、弥勒5县市州级补助100元;石屏、泸西、河口3县州级补助150元;红河、元阳、绿春、金平、屏边5县州级补助200元。

  2. 主要内容及实施情况

  2020年预算申请村小组干部基本待遇补助资金2090.34万元,用于发放11430名村小组干部基本待遇补助,进一步调动广大农村基层干部在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中的积极性、主动性。

  3.资金投入和使用情况

  2020年村小组干部基本待遇补助资金年初申报预算2090.34万元,实际下达到位资金2090.34万元,资金到位率为100%,2020年9月21日由财政直接拨付至各县市,由各县市负责发放。具体如下:

 

  (二)项目绩效目标

  红河州民政局村小组干部基本待遇补助项目绩效目标如下:

  (1)总目标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切实加强农村基层干部队伍建设,进一步调动广大农村基层干部在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中的积极性、主动性,根据云组发〔2018〕17号、红组发〔2019〕3号文件精神。对11430名村小组干部进行基本待遇补助。

  (2)产出指标

  1.数量指标:共发放补助人数11430人。

  2.质量指标:社会化发放率达到100%。

  3.成本指标:补助标准达标率达到100%。

  4.时效指标:补助资金发放及时率达到100%。

  (3)效益指标

  社会效益:调动农村基层干部在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中的积极性、主动性。

  (4)满意度指标

  享受补贴的村委会小组干部满意程度达到90%以上

  (三)项目组织管理情况

  根据省委组织部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建立村小组干部岗位补贴长效机制的通知》(云组发〔2018〕17号)、《关于建立红河州村小组干部岗位补贴长效机制的通知》(红组发〔2019〕3号)要求,村党组织书记基本报酬按照不低于所在县市上年度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两倍标准核定(上年度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全省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县市,按照全省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核定),并随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每年调整一次,其他村小组干部的基本报酬由各地按照村党组织书记基本报酬的一定比例确定,但不得低于全省上年度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两倍标准。

  项目资金按照《红河州民政局专项资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专款专用。

  二、绩效评价工作开展情况

  (一)绩效评价目的、对象和范围。

  按照项目决策、项目过程、项目产出、项目绩效四个指标,对资金支出行为过程及其效果进行综合评价和判断,评价资金使用的科学性、合理性和有效性,分析存在的问题,为以后年度预算编制提供参考依据,促进资金使用绩效提高。

  (二)绩效评价原则、依据、评价指标体系(附表说明)、评价方法、评价标准、评价抽样等。

  1.绩效评价原则

  按《财政部关于印发< 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20〕10号)的规定,绩效评价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科学公正原则。绩效评价应当运用科学合理的方法,按照规范的程序,对项目绩效进行客观、公正的反映。

  (2)统筹兼顾原则。单位自评、部门评价和财政评价应职责明确,各有侧重,相互衔接。单位自评应由项目单位自主实施,即“谁支出、谁自评”。部门评价和财政评价应在单位自评的基础上开展,必要时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实施。

  (3)激励约束原则。绩效评价结果应与预算安排、政策调整、改进管理实质性挂钩,体现奖优罚劣和激励相容导向,有效要安排,低效要压减,无效要问责。

  (4)公开透明原则。绩效评价结果应依法依规公开,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2.绩效评价依据

  (1)财政部关于印发(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20〕10号);

  (2)《云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管理的通知》(云财绩〔2013〕46号);

  (3)《财政部关于印发〈预算绩效管理评价指标体系框架〉的通知》(财预〔2013〕53号);

  (4)《红河州州级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云财预〔2015〕97号);

  (5)《中共红河州委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省委深化边疆党建长廊建设意见的通知》红办发〔2017〕109号。

  3.评价指标体系

  相关评价指标体系详见附件5:2020年预算项目支出绩效自评表。

  4.绩效评价方法

  本次绩效跟踪评价采用定量与定性相结合,对收集的相关基础资料和数据信息,在归集、整理、分析的基础上,运用资料审阅法、实地查勘法、分析比较法、访谈法、公众问卷调查法等,系统、科学的反映拟评价项目综合绩效情况。

  (1)审阅资料

  查阅被评价项目有关立项申报等文件及报表等资料,项目管理情况、资金管理情况,可以要求被评价单位和相关人员做出必要的说明,对需要非现场调查的问题做好记录。

  查阅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等,检查资金到位情况,资金拨付、支出情况,相关会计制度执行情况,是否存在违规现象,对预算执行情况、资金拨付执行情况、资金使用规范情况、主要项目内容完成情况进行检查。

  (2)比较分析法

  依据下达的预算,对照项目实际完成内容,评价实际实施内容与批复预算的完成等情况;依据相关政策文件,评价项目是否按照项目管理办法等文件执行;依据项目资金计划文件和凭证,评价项目资金下拨、到位及使用等情况;将项目绩效目标与实施结果对比分析,判断项目目标的实现情况;将项目预期的效益与实施效果数据进行对比分析,结合开展问卷调查,评价项目预期效益实现程度。

  5.评价标准

  单位自评指标的权重由各单位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确定。原则上预算执行率和一级指标权重统一设置为: 预算执行率10%、产出指标50%、效益指标30%、服务对象满意度指标10%。如有特殊情况,一级指标权重可做适当调整。二、三级指标应当根据指标重要程度、项目实施阶段等因素综合确定,准确反映项目的产出和效益。

  绩效评价标准通常包括计划标准、行业标准、历史标准等,用于对绩效指标完成情况进行比较。

  (一)计划标准。指以预先制定的目标、计划、预算、定额等作为评价标准。

  (二)行业标准。指参照国家公布的行业指标数据制定的评价标准。

  (三)历史标准。指参照历史数据制定的评价标准,为体现绩效改进的原则,在可实现的条件下应当确定相对较高的评价标准。

  (四)财政部门和预算部门确认或认可的其他标准。

  (三)绩效评价工作过程

  1.前期准备

  按照自评评分表,填报该项目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和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完成自评评分。

  2.组织实施

  为落实好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我局成立了部门预算绩效评价工作领导小组,由局长任组长,相关副局长为副组长,各科室负责人为成员,办公室设在局规划财务科,具体落实绩效管理工作,组织和协调各科室开展绩效自评工作,填报项目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和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完成自评评分,撰写绩效自评报告。

  3.分析评价

  根据项目实施情况业务资料、财务资料和统计数据,对项目绩效目标设定的合理性,预算执行的合法合规性,项目产出和效果的真实性、相关性等方面进行全面详细分析,2020年村小组干部基本待遇补助资金项目绩效自评得分96分,自评评价结果为“优”。

  三、综合评价情况及评价结论(附相关自评表)

  (一)绩效评价综合结论

  实施村小组干部基本待遇补助资金项目进一步调动广大农村基层干部在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中的积极性、主动性。本项目决策程序基本规范,能按项目实施方案实施,资金使用与申报相符,各项支出审批程序合规。但存在项目绩效指标设置不够细化,项目实施过程中对各县级资金拨付及时性监管力度不足的问题。

  综上所述,红河州民政局对本项目自评结果96分,自评评价结果为“优”,具体评分情况详见附件5。

  (二)绩效目标实现情况

  按照村民小组党组织书记和村民小组长误工补贴不低于每人每月400元标准,州级补贴个旧、开远、蒙自、建水、弥勒5县市每人每月100元、石屏、泸西、河口3县每人每月150元、红河、元阳、绿春、金平、屏边5县每人每月200元,每个村民小组1人,共11430人,共计下达资金2090.34万元,资金于2020年9月21日下达至各县市。具体情况详见表2。

  表2.绩效目标实现完成情况表

 

  四、绩效评价指标分析

  (一)项目决策情况分析。

  该项目根据省委组织部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建立村小组干部岗位补贴长效机制的通知》(云组发〔2018〕17号)、《关于建立红河州村小组干部岗位补贴长效机制的通知》(红组发〔2019〕3号)文件精神进行立项,项目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国民经济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行业发展规划和政策要求。立项程序已经过必要的可行性研究,设定了最能体现相关项目的绩效目标。

  (二)项目过程情况分析

  村小组干部基本待遇补助资金由红河州民政局统一预算,项目资金由财政局直接拨付至各县市,由县市统一发放,2020年按共计补助人数11430人测算,2020年村小组干部基本待遇补助资金年初申报预算2090.34万元,实际下达位资金2090.34万元,资金到位率为100%,2020年9月21日由财政直接拨付至各县市,由各县市负责发放。资金使用符合国家财经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以及有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并制定了相应的财务和业务管理制度,保证资金不存在截留、挤占、挪用、虚列支出的情况。

  (三)项目产出情况分析

  1.产出数量

  2020年共发放村小组干部基本待遇补助人数11430人。

  2.质量达标率

  社会化发放率达到100%。

  3.完成及时性

  具体补助资金由县市发放。

  (四)项目效益情况分析

  1.实施效益

  项目实施进一步调动广大农村基层干部在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中的积极性、主动性。村(居)民小组干部对政策和项目实施较为满意。

  五、主要经验及做法

  (一)严格使用专项资金。对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我们做到专款专用,专人专账管理。各类账目财务监督明晰,制度规范。加大工作力度,加强绩效管理,推动相关制度建设,逐步建立以绩效为导向的预算编制模式。从项目绩效评价制度入手,借鉴其他部门在绩效管理方面的经验和做法,制定机关统一的绩效考评制度,并将其贯彻到预算申请、预算分配、项目实施和绩效考评的全过程。

  (二)继续完善绩效管理机制,落实责任对象。强化制度建设,建立健全规章制度,推动工作向规范化、制度化方向发展以制度促发展、以管理促提升。

  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一是绩效指标设置不够细化,主要原因是对绩效管理认识不到位。

  二是项目实施过程中对各县级资金拨付及时性监管力度不足,主要原因是资金监管机制不完善,项目资金下达县市后,对后续资金发放情况监管力度不够。

  七、有关建议

  一是科学制定绩效目标指标体系。绩效目标应当指向明确,符合国民经济发展和部门规划,并与相应的财政支出范围、方向、效果密切相关,应当具体细化量化。制定绩效目标要经过调查研究和科学论证,目标要符合客观实际。

  二是加强资金的监管力度,做好跟踪服务。严格按照相关管理办法规定,对项目下达到各县级单位的经费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县级单位未及时拨付下达的资金,及时足额要求相关单位进行整改,切实强化项目资金使用的合理合规性。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无

  红河州民政局

  2021年1月28日

  高龄老人长寿保健补助经费项目支出绩效评价自评报告

  一、基本情况

  (一)项目概况

  1.项目立项背景和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云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红河州80周岁以上老年人保健长寿补助实施办法的通知》(红政办发〔2009〕211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老龄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的通知》(云政发〔2012〕57号)、《红河州老龄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为了建立健全老龄人口信息网络化管理及定期统计制度,实行动态管理。

  2.主要内容及实施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云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红河州80周岁以上老年人保健长寿补助实施办法的通知》(红政办发〔2009〕211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老龄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的通知》(云政发〔2012〕57号)、《红河州老龄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等文件精神,切实解决高龄老人部分困难,让老年人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充分体现党、国家和社会对老年人的关怀。

  高龄老人长寿保健补助经费由财政直接拨付给各县市。

  3.资金投入和使用情况

  2020年高龄老人长寿保健补助经费年初申报预算2400.99万元,实际下达资金2339.364万元,资金下达率为97.43%。资金由财政直接拨付给13个县市,具体分配资金详见表1。

  表1:资金分配情况表

   

  (二)项目绩效目标

  红河州高龄老人长寿保健补助经费项目绩效目标如下:

  (1)总目标

  对全州80周岁以上老年人足额发放老年人保健长寿补助,体现党委政府对老年人群体的关心关爱,弘扬中华民族爱老敬老尊老的优良传统美德,营造和谐社会氛围。

  (2)产出指标

  1.数量指标:对全州发放高龄补助98339人,其中80至99周岁老人98123人,100周岁以上老人216人。

  2.质量指标:下拨经费符合相关的法律政策

  3.时效指标:各项资金及时发放

  4.成本指标:补助标准达到100%

  (3)效益指标

  社会效益:解决高龄老人部分困难,让老年人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充分体现党、国家和社会对老年人的关怀。

  可持续影响:长期有效应对人口老龄化带来的影响,促进社会和谐。

  (4)满意度指标

  高龄老人满意程度达到90%

  (三)项目组织管理情况

  高龄老人保健长寿补助发放制度是我国社会主义养老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云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和《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关于认真做好80周岁以上老年人保健补助和百岁老年人长寿补助发放工作的通知》(云民办 ﹝2009﹞12号)精神,结合红河州实际,建立完善高龄老人保健长寿补助审批发放、增减注销、统计监督、经费管理等相关制度。

  1、建立申报审批制度。对全州符合享受条件的80周岁以上老年人,先由个人向户口所在地村委会(社区)申报,村委会(社区)认真调查核实,并张榜公示7个工作日,如果没有异议,填写《红河州高龄老人保健长寿补助审批表》上报乡镇政府审核,乡镇政府审核后再报州民政局审批并通过州农村商业银行实行按季度社会化发放;老年人的年龄以身份证或户口簿上的年龄为准。个别由于特殊原因没有身份证或户口簿的,须由公安机关出具户籍证明。

  2、实行有效监督。为确保保健长寿补助金按时足额发放到老年人手中,保证此项工作公开、公正、透明运行,杜绝不重不漏。定期或不定期对发放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同时,接受纪检监察机关、审计、财政等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监督检查。

  3、建立健全统计等台账。按照工作惯例,要求各乡镇从讲政治和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高度,切实履行职责,认真做好保健长寿补助的台账工作,于每季度最后一月的5日前将发放保健长寿补助的花名册、统计报表上报州民政局。州民政局统计核定数据后报州财政局拨款,最后通过农村商业银行于本季度最后一个月内实行社会化发放。

  4.资金发放。州民政局统计核定数据后报州财政局拨款,最后通过农村商业银行于每个季度最后一月内实行社会化发放。按照80至99周岁老年人的保健补助每人每月50元, 100周岁以上老人的长寿补助每人每月600元的补助标准进行发放。

  二、绩效评价工作开展情况

  (一)绩效评价目的、对象和范围。

  审核红河州民政局高龄老年人保健补助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调查项目实施效果,分析绩效目标实现情况,总结项目管理经验和做法,为指导预算编制、优化财政支出结构提供决策参考依据。

  (二)绩效评价原则、依据、评价指标体系(附表说明)、评价方法、评价标准、评价抽样等。

  1.绩效评价原则

  按《财政部关于印发< 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20〕10号)的规定,绩效评价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科学公正原则。绩效评价应当运用科学合理的方法,按照规范的程序,对项目绩效进行客观、公正的反映。

