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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算绩效管理

  • 索引号: 20240913-201842-590
  • 发布机构: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22-12-12
  • 时效性: 有效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2021年滇南中心城市大气污染联防联治专项资金项目评价结果整改情况报告

(2021年度)

项目名称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2021年滇南中心城市大气污染联防联治专项资金项目

评价事项

£政策绩效评价  £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评价   R项目绩效评价

评价得分

80.35

评价等级

£优   R良 £中  £

联系人及电话

张钱 0873—3053832

 

 

 

况 

一、基本情况

根据《中共红河州委红河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红河州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红发〔2018〕13号)、《红河州环境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红河州滇南中心城市大气污染联防联治攻坚作战方案的通知》(红污防通〔2019〕5号)等文件要求,红河州生态环境局2021年继续开展滇南中心城市大气污染联防联治工作。

截至2021年12月31日,项目累计到位资金305.70万元,其中,本年项目资金230万元,以前年度结转结余资金75.70万元,共计使用项资金251.18万元。

二、存在问题及整改情况

问题(一):资金分配依据不充分

根据《红河州环境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红河州滇南中心城市大气污染联防联治攻坚战作战方案的通知》(红污防通〔2019〕5号),红河州滇南中心城市大气污染联防联治项目主要涉及单位为:蒙自、个旧、开远市人民政府,蒙自经开区管委会、红河综保区管委会,州级有关部门。经查阅红河州生态环境局项目资金下达分配情况,2021年度红河州生态环境局滇南中心城市大气污染联防联治项目资金均分配下拨至13县市分局及红河州环境监察支队,项目预算资金分配未见相关依据,资金分配不够合理。

整改情况:从2023年开始,我局不再申报该项目资金,其它项目资金分配改由下发限额,具体资金使用单位在限额内自行分配。

问题(二):部分县市分局项目资金列支不合理

经查阅红河州环境监察支队及各县市分局项目资金使用明细,并抽查部分财务会计凭证,部分单位存在项目资金列支不合理的情况。

整改情况:2022年起取消该项目资金申报。针对部分县市分局项目资金列支不合理问题,我局严格按照项目实施方案要求、专项资金管理制度及相关财务管理制度要求,落实项目资金使用用途,规范项目资金管理,加强对各分局项目资金使用的监管,不定期开展项目资金使用的自查抽查,及时整改发现的问题,保障项目资金使用合规。同时,督促各分局严格执行项目申报内容要求,规范支出项目资金,保障项目资金专款专用,确保财政专项资金使用规范。

问题(三):监管抽查未落实,部分县市空气优良天数下降

1.“双随机”抽查未达文件要求

根据红河州环境监察支队及抽样县市分局填报的监管抽查完成情况统计表,2021年度,部分单位重点排污单位、一般排污单位、特殊监管对象抽查未达文件要求的情况。

2.部分县市空气优良天数有所下降

根据《红河州环境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2021年全州环境空气质量状况的通报》,2021年度,部分县市环境空气质量优良天数较以前年度有所下降。

整改情况:2022年州支队和各县市分局严格按照《红河州环境保护局关于继续开展污染源日常监管随机抽查工作切实加大环境违法行为查处力度的通知》(红环〔2017〕16号)的要求开展“双随机”抽查工作,并将抽查信息及时录入“双随机”系统。

2022年来,不断加大执法力度,加强环境监测执法检查,减少环境污染情况发生,全州13县市环境空气质量优良天数较2021年大幅提升。

问题(四):内控执行不到位,财务管理有待加强

1.出差审批制度执行不到位

整改情况:针对出差申请、审批制度执行不到位问题,2022年来,我局落实部门财务管理制度和出差审批制度,规范提交出差申请,严格审批程序,避免了出差申请后补和滞后等问题。核算中心做到举一反三,加强对差旅费报销管理全过程的单据审核,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同时加强对各分局资金使用的监督和管理,2022年开展了财务监督检查,进一步规范各分局财务管理。

