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算绩效管理
- 索引号: 20240913-201206-832
- 发布机构: 红河州卫生健康委员会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24-03-20
- 时效性: 有效
红河州妇幼保健院2023年度部门整体支出绩效单位自评报告
一、部门基本情况
(一)部门概况
1.部门职能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妇幼保健院建于1952年4月,属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本院始终坚持“以保健为中心,以保障生殖健康为目的,实行保健与临床相结合,面向基层,面向群体,预防为主”的妇幼卫生工作方针,以贯彻《母婴保健法》和落实《妇女发展纲要》《儿童发展纲要》为核心,围绕降低孕产妇死亡率、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妇幼健康计划、基本公共卫生妇幼健康管理等等工作重点。立足全州妇幼卫生工作发展实际,以群众满意为目标,狠抓基层和院内保健临床工作,挖掘妇幼保健特色,创新服务模式,拓展服务领域,提高保健和临床相结合服务能力,使全州及我院妇幼卫生工作得到全面提质。
承担辖区内妇女保健、儿童保健、围产保健、妇女儿童常见病防治、助产技术服务、出生缺陷综合防治等医疗保健服务,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婚前医学检查、孕前优生检查等工作。负责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服务培训、科研、信息管理、服务质量监测等业务管理工作,对下级服务机构进行技术指导与培训,接受下级转诊。
2.机构设置及人员情况
我部门共设置38个内设机构,包括临床医技科室三大部,孕产保健部下设:孕期保健科、医学遗传与产前诊断科、产一科、产二科;妇女保健部下设:盆底疾病科、妇科、生殖内分泌科;健康管理中心下设:妇女保健科、健康体检科、产后保健科、中医科(包含中医儿科、中医围产保健科、中医妇科及中药房);儿童保健部下设:儿童诊疗中心(包含儿童康复科、儿童感染科、儿童综合门诊),儿童消化中心(包含儿童消化血液科、小儿外科)、儿童呼吸中心、儿童保健中心(包含儿童生长发育科、儿童遗传内分泌科、儿童心理行为科),新生儿诊疗中心(包含新生儿保健科,新生儿科,新生儿重症监护病区);其他临床医技科室:麻醉科、眼耳鼻喉科、皮肤与医学美容科、口腔科、检验科、放射科、超声科、病理科、药学部下设临床药学门诊、西药房、药品采购科,所属单位0个。
我部门在职人员编制180人,其中:行政编制0人,工勤人员编制0人,事业编制180人。在职实有685人,其中:财政全额保障160人,财政差额补助0人,财政专户资金、单位资金保障525人。
3.年度工作计划及重点工作任务情况
2023年红河州妇幼保健院将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紧紧围绕国家、省、州十四五医疗服务体系规划及妇女儿童发展纲要与规划,结合医院实际,以推进医院高质量发展为主基调,以内涵深化和科研突破为核心,聚焦品牌建设、学科领先、布局优化、效益提升、精益管理的目标,深入开展名医选树、学术争先、技术比拼、管理改革、资源优化配置、精英团队打造、文化传承创新及加强信息化建设等助力行动,坚决打好红河州妇幼保健院妇女儿童医院高质量发展组合拳,奋力书写中国式现代化健康红河妇幼新篇章。
加快妇产、儿童两个区域医疗中心建设
以省级区域医疗中心建设为抓手,依托与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上海儿童医学中心和复旦大学附属妇产科医院合作共建事项,通过人才、技术、管理等相关资源输出,促进医院医疗服务技术水平快速提升,推进医院医疗技术和管理水平快速达到省内领先水平。
创建三级甲等专科医院
以公立医院等级评审为抓手,积极争创三甲妇女儿童专科医院,推动医院规范化管理,为争取临床重点专科建设打下基础,进一步提升妇女儿童医疗区域影响力。
走创新发展道路,推进机制体制创新发展