  (2)统筹兼顾原则。单位自评、部门评价和财政评价应职责明确,各有侧重,相互衔接。单位自评应由项目单位自主实施,即“谁支出、谁自评”。部门评价和财政评价应在单位自评的基础上开展,必要时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实施。

  (3)激励约束原则。绩效评价结果应与预算安排、政策调整、改进管理实质性挂钩,体现奖优罚劣和激励相容导向,有效要安排,低效要压减,无效要问责。

  (4)公开透明原则。绩效评价结果应依法依规公开,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2.绩效评价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2)《云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3)《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红河州80周岁以上老年人保健长寿补助实施办法的通知》(红政办发〔2009〕211号)

  (4)《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老龄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的通知》(云政发〔2012〕57号)

  (5)《红河州老龄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

  3.评价指标体系

  相关评价指标体系详见附件5:2020年预算项目支出绩效自评表-高龄老人长寿保健补助经费。

  4.绩效评价方法

  (一)成本效益分析法。是指将投入与产出、效益进行关联性分析的方法。

  (二)比较法。是指将实施情况与绩效目标、历史情况、不同部门和地区同类支出情况进行比较的方法。

  (三)因素分析法。是指综合分析影响绩效目标实现、实施效果的内外部因素的方法。

  (四)最低成本法。是指在绩效目标确定的前提下,成本最小者为优的方法。

  (五)公众评判法。是指通过专家评估、公众问卷及抽样调查等方式进行评判的方法。

  (六)标杆管理法。是指以国内外同行业中较高的绩效水平为标杆进行评判的方法。

  5.评价标准:

  单位自评指标的权重由各单位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确定。原则上预算执行率和一级指标权重统一设置为: 预算执行率10%、产出指标50%、效益指标30%、服务对象满意度指标10%。如有特殊情况,一级指标权重可做适当调整。二、三级指标应当根据指标重要程度、项目实施阶段等因素综合确定,准确反映项目的产出和效益。

  绩效评价标准通常包括计划标准、行业标准、历史标准等,用于对绩效指标完成情况进行比较。

  (1)计划标准。指以预先制定的目标、计划、预算、定额等作为评价标准。

  (2)行业标准。指参照国家公布的行业指标数据制定的评价标准。

  (3)历史标准。指参照历史数据制定的评价标准,为体现绩效改进的原则,在可实现的条件下应当确定相对较高的评价标准。

  (4)财政部门和预算部门确认或认可的其他标准。

  (三)绩效评价工作过程

  1.前期准备

  按照自评评分表,填报该项目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和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完成自评评分。

  2.组织实施

  为落实好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我局成立了部门预算绩效评价工作领导小组,由局长任组长,相关副局长为副组长,各科室负责人为成员,办公室设在局规划财务科,具体落实绩效管理工作,组织和协调各科室开展绩效自评工作,填报项目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和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完成自评评分,撰写绩效自评报告。

  3.分析评价

  根据项目实施情况业务资料、财务资料和统计数据,对项目绩效目标设定的合理性,预算执行的合法合规性,项目产出和效果的真实性、相关性等方面进行全面详细分析,2020年高龄老人长寿保健补助经费项目绩效自评得分98分,自评评价结果为“优”。

  三、综合评价情况及评价结论(附相关自评表)

  (一)绩效评价综合结论

  实施高龄老人长寿保健补助经费项目对全州80周岁以上老年人足额发放老年人保健长寿补助,这意味着党委政府对老年人群体的关心关爱,弘扬中华民族爱老敬老尊老的优良传统美德,营造和谐社会氛围具有重大意义。本项目决策程序基本规范,能按项目实施方案实施,资金使用与申报相符,各项支出审批程序合规。但存在项目绩效指标设置不够细化,项目实施过程中对各县级资金拨付及时性监管力度不足的问题。

  综上所述,红河州民政局对本项目自评结果98分,自评评价结果为“优”。具体评分情况详见附件5。

  (二)绩效目标实现情况

  2020年共完成发放高龄补助人数98339人、下拨资金完全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各项资金及时下达、解决了高龄老人部分困难,让老年人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充分体现党、国家和社会对老年人的关怀。具体完成情况详见表2。

  表2.绩效目标实现完成情况表

   

  四、绩效评价指标分析

  (一)项目决策情况分析

  1.项目立项

  (1)项目立项充分性

  本项目立项与部门职责范围相符,属于部门履职所需,符合《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红河州80周岁以上老年人保健长寿补助实施办法的通知》(红政办发〔2009〕211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老龄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的通知》(云政发〔2012〕57号)、《红河州老龄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等相关文件精神,不存在与相关部门同类项目或部门内部相关项目重复的情况,立项依据较为充分。

  (2)项目立项规范性

  本项目按照规定的程序申请设立,审批的文件、材料符合相关文件--《云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和《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关于认真做好80周岁以上老年人保健补助和百岁老年人长寿补助发放工作的通知》(云民办﹝2009﹞12号)精神,因此该立项程序较为规范。

  (二)项目过程情况分析

  1、资金管理

  (1)资金到位率、预算执行率

  2020年州财政给予高龄老人长寿保健补助经费预算2400.99万元,实际拨付至各县级资金2339.364万元,其中个旧市181.2035万元、开远市89.4815万元、蒙自市97.8935万元、弥勒市212.9615万元、泸西县318.4855万元、石屏县239.6215万元、建水县242.5235万元、金平县187.1475万元、河口县42.3535万元、屏边县116.2155万元、红河县171.7615万元、元阳县290.4995万元、绿春县149.216万元,合计2339.364万元。资金预算执行率100%。

  (2)资金使用合规性

  红河州民政局制定了《红河州民政局专项资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规范民政专项资金监督管理,部门对财政项目资金的分配、使用和管理严格按照项目资金主管科室提出分配方案,党组集体研究确定的方式进行管理。严格执行预算,规范了资金审批和支付程序,提高了资金的使用效率。按照“三重一大”议事决策制度,强化专项资金分配使用管理,各项重点项目资金安排都保证及时到位,每一笔收支都做到有依据、有凭证、有程序。确保专项资金依法管理与使用。

  2. 组织实施

  (1)管理制度健全性

  本项目资金管理严格按照《红河州民政局专项资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执行,财务和业务管理制度合法、合规、完整。

  (2)制度执行有效性

  经费支付符合资金支付的相关规定,手续完备,相关资料及时进行归档。

  (三)项目产出情况分析

  1.产出数量

  完成发放高龄老人补助98339人

  2.质量达标率

  下拨经费完全符合相关政策

  3.完成及时性

  各类资金及时下达

  4.成本指标

  高龄老人补助完全按照80岁至99岁每人每月50元,100岁以上每人每月300元的标准发放。

  (四)项目效益情况分析

  1.实施效益

  解决了高龄老人部分困难,让老年人共享改革发展的成果,充分体到现党、国家和社会对高龄老人的关怀

  2.满意度

  对高龄老人的满意程度达到90%

  五、主要经验及做法

  (一)严格使用专项资金。对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我们做到专款专用,专人专账管理。各类账目财务监督明晰,制度规范。加大工作力度,加强绩效管理,推动相关制度建设,逐步建立以绩效为导向的预算编制模式。从项目绩效评价制度入手,借鉴其他部门在绩效管理方面的经验和做法,制定机关统一的绩效考评制度,并将其贯彻到预算申请、预算分配、项目实施和绩效考评的全过程。

  (二)继续完善绩效管理机制,落实责任对象。强化制度建设,建立健全规章制度,推动工作向规范化、制度化方向发展以制度促发展、以管理促提升。

  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一)绩效目标设置不够充分细化。该项目虽然设定了最能体现项目的绩效指标,但还是存在绩效指标设置不够充分细化、量化的情况。

  (二)项目实施过程中对各县级资金拨付及时性监管力度不足,主要原因是资金监管机制执行不到位。

  七、有关建议

  (一)进一步加强年初绩效目标设定管理,提高绩效管理水平。提高对预算绩效管理的认识,充分理解财政绩效评价指标体系,注重绩效目标、评价指标的关联性,依据部门职责和年度工作重点,更加科学合理地确定部门绩效目标和评价目标。

  (二)加强资金的监管力度,做好跟踪服务。严格按照相关管理办法规定,对项目下达到各县级单位的经费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县级单位未及时拨付下达的资金,及时足额要求相关单位进行整改,切实强化项目资金使用的合理合规性。

  八、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无

  红河州民政局

  2021年1月27日

  红河州民政局2020年社会工作师补助资金项目支出绩效评价自评报告

  一、基本情况

  (一)项目概况

  1.项目立项背景和目的

  根据中共红河州委、州人民政府《关于创新体制加强人才工作实施意见》 (红发〔2015〕6号,对凡获得社会工作师及助理社会工作师资格证的由州级财政分别给予2000元及1000元奖励。2020年申请社会工作师补助资金31.24万元,用于对获得社会工作师及助理社会工作师资格证的工作师进行补助。

  2.主要内容及实施情况

  2020年预算申请社会工作师补助资金31.24万元,对凡获得社会工作师及助理社会工作师资格证的由州级财政分别给予2000元及1000元奖励,2020年计划补助社会工作师奖励补助64人,补助助理社会工作师奖励补助179人。加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力度,组织引导社工机构和社工人才参与全州脱贫攻坚战。

  3.资金投入和使用情况

  2020年社会工作师补助资金年初申报预算31.24万元,实际下达到位资金23.8万元,资金到位率为76%。2020年实际支出23.8万元,资金使用率为100%。

  (二)项目绩效目标

  根据中共红河州委、州人民政府《关于创新体制加强人才工作实施意见》 (红发〔2015〕6号),对凡获得社会工作师及助理社会工作师资格证的由州级财政分别给予2000元及1000元奖励。扣除2019年已发放的6.4万元,此次下拨补发 23.8万元,对全州已取得社会工作师、助理社会工作师资格证书的240人按规定兑现

  (三)项目组织管理情况

  按照红发〔2015〕6号文件规定所取得证书的社会工作师按照,社会工作师2000元、助理工作师1000元兑现。

  二、绩效评价工作开展情况

  (一)绩效评价目的、对象和范围。

  按照项目决策、项目过程、项目产出、项目绩效四个指标,对资金支出行为过程及其效果进行综合评价和判断,评价资金使用的科学性、合理性和有效性,分析存在的问题,为以后年度预算编制提供参考依据,促进资金使用绩效提高。

  (二)绩效评价原则、依据、评价指标体系(附表说明)、评价方法、评价标准、评价抽样等。

  1.绩效评价原则

  按《财政部关于印发< 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20〕10号)的规定,绩效评价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科学公正原则。绩效评价应当运用科学合理的方法,按照规范的程序,对项目绩效进行客观、公正的反映。

  (2)统筹兼顾原则。单位自评、部门评价和财政评价应职责明确,各有侧重,相互衔接。单位自评应由项目单位自主实施,即“谁支出、谁自评”。部门评价和财政评价应在单位自评的基础上开展,必要时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实施。

  (3)激励约束原则。绩效评价结果应与预算安排、政策调整、改进管理实质性挂钩,体现奖优罚劣和激励相容导向,有效要安排,低效要压减,无效要问责。

  (4)公开透明原则。绩效评价结果应依法依规公开,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2.绩效评价依据

  (1)财政部关于印发(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20﹞10号);

  (2)《云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管理的通知》(云财绩﹝2013﹞46号);

  (3)《财政部关于印发〈预算绩效管理评价指标体系框架〉的通知》(财预〔2013〕53号);

  (4)《红河州州级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云财预〔2015〕97号);

  (5)《中共红河州委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省委深化边疆党建长廊建设意见的通知》红办发〔2017〕109号。

  3.评价指标体系

  相关评价指标体系详见附件5:2020年预算项目支出绩效自评表。

  4.绩效评价方法

  本次绩效跟踪评价采用定量与定性相结合,对收集的相关基础资料和数据信息,在归集、整理、分析的基础上,运用资料审阅法、实地查勘法、分析比较法、访谈法、公众问卷调查法等,系统、科学的反映拟评价项目综合绩效情况。

  (1)审阅资料

  查阅被评价项目有关立项申报等文件及报表等资料,项目管理情况、资金管理情况,可以要求被评价单位和相关人员做出必要的说明,对需要非现场调查的问题做好记录。

  查阅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等,检查资金到位情况,资金拨付、支出情况,相关会计制度执行情况,是否存在违规现象,对预算执行情况、资金拨付执行情况、资金使用规范情况、主要项目内容完成情况进行检查。

  (2)比较分析法

  依据下达的预算,对照项目实际完成内容,评价实际实施内容与批复预算的完成等情况;依据相关政策文件,评价项目是否按照项目管理办法等文件执行;依据项目资金计划文件和凭证,评价项目资金下拨、到位及使用等情况;将项目绩效目标与实施结果对比分析,判断项目目标的实现情况;将项目预期的效益与实施效果数据进行对比分析,结合开展问卷调查,评价项目预期效益实现程度。

  5.评价标准

  单位自评指标的权重由各单位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确定。原则上预算执行率和一级指标权重统一设置为: 预算执行率10%、产出指标50%、效益指标30%、服务对象满意度指标10%。如有特殊情况,一级指标权重可做适当调整。二、三级指标应当根据指标重要程度、项目实施阶段等因素综合确定,准确反映项目的产出和效益。

  绩效评价标准通常包括计划标准、行业标准、历史标准等,用于对绩效指标完成情况进行比较。

  (一)计划标准。指以预先制定的目标、计划、预算、定额等作为评价标准。

  (二)行业标准。指参照国家公布的行业指标数据制定的评价标准。

  (三)历史标准。指参照历史数据制定的评价标准,为体现绩效改进的原则,在可实现的条件下应当确定相对较高的评价标准。

  (四)财政部门和预算部门确认或认可的其他标准。

  (三)绩效评价工作过程

  1.前期准备

  按照自评评分表,填报该项目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和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完成自评评分。

  2.组织实施

  为落实好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我局成立了部门预算绩效评价工作领导小组,由局长任组长,相关副局长为副组长,各科室负责人为成员,办公室设在局规划财务科,具体落实绩效管理工作,组织和协调各科室开展绩效自评工作,填报项目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和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完成自评评分,撰写绩效自评报告。

  3.分析评价

  根据项目实施情况业务资料、财务资料和统计数据,对项目绩效目标设定的合理性,预算执行的合法合规性,项目产出和效果的真实性、相关性等方面进行全面详细分析,2020年社会工作师补助资金项目绩效自评得分96分,自评评价结果为“优”。

