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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算绩效管理

  • 索引号: 20240913-201840-661
  • 发布机构: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22-12-12
  • 时效性: 有效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2021年滇南中心城市大气污染联防联治专项资金项目支出绩效评价报告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红河州财政局关于印发< 红河州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推进方案>的通知》(红财发〔2020〕27号)等文件精神,根据《红河州财政局关于开展2022年度财政绩效评价工作的通知》(红财绩发〔2022〕11号)的相关要求,云南永盛会计师事务所接受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财政局委托,于2022年6月至2022年9月对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2021年滇南中心城市大气污染联防联治专项资金项目支出进行绩效评价。现将评价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项目概况

  为进一步巩固和提升滇南中心城市环境空气质量,打赢核心区蓝天保卫战,根据《中共红河州委红河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红河州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红发〔2018〕13号)、《红河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红河州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红政发〔2018〕54号)和《红河州环境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红河州滇南中心城市大气污染联防联治攻坚作战方案的通知》(红污防通〔2019〕5号)等文件要求,通过开展滇南中心城市大气污染联防联治工作,改善滇南中心城市核心区环境空气质量,创造和保持整洁、优美、文明的城乡人居环境,增强人民群众的蓝天幸福感。

  (二)资金安排情况

  1.预算资金批复情况

  根据《红河州财政局关于下达2021年州本级行政事业单位人员类、运转类和特定目标类项目支出预算的通知》(红财预发〔2021〕15号),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以下简称“红河州生态环境局”)2021年滇南中心城市大气污染联防联治项目专项资金预算为230万元。

  2.资金到位及使用情况

  2021年滇南中心城市大气污染联防联治项目年初结转结余资金75.70万元,财政专项资金预算230万元,根据《红河州生态环境局关于2021年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预算批复的通知》(红环发〔2021〕15号),红河州生态环境局将项目资金分别下达13县市分局及红河州环境监察支队,截至2021年12月31日,共计使用项目专项资金251.18万元,其中:使用以前年度结转结余资金64.32万元,本年资金186.86万元,项目结余资金54.52万元。项目资金分配及使用明细具体如下表所示:

1:项目资金分配及使用明细表

单位:元

资金分配下达单位

年初结转结余

本年资金到位情况

资金使用情况

资金结余情况

备注

州监察支队

358,105.50

800,000.00

 883,575.50

 274,530.00

 

个旧分局

152,840.60

160,000.00

 206,401.90

 106,438.70

 

河口分局

 18,585.46

100,000.00

 108,585.46

 10,000.00

 

红河分局

 10,000.00

100,000.00

 102,187.00

 7,813.00

 

建水分局

   

100,000.00

 100,000.00

  -   

 

金平分局

 20,000.00

100,000.00

 120,000.00

 

 

开远分局

 

170,000.00

 121,000.00

 49,000.00

 

泸西分局

 29,386.50

100,000.00

 118,361.60

 11,024.90

 

绿春分局

 42,534.00

100,000.00

 126,992.71

 15,541.29

 

蒙自分局

 34,006.63

170,000.00

 192,779.23

 11,227.40

 

弥勒分局

 29,003.00

100,000.00

 129,003.00

  -   

 

屏边分局

 

100,000.00

 91,034.00

 8,966.00

 

石屏分局

 

100,000.00

 100,000.00

  -   

 

元阳分局

 62,571.90

100,000.00

 111,876.49

 50,695.41

 

合 计

757,033.59

2,300,000.00

 2,511,796.89

 545,236.70

 

  

  (三)项目实施内容

  根据《红河州环境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红河州滇南中心城市大气污染联防联治攻坚作战方案的通知》(红污防通〔2019〕5号)的相关要求,红河州生态环境局滇南中心城市大气污染联防联治专项资金项目实施内容具体如下:

  1.强化扬尘综合治理,落实砂石矿山、混凝土搅拌、粉料加工企业及重点路段道路沿线砂石、煤炭、工程用料堆放场所主体责任,重点区域企业安装在线监测系统或视频监控系统,督促业主采取洒水、覆膜、植保等措施,加强扬尘治理工作。

  2.强化工业大气污染和面源污染治理

  严格节能环保准入,严格执行国家和省级高耗能、高污染和资源型行业准入规定,滇南中心城市核心区,禁止审批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新增产能,进一步强化节能、环保指标约束,未通过能评和环评审查的建设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审批;调整优化区域产业布局,强化城市空间管制和绿地控制要求,规范各类产业园区和城市新城、新区的设立和布局;加大落后产能淘汰和过剩产能压减力度,严格执行质量、环保、能耗、安全等法规标准,落实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要求;深化工业污染治理,持续推进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强化在线监测数据应用,加大超标处罚和联合惩戒力度,未达标排放的企业一律依法查处;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加强对禁燃区的监督管理,禁燃区内全面禁止高污染燃料;加大餐饮油烟治理力度,重点整治露天餐饮烧烤)油烟污染,加强城市建成区内餐饮业油烟治理与管理;加强秸秆、垃圾污染防治,禁止私自焚烧、处置垃圾。

  3.加强大气环境监测和预警能力建设

  建立健全区域环境监测能力,整合州环境监测站及蒙自、个旧、开远监测站力量,加强区域环境监测能力建设,积极引入先进的监测设备和技术,针对重点指标开展监测,全面掌握各区域环境质量实时数据;加强污染天气的预警和研判,全面排查各类污染源,完善清单管理制度,制定大气污染防治综合对策措施;加强污染天气应急联动,制定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落实污染物减排比例要求。