一是以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为契机,强化专科协同,针对疑难复杂疾病、多系统多器官疾病推动多学科联合诊疗模式,推进学科中心化建设,组建消化中心、出生缺陷防治中心、心脏中心、“颜值”中心和生殖遗传中心等中心化学科。二是以健康促进法的颁布实施为依托,发挥自身资源和优势,探索“医疗健康”新模式,组建临床医疗保健延伸服务公司(后勤商务中心),发展大健康产业,为社会公众提供与健康直接或密切相关的产品(货物和服务)。三是以滇南中心城市发展规划(2021-2035年)颁布实施促进国际(特需)医疗发展,推进国际(特需)医疗服务,依托现有医疗资源,实施医院国际(特需)化服务提升工程,结合实际设置和发展国际(特需)医疗部,制定国际化(特需)医疗服务诊疗标准,吸引周边地区人群就医,开拓医疗服务贸易市场。四是深化妇幼保健机构体制机制改革,探索妇幼集团管理模式,按照国家关于紧密型城市医疗集团建设的要求,遵照双向选择、自愿合作的原则签订合作协议,由牵头医院对加挂妇女儿童医院牌子的县级妇幼保健院进行托管,承担县级妇幼保健机构运营和管理的主体责任,提高区域妇幼健康服务能力。
切实履行管理职责,提高妇幼卫生均等化水平
充分发挥州妇幼保健院“龙头”作用,认真落实国家基本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一是细致调研掌握辖区妇女儿童健康状况及影响因素,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完善妇幼卫生工作相关政策、技术规范及各项规章制度。二是继续深入指导培训,加大对基层医疗保健机构人员指导培训力度,针对妇幼健康工作短板,开展轮训、复训等工作,不断提高基层人员能力。三是加强考核评价,在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对全州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开展督导检查,促进妇幼健康工作标准化、同质化。四是夯实母婴安全底线,以院内临床技术为支撑,加强孕产妇死亡、婴儿及5岁以下儿童死亡、出生缺陷监测、妇幼卫生服务及技术管理等信息的收集、统计、质量控制工作,切实担起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救治中心的母婴安全保障兜底作用。确保2023年年全州孕产妇死亡率、婴儿死亡率及消除母婴传播各项工作指标均按要求完成。
(二)当年部门履职总体目标、工作任务
2023年总体目标为孕产妇死亡率达到十万分之12以下,婴儿死亡率达到千分之四以下,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达到千分之六以下,孕产妇住院分娩率达到99%以上,孕产妇系统管理率达到90%以上,3岁以下儿童系统管理率达到90%以上,产前筛查率达到85%以上,孕前优生健康检查率达到90%以上,婚检率达到90%以上,艾滋病母婴传播率达到2%以下,两癌筛查目标人群覆盖率中宫颈癌、乳腺癌达到50%以上,0-6岁儿童眼保健和视力检查覆盖率和建档率达到90%以上,儿童营养包发放任务完成率达到80%以上,新生儿疾病筛查达到98%以上,目标人群核酸服用率达到90%以上,新生儿先心病筛查率达到90%以上,孕妇贫血率14%以下,剖宫产率21%以下。
公立医院医疗服务收入(不含药品、耗材、检查、化验收入)占医疗收入比例逐步提高,公立医院基本建设、设备购置长期负债 占总资产的比例逐步降低,公立医院次均门诊费用增幅较上年降低,公立医院人均住院费用增幅较上年降低,管理费用占公立医院业务支出的比例较上年降低,三级公立医院万元收入能耗支出较上年降低。
根据孕产妇死亡评审发现的问题及日常工作中发现问题为导向,针对性地开展培训工作,确定培训内容。培训班借助云上妇幼多媒体网络等形式,采取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对辖区医疗保健机构提供相关业务培训。
计划2023年开展培训班及授课次数及参训人数在2022年的基础上有所提高,培训内容至少要涵盖计划表内容,科室可根据实际情况在计划基础上增加。
(三)当年部门整体支出绩效目标