  三、综合评价情况及评价结论(附相关自评表)

  (一)绩效评价综合结论

  通过对取得证书的社会工作师进行补助,进一步推进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力度,组织引导社工机构和社工人才参与全州脱贫攻坚战,为脱贫攻坚工作尽一份努力。本项目决策程序基本规范,能按项目实施方案实施,资金使用与申报相符,各项支出审批程序合规。

  综上所述,红河州民政局对本项目自评结果96分,自评评价结果为“优”,具体评分情况详见附件5。

  (二)绩效目标实现情况

  根据中共红河州委、州人民政府《关于创新体制加强人才工作实施意见》 (红发〔2015〕6号),2020年下拨补发 23.8万元,对全州已取得社会工作师、助理社会工作师资格证书的240人按规定兑现。具体情况详见表2。

  表2.绩效目标实现完成情况表

   

  四、绩效评价指标分析

  (一)项目决策情况分析。

  该项目根据《中共红河州委红河州人民政府关于创新体制机制加强人才工作的实施意见》〔红发(2015)6号文件〕精神进行立项,项目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国民经济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行业发展规划和政策要求。立项程序已经过必要的可行性研究,设定了最能体现相关项目产出的绩效目标。

  (二)项目过程情况分析

  2020年社会工作师补助资金年初申报预算31.24万元,实际下达到位资金23.8万元,资金到位率为76%。资金全部拨付至各县市,由各县市按照标准进行发放,全年共计支出23.8万元,资金使用率为100%。资金使用符合国家财经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的相关要求,并严格按照财务和业务管理制度执行,保证资金不存在截留、挤占、挪用、虚列支出的情况。

  (三)项目产出情况分析

  根据中共红河州委、州人民政府《关于创新体制加强人才工作实施意见》 (红发〔2015〕6号),2020年下拨补发 23.8万元,对全州已取得社会工作师、助理社会工作师资格证书的240人按规定兑现。

  (四)项目效益情况分析

  1.实施效益

  通过项目实施,进一步加强全州专业社会工作师和助理社会工作师人才队伍建设,鼓励推动社会工作人才参与社会治理的积极性、主动性。推进社会工作人才在社会救助、脱贫攻坚、婚姻家庭、精神卫生、残障康复、禁毒戒毒、矫治帮教、纠纷调解等领域直接提供社会服务的专门人员

  五、主要经验及做法

  (一)严格使用专项资金。对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我们做到专款专用,专人专账管理。各类账目财务监督明晰,制度规范。加大工作力度,加强绩效管理,推动相关制度建设,逐步建立以绩效为导向的预算编制模式。从项目绩效评价制度入手,借鉴其他部门在绩效管理方面的经验和做法,制定机关统一的绩效考评制度,并将其贯彻到预算申请、预算分配、项目实施和绩效考评的全过程。

  (二)继续完善绩效管理机制,落实责任对象。强化制度建设,建立健全规章制度,推动工作向规范化、制度化方向发展以制度促发展、以管理促提升。

  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一是绩效指标设置未经过充分论证和测算,导致年初目标设定过高,与实际完成情况偏离程度较大。

  七、有关建议

  一是科学制定项目绩效目标。绩效目标应当指向明确,符合国民经济发展和部门规划,并与相应的财政支出范围、方向、效果密切相关,应当具体细化量化。制定绩效目标要经过调查研究和科学论证,目标要符合客观实际。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无

  红河州民政局

  2021年1月28日

  红河州民政局社会组织党建经费项目支出绩效评价自评报告

  一、基本情况

  (一)项目概况

  1.项目立项背景和目的

  根据中共红河州委办公室、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红办发〔2017〕102号)、中共红河州委组织部《关于深化全州非公企业和社会组织党组织覆盖提升行动的通知》,为了州属社会组织党组织、党员开展党建活动。

  2.主要内容及实施情况

  根据中共红河州委办公室、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红办发〔2017〕102号)等文件精神,为了实现社会组织党支部基本组织建设标准化、基本队伍建设标准化、基本活动建设标准化、基本制度建设标准化、基本保障建设标准化。

  社会组织党建经费10.18万元全部用于办公费用。

  3.资金投入和使用情况

  2020年社会组织党建经费年初申报预算10.18万元,实际拨付资金10.18万元,资金执行率为100%。

  (二)项目绩效目标

  红河州社会组织党建经费项目绩效目标如下:

  (1)总目标

  实现社会组织党支部:基本组织建设标准化、基本队伍建设标准化、基本活动建设标准化、基本制度建设标准化、基本保障建设标准化

  (2)产出指标

  1.数量指标:完成补助党委数、党总支数各1个、党支部数17个、党组织书记数19个、党员数130个。

  2.质量指标:下拨经费符合相关的政策比率

  3.时效指标:补助资金及时下达

  4.成本指标:基本工作经费:按照党委10000元/个/年、党总支5000元/个/年、党支部3000元/个/年专项工作津贴、党组织书记100元/人/月、教育培训经费:100元/人/年的标准进行补助。

  (3)效益指标

  社会效益:基本组织建设规范化、基本队伍建设规范化、基本活动建设规范化、基本制度建设规范化、基本保障建设规范化。

  可持续影响:保障社会党组织正常运转、促进社会组织健康发展。

  (4)满意度指标

  社会组织党组织满意程度达到100%

  (三)项目组织管理情况

  红河州民政局成立了红河州民政局绩效评价工作领导小组,认真组织开展预算绩效自评工作。预算项目资金下达实施后,定期组织项目科室对照绩效指标开展自评,通过自评对项目开展情况和绩效目标实现情况、未完成情况等问题进行自查整改,以确保下一年度项目预算申请、安排更加合理,预算可执行性更强。通过实施找差距,补齐制度短板,提升绩效管理意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红河州民政局根据红财社发(2020)151号红河州财政局关于下达2020年州级补助社会组织党建经费的通知,开展工作,按照党委10000元/个/年、党总支5000元/个/年、党支部3000元/个/年专项工作津贴、党组织书记100元/人/月、教育培训经费:100元/人/年的标准进行补助。

  二、绩效评价工作开展情况

  (一)绩效评价目的、对象和范围。

  按照项目决策、项目过程、项目产出、项目绩效四个指标,对资金支出行为过程及其效果进行综合评价和判断,评价资金使用的科学性、合理性和有效性,分析存在的问题,为以后年度预算编制提供参考依据,促进资金使用绩效提高。

  (二)绩效评价原则、依据、评价指标体系(附表说明)、评价方法、评价标准、评价抽样等。

  1.绩效评价原则

  按《财政部关于印发< 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20〕10号)的规定,绩效评价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科学公正原则。绩效评价应当运用科学合理的方法,按照规范的程序,对项目绩效进行客观、公正的反映。

  (2)统筹兼顾原则。单位自评、部门评价和财政评价应职责明确,各有侧重,相互衔接。单位自评应由项目单位自主实施,即“谁支出、谁自评”。部门评价和财政评价应在单位自评的基础上开展,必要时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实施。

  (3)激励约束原则。绩效评价结果应与预算安排、政策调整、改进管理实质性挂钩,体现奖优罚劣和激励相容导向,有效要安排,低效要压减,无效要问责。

  (4)公开透明原则。绩效评价结果应依法依规公开,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2.绩效评价依据

  (1)中共红河州委办公室、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红办发〔2017〕102号)

  (2)中共红河州委组织部《关于深化全州非公企业和社会组织党组织覆盖提升行动的通知》

  3.评价指标体系

  相关评价指标体系详见附件5:2020年预算项目支出绩效自评表-社会组织党建经费

  4.绩效评价方法

  (一)成本效益分析法。是指将投入与产出、效益进行关联性分析的方法。

  (二)比较法。是指将实施情况与绩效目标、历史情况、不同部门和地区同类支出情况进行比较的方法。

  (三)因素分析法。是指综合分析影响绩效目标实现、实施效果的内外部因素的方法。

  (四)最低成本法。是指在绩效目标确定的前提下,成本最小者为优的方法。

  (五)公众评判法。是指通过专家评估、公众问卷及抽样调查等方式进行评判的方法。

  (六)标杆管理法。是指以国内外同行业中较高的绩效水平为标杆进行评判的方法。

  5.评价标准:

  单位自评指标的权重由各单位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确定。原则上预算执行率和一级指标权重统一设置为: 预算执行率10%、产出指标50%、效益指标30%、服务对象满意度指标10%。如有特殊情况,一级指标权重可做适当调整。二、三级指标应当根据指标重要程度、项目实施阶段等因素综合确定,准确反映项目的产出和效益。

  绩效评价标准通常包括计划标准、行业标准、历史标准等,用于对绩效指标完成情况进行比较。

  (1)计划标准。指以预先制定的目标、计划、预算、定额等作为评价标准。

  (2)行业标准。指参照国家公布的行业指标数据制定的评价标准。

  (3)历史标准。指参照历史数据制定的评价标准,为体现绩效改进的原则,在可实现的条件下应当确定相对较高的评价标准。

  (4)财政部门和预算部门确认或认可的其他标准。

  (三)绩效评价工作过程

  1.前期准备

  按照自评评分表,填报该项目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和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完成自评评分。

  2.组织实施

  为落实好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我局成立了部门预算绩效评价工作领导小组,由局长任组长,相关副局长为副组长,各科室负责人为成员,办公室设在局规划财务科,具体落实绩效管理工作,组织和协调各科室开展绩效自评工作,填报项目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和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完成自评评分,撰写绩效自评报告。

  3.分析评价

  根据项目实施情况业务资料、财务资料和统计数据,对项目绩效目标设定的合理性,预算执行的合法合规性,项目产出和效果的真实性、相关性等方面进行全面详细分析,2020年社会组织党建经费项目绩效自评得分98分,自评评价结果为“优”。

  三、综合评价情况及评价结论(附相关自评表)

  (一)绩效评价综合结论

  中共红河州委组织部《关于深化全州非公企业和社会组织党组织覆盖提升行动的通知》相关要求,及时拨付社会组织党建经费,实现社会组织党支部基本组织建设标准化、基本队伍建设标准化、基本活动建设标准化、基本制度建设标准化、基本保障建设标准化目标。本项目决策程序基本规范,能按项目实施方案实施,资金使用与申报相符,各项支出审批程序合规。但存在项目绩效指标设置不够细化,项目实施过程中对各县级资金拨付及时性监管力度不足的问题。

  综上所述,红河州民政局对本项目自评结果98分,自评评价结果为“优”。具体评分情况详见附件5。

  (二)绩效目标实现情况

  2020年共完成补助党委数、党总支数各1个、党支部数17个、党组织书记数19个、党员数130个、有效保障社会党组织正常运转、促进社会组织健康发展。具体完成情况详见表2。

  表2.绩效目标实现完成情况表

 

  四、绩效评价指标分析

  (一)项目决策情况分析

  1.项目立项

  (1)项目立项充分性

  本项目立项与部门职责范围相符,属于部门履职所需,根据中共红河州委办公室、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红办发〔2017〕102号)、中共红河州委组织部《关于深化全州非公企业和社会组织党组织覆盖提升行动的通知》等相关文件精神,不存在与相关部门同类项目或部门内部相关项目重复的情况,立项依据较为充分。

  (2)项目立项规范性

  本项目按照规定的程序申请设立,审批的文件、材料符合相关文件--中共红河州委组织部《关于深化全州非公企业和社会组织党组织覆盖提升行动的通知》,因此该立项程序较为规范。

  (二)项目过程情况分析

  1、资金管理

  (1)资金到位率、预算执行率

  2020年州财政给予社会组织党建经费预算10.18万元,实际拨付资金10.18万元,全部用于红河州民政局的办公费用。资金预算执行率100%。

  (2)资金使用合规性

  红河州民政局制定了《红河州民政局专项资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规范民政专项资金监督管理,部门对财政项目资金的分配、使用和管理严格按照项目资金主管科室提出分配方案,党组集体研究确定的方式进行管理。严格执行预算,规范了资金审批和支付程序,提高了资金的使用效率。按照“三重一大”议事决策制度,强化专项资金分配使用管理,各项重点项目资金安排都保证及时到位,每一笔收支都做到有依据、有凭证、有程序。确保专项资金依法管理与使用。

  2. 组织实施

  (1)管理制度健全性

  本项目资金管理严格按照《红河州民政局专项资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执行,财务和业务管理制度合法、合规、完整。

  (2)制度执行有效性

  经费支付符合资金支付的相关规定,手续完备,相关资料及时进行归档。

  (三)项目产出情况分析

  1.产出数量

  完成补助党委数、党总支数各1个、党支部数17个、党组织书记数19个、党员数130个

  2.质量达标率

  下拨经费完全符合相关政策比率

  3.完成及时性

  各项资金及时补助

  4.成本指标

  基本工作经费:按照党委10000元/个/年、党总支5000元/个/年、党支部3000元/个/年、专项工作津贴:党组织书记100元/人/月、教育培训经费:100元/人/年的标准进行补助。

  (四)项目效益情况分析

  1.实施效益

  基本组织建设规范化、基本队伍建设规范化、基本活动建设规范化、基本制度建设规范化、基本保障建设规范化,保障社会党组织正常运转、促进社会组织健康发展。

  2.满意度

  对社会组织党组织的满意程度达到100%。

  五、主要经验及做法

  (一)严格使用专项资金。对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我们做到专款专用,专人专账管理。各类账目财务监督明晰,制度规范。加大工作力度,加强绩效管理,推动相关制度建设,逐步建立以绩效为导向的预算编制模式。从项目绩效评价制度入手,借鉴其他部门在绩效管理方面的经验和做法,制定机关统一的绩效考评制度,并将其贯彻到预算申请、预算分配、项目实施和绩效考评的全过程。

  (二)继续完善绩效管理机制,落实责任对象。强化制度建设,建立健全规章制度,推动工作向规范化、制度化方向发展以制度促发展、以管理促提升。

  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一)绩效目标设置不够充分细化。该项目虽然设定了最能体现项目的绩效指标,但还是存在绩效指标设置不够充分细化、量化的情况。

  (二)项目实施过程中对各县级资金拨付及时性监管力度不足,主要原因是资金监管机制执行不到位。

  七、有关建议

  (一)进一步加强年初绩效目标设定管理,提高绩效管理水平。提高对预算绩效管理的认识,充分理解财政绩效评价指标体系,注重绩效目标、评价指标的关联性,依据部门职责和年度工作重点,更加科学合理地确定部门绩效目标和评价目标。