  4.深入开展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

  开展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源清单调查,制定综合整治方案,完成加油站油汽回收装置安装并投入使用,对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综合整治。

  (四)绩效目标设立情况

  1.预算(申报)批复及年度目标情况

  根据红河州生态环境局预算申报材料,2021年滇南中心城市大气污染联防联治专项资金项目绩效目标为:

  (1)全力改善滇南中心城市核心区环境空气质量,创造和保持整洁、优美、文明的城乡人居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到2021年全州县市政府所在地环境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保持持续上升态势。

  (2)环境监察机构配备使用便携式手持移动执法终端,规范执法行为,确保环境监察移动执法系统持续稳定运行,执法数据上传率达90%以上。

  (3)依靠奖励办法实施所获得的线索,完成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100万元以上。

  (4)2021年内组织完成一次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演练,通过演练,建立健全红河州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机制,规范程序,明确职责,提高生态环境部门应对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确保环境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公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

  (5)每季度至少对本行政区15%的重点排污对象进行抽查,对本行政区30%的特殊监管对象进行抽查。

  (6)每季度至少按照(在编在岗的环境监察人员数量1:5被抽查单位数量)比例对一般排污对象抽查。

  (7)每季度对石屏县污染源库内企业数的30%进行异龙湖流域专项监察抽查。

  根据预算申报的绩效目标分解的项目绩效指标明细详见附件1-1:预算申报绩效目标表。

  2.绩效评价的绩效目标和绩效指标情况

  根据对项目具体内容的梳理,结合红河州生态环境局的职能职责以及项目实施的具体要求,在与红河州生态环境局监察支队充分沟通的基础上,确定2021年滇南中心城市大气污染联防联治专项资金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绩效目标及指标,具体详见附件1-2: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绩效目标表。

  (五)组织管理情况

  1.组织实施情况

  根据《中共红河州委办公室 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 滇南中心城市核心区大气环境综合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红办发〔2016〕145号)文件的相关要求,红河州建立滇南中心城市核心区大气环境综合治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由州委常委、州委秘书长、蒙自市委书记任总召集人,下设办公室在红河州生态环境局,实行人员集中、办公集中、管理集中,确保工作务实高效开展。相关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的通知》(云办发〔2016〕49号)的规定及《红河州滇南中心城市核心区大气环境综合治理工作方案》的要求,履行相关职能职责。

  2.资金管理情况

  项目资金管理严格执行《红河州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财务管理制度(试行)>的通知》(红环发〔2020〕130号)、《红河州生态环境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财务审批管理制度的通知(试行)》(红环发〔2020〕187号)文件的相关要求,对专项资金进行管理,确保资金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绩效。

  3.项目管理情况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严格执行《红河州环境保护项目储备库建设及环境保护资金项目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规范项目管理。同时,红河州环境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出台了《红河州环境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红河州滇南中心城市大气污染联防联治攻坚作战方案的通知》(红污防通〔2019〕5号),明确了目标任务、主要工作任务要求,划分了各责任单位及指导协调部门,并明确了项目实施的相关保障措施,保障项目有序开展。在项目实施完成后,严格执行《红河州州级预算绩效管理实施办法》《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等的相关规定,开展项目绩效自评,强化对项目预算绩效管理。

  二、绩效自评情况

  (一)绩效自评概述

  根据《红河州财政局关于开展2022年州级绩效评价工作的通知》(红财绩发〔2022〕2号)的相关要求,红河州生态环境局结合部门制定的《红河州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预算绩效管理实施办法及操作细则(试行)的通知》,于2022年4月开展项目支出绩效自评工作,出具了《红河州生态环境局2021年度项目支出绩效自评报告》,并根据年初预算申报的绩效目标指标对项目进行评分,红河州生态环境局根据项目情况设置了绩效自评指标体系,分别设立了资金执行(10分)、产出(50分)、效益(30分)和满意度(10分)4个一级指标、8个二级指标及13个三级指标,通过对各项指标得分情况进行分析评价,形成了红河州生态环境局2021年度项目支出绩效单位自评表,具体详见附件7-1:项目支出绩效自评报告及附件7-2:项目支出绩效自评表。

  (二)绩效自评结论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项目自评得分为96.58分,评价等级为“优”。根据《红河州生态环境局2021年度项目支出绩效自评报告》,项目自评结论为:

  2021年共对一般排污单位进行抽查1082次,对重点排污单位累计抽查596次,对本行政区50%的重点排污对象行抽查,已累计抽查369次;完成对石屏县持证排污单位30家(其中重点管理9家、简化管理21家)抽查全覆盖;全年开展环境空气质量巡查次数199次;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总量比2015年减少1%。9月30日前完成预算执行支出进度为17.69%,未达到年初>=80%的目标任务;11月30日前完成预算执行支出进度81.24%,未达到年初>=95%的目标任务。效益指标明显,蒙自、开远、个旧3市环境空气质量优良率分别为蒙自97.8%、个旧98.4%、开远98.6%,均超年初97.2%的目标。群众满意度较高,群众对空气质量的满意度为95%,受训学员满意度为99%。具体指标完成情况如下表:

2:绩效自评指标完成情况表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三级指标

年度指标值

实际完成值

产出指标

数量指标

对一般排污单位的抽查数

>=1:51:10

每季度州级按照1:5,县市级按1:10的比例(在编在岗的环境监察人员数量:被抽查单位数量)对一般排污单位进行抽查。全年已累计抽查1082次。

对重点排污单位抽查比例数

>=15%30%

每季度州级至少对本行政区15%的重点排污对象进行抽查,县市级对本行政区30%的重点排污对象进行抽查。全年已累计抽查596次。

对特殊监管对象抽查比例数

>=30%50%

每季度州级至少对本行政区30%的特殊监管对象抽查,县市级对本行政区50%的重点排污对象进行抽查。全年已累计抽查369次。

对异龙湖流域专项监察抽查比例数

60%

已完成,石屏县共有持证排污单位30家,其中重点管理9家、简化管理21家。抽查已全覆盖。

产出指标

数量指标

环境空气质量巡查次数

每月开展环境空气质量巡查不少于10

完成次数199

质量指标

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总量比2015年减少

>=1%

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总量与2015年相比减排比例分别为1.0%18.87%

时效指标

1130日前完成预算执行支出进度

>=95%

截止1231日,累计完成81.24%

效益指标

社会效益指标

提高政府应对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确保环境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公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

效果显著

本年度未发生影响公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的重大事故

生态效益指标

蒙自、开远、个旧3市环境空气质量优良率

97.2%

蒙自97.8%、个旧97.3%、开远97.8%

可持续影响指标

环境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保持97.2%以上

97.2%

蒙自97.8%、个旧97.3%、开远97.8%

服务对象满意度指标

群众对空气质量的满意度

95%

97.20%

受训学员满意度

99%

99.00%

  三、绩效评价组织情况

  (一)绩效评价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9号);

  3.《红河州财政局关于印发< 红河州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推进方案>的通知》(红财发〔2020〕27号);

  4.《红河州财政局关于印发< 红河州州级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红财预〔2015〕97号);

  5.《红河州财政局关于开展2022年度财政绩效评价工作的通知》(红财绩发〔2022〕11号);

  6. 《红河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红河州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红政发〔2018〕54号);

  7. 《红河州环境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红河州滇南中心城市大气污染联防联治攻坚作战方案的通知》(红污防通〔2019〕5号);

  8.其它相关依据文件:资金文件、验收报告等。

  (二)绩效评价方法

  根据财政部《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财预〔2020〕10号)、《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 云南省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云财绩〔2020〕11号)、《红河州财政局关于印发〈红河州州级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红财预〔2015〕97号)文件的相关要求,结合本次绩效评价项目的具体情况,为确保本次绩效评价工作的真实可靠,主要通过审阅资料、现场调研、实地评价、问卷调查、数据分析等方法,对2021年滇南中心城市大气污染联防联治专项资金项目进行绩效评价,系统、科学地反映评价项目综合绩效情况。

  1.审阅资料

  收集与项目预算、管理、绩效相关的评价资料,形成绩效评价的基础资料,并对基础资料的真实性、可靠性进行审阅。包括查阅专项资金申报文件、报表资料、项目管理情况、资金管理情况、自评报告,对需要现场调查的问题做好记录。具体为:(1)对实施单位上报的自评报告进行认真审阅,核实项目单位自评工作是否按要求完成;评价完成的效果和质量;收集绩效评价的基础数据;(2)对项目实施单位填报的资金使用情况表、项目进展情况表、重要数据明细表等进行审阅,通过实地调查、原始凭证查阅等进行核实;(3)收集项目绩效的相关资料并结合问卷调查、座谈访谈结果对项目绩效进行客观评价。

  2.现场调研

  通过调研,进一步了解项目基本情况、项目组织管理情况、项目资金管理情况、项目实施及绩效目标申报和实现情况,结合项目特点制定评价指标体系。

  3.实地评价

  绩效评价工作组根据分工,采用资料收集与数据填报、案卷研究、实地调研、座谈会、问卷调查等方式,组织开展实地评价。实地评价过程中,根据评价对象的具体情况,收集评价数据、资料及其他与评价相关的信息。

  4.问卷调查

  通过现场调查与座谈、发放调查问卷等方式,了解项目实施情况,发现项目管理、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寻求完善相关政策和项目实施的建议,着重对项目产出和效果情况进行调查了解,为项目实施效果提供定性与定量评价的依据。

  5.数据分析

  依据项目设立时的预算申报文件、预算批复下达文件,对照项目实际完成内容,评价项目的完成情况;依据相关政策文件,评价项目是否按照项目管理办法等文件执行;依据项目资金计划文件和凭证,评价项目资金下拨、到位及使用情况;将项目绩效目标与实施结果对比分析,判断项目目标的实现情况;将项目预期效益与实施效果数据进行对比分析,结合开展的问卷调查,评价项目预期效果和效益实现程度。

  (三)绩效评价指标体系

  根据《红河州财政局关于印发〈红河州州级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红财预〔2015〕97号)、《红河州财政局关于开展2022年度财政绩效评价工作的通知》(红财绩发〔2022〕11号)的相关要求,综合考虑项目绩效目标、项目管理特点、项目实施内容制定了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具体从决策、过程、产出、效益4个维度进行全过程评价,分解出项目立项、绩效目标、资金投入、资金管理、组织实施、产出数量、产出质量、产出时效、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和满意度11个二级指标,从二级指标分解出立项依据充分性、立项程序规范性、绩效目标合理性、绩效指标明确性等34项三级指标,其中三级指标包含16个共性指标、18个个性指标,同时本次绩效评价采用分层评价的方式,制定了县市级指标体系,对抽样县市分别开展评价。