2023年实现孕产妇死亡率达到9.07/十万,婴儿死亡率达到3.11‰,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达到5.99‰,孕产妇住院分娩率达到99.85%,孕产妇系统管理率达到92.38%,3岁以下儿童系统管理率达到92.86%,产前筛查率达到89.43%,孕前优生健康检查率达到95.96%,婚检率达到95.79%,艾滋病母婴传播率达到0,两癌筛查目标人群覆盖率中宫颈癌达到71.53%、乳腺癌达到65.73%,0-6岁儿童眼保健和视力检查覆盖率和建档率达到94.14%,儿童营养包发放任务完成率达到161.13%,新生儿疾病筛查达到99.56%,听力筛查率达到99.49%,目标人群核酸服用率达到97.39%,新生儿先心病筛查率达到95.28%,孕妇贫血率12.56%,剖宫产率22.03%。
公立医院医疗服务收入(不含药品、耗 材、检查、化验收入)占医疗收入比例逐步提高,公立医院基本建设、设备购置长期负债 占总资产的比例逐步降低,公立医院次均门诊费用增幅较上年降低,公立医院人均住院费用增幅较上年降低,管理费用占公立医院业务支出的比例较上年降低,三级公立医院万元收入能耗支出较上年降低。
2023年完成相关红河州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管理培训班、红河州孕产妇健康管理师资培训班、红河州消除艾滋病、梅毒、乙肝母婴传播综合服务能力提高培训班的举办。
(四)部门预算绩效管理开展情况
一是细致调研掌握辖区妇女儿童健康状况及影响因素,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完善妇幼卫生工作相关政策、技术规范及各项规章制度。二是继续深入指导培训,加大对基层医疗保健机构人员指导培训力度,针对妇幼健康工作短板,开展轮训、复训等工作,不断提高基层人员能力。三是加强考核评价,在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对全州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开展督导检查,促进妇幼健康工作标准化、同质化。四是夯实母婴安全底线,以院内临床技术为支撑,加强孕产妇死亡、婴儿及5岁以下儿童死亡、出生缺陷监测、妇幼卫生服务及技术管理等信息的收集、统计、质量控制工作,切实担起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救治中心的母婴安全保障兜底作用。确保2023年年全州孕产妇死亡率、婴儿死亡率及消除母婴传播各项工作指标均按要求完成。
(五)当年部门预算批复及整体支出安排情况
1.预算批复情况
2023年预算批复资金23,422.42万元,其中:基本支出预算2,512.78万元,项目支出预算80.00万元,自有资金支出预算20,829.64万元,2023年预算调整-472.34万元。
2.整体收支情况
2023年部门预算总收入29,931.10万元(含专项债券资金13,200万元),预算执行率为130.42%,其中财政拨款预算收入15,542.28万元(财政基本拨款2,031.64万元,执行率为100%,其中:人员经费1851.24万元,日常公用经费180.40万元。财政拨款项目支出为13,510.64万元,预算执行率为100%,其中危重孕产妇及新生儿抢救能力建设项目专项资金30万元,红河州妇女儿童医院(红河州妇幼保健院)基本建设及基本建设贷款本金及利息偿还项目经费50万元),其他资金为14,388.82万元,预算执行率为62.70%。
2023年部门整体预算实际支出29,688.14万元(包含专项债券支出13200万元),执行率为129.36%,其中财政拨款支出15,542.28万元(财政基本拨款支出2,031.64万元,执行率为100%,财政项目支出13,510.64万元,执行率为100%),其他资金支出14,145.86万元执行率为61.64%。
3.预算执行情况
2023年预算收入执行率达到127.79%,支出执行率达到126.75%,财政拨款资金收支预算执行率达到100%。
二、部门整体支出绩效目标实现情况
(一)绩效目标完成情况
