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算绩效管理
- 索引号: 20240913-201901-338
- 发布机构: 红河州商务局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22-11-17
- 时效性: 有效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商务局2020年促消费促服务业发展奖励专项经费项目支出绩效评价报告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红河州财政局关于印发< 红河州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推进方案>的通知》(红财发〔2020〕27号)等文件精神,根据《红河州财政局关于开展2022年度财政绩效评价工作的通知》(红财绩发〔2022〕11号)的相关要求,云南永盛会计师事务所接受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财政局委托,于2022年6月至2021年9月对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商务局2020年促消费促服务业发展奖励专项经费项目支出进行绩效评价。现将评价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项目概况
根据《红河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红河州稳增长促发展12条政策措施>的通知》(红政发〔2020〕4号)要求,为全力挖掘服务业新动能,红河州商务局2021年申请州级资金450万元,用于“批零住餐”限上企业和纳入核算的规上服务企业进行奖励,排名全州前10位(年度营业收入+增速的权重考核)的批发、零售业给予每户5万元奖励,住宿、餐饮和纳入核算的规上服务业给予每户4万元奖励。对首次升规纳入统计的企业给予每户3万元奖励。
(二)资金安排情况
1.预算资金批复情况
根据《红河州财政局 红河州商务局关于下达2020年促消费促服务业发展奖励专项经费的通知》(红财外发〔2021〕20号),红河州财政局批复红河州商务局2020年促消费促服务业发展奖励专项经费450万元。
2.资金到位及使用情况
红河州商务局2020年促消费促服务业发展奖励专项经费项目,到位资金450万元,已使用资金445.46万元,结余资金4.54万元。项目资金直接拨付至各县(市)级财政,由县(市)级财政兑付至相关企业(绿春县、弥勒市由县(市)级工信局兑付至企业),项目资金到位及使用明细如下表所示:
表1:项目资金到位及使用明细表
单位:万元
资金下达单位 |
资金到位情况 |
资金使用情况 |
资金结余情况 |
备注 |
个旧市财政局 |
50 |
49.46 |
0.54 |
|
开远市财政局 |
91 |
91 |
- |
|
蒙自市财政局 |
81 |
81 |
- |
|
弥勒市财政局 |
50 |
50 |
- |
|
屏边县财政局 |
3 |
3 |
- |
|
建水县财政局 |
55 |
51 |
4 |
|
石屏县财政局 |
14 |
14 |
- |
|
泸西县财政局 |
38 |
38 |
- |
|
元阳县财政局 |
7 |
7 |
- |
|
金平县财政局 |
5 |
5 |
- |
|
绿春县财政局 |
3 |
3 |
- |
|
河口县财政局 |
53 |
53 |
- |
|
合计 |
450 |
445.46 |
4.54 |
|
(三)项目实施内容
为贯彻落实《红河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红河州稳增长促发展12条政策措施>的通知》(红政发〔2020〕4号)精神,促进红河州消费和服务业发展,促进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及批零住餐经济指标的增长,根据红河州统计局提供的2020年排名全州前10位的“批零住餐”限上企业和纳入核算的规上服务企业名单、首次纳限的批零住餐企业名单及抽样企业共计176户进行奖补,其中:全州排名前10位批零住餐及服务业50户;首次纳限入库企业71户;抽样企业55户。具体专项经费分配见下表:
表2:红河州2020年促消费促服务业发展奖励专项经费安排方案表
单位:万元
奖励企业县(市) |
全州排名前10位批零住餐及服务业 |
首次纳限入库71户企业奖励 |
55户抽样企业奖励 |
合计 |
个旧市 |
12 |
21 |
17 |
50 |
开远市 |
76 |
15 |
0 |
91 |
蒙自市 |
54 |
27 |
0 |
81 |
弥勒市 |
8 |
42 |
0 |
50 |
屏边县 |
0 |
3 |
0 |
3 |
建水县 |
13 |