  结合红河州生态环境局2021年滇南中心城市大气污染联防联治专项资金项目的实际情况,征求项目实施部门的意见,确定各评价指标权重,决策指标权重为15%,过程指标权重为20%,产出指标权重为35%,效果指标权重为30%,评价满分为100分。

  本次评价采用百分制,评价标准是评价人员进行具体打分时依据的定量、定性标准。根据具体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评价人员根据评价情况对各级指标进行打分,各指标评分层级根据指标涉及的管理层次和指标评价数据来源确定。评价最终得分按各指标涉及的评分层级计算指标加权平均得分。根据最终得分情况将评价标准分为四个等级:优(得分≥90分);良(80分≤得分<90分);中(60≤得分<80分);差(得分<60分)。

  (四)绩效评价检查范围

  根据《红河州财政局关于开展2022年度财政绩效评价工作的通知》(红财绩发〔2022〕11号)的有关要求,本次红河州生态环境局2021年滇南中心城市大气污染联防联治专项资金项目支出绩效评价,实地评价抽样需对全州不少于9个县市开展,通过对各县市资金分配、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深入了解后,选取实地评价抽样县市部门的考虑因素如下:

  1.考虑资金分配规模

  根据项目预算资金分配的实际情况,选取11个资金量相对较大的县市及单位,实现抽样样本资金体量较大覆盖。

  2.覆盖不同地理位置

  在实地选取项目进行现场评价时,综合考虑各县市具体地理位置情况,实现各区域基本覆盖。

  3.覆盖不同资金使用率

  实地选取抽样县市时,通过收集2021年度大气污染治理的相关数据,考虑各县市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覆盖不同的县市,针对预算执行率达100%的县市,主要查看项目具体实施情况和实施成效;针对其他县市,主要调查了解,预算支出进度缓慢的原因,并评价项目的实施情况。

  综合上述因素,拟在13个县市选取11个不同地理位置、不同完成情况的县市及单位开展实地调研和评价。具体抽样县市情况详见下表:

3:项目抽样县市情况明细表

抽样县市、部门

地理位置

到位资金

(万元)

资金使用

(万元)

资金使用率(%

2021年度空气优良天数比例(%

备注

州监察支队

东部

115.81

88.36

76.29%

 

个旧分局

中部

31.28

20.64

65.98%

97.2

 

红河分局

西部

11.00

10.22

92.90%

99.4

 

建水分局

中部

10.00

10.00

100.00%

98.0

 

开远分局

东部

17.00

12.10

71.18%

97.8

 

绿春分局

西南部

14.25

12.70

89.10%

98.9

 

蒙自分局

东部

20.40

19.28

94.50%

97.8

 

弥勒分局

北部

12.90

12.90

100.00%

95.5

 

屏边分局

东南部

10.00

9.10

91.03%

98.9

 

石屏分局

西北部

10.00

10.00

100.00%

96.9

 

元阳分局

中部

16.26

11.19

68.82%

99.7

 

合 计

268.91

216.48

80.51%

 

 

  注:上表列示的到位资金包含以前年度结转结余资金。

  四、绩效评价结论

  (一)绩效评价综合结论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2021年滇南中心城市大气污染联防联治专项资金项目支出绩效评价得分80.35分,评价等级为“良”。一级指标具体得分情况详见下表:

4:绩效评价得分情况表

一级指标

指标分值

评价得分

得分率

决策

15.00

 12.50

83.33%

过程

20.00

 16.71

83.57%

产出

35.00

 27.93

79.81%

效益

30.00

 23.21

77.35%

合 计

100.00

 80.35

80.35%

 

  为进一步巩固和提升滇南中心城市环境空气质量,打赢核心区蓝天保卫战,创造和保持整洁、优美、文明的城乡人居环境,增强人民群众的蓝天幸福感,红河州生态环境局2021年继续开展滇南中心城市大气污染联防联治专项资金项目。通过绩效评价结果看,项目资金到位及时,管理机制健全,设立了项目攻坚作战方案,明确了项目工作要求。通过项目的实施,提升了社会公众环境保护意识,在一定程度上,提升了生态环境部门应急处突能力,改善了空气环境质量、减少大气污染排放、提升了区域城乡人居环境,但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仍存在资金分配依据不充分,资金列支不合理,监管抽查工作未落实,部分县市空气优良天数下降,内控执行不到位,预算绩效管理未有效落实等问题。

  (二)绩效目标实现情况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2021年滇南中心城市大气污染联防联治专项资金项目支出绩效评价设立了18项绩效指标,其中,完成了6项,部分完成12项。具体完全情况见下表:

 