2.费用支出依据不充分

整改情况:2022年取消该项目资金申报使用的同时,针对各分局费用报销依据不充分问题,督促各分局加强费用报销单据审核,落实费用报销审核,对于不应报销的费用支出,不予报销。要求各分局定期开展全面的自检自查工作,及时整改发现的问题,强化部门业务管理,同时制定培训计划,每年开展一次财务管理培训工作,对部门人员开展财务费用报销要求的相关培训工作,提高部门人员意识,并明确各类费用报销要求,确保部门财务管理规范,手续完备,报销支出合理合规。

问题(五):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未有效落实

(1)绩效目标指标申报不够合理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及石屏分局2021年滇南中心城市大气污染联防联治专项资金预算申报绩效目标指标中,涉及“异龙湖流域专项监察抽查”的相关指标,具体为:绩效目标“每季度对石屏县污染源库内企业数的30%进行异龙湖流域专项监察抽查”,绩效指标“对异龙湖流域专项监察抽查比例数≥60%”。根据《红河州环境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红河州滇南中心城市大气污染联防联治攻坚战作战方案的通知》(红污防通〔2019〕5号),相关工作并未涉及水流域的相关内容,预算绩效目标及指标申报不够合理。

(2)部分县市单位项目绩效指标不够细化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红河州环境监察支队、个旧分局、红河分局项目绩效指标设置不够细化,数量指标中,“对一般排污单位的抽查数>=1:5和1:10、对重点排污单位抽查比例数>=15%和30%、对特殊监管对象抽查比例数>=30%和50%”等,指标设置未细化区分州级及县市级的情况。

(3)部分县市单位指标设置不完整

部分县市分局2021年滇南中心城市大气污染联防联治专项资金项目指标设置不完整。如:建水分局数量指标未设置“特殊监管单位”的抽查相关的指标;元阳分局、石屏分局数量指标未设置“一般排污单位”的抽查相关指标。

整改情况:针对部门项目绩效目标设置不合理问题,我局在2022年进一步健全完善部门预算绩效管制度,落实《红河州财政局关于印发< 红河州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推进方案>的通知》(红财发〔2020〕27号)等文件要求,对各县市分局制定预算绩效考核实施细则,要求各分局加强预算绩效管理,在编制2023年预算,申报2023年度部门整体支出绩效目标及项目支出绩效目标时,将绩效管理工作依据单位各部门职能职责划分至各业务处室,根据部门职能职责开展目标申报工作;部门绩效目标申报完成后,由第三方中介机构进行审核,确保设置的绩效目标、指标全面反映部门年度工作及项目实际要求,保障申报的部门整体及项目绩效目标合理、细化、完整。

2.部门绩效自评工作未有效落实

自评指标体系评分相匹配的过程性记录和评价数据、证明材料的收集整理不够完整,未见相关证明材料,完成情况缺乏相应依据,一定程度上降低了自评结果的可追溯性。

整改情况:针对部门绩效自评工作未有效落实问题,我局进一步落实绩效管理制度,提升绩效自评质量。在开展绩效自评时,及时收集、整理与绩效自评指标体系评分相匹配的过程性记录和评价数据、证明材料等。

三、下一步工作打算

一是科学合理分配预算资金,保障项目顺利实施。在预算资金分配时,结合工作内容,科学、合理测算项目所需资金,并做好年度项目资金分配,保障各实施部门工作开展。

二是明确项目资金用途,规范项目资金使用。落实项目资金使用用途,规范项目资金管理,加强项目资金使用的监管,不定期开展项目资金使用的自查抽查,及时整改发现的问题,保障项目资金使用合规。

三是强化部门工作监管,提升项目实施效益。根据年度工作开展情况对各县市分局进行考核,确保项目快速、顺利推进,项目年度任务目标及时完成。

四是落实内控制度要求,规范部门财务管理。定期开展全面的自检自查工作,及时整改发现的问题,强化部门业务管理。明确各类费用报销要求,确保部门财务管理规范,手续完备,依据充分,报销支出合理合规。

五是落实预算管理要求,加强部门绩效目标管理,保障申报的部门整体及项目绩效目标合理、细化、完整。落实绩效管理制度,提升绩效自评质量。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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