  (二)加强资金的监管力度,做好跟踪服务。严格按照相关管理办法规定,对项目下达到各县级单位的经费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县级单位未及时拨付下达的资金,及时足额要求相关单位进行整改,切实强化项目资金使用的合理合规性。

  八、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无

  红河州民政局

  2021年1月27日

  红河州民政局2020年社会组织评估经费项目支出绩效评价自评报告

  一、基本情况

  (一)项目概况

  1.项目立项背景和目的

  根据《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39号第三十五条“社会组织评估经费从民政部门社会组织管理工作经费中列支,不得向评估对象收取评估费用”,依照规范的方法和程序,由评估机构根据评估标准,对社会组织进行客观、全面的评估,并作出评估等级结论,2020年特申请社会组织评估经费13.69万元,用于对红河州社会组织进行评估。

  2. 主要内容及实施情况

  2020年预算申请社会组织评估经费13.69万元,计划对42个社会组织进行评估,每个组织评估费用3500元。加强对社会组织内部治理、业务活动、对外交往的管理。通过检查、评估等手段依法监督社会组织负责人、资金、活动、信息公开、章程履行等情况,建立社会组织“异常名录”和“黑名单”,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

  3.资金投入和使用情况

  2020年社会组织评估经费年初申报预算13.69万元,实际下达到位资金13.69万元,资金到位率为100%。实际支出13.69万元,资金使用率为100%。

  (二)项目绩效目标

  红河州民政局社会组织评估经费项目绩效目标如下:

  (1)总目标

  对社会组织评估,是加强对社会组织内部治理、业务活动、对外交往的管理。通过检查、评估等手段依法监督社会组织负责人、资金、活动、信息公开、章程履行等情况,建立社会组织“异常名录”和“黑名单”,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

  (2)产出指标

  1.数量指标:评估社会组织数量42个。

  2.质量指标:下拨经费符合相关政策比率达到100%。

  3.成本指标:社会组织评估一次性补助成本3500元以上。

  4.时效指标:补助资金发放及时率达到100%。

  (3)效益指标

  社会效益:社会组织自我管理规范、社会组织健康发展。

  (4)满意度指标

  社会组织满意率达到90%以上

  (三)项目组织管理情况

  根据《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中共红河州委办公室 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相关要求,建立健全社会组织第三方评估机制,确保评估信息公开、程序公平、结果公正。项目资金按照《红河州民政局专项资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部门财务管理制度进行专款专用。

  二、绩效评价工作开展情况

  (一)绩效评价目的、对象和范围。

  按照项目决策、项目过程、项目产出、项目绩效四个指标,对资金支出行为过程及其效果进行综合评价和判断,评价资金使用的科学性、合理性和有效性,分析存在的问题,为以后年度预算编制提供参考依据,促进资金使用绩效提高。

  (二)绩效评价原则、依据、评价指标体系(附表说明)、评价方法、评价标准、评价抽样等。

  1.绩效评价原则

  按《财政部关于印发< 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20〕10号)的规定,绩效评价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科学公正原则。绩效评价应当运用科学合理的方法,按照规范的程序,对项目绩效进行客观、公正的反映。

  (2)统筹兼顾原则。单位自评、部门评价和财政评价应职责明确,各有侧重,相互衔接。单位自评应由项目单位自主实施,即“谁支出、谁自评”。部门评价和财政评价应在单位自评的基础上开展,必要时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实施。

  (3)激励约束原则。绩效评价结果应与预算安排、政策调整、改进管理实质性挂钩,体现奖优罚劣和激励相容导向,有效要安排,低效要压减,无效要问责。

  (4)公开透明原则。绩效评价结果应依法依规公开,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2.绩效评价依据

  (1)财政部关于印发(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20〕10号);

  (2)《云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管理的通知》(云财绩〔2013〕46号);

  (3)《财政部关于印发〈预算绩效管理评价指标体系框架〉的通知》(财预〔2013〕53号);

  (4)《红河州州级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云财预〔2015〕97号);

  (5)《中共红河州委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省委深化边疆党建长廊建设意见的通知》红办发〔2017〕109号。

  3.评价指标体系

  相关评价指标体系详见附件5:2020年预算项目支出绩效自评表。

  4.绩效评价方法

  本次绩效跟踪评价采用定量与定性相结合,对收集的相关基础资料和数据信息,在归集、整理、分析的基础上,运用资料审阅法、实地查勘法、分析比较法、访谈法、公众问卷调查法等,系统、科学的反映拟评价项目综合绩效情况。

  (1)审阅资料

  查阅被评价项目有关立项申报等文件及报表等资料,项目管理情况、资金管理情况,可以要求被评价单位和相关人员做出必要的说明,对需要非现场调查的问题做好记录。

  查阅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等,检查资金到位情况,资金拨付、支出情况,相关会计制度执行情况,是否存在违规现象,对预算执行情况、资金拨付执行情况、资金使用规范情况、主要项目内容完成情况进行检查。

  (2)比较分析法

  依据下达的预算,对照项目实际完成内容,评价实际实施内容与批复预算的完成等情况;依据相关政策文件,评价项目是否按照项目管理办法等文件执行;依据项目资金计划文件和凭证,评价项目资金下拨、到位及使用等情况;将项目绩效目标与实施结果对比分析,判断项目目标的实现情况;将项目预期的效益与实施效果数据进行对比分析,结合开展问卷调查,评价项目预期效益实现程度。

  5.评价标准

  单位自评指标的权重由各单位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确定。原则上预算执行率和一级指标权重统一设置为: 预算执行率10%、产出指标50%、效益指标30%、服务对象满意度指标10%。如有特殊情况,一级指标权重可做适当调整。二、三级指标应当根据指标重要程度、项目实施阶段等因素综合确定,准确反映项目的产出和效益。

  绩效评价标准通常包括计划标准、行业标准、历史标准等,用于对绩效指标完成情况进行比较。

  (一)计划标准。指以预先制定的目标、计划、预算、定额等作为评价标准。

  (二)行业标准。指参照国家公布的行业指标数据制定的评价标准。

  (三)历史标准。指参照历史数据制定的评价标准,为体现绩效改进的原则,在可实现的条件下应当确定相对较高的评价标准。

  (四)财政部门和预算部门确认或认可的其他标准。

  (三)绩效评价工作过程

  1.前期准备

  按照自评评分表,填报该项目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和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完成自评评分。

  2.组织实施

  为落实好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我局成立了部门预算绩效评价工作领导小组,由局长任组长,相关副局长为副组长,各科室负责人为成员,办公室设在局规划财务科,具体落实绩效管理工作,组织和协调各科室开展绩效自评工作,填报项目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和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完成自评评分,撰写绩效自评报告。

  3.分析评价

  根据项目实施情况业务资料、财务资料和统计数据,对项目绩效目标设定的合理性,预算执行的合法合规性,项目产出和效果的真实性、相关性等方面进行全面详细分析,2020年社会组织评估经费项目绩效自评得分95分,自评评价结果为“优”。

  三、综合评价情况及评价结论(附相关自评表)

  (一)绩效评价综合结论

  通过对社会组织评估,进一步加强对社会组织内部治理、业务活动、对外交往的管理。通过检查、评估等手段依法监督社会组织负责人、资金、活动、信息公开、章程履行等情况,建立社会组织“异常名录”和“黑名单”,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本项目决策程序基本规范,能按项目实施方案实施,资金使用与申报相符,各项支出审批程序合规。

  综上所述,红河州民政局对本项目自评结果95分,自评评价结果为“优”,具体评分情况详见附件5。

  (二)绩效目标实现情况

  根据《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和中共红河州委办公室 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相关要求,我局2020年委托第三方对20个社会组织进行评估,但由于评估成本提高,评估任务未达到年初目标。具体情况详见表2。

  表2.绩效目标实现完成情况表

   

  四、绩效评价指标分析

  (一)项目决策情况分析。

  该项目根据《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和中共红河州委办公室 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相关要求进行立项,项目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国民经济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行业发展规划和政策要求。立项程序已经过必要的可行性研究,设定了最能体现相关项目产出的绩效目标。

  (二)项目过程情况分析

  2020年社会组织评估经费年初申报预算13.69万元,实际下达到位资金13.69万元,资金到位率为100%。全年共计支出13.69万元,资金使用率为100%。资金使用符合国家财经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的相关要求,并严格按照财务和业务管理制度执行,保证资金不存在截留、挤占、挪用、虚列支出的情况。

  (三)项目产出情况分析

  1.产出数量

  2020年计划评估42个,但实际共组织社会组织评估个数20个,未达到年初目标任务。

  2.质量达标率

  补助资金符合政策率为100%。

  3.完成及时性

  项目资金到位及时率为100%。

  (四)项目效益情况分析

  1.实施效益

  通过检查、评估等手段依法监督社会组织负责人、资金、活动、信息公开、章程履行等情况,建立社会组织“异常名录”和“黑名单”,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

  五、主要经验及做法

  (一)严格使用专项资金。对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我们做到专款专用,专人专账管理。各类账目财务监督明晰,制度规范。加大工作力度,加强绩效管理,推动相关制度建设,逐步建立以绩效为导向的预算编制模式。从项目绩效评价制度入手,借鉴其他部门在绩效管理方面的经验和做法,制定机关统一的绩效考评制度,并将其贯彻到预算申请、预算分配、项目实施和绩效考评的全过程。

  (二)继续完善绩效管理机制,落实责任对象。强化制度建设,建立健全规章制度,推动工作向规范化、制度化方向发展以制度促发展、以管理促提升。

  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一是绩效指标设置未经过充分论证和测算,导致年初目标设定过高,与实际完成情况偏离程度较大。

  七、有关建议

  一是科学制定项目绩效目标。绩效目标应当指向明确,符合国民经济发展和部门规划,并与相应的财政支出范围、方向、效果密切相关,应当具体细化量化。制定绩效目标要经过调查研究和科学论证,目标要符合客观实际。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无

  红河州民政局

  2021年1月28日

  红河州民政局2020年社区服务补助经费项目支出绩效评价自评报告

  一、基本情况

  (一)项目概况

  1.项目立项背景和目的

  根据《中共红河州委红河州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谐社区建设的实施意见》(红发〔2007〕33号,为了优先考虑和谐社区建设的投入需要,解决好社区建设工作经费,特申请社区服务补助经费资金20万元,用于保障社区机构组织发挥职能作用,更好地为社区做好综合协调服务。

  2. 主要内容及实施情况

  2020年预算申请社区服务补助经费20万元,用于对全州225个社区服务。

  3.资金投入和使用情况

  2020年社区服务补助经费年初申报预算20万元,实际下达到位资金5万元,资金到位率为25%。2020年实际支出5万元,资金使用率为100%,主要用于培训教育支出。

  (二)项目绩效目标

  为充分发挥社区建设在构建和谐红河中的重要作用,促进全州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2)产出指标

  1.数量指标:服务社区数量225个。

  2.质量指标:下拨经费符合相关政策比率达到100%。

  3.时效指标:补助资金发放及时率达到100%。

  (3)效益指标

  社会效益:发挥职能作用,搞好综合协调服务。增强社区治理能力,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4)满意度指标

  社区工作人员满意率达到90%以上

  (三)项目组织管理情况

  该项目属于工作经费类项目,部门具有《红河州民政局财务制度》、《红河州民政局内部控制管理制度》、《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单位考勤制度》和《预算管理改革实施方案》等制度,部门内控制度较为健全完善,确保各项经费安全有效使用。

  二、绩效评价工作开展情况

  (一)绩效评价目的、对象和范围。

  按照项目决策、项目过程、项目产出、项目绩效四个指标,对资金支出行为过程及其效果进行综合评价和判断,评价资金使用的科学性、合理性和有效性,分析存在的问题,为以后年度预算编制提供参考依据,促进资金使用绩效提高。

  (二)绩效评价原则、依据、评价指标体系(附表说明)、评价方法、评价标准、评价抽样等。

  1.绩效评价原则

  按《财政部关于印发< 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20〕10号)的规定,绩效评价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科学公正原则。绩效评价应当运用科学合理的方法,按照规范的程序,对项目绩效进行客观、公正的反映。

  (2)统筹兼顾原则。单位自评、部门评价和财政评价应职责明确,各有侧重,相互衔接。单位自评应由项目单位自主实施,即“谁支出、谁自评”。部门评价和财政评价应在单位自评的基础上开展,必要时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实施。

  (3)激励约束原则。绩效评价结果应与预算安排、政策调整、改进管理实质性挂钩,体现奖优罚劣和激励相容导向,有效要安排,低效要压减,无效要问责。

  (4)公开透明原则。绩效评价结果应依法依规公开,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2.绩效评价依据

  (1)财政部关于印发(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20〕10号);

  (2)《云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管理的通知》(云财绩〔2013〕46号);

  (3)《财政部关于印发〈预算绩效管理评价指标体系框架〉的通知》(财预〔2013〕53号);

  (4)《红河州州级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云财预〔2015〕97号);

  (5)《中共红河州委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省委深化边疆党建长廊建设意见的通知》红办发〔2017〕109号。

  3.评价指标体系

  相关评价指标体系详见附件5:2020年预算项目支出绩效自评表。

  4.绩效评价方法

  本次绩效跟踪评价采用定量与定性相结合,对收集的相关基础资料和数据信息,在归集、整理、分析的基础上,运用资料审阅法、实地查勘法、分析比较法、访谈法、公众问卷调查法等,系统、科学的反映拟评价项目综合绩效情况。

  (1)审阅资料

  查阅被评价项目有关立项申报等文件及报表等资料,项目管理情况、资金管理情况,可以要求被评价单位和相关人员做出必要的说明,对需要非现场调查的问题做好记录。

  查阅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等,检查资金到位情况,资金拨付、支出情况,相关会计制度执行情况,是否存在违规现象,对预算执行情况、资金拨付执行情况、资金使用规范情况、主要项目内容完成情况进行检查。

  (2)比较分析法

  依据下达的预算,对照项目实际完成内容,评价实际实施内容与批复预算的完成等情况;依据相关政策文件,评价项目是否按照项目管理办法等文件执行;依据项目资金计划文件和凭证,评价项目资金下拨、到位及使用等情况;将项目绩效目标与实施结果对比分析,判断项目目标的实现情况;将项目预期的效益与实施效果数据进行对比分析,结合开展问卷调查,评价项目预期效益实现程度。

  5.评价标准

  单位自评指标的权重由各单位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确定。原则上预算执行率和一级指标权重统一设置为: 预算执行率10%、产出指标50%、效益指标30%、服务对象满意度指标10%。如有特殊情况,一级指标权重可做适当调整。二、三级指标应当根据指标重要程度、项目实施阶段等因素综合确定,准确反映项目的产出和效益。