5:绩效指标完成情况表

绩效指标名称

指标值

指标实现情况

完成情况说明

一级指标

二级

指标

三级
指标

产出指标

产出数量

重点排污单位抽查完成率

①州级环保部门抽查比率达15%

②县(市)级环保部门抽查比率达30%

③年度重点排污单位抽查率达100%

部分完成

州监察支队、个旧、石屏、建水、元阳、弥勒分局个别季度抽查比率未达相关要求。

一般排污单位抽查完成率

①州级部门抽查比率达1:5

②县市级部门抽查比率达1:10

部分完成

州监察支队、个旧、石屏分局年度抽查比率未达相关要求。

特殊监管对象抽查完成率

①州级部门每季度特殊监管对象抽查比率不少于30%

②县市级部门每季度特殊监管对象抽查比率不少于50%

部分完成

州监察支队、蒙自、个旧、石屏、建水分局抽查比率未达相关要求。

环境空气质量巡查次数达成率

每月开展环境空气质量巡查次数≥10次,环境空气质量巡查次数达成率为100%

已完成

每月开展环境空气质量巡查次数≥10次;环境空气质量巡查次数达成率100%

培训演练完成率

①开展业务人员培训;

②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演练。

已完成

本年度开展了业务人员培训,相关县市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演练工作。

产出质量

粉料企业扬尘治理管控

①粉料企业扬尘治理覆盖率100%

②治理有效

部分完成

已开展扬尘治理,根据全州问卷调查数据统计,工作人员对应问题得分率为87.93%;社会公众对应问题得分率为69.10%

监管抽查发现问题整改率

监管抽查发现问题整改率100%

部分完成

屏边县部分问题尚未整改完成。

产出指标

产出数量

行政处罚案件复议率

行政处罚案件复议率100%

已完成

年度内部分县市产生行政复议,经核实均已胜诉,故不扣分。

产出时效

信息报送及时率

信息报送及时率为100%

已完成

信息报送及时率达100%

产出时效

巡查督查问题整改及时率

巡查督查问题整改及时率达100%

已完成

巡查督查问题整改及时率达100%

效益指标

社会效益

污染防治工作知晓度

工作人员、社会公众知晓项目情况

部分完成

根据全州问卷调查数据统计,工作人员对应问题得分率为99.11%;社会公众对应问题综合得分率为53.81%

提升社会公众环境保护意识

有效提升社会公众环境保护意识

部分完成

根据全州问卷调查数据统计,工作人员对应问题得分率为88.21%;社会公众对应问题综合得分率为74.52%

提升生态环境部门应急处突能力

有效提升生态环境部门应急处突能力

已完成

根据全州问卷调查数据统计,工作人员对应问题得分率为89.29%

生态效益

改善空气环境质量

①本年空气质量较以前年度有所增长或保持;

②滇南中心城市环境空气质量优良天数较上年有所增长;

③有效改善空气环境质量。

部分完成

根据全州问卷调查数据统计,工作人员对应问题得分率为84.73%;社会公众对应问题得分率为72.95%

生态环境

减少大气污染排放

有效减少大气污染

部分完成

根据全州问卷调查数据统计,社会公众对应问题得分率为70.48%

效益指标

生态环境

提升城乡人居环境

有效提升城乡人居环境

部分完成

根据全州问卷调查数据统计,工作人员对应问题得分率为87.14%;社会公众对应问题得分率为71.90%

满意度指标

工作人员满意度

工作人员满意度≥95%

部分完成

根据全州问卷调查数据统计,工作人员满意度为89.02%

社会公众满意度

社会公众满意度≥95%

部分完成

根据全州问卷调查数据统计,社会公众满意度为72.81%

  (三)绩效自评与评价差异分析

  本次绩效评价得分80.35分,评价等级为“良”;项目自评得分96.58分,评价等级为“优”。评价与自评结果存在差异的主要原因为:

  1.评价程序

  自评虽然经过前期准备、组织实施等程序,但未对各县市项目情况及工作情况开展实地评价。

  评价通过前期调研,在制定详实的实施方案基础上,设置了较细化具体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并开展了县市实地评价,在实地评价时,通过收集大量佐证材料,在分析核实评价资料的基础上得出评价结论。

  2.评价指标体系存在差异

  (1)评价指标维度不同。自评与评价指标体系对比,自评未设置决策、过程指标,仅从资金执行情况、产出指标、效益指标、满意度进行评价,绩效评价从决策、过程、产出、效益四个维度进行评价。

  (2)指标评价分值占比不同。红河州生态环境局绩效自评表一级指标自评分值权重分别为资金执行情况10分、产出指标50分、效益指标30分、满意度10分;绩效评价一级指标分值分别为决策15分、过程20分、产出35分、效益30分。

  (3)三级指标评价分值和细化度不一致。自评设置了13个三级指标,绩效评价设置了34个三级指标;部分产出和效果指标评价标准和分值不一致,绩效评价充分考虑了项目实施的工作重点及任务情况,补充调整了产出和效果指标的评分标准及分值。

  3.项目考核方式不一致

  绩效自评主要以数据填报、信息汇总等方式进行;绩效评价通过实施单位数据填报、针对项目情况深入调研的方式综合评价,采取了检查项目实施资料、询问当事人、问卷调查、访谈等方式,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客观评价。

  五、绩效评价情况分析

  (一)决策情况分析

  项目决策情况包括项目立项、绩效目标和资金投入三个方面。该项满分为15分,绩效评价得分为12.50分,得分率83.33%。具体绩效评价决策情况分析如下:

  1.项目立项方面。项目实施依据充分,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国民经济发展规划及红河州发展规划的政策要求,符合《红河州环境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红河州滇南中心城市大气污染联防联治攻坚作战方案的通知》的相关要求,为红河州生态环境局履职所需,项目立项程序规范。