2023年实现孕产妇死亡率达到9.07/十万,婴儿死亡率达到3.11‰,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达到5.99‰,孕产妇住院分娩率达到99.85%,孕产妇系统管理率达到92.38%,3岁以下儿童系统管理率达到92.86%,产前筛查率达到89.43%,孕前优生健康检查率达到95.96%,婚检率达到95.79%,艾滋病母婴传播率达到0,两癌筛查目标人群覆盖率中宫颈癌达到71.53%、乳腺癌达到65.73%,0-6岁儿童眼保健和视力检查覆盖率和建档率达到94.14%,儿童营养包发放任务完成率达到161.13%,新生儿疾病筛查达到99.56%,听力筛查率达到99.49%,目标人群核酸服用率达到97.39%,新生儿先心病筛查率达到95.28%,孕妇贫血率12.56%,剖宫产率22.03%。
2023年公立医院医疗服务收入(不含药品、耗材、检查、化验收入)占医疗收入比例32.82%较2022年增加1.47%,公立医院基本建设、设备购置负债占总资产的比例33.85%较2022年降低11.2%,2023年公立医院门诊次均费用227.03元较上年同期239.73元减少12.7元,降幅5.3%,2023年公立医院住院次均费用4106.35元较上年同期4582.48元减少476.13元,降幅10.39%。
(二)绩效目标未完成原因分析
2023年相关绩效指标已完成
三、绩效自评结论
2023年针对辖区管理相关指标,均达到预计目标,积极做到承担辖区内妇女保健、儿童保健、围产保健、妇女儿童常见病防治、助产技术服务、出生缺陷综合防治等医疗保健服务,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婚前医学检查、孕前优生检查等工作。积极开展相关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服务培训、科研、信息管理、服务质量监测等业务管理工作,对下级服务机构进行技术指导与培训,接受下级转诊。严格落实公立医院相关考核工作,推动工作稳步向前。
四、绩效评价指标分析
五、部门整体支出绩效中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
(一)主要问题及原因分析
1.社会参与消除母婴传播工作氛围不足。群众对消除母婴传播认识不足,部分医疗机构特别是民营医疗助产机构对消除工作重视程度不够,对消除母婴传播相关知识知晓率低,全州范围内仍缺乏社会组织参与母婴阻断服务及消除认证工作。
2.检测覆盖面不足,早检率提升存在困难。对全州孕产妇重点人群检测覆盖不够,重点人群出现服务空白(不产检、不检测、B超代替产检等),特别是对偏远地区、流动孕产妇、重点人群(贫困、保健意识差等)孕期管理存在困难,存在检测空白,早检率进一步提升存在困难。
(二)改进的方向和具体措施
1.多部门联动,健全广泛参与机制。建立妇幼、疾控、抗病毒治疗机构、医疗助产机构及社会组织等参与的消除母婴传播工作机制,加强消除工作队伍建设,扩宽队伍力量,召开消除认证工作多部门联席例会,发挥例会掌握动态情况,多部门研究解决问题的作用,全面推进我州消除认证工作。
2.加强监管,保障消除工作措施落实。提高各级医务人员(特别是乡镇卫生院及民营医院)的法律意识。一是各级医疗机构应认真落实首诊负责制、逢孕必检制度、孕中晚期复检制度,最大限度避免漏检的发生,做到早发现,早干预,减少母婴传播的发生;二是认真按照省、州消除认证工作实施方案要求规范进行梅毒感染孕产妇的检测、诊断、治疗及随访。
六、主要经验及做法
一、多部门联动,健全广泛参与机制。建立妇幼、疾控、抗病毒治疗机构、医疗助产机构及社会组织等参与的消除母婴传播工作机制,加强消除工作队伍建设,扩宽队伍力量,召开消除认证工作多部门联席例会,发挥例会掌握动态情况,多部门研究解决问题的作用,全面推进我州消除认证工作。
二、加强监管,保障消除工作措施落实。提高各级医务人员(特别是乡镇卫生院及民营医院)的法律意识。一是各级医疗机构应认真落实首诊负责制、逢孕必检制度、孕中晚期复检制度,最大限度避免漏检的发生,做到早发现,早干预,减少母婴传播的发生;二是认真按照省、州消除认证工作实施方案要求规范进行梅毒感染孕产妇的检测、诊断、治疗及随访。
七、其他需说明的情况
无
附件1:红河州妇幼保健院部门2023年度部门整体支出绩效单位自评表
附件2:红河州妇幼保健院部门2023年度部门整体支出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表
红河州妇幼保健院
2024年3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