  绩效评价标准通常包括计划标准、行业标准、历史标准等,用于对绩效指标完成情况进行比较。

  (一)计划标准。指以预先制定的目标、计划、预算、定额等作为评价标准。

  (二)行业标准。指参照国家公布的行业指标数据制定的评价标准。

  (三)历史标准。指参照历史数据制定的评价标准,为体现绩效改进的原则,在可实现的条件下应当确定相对较高的评价标准。

  (四)财政部门和预算部门确认或认可的其他标准。

  (三)绩效评价工作过程

  1.前期准备

  按照自评评分表,填报该项目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和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完成自评评分。

  2.组织实施

  为落实好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我局成立了部门预算绩效评价工作领导小组,由局长任组长,相关副局长为副组长,各科室负责人为成员,办公室设在局规划财务科,具体落实绩效管理工作,组织和协调各科室开展绩效自评工作,填报项目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和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完成自评评分,撰写绩效自评报告。

  3.分析评价

  根据项目实施情况业务资料、财务资料和统计数据,对项目绩效目标设定的合理性,预算执行的合法合规性,项目产出和效果的真实性、相关性等方面进行全面详细分析,2020年社区服务补助经费项目绩效自评得分97分,自评评价结果为“优”。

  三、综合评价情况及评价结论(附相关自评表)

  (一)绩效评价综合结论

  本项目决策程序基本规范,能按项目实施方案实施,资金使用与申报相符,各项支出审批程序合规。本项目自评结果97分,自评评价结果为“优”,具体评分情况详见附件5。

  (二)绩效目标实现情况

  2020年下达社区服务经费5万元,用于我局开展社区工作培训,保障部门发挥职能作用,搞好综合协调服务,很好的服务于全州225个社区。

  四、绩效评价指标分析

  (一)项目决策情况分析。

  该项目根据《中共红河州委红河州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谐社区建设的实施意见》(红发〔2007〕33号文件精神要求进行立项,项目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国民经济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行业发展规划和政策要求。立项程序已经过必要的可行性研究,设定了最能体现相关项目产出的绩效目标。

  (二)项目过程情况分析

  2020年社区服务补助经费年初申报预算20万元,实际下达到位资金2万元,资金到位率为25%。全年共计支出5万元,资金使用率为100%。资金使用符合国家财经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的相关要求,并严格按照财务和业务管理制度执行,保证资金不存在截留、挤占、挪用、虚列支出的情况。

  (三)项目产出情况分析

  1.产出数量

  服务社区数量225个。

  2.质量达标率

  补助资金符合政策率为100%。

  3.完成及时性

  项目资金到位及时率为100%,资金到位率为25%,资金到位率较低。

  (四)项目效益情况分析

  1.实施效益

  通过发挥职能作用,搞好综合协调服务,开展社区工作人员培训,充分发挥社区建设在构建和谐红河中的重要作用,促进全州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五、主要经验及做法

  (一)严格使用专项资金。对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我们做到专款专用,专人专账管理。各类账目财务监督明晰,制度规范。加大工作力度,加强绩效管理,推动相关制度建设,逐步建立以绩效为导向的预算编制模式。从项目绩效评价制度入手,借鉴其他部门在绩效管理方面的经验和做法,制定机关统一的绩效考评制度,并将其贯彻到预算申请、预算分配、项目实施和绩效考评的全过程。

  (二)继续完善绩效管理机制,落实责任对象。强化制度建设,建立健全规章制度,推动工作向规范化、制度化方向发展以制度促发展、以管理促提升。

  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资金保障不到位,资金到位率较低。

  七、有关建议

  进一步加强资金管理,厉行节约,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无

  红河州民政局

  2021年1月28日

  红河州民政局2020年社区干部生活补贴补助资金绩效评价自评报告

  一、基本情况

  (一)项目概况

  1.项目背景

  为激发和调动广大社区干部队伍服务群众、服务社会、干事创业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进一步加强党的基层政权建设,巩固党的执政基础。根据红办发〔2007〕95号文件要求,原则上按每个社区5人(总支书记、主任、副主任各一人,委员两人),由州级财政按上述新固定生活补贴下限与原固定生活补贴下限(红办发〔2002〕85号、红办发〔2005〕79号文件规定的相关标准)之差给予适当补助。

  本项目经费纳入年初预算,由市级财政安排,按专项资金使用及管理。2020年市财政给予社区干部生活补贴补助资金预算120万元。

  2.主要内容及实施情况

  本年共下达社区干部生活补贴补助资金120万元,已按照文件要求,及时将补助资金拨付至各县市,更大程度激发和调动广大社区干部队伍服务群众、服务社会、干事创业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进一步加强党的基层政权建设,巩固党的执政基础。具体绩效指标设置如下:

   

  3.资金投入和使用情况

  本项目严格按照《中共红河州委办公室 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红河州村(社区)干部激励机制的实施意见》(红办发〔2007〕95号)文件执行,2020年市财政给予社区干部生活补贴补助资金预算120万元,实际拨付120万元,资金预算执行率100%。具体资金投入及使用情况见下表:

   

  (二)项目绩效目标

  1.总体目标

  社区干部生活补贴补助资金项目的实施总体目标是为进一步激发和调动广大社区干部队伍服务群众、服务社会、干事创业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加强党的基层政权建设,巩固党的执政基础。

  2.具体目标:

  根据红办发〔2007〕95号文件要求,原则上按每个社区5人(总支书记、主任、副主任各一人,委员两人),由州级财政按上述新固定生活补贴下限与原固定生活补贴下限(红办发〔2002〕85号、红办发〔2005〕79号文件规定的相关标准)之差给予适当补助。具体州对县市的补助比例为:蒙自、个旧、开远、建水20%;石屏、泸西、河口50%;红河、远阳、屏边、金平、绿春80%。

  (三)项目组织管理情况

  红河州民政局成立了红河州民政局绩效评价工作领导小组,认真组织开展预算绩效自评工作。预算项目资金下达实施后,定期组织项目科室对照绩效指标开展自评,通过自评对项目开展情况和绩效目标实现情况、未完成情况等问题进行自查整改,以确保下一年度项目预算申请、安排更加合理,预算可执行性更强。通过实施找差距,补齐制度短板,提升绩效管理意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红办发〔2007〕95号文件规定:按每个社区5人(总支书记、主任、副主任各一人,委员两人),由州级财政按上述新固定生活补贴下限与原固定生活补贴下限(红办发〔2002〕85号、红办发〔2005〕79号文件规定的相关标准)之差给予适当补助。具体州对县市的补助比例为:蒙自、个旧、开远、建水、弥勒20%;石屏、泸西、河口50%;红河、元阳、屏边、金平、绿春80%,合计补助120万元。

  二、绩效评价工作开展情况

  (一)评价目的

  按照项目决策、项目过程、项目产出、项目绩效四个指标,对资金支出行为过程及其效果进行综合评价和判断,评价资金使用的科学性、合理性和有效性,分析存在的问题,为以后年度预算编制提供参考依据,促进资金使用绩效提高。

  (二)项目支出绩效评价原则、依据、评价指标体系(附表说明)、评价方法、评价标准、评价抽样

  1.绩效评价原则

  按《财政部关于印发< 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20〕10号)的规定,绩效评价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科学公正原则。绩效评价应当运用科学合理的方法,按照规范的程序,对项目绩效进行客观、公正的反映。

  (2)统筹兼顾原则。单位自评、部门评价和财政评价应职责明确,各有侧重,相互衔接。单位自评应由项目单位自主实施,即“谁支出、谁自评”。部门评价和财政评价应在单位自评的基础上开展,必要时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实施。

  (3)激励约束原则。绩效评价结果应与预算安排、政策调整、改进管理实质性挂钩,体现奖优罚劣和激励相容导向,有效要安排,低效要压减,无效要问责。

  (4)公开透明原则。绩效评价结果应依法依规公开,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2.绩效评价依据

  (1)财政部关于印发(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20〕10号);

  (2)《云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管理的通知》(云财绩〔2013〕46号);

  (3)《财政部关于印发〈预算绩效管理评价指标体系框架〉的通知》(财预〔2013〕53号);

  (4)《红河州州级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云财预〔2015〕97号);

  (5)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 云南省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云财绩〔2020〕11号)。

  3.评价指标体系

  评价指标体系请见附件5。

  4.评价方法

  (一)成本效益分析法。是指将投入与产出、效益进行关联性分析的方法。

  (二)比较法。是指将实施情况与绩效目标、历史情况、不同部门和地区同类支出情况进行比较的方法。

  (三)因素分析法。是指综合分析影响绩效目标实现、实施效果的内外部因素的方法。

  (四)最低成本法。是指在绩效目标确定的前提下,成本最小者为优的方法。

  (五)公众评判法。是指通过专家评估、公众问卷及抽样调查等方式进行评判的方法。

  (六)标杆管理法。是指以国内外同行业中较高的绩效水平为标杆进行评判的方法。

  5.评价标准

  单位自评指标的权重由各单位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确定。原则上预算执行率和一级指标权重统一设置为: 预算执行率10%、产出指标50%、效益指标30%、服务对象满意度指标10%。如有特殊情况,一级指标权重可做适当调整。二、三级指标应当根据指标重要程度、项目实施阶段等因素综合确定,准确反映项目的产出和效益。

  绩效评价标准通常包括计划标准、行业标准、历史标准等,用于对绩效指标完成情况进行比较。

  (1)计划标准。指以预先制定的目标、计划、预算、定额等作为评价标准。

  (2)行业标准。指参照国家公布的行业指标数据制定的评价标准。

  (3)历史标准。指参照历史数据制定的评价标准,为体现绩效改进的原则,在可实现的条件下应当确定相对较高的评价标准。

  (4)财政部门和预算部门确认或认可的其他标准。

  (三)绩效评价工作过程

  红河州民政局根据财政部门统一部署,及时组建工作机构,指定专人负责。由主要领导负责红河州民政局部门及项目绩效跟踪评价总体安排部署,及时成立由局长任组长,分管副局长、派驻纪检组组长任副组长,相关业务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预算绩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并由规划财务科具体负责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落实。按照《红河州民政局绩效评价实施细则(试行)》规定,分级制定绩效评价指标体系;按财政部门通知要求,及时开展整体支出绩效自评工作;根据项目预期绩效目标设定情况,收集查阅与评价项目有关的政策、相关文件和业务数据;形成评价结论并撰写评价自评报告。

  三、综合评价情况及评价结论(附相关自评表)

  (一)绩效评价综合结论

  实施社区干部生活补贴补助资金项目为激发和调动广大社区干部队伍服务群众、服务社会、干事创业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进一步加强党的基层政权建设,巩固党的执政基础。本项目决策程序基本规范,能按项目实施方案实施,资金使用与申报相符,各项支出审批程序合规。但存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对各县级资金拨付及时性监管力度不足,社区干部队伍服务群众、服务社会的能力还有待提高,居委会干部补助资金测算表数据依据不充分等问题。

  综上所述,红河州民政局对本项目自评结果98分,自评评价结果为“优”。

  (二)绩效目标实现情况

  本年共下达社区干部生活补贴补助资金120万元,已按照文件要求,及时将补助资金拨付至各县市,更大程度激发和调动广大社区干部队伍服务群众、服务社会、干事创业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进一步加强党的基层政权建设,巩固党的执政基础。

   

  四、绩效评价指标分析

  (一)项目决策情况分析

  1.项目立项

  (1)项目立项充分性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红河州委办公室 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红河州村(社区)干部激励机制的实施意见》(红办发〔2007〕95号)文件精神,提高社区干部补贴标准,不断完善社区干部生活补贴待遇保障机制。根据红办发〔2007〕95号文件规定:按每个社区5人(总支书记、主任、副主任各一人,委员两人),由州级财政按上述新固定生活补贴下限与原固定生活补贴下限(红办发〔2002〕85号、红办发〔2005〕79号文件规定的相关标准)之差给予适当补助。具体州对县市的补助比例为:蒙自、个旧、开远、建水、弥勒20%;石屏、泸西、河口50%;红河、元阳、屏边、金平、绿春80%,合计补助120万元。不存在与相关部门同类项目或部门内部相关项目重复的情况,因此本项目立项依据较为充分。

  (2)项目立项规范性

  本项目按照规定的程序申请设立,审批的文件、材料符合财政局下达文件--关于印发《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20〕10 号)要求,因此该立项程序较为规范。

  2.绩效目标

  (1)绩效目标合理性

  本项目设置了绩效目标,2020年预算对蒙自、个旧、开远、建水、弥勒20%;石屏、泸西、河口50%;红河、元阳、屏边、金平、绿春80%的补助比例进行补助,绩效目标与部门履职相符。总的来说,本项目实施确定的绩效目标较为科学、合理。但是,存在居委会干部补助资金测算表数据依据不充分这一问题。

  (2)绩效目标明确性

  本项目总体绩效目标为激发和调动广大社区干部队伍服务群众、服务社会、干事创业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进一步加强党的基层政权建设,巩固党的执政基础。

  2. 资金投入分析

  (1)预算编制科学性

  本项目实施之前对预算资金进行了测算,预算资金按《中共红河州委办公室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解决全州和谐社区建设中几个突出问题的意见》(红办发[2010]104号)文件规定实施,原则上按每个社区5人(总支书记、主任、副主任各一人,委员两人),由州级财政按上述新固定生活补贴下限与原固定生活补贴下限(红办发〔2002〕85号、红办发〔2005〕79号文件规定的相关标准)之差给予适当补助。具体州对县市的补助比例为:蒙自、个旧、开远、建水、弥勒20%;石屏、泸西、河口50%;红河、元阳、屏边、金平、绿春80%。预算资金分配较为科学、合理。

  (2)资金分配合理性

  本项目严格按照《中共红河州委办公室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解决全州和谐社区建设中几个突出问题的意见》(红办发[2010]104号)文件执行,2020年社区干部生活补贴补助资金分别下达至个旧市、开远市、蒙自等13个县市,实际拨付资金120万元。其中个旧市9.53万元,开远市12.42万元,蒙自市9.59万元,建水县6.29万元,石屏县5万元,弥勒市6.79万元,泸西县6.23万元,屏边县14.06万元,河口县4.17万元,金平县10.44万元,元阳县12.34万元,红河县7.17万元,绿春县15.97万元,合计120万元。