  2.绩效目标方面。项目在年初申报预算时,设立了项目绩效目标及指标,申报批复的项目绩效目标结合了项目的实际情况,项目绩效目标与实施内容相关,设定依据充分,绩效指标基本体现了项目的产出及效益情况,但存在绩效指标合并设置,未有效细化明确的情况。

  3.资金投入方面。项目预算编制科学,项目预算内容与实际工作内容相关,预算测算依据充分,但存在预算分配依据不充分的情况,根据《红河州滇南中心城市大气污染联防联治攻坚战作战方案》,项目实施区域主要涉及蒙自、个旧、开远、蒙自经开区管委会、红河综保区管委会等,实际项目资金均分配到13县市;红河州生态环境局2021年滇南中心城市大气污染联防联治专项资金项目年度应到位资金230万元,实际到位项目资金230万元,项目资金到位率为100%。

  (二)过程情况分析

  项目过程包括资金管理和组织实施两方面。该项满分为20分,绩效评价得分为16.71分,得分率83.57%。具体绩效评价过程情况分析如下:

  1.资金管理方面。红河州生态环境局2021年滇南中心城市大气污染联防联治专项资金项目实际到位资金305.70万元(本年到位资金230万元,以前年度结转结余资金75.70万元),资金到位及时率为100%;截至2021年12月31日,共计使用项目资金251.18万元(含以前年度结转结余资金64.32万元),结余项目资金54.52万元,资金使用率达82.16%;存在部分县市分局项目资金使用不规范,内控制度执行不到位,会计基础不规范等情况。

  2.组织实施方面。红河州生态环境局制定了《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财务管理制度(试行)》《红河州生态环境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财务审批管理制度的通知(试行)》(红环发〔2020〕187号)等文件,规范了项目资金管理;滇南中心城市大气污染联防联治专项资金项目由专人负责项目档案管理,并对项目实施情况开展监督检查。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虽已按照《红河州财政局关于印发< 红河州州级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红财预〔2015〕97号)的相关要求开展项目自评工作,但存在部分县市分局绩效自评满意度评分缺乏相应支撑。

  (三)产出情况分析

  项目产出包括产出数量、产出质量、产出时效三个方面。该项满分为35分,得分27.93分,得分率79.81%。具体绩效评价产出情况分析如下:

  1.产出数量方面。《红河州环境保护局关于继续开展污染源日常监管随机抽查工作切实加大环境违法行为查处力度的通知》(红环〔2017〕16号)文件明确了重点排污单位、一般排污单位、特殊监管对象抽查要求,但2021年度,红河州环境监察支队及部分县市分局存在相关抽查检查未达到抽查要求的情况;环境空气质量巡查次数达到目标要求,年度内开展了相关培训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演练。

  2.产出质量方面。红河州生态环境局年度内各县市分局均开展了粉料企业扬尘治理管控工作,覆盖率达100%,通过发放问卷,工作人员对于扬尘治理的满意度为87.93%;社会公众的满意度为69.10%;红河州环境监察支队及各县市监察大队开展监管抽查,并要求对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年度发现问题整改率达99.99%,个别县市问题尚未整改完成;个别行政处罚案件发生行政复议,均已胜诉。

  3.产出时效方面。根据《红河州滇南中心城市大气污染联防联治攻坚战作战方案的通知》要求,相关县市分局及时报送统计表及工作情况报告,信息报送及时率达100%;开展巡查督查发现问题均及时进行整改,整改及时率达100%。

  (四)效果情况分析

  效果情况包括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和满意度三方面,满分为30分,得分23.21分,得分率77.35%。具体绩效评价效果情况分析如下:

  1.社会效益方面。根据问卷调查数据统计,污染防治工作知晓度、提升社会公众环境保护意识及提升生态环境部门应急处突能力对应问卷问题得分率分别为:67.67%、78.68%、89.29%,反映了2021年滇南中心城市大气污染联防联治专项资金项目的实施,在一定程度上,提升了社会公众的环境保护意识及生态环境部门应急处突能力,但仍存在社会公众知晓程度不高等情况,相关宣传工作有待提升。

  2.生态效益方面。通过项目的实施,红河州总体空气环境质量较上年有所增长,空气环境质量指数较2019年的2.89下降为2.67;滇南中心城市的环境空气质量优良天数除蒙自市有所增加外,个旧市、开远市空气优良天数均较以前年度有所下降。根据问题调查数据统计,部门工作人员及社会公众对于改善空气环境质量、减少大气污染排放、提升城乡人居环境对应问题综合得分率分别为:76.48%、70.48%、76.47%,反映了项目的实施在一定程度上,有效改善了区域的环境质量,提升了红河州城乡人居环境,但仍存在一定不足。

  3.满意度方面。本次共计发放调查问325份,收回有效问卷322份,其中部门工作人员112份,社会群众210份,根据问卷调查数据分析,综合满意度为75.49%,其中工作人员综合满意度为89.17%,社会公众综合满意度为66.37%。反映了2021年滇南中心城市大气污染联防联治专项资金项目的实施,在一定程度上提升了区域的空气环境质量,改善了城乡人居环境,但在工作宣传、扬尘治理方面仍有待提升。

  六、存在问题及原因分析

  (一)资金分配依据不充分

  根据《红河州环境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红河州滇南中心城市大气污染联防联治攻坚战作战方案的通知》(红污防通〔2019〕5号),红河州滇南中心城市大气污染联防联治项目主要涉及单位为:蒙自、个旧、开远市人民政府,蒙自经开区管委会、红河综保区管委会,州级有关部门。经查阅红河州生态环境局项目资金下达分配情况,2021年度红河州生态环境局滇南中心城市大气污染联防联治项目资金均分配下拨至13县市分局及红河州环境监察支队,项目预算资金分配未见相关依据,资金分配不够合理。