42 |
0 |
55 |
石屏县 |
5 |
9 |
0 |
14 |
泸西县 |
14 |
24 |
0 |
38 |
元阳县 |
4 |
3 |
0 |
7 |
金平县 |
5 |
0 |
0 |
5 |
绿春县 |
0 |
3 |
0 |
3 |
河口县 |
29 |
24 |
0 |
53 |
合计 |
220 |
213 |
17 |
450 |
(四)绩效目标设立情况
1.预算(申报)批复及年度目标情况
根据《红河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红河州稳增长促发展12条政策措施>的通知》(红政发〔2020〕4号)及红河州商务局绩效目标表,本项目绩效目标为:全力挖掘服务业新动能。红河州财政局安排资金450万元,对批零住餐限上企业和纳入核算的规上服务企业,排名全州前10位(年度营业收入+增速的权重考核)的,批发、零售业给予每户5万元奖励,住宿、餐饮和纳入核算的规上服务业给予每户4万元奖励。对首次升规纳入统计的上述企业,给予每户3万元奖励。根据绩效目标设立的项目绩效指标明细详见附件1-1:预算申报绩效目标表。
2.绩效评价绩效目标
根据红河州商务局的绩效自评报告、预算申报目标,结合调研情况进一步对项目政策、配套制度及相关资料等进行分析,并与州商务局充分沟通,共同梳理,确定本次评价绩效目标为:
(1)对批零住餐限上企业和纳入核算的规上服务企业,排名全州前10位(年度营业收入+增速的权重考核)的,批发、零售业给予每户5万元奖励,住宿、餐饮和纳入核算的规上服务业给予每户4万元奖励。
(2)对首次升规纳入统计的上述企业,给予每户3万元奖励。
(3)奖励资金本年度内及时兑付完毕。
(4)加大政策宣传,鼓励企业纳限申报。
(5)带动经济发展,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长率达11%以上。
(6)带动就业,有效提升红河州劳务人员就业。
根据上述评价绩效目标,本次绩效评价细化了可考核的再评价绩效指标,详见附件1-2: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目标表。
(五)组织管理情况
1.组织实施情况
按照《红河州稳增长促发展12条政策措施》(红政发〔2020〕4号)文件,由州商务局牵头,州统计局和州财政局配合,根据统计部门提供的统计数据制定资金分配方案,报州政府分管领导审批后,由州财政局将资金下达到各县市,各县市根据下达的资金和应奖励企业名单,将资金兑现到相应企业。
2.资金管理情况
项目资金管理严格执行《红河州财政局 红河州商务局关于下达2020年促消费促服务业发展奖励专项经费的通知》(红财外发〔2021〕20号)文件的相关要求,对专项资金进行管理,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3.项目管理情况
红河州商务局严格执行项目申报的相关要求,规范项目管理。同时,明确了项目目标任务、主要工作任务要求,划分了各责任单位及指导协调部门,并明确了项目实施的相关保障措施,保障项目有序开展。年终,按照预算绩效管理要求开展项目绩效自评。
二、绩效自评情况
(一)绩效自评概述
根据《红河州财政局关于开展2022年州级绩效评价工作的通知》(红财绩发〔2022〕2号)的相关要求,红河州商务局于2022年2月开展项目支出绩效自评工作,在开展自评时,采用简易程序从“预算执行、产出、效益、满意度”四个方面进行自评,根据年初预算申报的绩效目标指标对项目进行评分,形成了红河州商务局2021年度项目支出绩效单位自评表,并编制了《红河州商务局2021年项目绩支出效自评报告》,具体详见附件7:绩效自评报告。
(二)绩效自评结论
红河州商务局自评得分为94.44分,评价等级为“优”。自评结论为:奖励企业176户,其中:2020年排名全州前十位限上企业50户,限下抽样单位55户,新增入库企业71户;全州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925.05亿元;全州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完成率94.37%;奖励企业完成率117%;11月30日前预算执行支出进度100%;全州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同比增长率4.8%,为全省平均增速9.8%的一半;促进产业发展带动就业效果明显,促进内贸流通平稳较快发展效果明显;企业满意度达95%。
三、绩效评价组织情况
(一)绩效评价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9号);
3.《红河州财政局关于印发< 红河州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推进方案>的通知》(红财发〔2020〕27号);