  (二)项目过程情况分析

  1、资金管理

  (1)资金到位率、预算执行率

  2020年市财政给予社区干部生活补贴补助资金预算120万元,实际拨付至各县级资金120万元,资金预算执行率100%。其中个旧市9.53万元,开远市12.42万元,蒙自市9.59万元,建水县6.29万元,石屏县5万元,弥勒市6.79万元,泸西县6.23万元,屏边县14.06万元,河口县4.17万元,金平县10.44万元,元阳县12.34万元,红河县7.17万元,绿春县15.97万元,合计120万元。

  (2)资金使用合规性

  红河州民政局制定了《红河州民政局专项资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规范民政专项资金监督管理,部门对财政项目资金的分配、使用和管理严格按照项目资金主管科室提出分配方案,党组集体研究确定的方式进行管理。严格执行预算,规范了资金审批和支付程序,提高了资金的使用效率。按照“三重一大”议事决策制度,强化专项资金分配使用管理,各项重点项目资金安排都保证及时到位,每一笔收支都做到有依据、有凭证、有程序。确保专项资金依法管理与使用。

  2. 组织实施

  (1)管理制度健全性

  本项目资金管理严格按照《红河州民政局专项资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执行,财务和业务管理制度合法、合规、完整。

  (2)制度执行有效性

  本项目经费支付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相关管理,规定符合资金支付的相关规定,手续完备,相关资料及时进行归档。

  (三)项目产出情况分析

  1.产出数量

  2020年年初预算确定的补助比例:蒙自、个旧、开远、建水、弥勒20%;石屏、泸西、河口50%;红河、元阳、屏边、金平、绿春80%,实际完成补助比例:蒙自、个旧、开远、建水、弥勒20%;石屏、泸西、河口50%;红河、元阳、屏边、金平、绿春80%。

  2.产出质量

  经费符合相关政策比率年初设定为100%,实际完成100%。

  3.产出时效

  补助资金发放及时率年初设定目标100%,实际完成100%。

  4.成本时效

  补助标准达标率年初设定为100%,实际完成100%。

  (四)项目效益情况分析

  本项目实施进一步激发和调动广大社区干部队伍服务群众、服务社会、干事创业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加强了党的基层政权建设,巩固党的执政基础。社区工作人员满意度均达到了90%。但对社区工作人员的职业素质、服务意识和专业水平提高工作还需进一步加强。

  五、主要经验及做法

  (一)严格使用专项资金。对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我们做到专款专用,专人专账管理。各类账目财务监督明晰,制度规范。加大工作力度,加强绩效管理,推动相关制度建设,逐步建立以绩效为导向的预算编制模式。从项目绩效评价制度入手,借鉴其他部门在绩效管理方面的经验和做法,制定机关统一的绩效考评制度,并将其贯彻到预算申请、预算分配、项目实施和绩效考评的全过程。

  (二)继续完善绩效管理机制,落实责任对象。强化制度建设,建立健全规章制度,推动工作向规范化、制度化方向发展,以制度促发展、以管理促提升。

  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本项目存在三个问题一是项目实施过程中对各县级资金拨付及时性监管力度不足,主要原因是资金监管机制执行不到位;二是对社区工作人员的职业素质、服务意识和专业水平提高工作还需进一步加强。三是居委会干部补助资金测算表数据依据不充分,数据时间过旧,且无具体量化指标。

  七、有关建议

  (一)加强资金的监管力度,做好跟踪服务。严格按照相关管理办法规定,对项目下达到各县级单位的经费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县级单位未及时拨付下达的资金,及时足额要求相关单位进行整改,切实强化项目资金使用的合理合规性。同时,规范项目资料,做好结题验收。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要求各项目承担单位在资料收集、票据整理等方面做到规范、全面。

  (二)针对社区工作人员的职业素质、服务意识和专业水平有待提高,提出以下建议:一是加强思想道德建设。社区干部要从思想上高度重视为民务实,要从道德意识、服务意识等方面加强自身建设,要从提高服务能力和创新能力上下功夫,适应新形势下社区服务和社区建设的要求。二是发扬“爱岗、敬业、奉献”精神。要加强学习提高自身业务水平,密切联系群众,想群众所想、解群众所难。三是做好宣传,坚决抵制不正之风,强化责任意识。社区干部做到对群众提出的问题要耐心,对群众面对的问题要热心,对待基层的工作要细心。三是加大培训力度,进一步提高社区工作人员的专业水平和职业素质。

  (三)针对居委会干部补助资金测算表数据依据不充分,数据时间过旧,且无具体量化指标这一问题,提出以下建议:一是加强绩效预算管理机制,及时更新数据,使测算更加合理,具有科学性。二是提高单位内部人员对绩效预算的认识,相关人员填报资料时,重点关注项目实施的可行性,进行科学合理测算,保障经费正常运转。

  八、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无

  红河州民政局

  2021年1月28日

  红河州民政局2020年社区工作人员教育培训补助经费绩效评价自评报告

  一、基本情况

  (一)项目概况

  1.项目背景

  为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从政治上关注村(社区)干部的成长,从经济上关心村(社区)干部的生活,切实稳定基层干部队伍,激励和调动全州广大村(社区)干部的积极性,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保障。现对全州225个社区工作人员培训经费进行补助,州级以每个社区每年5000元的30%进行补助,不断提高社区工作人员的职业素质、服务意识和专业水平。

  本项目经费纳入年初预算,由市级财政安排,按专项资金使用及管理。2020年市财政给予社区工作人员教育培训补助经费预算33.75万元。

  2.主要内容及实施情况

  本年共下达社区工作人员教育培训补助经费33.75万元,资金已全部及时拨付至全州225个社区,用于社区工作人员开展培训工作,进一步提高社区工作人员的职业素质、服务意识和专业水平。具体绩效指标设置如下:

   

  3.资金投入和使用情况

  本项目经费严格按照《关于下达2020年红河州社会组织服务州级补助经费的通知》(红财社发﹝2020﹞164号)实施,2020年市财政给予社区工作人员教育培训补助经费预算33.75万元,实际拨付33.75万元,资金预算执行率100%。具体资金投入及使用情况见下表:

   

  (二)项目绩效目标

  社区工作人员教育培训补助经费项目的实施总体目标是为了不断提高社区工作人员的职业素质、服务意识和专业水平,增强社区治理能力,促进社区和谐。具体目标:根据中共红河州委办公室 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解决全州和谐社区建设中几个突出问题的意见(红办发〔2010〕104号)文件精神,按照每社区每年不低于5000元安排,由省、州、县市财政分别以20%、30%、50%的比例承担。州级以每个社区每年5000元的30%进行补助(按现有的225个社区每年1500元进行配套补助)。

  (三)项目组织管理情况

  红河州民政局成立了红河州民政局绩效评价工作领导小组,认真组织开展预算绩效自评工作。预算项目资金下达实施后,定期组织项目科室对照绩效指标开展自评,通过自评对项目开展情况和绩效目标实现情况、未完成情况等问题进行自查整改,以确保下一年度项目预算申请、安排更加合理,预算可执行性更强。通过实施找差距,补齐制度短板,提升绩效管理意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根据中共红河州委办公室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解决全州和谐社区建设中几个突出问题的意见(红办发〔2010〕104号)文件精神,按照每社区每年不低于5000元安排,由省、州、县市财政分别以20%、30%、50%的比例承担。州级以每个社区每年5000元的30%进行补助(按现有的225个社区每年1500元进行配套补助)。

  二、绩效评价工作开展情况

  (一)评价目的

  按照项目决策、项目过程、项目产出、项目绩效四个指标,对资金支出行为过程及其效果进行综合评价和判断,评价资金使用的科学性、合理性和有效性,分析存在的问题,为以后年度预算编制提供参考依据,促进资金使用绩效提高。

  (二)项目支出绩效评价原则、依据、评价指标体系(附表说明)、评价方法、评价标准、评价抽样

  1.绩效评价原则

  按《财政部关于印发< 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20〕10号)的规定,绩效评价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科学公正原则。绩效评价应当运用科学合理的方法,按照规范的程序,对项目绩效进行客观、公正的反映。

  (2)统筹兼顾原则。单位自评、部门评价和财政评价应职责明确,各有侧重,相互衔接。单位自评应由项目单位自主实施,即“谁支出、谁自评”。部门评价和财政评价应在单位自评的基础上开展,必要时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实施。

  (3)激励约束原则。绩效评价结果应与预算安排、政策调整、改进管理实质性挂钩,体现奖优罚劣和激励相容导向,有效要安排,低效要压减,无效要问责。

  (4)公开透明原则。绩效评价结果应依法依规公开,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2.绩效评价依据

  (1)财政部关于印发(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20〕10号);

  (2)《云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管理的通知》(云财绩〔2013〕46号);

  (3)《财政部关于印发〈预算绩效管理评价指标体系框架〉的通知》(财预〔2013〕53号);

  (4)《红河州州级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云财预〔2015〕97号);

  (5)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 云南省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云财绩〔2020〕11号)。

  3.评价指标体系

  评价指标体系请见附件5。

  4.评价方法

  (一)成本效益分析法。是指将投入与产出、效益进行关联性分析的方法。

  (二)比较法。是指将实施情况与绩效目标、历史情况、不同部门和地区同类支出情况进行比较的方法。

  (三)因素分析法。是指综合分析影响绩效目标实现、实施效果的内外部因素的方法。

  (四)最低成本法。是指在绩效目标确定的前提下,成本最小者为优的方法。

  (五)公众评判法。是指通过专家评估、公众问卷及抽样调查等方式进行评判的方法。

  (六)标杆管理法。是指以国内外同行业中较高的绩效水平为标杆进行评判的方法。

  5.评价标准

  单位自评指标的权重由各单位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确定。原则上预算执行率和一级指标权重统一设置为: 预算执行率10%、产出指标50%、效益指标30%、服务对象满意度指标10%。如有特殊情况,一级指标权重可做适当调整。二、三级指标应当根据指标重要程度、项目实施阶段等因素综合确定,准确反映项目的产出和效益。

  绩效评价标准通常包括计划标准、行业标准、历史标准等,用于对绩效指标完成情况进行比较。

  (1)计划标准。指以预先制定的目标、计划、预算、定额等作为评价标准。

  (2)行业标准。指参照国家公布的行业指标数据制定的评价标准。

  (3)历史标准。指参照历史数据制定的评价标准,为体现绩效改进的原则,在可实现的条件下应当确定相对较高的评价标准。

  (4)财政部门和预算部门确认或认可的其他标准。

  (三)绩效评价工作过程

  红河州民政局根据财政部门统一部署,及时组建工作机构,指定专人负责。由主要领导负责红河州民政局部门及项目绩效跟踪评价总体安排部署,及时成立由局长任组长,分管副局长、派驻纪检组组长任副组长,相关业务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预算绩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并由规划财务科具体负责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落实。按照《红河州民政局绩效评价实施细则(试行)》规定,分级制定绩效评价指标体系;按财政部门通知要求,及时开展整体支出绩效自评工作;根据项目预期绩效目标设定情况,收集查阅与评价项目有关的政策、相关文件和业务数据;形成评价结论并撰写评价自评报告。

  三、综合评价情况及评价结论(附相关自评表)

  (一)绩效评价综合结论

  实施社区工作人员教育培训补助经费项目进一步提高了社区工作人员的职业素质、服务意识和专业水平。本项目决策程序基本规范,能按项目实施方案实施,资金使用与申报相符,各项支出审批程序合规。但存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对各县级资金拨付及时性监管力度不足,社区工作人员的职业素质、服务意识和专业水平仍需进一步加强等问题。

  综上所述,红河州民政局对本项目自评结果98分,自评评价结果为“优”。

  (二)绩效目标实现情况

  本年共下达社区工作人员教育培训补助经费33.75万元,资金已全部及时拨付至全州225个社区,用于社区工作人员开展培训工作,进一步提高社区工作人员的职业素质、服务意识和专业水平。

   

  四、绩效评价指标分析

  (一)项目决策情况分析

  1.项目立项

  (1)项目立项充分性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红河州委办公室 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解决全州和谐社区建设中几个突出问题的意见》(红办发〔2010〕104号)文件精神,对全州225个社区工作人员培训经费进行补助。不断提高社区工作人员的职业素质、服务意识和专业水平,增强社区治理能力,促进社区和谐。不存在与相关部门同类项目或部门内部相关项目重复的情况,因此本项目立项依据较为充分。

  (2)项目立项规范性

  本项目按照规定的程序申请设立,审批的文件、材料符合财政局下达文件--关于印发《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20〕10 号)要求,因此该立项程序较为规范。

  2.绩效目标

  (1)绩效目标合理性

  本项目设置了绩效目标,2020年预算对全州225个社区工作人员培训经费进行补助,州级以每个社区每年5000元的30%进行补助,绩效目标与部门履职相符。同时,也对资金安排进行了测算,因此目标实施符合客观实际。

  (2)绩效目标明确性

  本项目总体绩效目标是为不断提高社区工作人员的职业素质、服务意识和专业水平,增强社区治理能力,促进社区和谐。

  3.资金投入分析

  (1)预算编制科学性

  本项目实施之前对预算资金进行了测算,预算资金按《中共红河州委办公室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解决全州和谐社区建设中几个突出问题的意见》(红办发[2010]104号)文件规定实施,预算资金分配较为科学、合理。

  (2)资金分配合理性

  本项目严格按照《中共红河州委办公室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解决全州和谐社区建设中几个突出问题的意见》(红办发[2010]104号)文件执行,2020年社区工作人员教育培训补助经费分别下达至个旧市、开远市、蒙自等13个县市,实际拨付资金33.75万元。其中个旧市5.85万元,开远市4.05万元, 蒙自市3.15万元,建水县2.4万元,石屏县0.45万元,弥勒市7.05万元,泸西县2.25万元,屏边县0.6万元,河口县3.15万元,金平县0.6万元,元阳县0.6万元,红河县0.45万元,绿春县3.15万元,合计33.75万元。

  (二)项目过程情况分析

  1、资金管理

  (1)资金到位率、预算执行率

  2020年市财政给予社区工作人员教育培训补助经费预算33.75万元,实际拨付至各县级资金33.75万元,资金预算执行率100%。其中个旧市5.85万元,开远市4.05万元, 蒙自市3.15万元,建水县2.4万元,石屏县0.45万元,弥勒市7.05万元,泸西县2.25万元,屏边县0.6万元,河口县3.15万元,金平县0.6万元,元阳县0.6万元,红河县0.45万元,绿春县3.15万元,合计33.75万元。