  (二)部分县市分局项目资金列支不合理

  经查阅红河州环境监察支队及各县市分局项目资金使用明细,并抽查部分财务会计凭证,部分单位存在项目资金列支不合理的情况,如:元阳县分局2021年8月记账27号凭证,支差旅费5,629.90元,2021年8月记账30号凭证,支差旅费1,858元,相关差旅费支出与滇南大气联防联治项目无关;个旧分局2021年11月记账32号凭证,书本装订费7,943.90元,其中,列支装订个旧市土壤污染防治建设工作汇报、个旧市固体废物整治工作彩绘图册618元;石屏分局2021年8月65号凭证,门卫保洁人员洗澡室建设材料费2,508元;2021年8月56号凭证,门卫保洁人员洗澡室太阳能热水器1,800元;红河分局2021年6月记账14号凭证,转2020年和2021年垃圾处理费2,100元等。上述列示情况均使用“滇南中心城市大气联防联治专项资金”支出,资金列支不合理。类似问题还有建水分局、弥勒分局、绿春分局,具体详见附件5:发现问题汇总表。

  (三)监管抽查未落实,部分县市空气优良天数下降

  1.“双随机”抽查未达文件要求

  根据红河州环境监察支队及抽样县市分局填报的监管抽查完成情况统计表,2021年度,部分单位重点排污单位、一般排污单位、特殊监管对象抽查未达文件要求的情况,具体如下表所示:

6:红河州生态环境局2021年“双随机”抽查未达文件要求情况表

序号

单位

抽查未达文件情况

备注

1

红河州环境监察支队

2021年度重点排污单位数152家,其中一季度8家、二季度21家、三季度21家、四季度16家,抽查比例分别为:5.26%13.82%13.82%10.53%,均未达到文件要求的15% 2021年度一般排污单位总数为350家,其中抽查数为59家,监管人员数为17人,抽查比率小于1:5 2021年度特殊监管对象62家,其中一季度16家、二季度33家、三季度18家、四季度3家,抽查比例分别为:25.81%53.23%29.03%4.84%,均未达到文件要求的30%

 

2

石屏分局

2021年度重点排污单位一季度抽查比例10%、二季度抽查比例20%、三季度抽查比例13.82%,未达到文件要求的30%;一般排污单位数年度抽查比率小于1:10;特殊监管对象1-3季度抽查比例分别为:33.33%33.33%41.67%,未达到文件要求的50%

 

3

建水分局

2021年度重点排污单位二季度抽查比例0%,未达到文件要求的30%;特殊监管对象1季度抽查比例为:11.11%,未达到文件要求的50%

 

4

个旧分局

2021年度重点排污单位一季度抽查比例24.39%,未达到文件要求的30%;一般排污单位数年度抽查比率小于1:10;特殊监管对象一季度抽查比例26.32%、三季度抽查比例47.37%、四季度抽查比例47.37%,未达到文件要求的50%

 

5

蒙自分局

2021年度第一季度特殊监管对象抽查数为4家,区域涉及单位数为10家,未达到50%的抽查比率。

 

6

弥勒分局

2021年度第二季度重点排污单位抽查数为14家,区域涉及单位数为55家,抽查比率为25.45%,未达到30%的抽查比率。

 

7

元阳分局

2021年度重点排污单位年度共计抽查7家,其中,一季度1家、二季度1家、三季度1家、四季度4家,抽查比例分别为:16.67%16.67%16.67%66.67%1-3季度均未达到文件要求的30%

 

  上述情况不符合《红河州环境保护局关于继续开展污染源日常监管随机抽查工作切实加大环境违法行为查处力度的通知》(红环〔2017〕16号)的相关要求,主要原因为:2021年1月云南省生态环境厅交叉执法检查组进驻红河州进行全覆盖检查,但未录入“双随机”系统,且2021年度抽调相关工作​人员参加省级七轮交叉执法检查等,导致未能达到文件目标要求。

  2.部分县市空气优良天数有所下降

  根据《红河州环境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2021年全州环境空气质量状况的通报》,2021年度,部分县市环境空气质量优良天数较以前年度有所下降,具体详见下表:

72021年部分县市环境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下降明细情况表

序号

县市

2021年空气

优良天数比例(%

2020年空气

优良天数比例(%

同比变化

情况

1

元阳县

99.7

100

下降0.3个百分点

2

红河县

99.4

100

下降0.6个百分点

3

屏边县

98.9

99.4

下降0.5个百分点

4

开远市

97.8

99.4

下降1.6个百分点

5

个旧市

97.2

97.8

下降0.6个百分点

6

河口县

96.6

100

下降3.4个百分点

7

石屏县

96.9

99.4

下降2.5个百分点

8

弥勒市

95.5

99.2

下降3.7个百分点

  (四)内控执行不到位,财务管理有待加强

  1.出差审批制度执行不到位

  红河州环境监察支队2021年10月22号凭证,公务卡报销11,412元,其中差旅费报销3,580元,出差审批单的预计出差时间的为2021年9月6日——9日,实际提请申请日期为2021年9月14号;2021年7月15号凭证,公务卡报销4,860元,出差审批单的预计出差时间的为2021年6月6号-9号,实际提请申请日期为2021年6月18号,存在出差申请滞后的情况。