4.《红河州财政局关于印发< 红河州州级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红财预〔2015〕97号);
5.《红河州财政局关于开展2022年度财政绩效评价工作的通知》(红财绩发〔2022〕11号);
6.《红河州财政局关于印< 发红河州州级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红财绩发〔2020〕12号);
7.《红河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红河州稳增长促发展12条政策措施>的通知》(红政发〔2020〕4号);
8.《红河州财政局 红河州商务局关于下达2020年促消费促服务业发展奖励专项经费的通知》(红财外发〔2021〕20号);
9.其他资料:资金拨付文件、收支明细账、记账凭证等。
(二)绩效评价方法
根据财政部《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财预〔2020〕10号)要求,结合本次项目的具体情况,为确保本次绩效评价工作的真实可靠,主要通过审阅资料、现场调研、实地评价、问卷调查、数据分析等方法,对2020年促消费促服务业发展奖励专项经费项目进行绩效评价,系统、科学地反映评价项目综合绩效情况。
1.审阅资料
收集与项目预算、管理、绩效相关的评价资料,形成绩效再评价的基础资料,并对基础资料的真实性、可靠性进行审阅。包括查阅专项资金申报文件、报表资料、项目管理情况、资金管理情况、自评报告,对需要现场调查的问题做好记录。具体为:(1)对实施单位上报的自评报告进行认真审阅,核实项目单位自评工作是否按要求完成;评价完成的效果和质量;收集绩效评价的基础数据;(2)对项目实施单位填报的资金使用情况表,项目进展情况表、重要数据明细表等进行审阅,通过实地调查、原始凭证查阅等进行核实;(3)收集项目绩效的相关资料并结合问卷调查、座谈访谈结果对项目绩效进行客观评价。
2.现场调研
通过调研,进一步了解项目基本情况、项目组织管理情况、项目资金管理情况、项目实施及绩效目标申报和实现情况,结合项目特点制定评价指标体系。
3.实地评价
绩效评价工作组根据分工,采用资料收集与数据填报、案卷研究、实地调研、座谈会、问卷调查等方式,组织开展实地评价。实地评价过程中,根据评价对象的具体情况,收集评价数据、资料及其他与评价相关的信息。
4.问卷调查
通过现场调查与座谈、发放调查问卷等方式,了解项目实施情况,发现项目管理、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寻求完善相关政策和项目实施的建议,着重对项目产出和效果情况进行调查了解,为项目实施效果提供定性与定量评价的依据。
5.数据分析
依据项目设立时的预算申报文件、预算批复下达文件,对照项目实际完成内容,评价项目的完成情况;依据相关政策文件,评价项目是否按照项目管理办法等文件执行;依据项目资金计划文件和凭证,评价项目资金下拨、到位及使用情况;将项目绩效目标与实施结果对比分析,判断项目目标的实现情况;将项目预期效益与实施效果数据进行对比分析,结合开展的问卷调查,评价项目预期效果和效益实现程度。
6.专家评议法
本项目拟聘请有关专家,充分发挥专家丰富的实践经验和精湛的专业知识,帮助绩效评价组找准项目的评价重点、难点并进行深入、透彻地分析研究,研究解决难题的办法,设置科学、合理的指标体系,并在实地评价过程中,提供咨询,给予专业评价意见,以便客观、公正的评价项目的整体绩效情况。
(三)绩效评价指标体系
根据《红河州财政局关于印发〈红河州州级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红财预〔2015〕97号)、《红河州财政局关于开展2022年度财政绩效评价工作的通知》(红财绩发〔2022〕11号)的相关要求,综合考虑项目绩效目标、项目管理特点、项目实施内容制定了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具体从决策、过程、产出、效益4个维度进行全过程评价,分解出项目立项、绩效目标、资金投入、资金管理、组织实施、产出数量、产出质量、产出时效、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可持续影响和满意度12个二级指标,从二级指标分解出立项依据充分性、立项程序规范性、绩效目标合理性、绩效指标明确性等30项三级指标,其中三级指标包含18个共性指标、12个个性指标。
结合红河州商务局2020年促消费促服务业发展奖励专项经费项目的实施背景,征求项目实施部门的意见,确定各评价指标权重。决策指标权重为15%,过程指标权重为20%,产出指标权重为35%,效果指标权重为30%,评价满分为100分。