  (2)资金使用合规性

  红河州民政局制定了《红河州民政局专项资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规范民政专项资金监督管理,部门对财政项目资金的分配、使用和管理严格按照项目资金主管科室提出分配方案,党组集体研究确定的方式进行管理。严格执行预算,规范了资金审批和支付程序,提高了资金的使用效率。按照“三重一大”议事决策制度,强化专项资金分配使用管理,各项重点项目资金安排都保证及时到位,每一笔收支都做到有依据、有凭证、有程序。确保专项资金依法管理与使用。

  2. 组织实施

  (1)管理制度健全性

  本项目资金管理严格按照《红河州民政局专项资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执行,财务和业务管理制度合法、合规、完整。

  (2)制度执行有效性

  本项目经费支付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相关管理,规定符合资金支付的相关规定,手续完备,相关资料及时进行归档。

  (三)项目产出情况分析

  1.产出数量

  2020年预算确定的享受补助社区数225个,实际完成补助社区数225个,补助标准为1500元。

  2.产出质量

  经费符合相关政策比率的30%,实际完成30%。

  3.产出时效

  补助资金发放及时率年初设定目标100%,实际完成100%。

  (四)项目效益情况分析

  本项目实施不断提高社区工作人员的职业素质、服务意识和专业水平,增强社区治理能力,促进社区和谐。社区办及社区工作人员的满意度均达到了90%,但对社区工作人员的职业素质、服务意识和专业水平提高工作还需进一步加强。

  五、主要经验及做法

  (一)严格使用专项资金。对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我们做到专款专用,专人专账管理。各类账目财务监督明晰,制度规范。加大工作力度,加强绩效管理,推动相关制度建设,逐步建立以绩效为导向的预算编制模式。从项目绩效评价制度入手,借鉴其他部门在绩效管理方面的经验和做法,制定机关统一的绩效考评制度,并将其贯彻到预算申请、预算分配、项目实施和绩效考评的全过程。

  (二)继续完善绩效管理机制,落实责任对象。强化制度建设,建立健全规章制度,推动工作向规范化、制度化方向发展,以制度促发展、以管理促提升。

  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本项目存在两个问题一是项目实施过程中对各县级资金拨付及时性监管力度不足,主要原因是资金监管机制执行不到位;二是对社区工作人员的职业素质、服务意识和专业水平提高工作还需进一步加强。

  七、有关建议

  (一)加强资金的监管力度,做好跟踪服务。严格按照相关管理办法规定,对项目下达到各县级单位的经费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县级单位未及时拨付下达的资金,及时足额要求相关单位进行整改,切实强化项目资金使用的合理合规性。同时,规范项目资料,做好结题验收。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要求各项目承担单位在资料收集、票据整理等方面做到规范、全面。

  (二)针对社区工作人员的职业素质、服务意识和专业水平有待提高,我局将进一步加强思想道德建设。社区干部要从思想上高度重视为民务实,要从道德意识、服务意识等方面加强自身建设,要从提高服务能力和创新能力上下功夫,适应新形势下社区服务和社区建设的要求,要敢想、真想。二是发扬“爱岗、敬业、奉献”精神。要提倡“人在社区、心在社区”的理念,要加强学习提高自身业务水平,密切联系群众,想群众所想、解群众所难,要为民真干、真做。三是做好宣传,坚决抵制不正之风,强化责任意识。社区干部做到对群众提出的问题要耐心,对群众面对的问题要热心,对待基层的工作要细心。

  八、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无

  红河州民政局

  2021年1月28日

  红河州民政局2020年特困儿童及孤儿基本保障经费绩效评价自评报告

  一、基本情况

  (一)项目概况

  1.项目背景

  进一步加强关爱特困儿童及孤儿,补助基本生活,帮助他们提升生活质量,与其他孩子幸福、健康成长,维护合法权益,推动社会文明进步,促进社会和谐。2020年预计对全州1954名孤儿及符合条件的特困儿童进行补助。

  本项目经费纳入年初预算,由市级财政安排,按专项资金使用及管理。2020年市财政给予特困儿童及孤儿基本保障经费预算97.97万元。

  2.主要内容及实施情况

  本项目根据年度目标,进一步细化设置以下绩效指标,本年度绩效指标均按计划完成。具体绩效指标设置如下:

   

  3.资金投入和使用情况

  2020年市财政给予特困儿童及孤儿基本保障经费预算97.97万元,实际支出97.97万元,资金预算执行率100%。具体资金投入及使用情况见下表:

   

  (二)项目绩效目标

  特困儿童及孤儿基本保障经费项目的实施总体目标要对全州范围内的孤儿情况进行摸底核实,做到精准实施、保障有力,进一步建立健全孤儿保障体系,维护孤儿基本权益,营造关心孤儿、扶助弱小、呵护未来的良好社会氛围。同时,建立稳定的孤儿基本生活费和专项工作经费保障机制,全州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孤儿保障工作,把孤儿福利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相关专项规划和年度计划。要加强对孤儿保障工作的领导,健全“政府主导,民政牵头,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孤儿保障工作机制,及时研究解决孤儿保障工作中存在的实际困难和问题。云财社2018年173号文件将孤儿基本生活补助标准提升,集中供养每人每月1774元,分散供养每人每月1074元。具体目标:完成全州孤儿及符合条件的特困儿童1954人的补助资金的发放。

  (三)项目组织管理情况

  红河州民政局成立了红河州民政局绩效评价工作领导小组,认真组织开展预算绩效自评工作。预算项目资金下达实施后,定期组织项目科室对照绩效指标开展自评,通过自评对项目开展情况和绩效目标实现情况、未完成情况等问题进行自查整改,以确保下一年度项目预算申请、安排更加合理,预算可执行性更强。通过实施找差距,补齐制度短板,提升绩效管理意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4号,以下简称意见)和全国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建立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孤儿保障制度,保障孤儿合法权益。州民政局经征求财政局等多部门意见,提交十一届州人民政府第四十一次常务会议,常务会议通过州民政局的意见。经过会议纪要贯彻实施。十一届州人民政府第四十一次常务会议纪要将孤儿保障工作纳入政府保障范畴,抓紧落实。建立政府领导、民政牵头、部门参与的工作机制。

  二、绩效评价工作开展情况

  (一)评价目的

  按照项目决策、项目过程、项目产出、项目绩效四个指标,对资金支出行为过程及其效果进行综合评价和判断,评价资金使用的科学性、合理性和有效性,分析存在的问题,为以后年度预算编制提供参考依据,促进资金使用绩效提高。

  (二)项目支出绩效评价原则、依据、评价指标体系(附表说明)、评价方法、评价标准、评价抽样

  1.绩效评价原则

  按《财政部关于印发< 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20〕10号)的规定,绩效评价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科学公正原则。绩效评价应当运用科学合理的方法,按照规范的程序,对项目绩效进行客观、公正的反映。

  (2)统筹兼顾原则。单位自评、部门评价和财政评价应职责明确,各有侧重,相互衔接。单位自评应由项目单位自主实施,即“谁支出、谁自评”。部门评价和财政评价应在单位自评的基础上开展,必要时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实施。

  (3)激励约束原则。绩效评价结果应与预算安排、政策调整、改进管理实质性挂钩,体现奖优罚劣和激励相容导向,有效要安排,低效要压减,无效要问责。

  (4)公开透明原则。绩效评价结果应依法依规公开,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2.绩效评价依据

  (1)财政部关于印发(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20〕10号);

  (2)《云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管理的通知》(云财绩〔2013〕46号);

  (3)《财政部关于印发〈预算绩效管理评价指标体系框架〉的通知》(财预〔2013〕53号);

  (4)《红河州州级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云财预〔2015〕97号);

  (5)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 云南省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云财绩〔2020〕11号)。

  3.评价指标体系

  评价指标体系请见附件5。

  4.评价方法

  (一)成本效益分析法。是指将投入与产出、效益进行关联性分析的方法。

  (二)比较法。是指将实施情况与绩效目标、历史情况、不同部门和地区同类支出情况进行比较的方法。

  (三)因素分析法。是指综合分析影响绩效目标实现、实施效果的内外部因素的方法。

  (四)最低成本法。是指在绩效目标确定的前提下,成本最小者为优的方法。

  (五)公众评判法。是指通过专家评估、公众问卷及抽样调查等方式进行评判的方法。

  (六)标杆管理法。是指以国内外同行业中较高的绩效水平为标杆进行评判的方法。

  5.评价标准

  单位自评指标的权重由各单位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确定。原则上预算执行率和一级指标权重统一设置为: 预算执行率10%、产出指标50%、效益指标30%、服务对象满意度指标10%。如有特殊情况,一级指标权重可做适当调整。二、三级指标应当根据指标重要程度、项目实施阶段等因素综合确定,准确反映项目的产出和效益。

  绩效评价标准通常包括计划标准、行业标准、历史标准等,用于对绩效指标完成情况进行比较。

  (1)计划标准。指以预先制定的目标、计划、预算、定额等作为评价标准。

  (2)行业标准。指参照国家公布的行业指标数据制定的评价标准。

  (3)历史标准。指参照历史数据制定的评价标准,为体现绩效改进的原则,在可实现的条件下应当确定相对较高的评价标准。

  (4)财政部门和预算部门确认或认可的其他标准。

  (三)绩效评价工作过程

  红河州民政局根据财政部门统一部署,及时组建工作机构,指定专人负责。由主要领导负责红河州民政局部门及项目绩效跟踪评价总体安排部署,及时成立由局长任组长,分管副局长、派驻纪检组组长任副组长,相关业务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预算绩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并由规划财务科具体负责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落实。按照《红河州民政局绩效评价实施细则(试行)》规定,分级制定绩效评价指标体系;按财政部门通知要求,及时开展整体支出绩效自评工作;根据项目预期绩效目标设定情况,收集查阅与评价项目有关的政策、相关文件和业务数据;形成评价结论并撰写评价自评报告。

  三、综合评价情况及评价结论(附相关自评表)

  (一)绩效评价综合结论

  实施特困儿童及孤儿基本保障经费项目,进一步加强关爱特困儿童及孤儿,补助基本生活,帮助他们提升生活质量,与其他孩子幸福、健康成长,维护合法权益,推动社会文明进步,促进社会和谐。本项目决策程序基本规范,能按项目实施方案实施,资金使用与申报相符,各项支出审批程序合规。但存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对各县级资金拨付及时性监管力度不足,对特困儿童及孤儿的救助工作仍需进一步加强的问题。

  综上所述,红河州民政局对本项目自评结果98分,自评评价结果为“优”。

  (二)绩效目标实现情况

  本年度绩效目标均按计划实现,产出指标、效益指标、满意度指标均按计划完成。

   

  四、绩效评价指标分析

  (一)项目决策情况分析

  1.项目立项

  (1)项目立项充分性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4号,以下简称意见)和全国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建立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孤儿保障制度,保障孤儿合法权益。州民政局经征求财政局等多部门意见,提交十一届州人民政府第四十一次常务会议,常务会议通过州民政局的意见。经过会议纪要贯彻实施。十一届州人民政府第四十一次常务会议纪要将孤儿保障工作纳入政府保障范畴,抓紧落实。建立政府领导、民政牵头、部门参与的工作机制。不存在与相关部门同类项目或部门内部相关项目重复的情况,立项依据较为充分。

  (2)项目立项规范性

  本项目按照规定的程序申请设立,审批的文件、材料符合财政局下达文件--关于印发《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20〕10 号)要求,因此该立项程序较为规范。

  2.绩效目标

  (1)绩效目标合理性

  本项目设置了绩效目标,2020年预算确定的全州孤儿及符合条件的特困儿童人数为2050人,绩效目标与部门履职相符。同时,也对资金安排进行了测算,因此目标实施符合客观实际。

  (2)绩效目标明确性

  本项目总体绩效目标是为了进一步加强关爱特困儿童及孤儿,补助基本生活,帮助他们提升生活质量,与其他孩子幸福、健康成长,在建成小康社会共同前进,维护合法权益,推动社会文明进步,促进社会和谐。

  3.资金投入分析

  (1)预算编制科学性

  本项目实施之前对预算资金进行了测算,预算资金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4号)文件规定实施,预算资金分配较为科学、合理。

  (2)资金分配合理性

  本项目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4号)文件严格执行,2020年特困儿童及孤儿基本保障经费分别下达至个旧市、开远市、蒙自等13个县市,实际拨付资金97.97万元。其中个旧市16.24万元,开远市4.69万元, 蒙自市7.8万元,建水县6.63万元,石屏县4.33万元,弥勒市5.4万元,泸西县12.47万元,屏边县1.67万元,河口县0.74万元,金平县8.11万元,元阳县12.81万元,红河县6.67万元,绿春10.41万元,合计97.97万元。

  (三)项目过程情况分析

  1、资金管理

  (1)资金到位率、预算执行率

  2020年市财政给予特困儿童及孤儿基本保障经费预算97.97万元,实际拨付至各县级资金97.97万元,资金预算执行率100%。其中个旧市16.24万元,开远市4.69万元, 蒙自市7.8万元,建水县6.63万元,石屏县4.33万元,弥勒市5.4万元,泸西县12.47万元,屏边县1.67万元,河口县0.74万元,金平县8.11万元,元阳县12.81万元,红河县6.67万元,绿春县10.41万元,合计97.97万元。

  (2)资金使用合规性

  红河州民政局制定了《红河州民政局专项资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规范民政专项资金监督管理,部门对财政项目资金的分配、使用和管理严格按照项目资金主管科室提出分配方案,党组集体研究确定的方式进行管理。严格执行预算,规范了资金审批和支付程序,提高了资金的使用效率。按照“三重一大”议事决策制度,强化专项资金分配使用管理,各项重点项目资金安排都保证及时到位,每一笔收支都做到有依据、有凭证、有程序。确保专项资金依法管理与使用。

  2. 组织实施

  (1)管理制度健全性

  本项目资金管理严格按照《红河州民政局专项资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执行,财务和业务管理制度合法、合规、完整。

  (2)制度执行有效性

  经费支付符合资金支付的相关规定,手续完备,相关资料及时进行归档。

  (四)项目产出情况分析

  1.产出数量

  2020年预算确定的保障人数为2050人,实际完成特困儿童及孤儿基本保障经费拨付2050人。

  2.产出质量

  补助标准达标率年初设定目标100%,实际完成100%。

  3.产出时效

  补助资金发放及时率年初设定目标100%,实际完成100%。

  (五)项目效益情况分析

  本项目实施明显推进了孤儿基本生活费和专项工作经费保障机制的稳定建立,对全州范围内的孤儿情况进行摸底核实,精准实施、保障有力,进一步加强关爱特困儿童及孤儿,补助基本生活,帮助他们提升生活质量,与其他孩子幸福、健康成长,维护合法权益,推动社会文明进步,促进社会和谐具有重要意义。该项经费的实施,明显改善孤儿等特困儿童生活质量,提升了孤儿等特困儿童生活质量,受保障孤儿满意率均达到了95%,但对特困儿童及孤儿的救助工作仍需进一步加强。