  2.费用支出依据不充分

  开远分局2021年12月记账8号凭证,付华新水泥(红河)有限公司大气污染联防联治经费10,000元,后附件为财政授权支付凭证及增值税电子发票,未见其他相关材料;2021年12月记账46号凭证,付云南云天化红磷化工公司大气联防联治经费47,000元,后附件为财政授权支付凭证,未见其他相关材料。经与被评价单位沟通了解,因上述企业参与对本地区大气污染联防联治(不属于企业经营应履行的业务),承担了大量的成本费用,因此给予适当补贴。

  绿春分局2021年11月13号凭证,支宣传用品费用(雨伞)、(水杯)费用13,335元;2021年11月15号凭证,支宣传用品(纸杯)费用4,920元,未见滇南中心大气联防联治宣传活动的实施方案、活动通知等相关依据。

  (五)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未有效落实

  1.绩效目标指标申报不规范

  经查阅红河州生态环境局、各抽样县市分局及单位项目预算绩效目标及指标申报情况,存在部分单位指标申报不够合理、细化的情况。具体如下:

  (1)绩效目标指标申报不够合理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及石屏分局2021年滇南中心城市大气污染联防联治专项资金预算申报绩效目标指标中,涉及“异龙湖流域专项监察抽查”的相关指标,具体为:绩效目标“每季度对石屏县污染源库内企业数的30%进行异龙湖流域专项监察抽查”,绩效指标“对异龙湖流域专项监察抽查比例数≥60%”。根据《红河州环境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红河州滇南中心城市大气污染联防联治攻坚战作战方案的通知》(红污防通〔2019〕5号),相关工作并未涉及水流域的相关内容,预算绩效目标及指标申报不够合理。

  (2)部分县市单位项目绩效指标不够细化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红河州环境监察支队、个旧分局、红河分局项目绩效指标设置不够细化,数量指标中,“对一般排污单位的抽查数>=1:5和1:10、对重点排污单位抽查比例数>=15%和30%、对特殊监管对象抽查比例数>=30%和50%”等,指标设置未细化区分州级及县市级的情况。

  (3)部分县市单位指标设置不完整

  部分县市分局2021年滇南中心城市大气污染联防联治专项资金项目指标设置不完整。如:建水分局数量指标未设置“特殊监管单位”的抽查相关的指标;元阳分局、石屏分局数量指标未设置“一般排污单位”的抽查相关指标。

  2.项目绩效自评工作未有效落实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虽然已按照《红河州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红河州生态环境局绩效评价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红河州财政局关于开展2022年州级绩效评价工作的通知》(红财绩发〔2022〕2号)的相关要求,对项目开展绩效自评工作,但与自评指标体系评分相匹配的过程性记录和评价数据、证明材料的收集整理不够完整,未见相关证明材料,完成情况缺乏相应依据,一定程度上降低了自评结果的可追溯性。

  七、建议

  (一)科学合理分配预算资金,保障项目顺利实施

  项目预算申报单位应严格落实项目实施方案要求,明确项目实施区域及部门,并明确相关部门实际工作开展要求,在预算资金分配时,结合工作内容,科学、合理测算项目所需资金,并做好年度项目资金分配,保障各实施部门工作开展。

  (二)明确项目资金用途,规范项目资金使用

  严格按照项目实施方案要求、专项资金管理制度及相关财务管理制度要求,落实项目资金使用用途,规范项目资金管理,加强项目资金使用的监管,不定期开展项目资金使用的自查抽查,及时整改发现的问题,保障项目资金使用合规。同时,应督促项目实施部门,严格执行项目申报内容要求,规范支出项目资金,保障项目资金专款专用,确保财政专项资金使用规范。

  (三)强化部门工作监管,提升项目实施效益

  在部门年度工作开展过程中,应加强监督检查,定期或不定期对项目及工作完成情况进行检查,强化项目实施进度动态监督,并制定一套行之有效的考核制度,根据年度工作开展情况对各县市分局进行考核,确保项目快速、顺利推进,项目年度任务目标及时完成。

  (四)落实内控制度要求,规范部门财务管理

  建议预算执行部门加强出差审批审核要求,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定期开展全面的自检自查工作,及时整改发现的问题,强化部门业务管理。相关单位可对财务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开展费用报销要求的相关培训工作,提高部门人员意识,并明确各类费用报销要求,确保部门财务管理规范,手续完备,依据充分,报销支出合理合规。

  (五)落实绩效管理要求,提升预算绩效管理水平

  落实《红河州财政局关于印发< 红河州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推进方案>的通知》(红财发〔2020〕27号)等文件的相关要求,在编制项目年度预算时,应加强部门内部之间的沟通,根据项目实施要求,开展目标申报工作,确保设置的绩效目标、指标全面反映项目实际要求,保障申报的项目绩效目标合理、细化、完整。

  落实绩效管理制度,提升绩效自评质量。预算执行部门应优化绩效自评方法,进一步完善绩效自评工作。依据项目实施方案,工作计划等,设置全面的绩效自评指标体系,保障部门整体自评工作开展的有效性。同时,在自评中,收集、整理与绩效自评指标体系评分相匹配的过程性记录和评价数据、证明材料等,并与相应的评价指标对应,使绩效自评过程和结果可追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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