本次评价采用百分制,评价标准是评价人员进行具体打分时依据的定量、定性标准。根据具体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评价人员根据评价情况对各级指标进行打分,最终得分由各评价指标得分加总得出。根据最终得分情况将评价标准分为四个等级:优(得分≥90分);良(80分≤得分<90分);中(60≤得分<80分);差(得分<60分)。
(四)绩效评价检查范围
本次绩效评价拟对红河州商务局2020年促消费促服务业发展奖励专项经费项目资金450万元进行检查评价,涵盖项目立项、预算申报、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实施情况等方面。具体抽查县(市)为:个旧市、开远市、蒙自市、弥勒市、屏边县、建水县、石屏县、泸西县、元阳县及绿春县。
四、绩效评价结论
(一)绩效评价综合结论
红河州商务局2020年促消费促服务业发展奖励专项经费项目绩效评价得分88.30分,评价等级为“良”。一级指标具体得分情况详见下表:
表3:绩效评价得分情况表
一级指标 |
指标分值 |
评价得分 |
得分率 |
决策 |
15 |
15.00 |
100% |
过程 |
20 |
18.57 |
92.85% |
产出 |
35 |
33.35 |
95.29% |
效益 |
30 |
21.38 |
71.27% |
合 计 |
100 |
88.30 |
88.30% |
该项目是根据《红河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红河州稳增长促发展12条政策措施>的通知》(红政发〔2020〕4号)相关要求立项实施,立项依据充分,与部门工作职责相符。项目组织管理规范,能按照资金文件要求执行,奖补对象准确,补助标准执行精准;奖励符合条件企业共176户,其中:有3户尚未兑付奖励资金。通过项目实施,促进产业发展、带动就业,内贸流通平稳较快发展。2021年实现全州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925.05亿元,同比增长4.8%,全省排名第12位,但未实现同比增长11%的目标。
(二)绩效目标实现情况
红河州商务局2020年促消费促服务业发展奖励专项经费项目绩效评价设立了15项绩效指标,其中:已完成8项,部分完成5项,未完成2项。具体完全情况见下表:
表4:绩效指标完成情况表
绩效指标名称 |
指标值 |
指标实现情况 |
完成情况说明 |
||
一级指标 |
二级 指标 |
三级 |
|||
产出指标 |
产出数量 |
批发企业 |
奖励10户 |
已完成 |
已对补助对象发放奖励。 |
零售企业 |
奖励10户 |
已完成 |
已对补助对象发放奖励。 |
||
住宿企业 |
奖励10户 |
已完成 |
已对补助对象发放奖励。 |
||
餐饮企业 |
奖励10户 |
已完成 |
已对补助对象发放奖励。 |
||
首次升规纳入统计企业及规上服务业 |
首次纳入统计企业奖励71户,规上服务业奖励10户。 |
部分完成 |
规上服务业尚有1户未对发放。 |
||
产出质量 |
奖励对象精准 |
批零住餐限上企业和纳入核算的规上服务企业,排名全州前10位;首次升规纳入统计企业。 |
已完成 |
实际发放对象均符合条件。 |
|
奖励标准精准 |
批发、零售业给予每户5万元,住宿、餐饮和纳入核算的规上服务业给予每户4万元;首次升规纳入统计企业,给予每户3万元。 |
已完成 |
发放标准符合规定。 |
||
政策知晓率 |
90%以上知晓政策 |
部分完成 |
通过问卷调查知晓率为81.89%。 |
||
产出指标 |
产出时效 |
资金兑付及时率 |
2021年度兑付完成 |
部分完成 |
绿春县2022年2月兑付。 |
效益 |
经济效益 |
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长率 |
2021年同比增长11% |
未完成 |
2021年红河州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925.05亿元,同比增长4.8%,全省排名第12位,排名下降。 |
全州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 |
2021年实现980亿元 |
未完成 |
红河州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925.05亿元。 |
||
社会效益 |
促进产业发展带动就业 |
带动就业效果明显 |
已完成 |
带动就业效果明显。 |
|
可持续影响 |
项目的可持续发展 |
具有可持续性 |
已完成 |
项目具有可持续效果。 |
|
满意度指标 |
工作人员满意度 |
≥90% |
部分完成 |
满意度为87.54%。 |
|
服务企业满意度 |
≥90% |
部分完成 |
满意度为75.77%。 |
(三)绩效自评与评价差异分析
本次绩效评价得分88.30分,评价等级为“良”;项目自评得分94.44分,评价等级为“优”。评价与自评结果存在差异的主要原因为:
1.评价程序
自评虽然经过前期准备、组织实施等程序,但未根据项目情况及工作情况设立项目绩效目标、绩效自评指标体系,评价组织工作有待改善。
绩效评价通过前期调研,在制定详实的实施方案基础上,设置了较细化具体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在实地评价时通过收集大量佐证材料,在分析核实评价资料的基础上得出评价结论。
2.评价指标体系存在差异
(1)评价指标维度不同。自评与评价指标体系对比,自评未设置决策、过程指标,仅从资金执行情况、产出指标、效益指标、满意度进行评价,绩效评价从决策、过程、产出、效益四个维度进行评价。
(2)指标评价分值占比不同。红河州商务局绩效自评表一级指标自评分值权重分别为资金执行情况10分、产出指标50分、效益指标30分、满意度10分;绩效评价一级指标分值分别为决策15分、过程20分、产出35分、效益30分。
(3)三级指标评价分值和细化度不一致。自评设置了11个三级指标,绩效评价设置了30个三级指标;部分产出和效果指标评价标准和分值不一致,绩效评价充分考虑了项目实施的工作重点及任务情况,补充调整了产出和效果指标的评分标准及分值。
3.项目考核方式不一致
绩效自评主要以数据填报、信息汇总等方式进行;绩效评价通过实施单位数据填报、针对项目情况深入调研的方式综合评价,采取了检查项目实施资料、询问当事人、问卷调查、访谈等方式,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客观评价。
五、绩效评价情况分析
(一)决策情况分析
项目决策情况包括项目立项、绩效目标和资金投入三个方面。该项满分为15分,绩效评价得分为15分,得分率100%。具体绩效评价决策情况分析如下:
1.项目立项方面。项目实施依据充分,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国民经济发展规划及红河州发展规划的政策要求,根据《红河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红河州稳增长促发展12条政策措施>的通知》(红政发〔2020〕4号)的要求,本项目为红河州商务局履职所需,项目立项程序基本规范。
2.绩效目标方面。项目在年初申报预算时,设立了项目绩效目标及指标,申报批复的项目绩效目标结合了项目建设的实际要求进行设置,项目绩效目标与实施内容相关,设定依据充分,绩效指标基本体现了项目的产出及效益情况,符合客观实际。
3.资金投入方面。项目预算编制科学,补助资金分配合理;红河州商务局2020年促消费促服务业发展奖励专项经费项目应到位资金450万元,实际到位项目资金450万元,项目资金到位率为100%。
(二)过程情况分析
项目过程包括资金管理和组织实施两方面。该项满分为20分,绩效评价得分为18.57分,得分率92.85%。具体绩效评价过程情况分析如下:
1.资金管理方面。红河州商务局2020年促消费促服务业发展奖励专项经费项目,实际到位项目资金450万元,资金到位及时率为100%,截至2021年12月31日,共计使用项目资金442.46万元,2022年2月兑付资金3万元,结余项目资金4.54万元,资金使用率达98.99%;项目资金使用不够规范,个旧市部分抽样企业奖励经费拨付至单位负责人账户,未进行对公转账;元阳县存在先支付后审批情况。会计基础不规范,个旧市财务会计凭证尚未装订。
2.组织实施方面。红河州商务局制定了项目管理办法、项目实施方案等文件,规范了项目资金管理,并成立了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全面负责项目建设和运行的领导、组织工作,有效保障了项目的实施;指定专人负责项目档案管理,档案管理规范;红河州商务局按照《红河州财政局关于印发< 红河州州级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红财预〔2015〕97号)的相关要求开展项目自评工作,但自评表满意度评分缺乏相应支撑。
(三)产出情况分析
项目产出包括产出数量、产出质量、产出时效三个方面。该项满分为35分,得分33.35分,得分率95.29%。具体绩效评价产出情况分析如下:
1.产出数量方面。红河州商务局严格按照《红河州财政局 红河州商务局关于下达2020年促消费促服务业发展奖励专项经费的通知》(红财外发〔2021〕20号)确定的补助对象发放奖励,但截至评价日,尚存在3户补助企业未兑付资金。
2.产出质量方面。红河州商务局严格按照《红河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红河州稳增长促发展12条政策措施>的通知》(红政发〔2020〕4号)文件规定的符合条件的补助对象、补助标准发放奖励,但政策宣传不到位,通过问卷调查,服务企业政策知晓率为81.89%。