  五、主要经验及做法

  (一)严格使用专项资金。对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我们做到专款专用,专人专账管理。各类账目财务监督明晰,制度规范。加大工作力度,加强绩效管理,推动相关制度建设,逐步建立以绩效为导向的预算编制模式。从项目绩效评价制度入手,借鉴其他部门在绩效管理方面的经验和做法,制定机关统一的绩效考评制度,并将其贯彻到预算申请、预算分配、项目实施和绩效考评的全过程。

  (二)继续完善绩效管理机制,落实责任对象。强化制度建设,建立健全规章制度,推动工作向规范化、制度化方向发展,以制度促发展、以管理促提升。

  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本项目存在两个问题:一是项目实施过程中对各县级资金拨付及时性监管力度不足,主要原因是资金监管机制执行不到位;二是特困儿童及孤儿的救助工作是一份长期工作,在以后工作中仍需进一步加强。

  七、有关建议

  (一)加强资金的监管力度,做好跟踪服务。严格按照相关管理办法规定,对项目下达到个县级单位的经费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县级单位未及时拨付下达的资金,及时足额要求相关单位进行整改,切实强化项目资金使用的合理合规性。

  (二)针对特困儿童及孤儿救助工作有待加强,提出以下建议:一提高认识,增强责任感。积极营造关爱特困儿童及孤儿的社会氛围,围绕特困儿童及孤儿深入展开调研,针对他们困难所需、实际所需展开救助;二是整合资源,建立社会化、全方位的救助模式。特困儿童及孤儿救助是一项社会性工作,争取全社会共同关注和支持。以推动解决特困儿童及孤儿救助的实际困难为重点,积极探索救助模式,开展各类型的帮扶活动。三是规范运作管理,促进特困儿童及孤儿救助工作扎实有效开展。建立科学、系统、规范化的管理机制和运行机制。强化管理,严格监督。保证救助工作扎实有效开展。

  八、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无

  红河州民政局

  2021年1月28日

  红河州民政局2020年原大队离职半脱产干部生活补贴补助资金绩效评价自评报告

  一、基本情况

  (一)项目概况

  1.项目背景

  为稳定原大队离职半脱产干部,进一步加强党的基层政权建设,巩固党的执政基础,凡是在1984年区、乡体制改革前担任过小乡、管理区、小公社、大队正副党支部书记、正副乡长、正副大队长、正副主任、文书等职务,任职11年(含11年)以上,在职时领取国家补助的半脱产干部,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50周岁、离职后现仍健在的,可给予生活补助。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关于适当提高农村原大队一级部分离职半脱产干部定期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云民基〔2008〕28号)规定:对农村原大队一级部分离职半脱产干部生活补助标准在2006年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50元,具体标准为:(1)任职11年至15年的,每人每月补助178元;(2)任职16年至20年的,每人每月补助183元;(3)任职21至30年的,每人每月补助188元;(4)任职31年以上的,每人每月补助195元。

  本项目经费纳入年初预算,由州级财政安排,按专项资金使用及管理。2020年州财政给予原大队离职半脱产干部生活补贴补助资金预算77.00万元。

  2.主要内容及实施情况

  本项目根据年度目标,进一步细化设置以下绩效指标,本年度绩效指标均按计划完成。具体绩效指标设置如下:

   

  3.资金投入和使用情况

  2020年州财政给予原大队离职半脱产干部生活补贴补助资金预算77万元,实际支出77万元,资金预算执行率100%。具体资金投入及使用情况见下表:

   

  (二)项目绩效目标

  原大队离职半脱产干部生活补贴补助资金项目的实施总体目标是为稳定原大队离职半脱产干部,进一步加强党的基层政权建设,巩固党的执政基础。按云组发〔1989〕55号、云组发〔2002〕10号文件精神,对1984年前在原大队任职的总支书记、主任、文书连续任职满10年以上1984年离职人员给予补助。具体目标:根据云组发〔2002〕10号文件精神,对1984年前在原大队任职的总支书记、主任、文书连续任职满10年以上1984年离职人员给予补助,补助资金由州财政局直接拨付至各县市,由各县市负责发放。

  (三)项目组织管理情况

  红河州民政局成立了红河州民政局绩效评价工作领导小组,认真组织开展预算绩效自评工作。预算项目资金下达实施后,定期组织项目科室对照绩效指标开展自评,通过自评对项目开展情况和绩效目标实现情况、未完成情况等问题进行自查整改,以确保下一年度项目预算申请、安排更加合理,预算可执行性更强。通过实施找差距,补齐制度短板,提升绩效管理意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红河州民政局按《关于印发< 对农村原大队一级部分离职半脱产干部享受定期生活补助的办法>的通知》(云组发〔1989〕55号文件)、《关于提高农村原大队一级部分离职半脱产干部定期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云组发〔2002〕10号)等文件执行工作。

  二、绩效评价工作开展情况

  (一)评价目的

  按照项目决策、项目过程、项目产出、项目绩效四个指标,对资金支出行为过程及其效果进行综合评价和判断,评价资金使用的科学性、合理性和有效性,分析存在的问题,为以后年度预算编制提供参考依据,促进资金使用绩效提高。

  (二)项目支出绩效评价原则、依据、评价指标体系(附表说明)、评价方法、评价标准、评价抽样

  1.绩效评价原则

  按《财政部关于印发< 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20〕10号)的规定,绩效评价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科学公正原则。绩效评价应当运用科学合理的方法,按照规范的程序,对项目绩效进行客观、公正的反映。

  (2)统筹兼顾原则。单位自评、部门评价和财政评价应职责明确,各有侧重,相互衔接。单位自评应由项目单位自主实施,即“谁支出、谁自评”。部门评价和财政评价应在单位自评的基础上开展,必要时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实施。

  (3)激励约束原则。绩效评价结果应与预算安排、政策调整、改进管理实质性挂钩,体现奖优罚劣和激励相容导向,有效要安排,低效要压减,无效要问责。

  (4)公开透明原则。绩效评价结果应依法依规公开,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2.绩效评价依据

  (1)财政部关于印发(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20〕10号);

  (2)《云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管理的通知》(云财绩〔2013〕46号);

  (3)《财政部关于印发〈预算绩效管理评价指标体系框架〉的通知》(财预〔2013〕53号);

  (4)《红河州州级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云财预〔2015〕97号);

  (5)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 云南省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云财绩〔2020〕11号)

  3.评价指标体系

  评价指标体系请见附件5。

  4.评价方法

  (一)成本效益分析法。是指将投入与产出、效益进行关联性分析的方法。

  (二)比较法。是指将实施情况与绩效目标、历史情况、不同部门和地区同类支出情况进行比较的方法。

  (三)因素分析法。是指综合分析影响绩效目标实现、实施效果的内外部因素的方法。

  (四)最低成本法。是指在绩效目标确定的前提下,成本最小者为优的方法。

  (五)公众评判法。是指通过专家评估、公众问卷及抽样调查等方式进行评判的方法。

  (六)标杆管理法。是指以国内外同行业中较高的绩效水平为标杆进行评判的方法。

  5.评价标准

  单位自评指标的权重由各单位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确定。原则上预算执行率和一级指标权重统一设置为: 预算执行率10%、产出指标50%、效益指标30%、服务对象满意度指标10%。如有特殊情况,一级指标权重可做适当调整。二、三级指标应当根据指标重要程度、项目实施阶段等因素综合确定,准确反映项目的产出和效益。

  绩效评价标准通常包括计划标准、行业标准、历史标准等,用于对绩效指标完成情况进行比较。

  (1)计划标准。指以预先制定的目标、计划、预算、定额等作为评价标准。

  (2)行业标准。指参照国家公布的行业指标数据制定的评价标准。

  (3)历史标准。指参照历史数据制定的评价标准,为体现绩效改进的原则,在可实现的条件下应当确定相对较高的评价标准。

  (4)财政部门和预算部门确认或认可的其他标准。

  (三)绩效评价工作过程

  红河州民政局根据财政部门统一部署,及时组建工作机构,指定专人负责。由主要领导负责红河州民政局部门及项目绩效跟踪评价总体安排部署,及时成立由局长任组长,分管副局长、派驻纪检组组长任副组长,相关业务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预算绩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并由规划财务科具体负责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落实。按照《红河州民政局绩效评价实施细则(试行)》规定,分级制定绩效评价指标体系;按财政部门通知要求,及时开展整体支出绩效自评工作;根据项目预期绩效目标设定情况,收集查阅与评价项目有关的政策、相关文件和业务数据;形成评价结论并撰写评价自评报告。

  三、综合评价情况及评价结论(附相关自评表)

  (一)绩效评价综合结论

  实施原大队离职半脱产干部生活补贴补助资金项目为稳定原大队离职半脱产干部,进一步巩固党的执政基础具有重要意义。本项目决策程序基本规范,能按项目实施方案实施,资金使用与申报相符,各项支出审批程序合规。但由于延续项目,项目实施未进行测算;项目实施过程中对各县级资金拨付及时性监管力度不足的问题。

  综上所述,红河州民政局对本项目自评结果98分,自评评价结果为“优”。

  (二)绩效目标实现情况

  本年度绩效目标均按计划实现,产出指标、效益指标、满意度指标均按计划完成。

   

  四、绩效评价指标分析

  (一)项目决策情况分析

  1.项目立项

  (1)项目立项充分性

  本项目立项与部门职责范围相符,属于部门履职所需,符合《云组发〔1989〕55号、云组发〔2002〕10号文件精神,不存在与相关部门同类项目或部门内部相关项目重复的情况,立项依据较为充分。

  (2)项目立项规范性

  本项目按照规定的程序申请设立,审批的文件、材料符合财政局下达文件--关于印发《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20〕10 号)要求,因此该立项程序较为规范。

  2.绩效目标

  (1)绩效目标合理性

  本项目设置了绩效目标,明确了补助范围为1984年前在原大队任职的总支书记、主任、文书连续任职满10年以上1984年离职的人员,绩效目标与部门履职相符。同时,也对资金安排进行了测算,因此目标实施符合客观实际。

  (2)绩效目标明确性

  本项目确定了补助对象:1984年前在原大队任职的总支书记、主任、文书连续任职满10年以上1984年离职的人员

  3.资金投入分析

  (1)预算编制科学性

  本项目预算资金按云组发〔1989〕55号、云组发〔2002〕10号文件精神实施,由于项目延续,未进行合理测算。因此在预算编制上,预算资金分配上还有待进一步加强。

  (2)资金分配合理性

  本项目根据云组发〔1989〕55号、云组发〔2002〕10号文件精神严格执行,2020年原大队离职半脱产干部生活补贴补助资金分别下达至蒙自市、个旧市、开远市等13各县市,实际拨付资金77万元。其中蒙自市:7万元,个旧市:7万元,开远市5万元,建水县10万元,石屏县6万元,弥勒市10万元,泸西县7万元,红河县3万元,元阳县8万元,绿春县3万元,金平县:4万元,屏边县4万,河口县3万元,合计77万元。

  (三)项目过程情况分析

  1、资金管理

  (1)资金到位率、预算执行率

  2020年州财政给予原大队离职半脱产干部生活补贴补助资金预算77万元,实际拨付至各县级资金77万元,其中蒙自市:7万元,个旧市:7万元,开远市5万元,建水县10万元,石屏县6万元,弥勒市10万元,泸西县7万元,红河县3万元,元阳县8万元,绿春县3万元,金平县:4万元,屏边县4万,河口县3万元,合计77万元。资金预算执行率100%。

  (2)资金使用合规性

  红河州民政局制定了《红河州民政局专项资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规范民政专项资金监督管理,部门对财政项目资金的分配、使用和管理严格按照项目资金主管科室提出分配方案,党组集体研究确定的方式进行管理。严格执行预算,规范了资金审批和支付程序,提高了资金的使用效率。按照“三重一大”议事决策制度,强化专项资金分配使用管理,各项重点项目资金安排都保证及时到位,每一笔收支都做到有依据、有凭证、有程序。确保专项资金依法管理与使用。

  2. 组织实施

  (1)管理制度健全性

  本项目资金管理严格按照《红河州民政局专项资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执行,财务和业务管理制度合法、合规、完整。

  (2)制度执行有效性

  经费支付符合资金支付的相关规定,手续完备,相关资料及时进行归档。

  (四)项目产出情况分析

  1.产出数量

  2020年原大队离职半脱产干部生活补贴补助资金项目实施,实际完成了对补助对象(即:1984年前在原大队任职的总支书记、主任、文书连续任职满10年以上1984年离职的人员)资金的拨付。

  2.产出质量

  经费符合相关政策比率100%。

  3.产出时效

  补助资金发放100%及时完成拨付。

  (五)项目效益情况分析

  本项目实施激发和调动村干部队伍服务群众、服务社会、干事创业的积极性,进一步巩固党的执政基础。原大队离职半脱产干部的满意度均达到了90%。

  五、主要经验及做法

  (一)严格使用专项资金。对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我们做到专款专用,专人专账管理。各类账目财务监督明晰,制度规范。加大工作力度,加强绩效管理,推动相关制度建设,逐步建立以绩效为导向的预算编制模式。从项目绩效评价制度入手,借鉴其他部门在绩效管理方面的经验和做法,制定机关统一的绩效考评制度,并将其贯彻到预算申请、预算分配、项目实施和绩效考评的全过程。

  (二)继续完善绩效管理机制,落实责任对象。强化制度建设,建立健全规章制度,推动工作向规范化、制度化方向发展以制度促发展、以管理促提升。

  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本项目存在两个问题,一是由于项目延续,未进行测算。主要原因是在预算编制环节执行力度不够,数据过久。二是项目实施过程中对各县级资金拨付及时性监管力度不足,主要原因是资金监管机制执行不到位。

  七、有关建议

  (一)加强对项目预算编制的执行力度。预算编制需经过科学论证、有明确标准,资金额度与年度目标相适应,预算额度测算依据要明确、充分,按照标准编制。为进一步优化财政资源配置,加强民政事业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民政事业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打下坚实基础。

  (二)加强资金的监管力度,做好跟踪服务。严格按照相关管理办法规定,对项目下达到各县级单位的经费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县级单位未及时拨付下达的资金,及时足额要求相关单位进行整改,切实强化项目资金使用的合理合规性。

  八、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无

  红河州民政局

  2021年1月28日

附件【2.xls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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