3.产出时效方面。红河州商务局2020年促消费促服务业发展奖励专项经费项目享受奖励企业176户,截至2021年12月31日,实际兑付172户,2022年2月兑付1户,共计兑付173户,尚有3户企业未兑付资金。
(四)效果情况分析
效果情况包括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可持续影响和满意度四方面,满分为30分,得分21.38分,得分率71.27%。具体绩效评价效果情况分析如下:
1.经济效益方面。根据数据统计,2020年红河州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883.01亿元,同比增长—0.2%,全省排名第4位;2021年红河州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925.05亿元,同比增长4.8%,全省排名第12位。红河州商务局年初申报的绩效目标为:2021年度全州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完成增长率11%,2021年度全州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达980亿元。两个指标均未完成。
2.社会效益方面。红河州商务局2020年促消费促服务业发展奖励专项经费项目,促进产业发展带动就业方面效果明显。根据问卷调查数据统计,共计发放308份有效问卷,其中效果明显问卷273份,带动就业率88.64%。
3.可持续影响方面。从项目实施为实现红河州增值目标作用明显、带动各企业纳限入库及促进就业、促进内贸流通平稳较快发展三个方面来反映项目的可持续影响,通过问卷调查统计,反映项目具有可持续性的综合比例为82.71%。
4.满意度方面。本次共计发放调查问310份,收回有效问卷308份,根据问卷调查数据分析,综合满意度为80.48%,反映了云南省商务局2020年促消费促服务业发展奖励专项经费项目实施,对带动就业、拉动经济发展产生了相应的作用,但因资金量较小,又处于疫情期间,项目资金对企业的积极性方面刺激效果不够明显。
六、存在问题及原因分析
(一)对个别企业资金兑付不到位
根据《红河州财政局 红河州商务局关于下达2020年促消费促服务业发展奖励专项经费的通知》(红财外发〔2021〕20号)文件,应奖励企业176户,实际奖励企业173户,尚有3户企业未发放奖励。分别为建水曲江鸿达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责任公司、个旧市周金福珠宝店及个旧市新食尚餐厅,涉及资金45,400.00元。未兑付的原因:建水曲江鸿达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责任公司对公账户已注销,仅提供个人账户,不符合资金拨付规定;个旧市周金福珠宝店及个旧市新食尚餐厅未提供账户信息资料,无法兑付。
(二)部分县(市)资金兑付不及时
未于2021年度内兑付奖励资金,资金兑付不及时。2021年4月25日州财政下达资金450万元至各县(市)级财政,绿春县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于2022年2月23日将资金兑付到企业,涉及资金3万元。
(三)部分县(市)资金拨付不合规
个旧市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对抽样企业的奖励资金发放未对公转账,资金拨付不合规。如:2021年9月记账18#凭证,支付抽样企业奖励资金12.52万元;2021年10月记账15#凭证,支付抽样企业奖励资金1.78万元,资金均拨付至单位负责人个人账户。
七、建议
(一)进一步清理未兑付企业名单,查明原因,及时整改
本次绩效评价仅抽取10个县(市)进行实地评价,金平县及河口县未抽取,建议对上述两个县进行清理,核实是否存在未兑付的情况,落实未兑付的原因,确因企业原因无法兑付的,提供情况说明,并将结余资金及时上缴财政。
(二)加强预算绩效“双监控”,确保补助资金及时兑付
针对未及时拨付资金的情况作出情况说明。建立相关内控制度,有效监督项目的实施情况,定期报告项目资金使用情况,避免资金拨付不及时的情况。
(三)强化资金拨付审核,保障资金使用合法合规
严格按照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使用资金,制定项目资金的支出报销审核制度,对不具备拨付条件的资金不予支付,补助企业的资金,严格执行对公转账,避免资金被个人享用,无法产生对企业的效益。针对已兑付到个人账户的资金,可采取收回后重新对公转账或要求企业提供会计凭证及相关资料,证明补助资金未被个人占用,并补充书面说明。
附件:1.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及评分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