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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算绩效管理

  • 索引号: zsfj/2025-00013
  • 发布机构: 红河州司法局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25-04-01
  • 时效性: 有效

红河州司法局2024年度行政复议项目支出绩效单位自评报告

一、基本情况

(一)项目概况。

复议是政府内部有效的自我纠错机制。需要紧紧围绕把行政复议打造成为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这一主线,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为法治红河建设提供有力保障,整合行政复议职责,提高行政复议公正性和公信力。加强行政复议工作信息化建设,运用全国行政复议工作平台等信息化手段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加行政复议活动,增强工作的透明度,提高办案质效;加强行政复议宣传工作,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法律途径合理解决利益诉求。

根据《红河州财政局关于下达2024年州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预算的通知》(红财预发〔2024〕15号)预算文件及上级补助经费,红河州财政局拨入红河州司法局行政复议专项经费78.80万元,上年结余0.00万元,支出69.65万元,年未结转结余9.15万元,执行率88.38%。经费主要用于:办理行政复议案件、行政复议宣传、行政复议案卷评查和培训、行政复议听证室规范化建设。

(二)项目绩效目标。

1.总体目标:本项目紧紧围绕把行政复议打造成为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这一主线,立足改革实践,积极发现工作存在的问题,健全配套工作机制,提高行政复议公正性和公信力。

2.阶段性目标:第一季度重点审结上一年度结转的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第二季度着力加强行政复议队伍建设和培训力度。按照建设“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行政复议工作队伍的目标要求,切实加强行政复议工作队伍思想政治和专业能力建设,增强办案人员的政治定力、法律素养和办案技能、秉公办案,组织全州13县市从事行政复议应诉工作的干部到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开展了为期5天的业务培训;第三季度狠抓行政复议宣传工作。购买行政复议宣传资料,目前宣传资料已分配到13县市行政复议机构,进一步提升全社会对行政复议工作的知晓率。10月24日又安排工作人员到州生态环境局宣讲行政复议法,该局和13县市分局全体干部职工200余人参加;第四季度逐步完善行政复议工作机制,巩固行政复议规范化建设成效,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优化工作流程、规范案件审理程序,配合省厅完成行政复议案卷评查。按时按质完成了2024年的各项项目,有效维护了全州基层社会大局的持续稳定。

(三)项目组织管理情况。

项目实施主体为红河州司法局行政复议与应诉科(红河州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职能为负责承办州政府、州司法局的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行政赔偿、行政补偿工作。指导、监督全州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行政赔偿、行政补偿工作。承办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行政赔偿、行政补偿决定的备案审查工作。承办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行政赔偿专职人员的资格审查和管理工作。承担红河州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具体工作。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省州相关政策要求,对项目资金严格管理,按照项目申报立项制定项目实施预算安排,组织项目实施。

红河州司法局成立了以局党委书记、局长为组长,局党委班子为副组长,相关科室负责人(红河州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为成员的绩效评价领导小组,绩效评价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司法局装备财务保障科,办公室成员由相关科室抽调人员组成,负责对财政专项资金的司法专项经费项目进行评价。办公室下设安全维稳组、公共法律服务组、依法治州专项组、装备财务保障组、绩效评价组。绩效评价组人员组成为红河州绩效专家库专家和红河州政协委员组成,其他组人员由相关科室人员组成。强化全面绩效管理、严格按照设定的绩效目标要求开展工作。

红河州司法局按照行政复议专项项目的要求,设立了项目管理流程,具体流程如下:

项目管理流程情况

1.立项管理

完善立项依据→比对立项标准→听取立项建议→开展立项评审→进行项目筹备→明确项目责任。

2.项目规划与监控

进行项目规划→项目计划跟踪→偏差控制→明确项目责任。

3.风险跟踪与变更控制

风险跟踪→变更控制→明确项目责任。

4.结项管理

申请结项→结项评估→关闭项目→明确项目责任。

二、绩效评价工作开展情况

(一)绩效评价目的、对象和范围。

评价目的:了解掌握红河州司法局(红河州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2024年行政复议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和取得的成效,总结项目资金管理使用经验做法,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项目资金管理,完善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为预算编制和申报绩效目标、优化财政支出结构提供决策参考和依据。

评价对象及范围:红河州司法局(红河州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2024年行政复议项目绩效目标设立情况、财政资金落实、使用情况、项目管理、财务管理以及为完成绩效目标制定的资金管理制度和措施等办法、项目产出效益。

(二)绩效评价原则、依据、评价指标体系(附表说明)、评价方法、评价标准、评价抽样等。

1.绩效评价原则。

按《财政部关于印发〈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20〕10号)的规定,绩效评价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是科学规范原则。绩效评价注重财政支出的效率型和有效性,严格执行规定的程序。

二是公正公开原则。绩效评价应当客观、公正。标准统一、资料可靠,依法公开并接受监督。

三是分级分类原则。绩效评价由各级财政部门、部门(单位)根据评价对象的特点分类组织实施。

四是绩效相关原则。绩效评价应当针对具体支出及其产出绩效进行,评价结果应清晰反映支出和产出绩效之间的紧密对应关系。

2.绩效评价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2018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中发〔2018〕34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20〕10号);

《中共云南省委 云南省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云发〔2019〕11号);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云财绩〔2020〕11号);

《红河州财政局关于印发《红河州州级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红财预〔2015〕97号);

《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红河州州级预算绩效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红财绩〔2019〕6号);

《红河州财政局关于印发红河州州级部门预算绩效运行监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红财发〔2020〕7号);

《红河州财政局关于印发<红河州州级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红财绩发〔2020〕12号)

《红河州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推进方案》的通知(红财发〔2020〕27号);

《红河州财政局关于开展2020年财政绩效评价和2021年全程绩效管理指导工作的通知》(红财绩发〔2021〕8号);

《红河州财政局关于开展2020年度财政绩效评价和2021年全程绩效管理指导工作的补充通知》(红财绩发〔2021〕9 号);

《红河州财政局关于开展2025年州级绩效评价工作的通知》(红财绩发〔2025〕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其他相关依据文件。

3.绩效指标体系。

本项目设置4个一级指标(预算执行、产出、效益、满意度);6个二级指标(数量、质量、时效、成本、社会效益、服务对象满意度);17个三级指标。具体详见附件附件2-2:红河州司法局部门2024年度项目支出绩效单位自评表。

绩效评价指标体系从预算执行、项目产出、项目效果、满意度四个方面进行构建,“预算执行”分值权重10分,“项目产出”分值权重50分,“项目效果”分值权重30分,“满意度”分值权重10分。

预算执行率:是否按照财政部门的要求,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全面加快预算执行进度,用以反映和考核部门预算执行的及时性和均衡性程度。

产出:反映项目实施是否实现了预期任务目标。根据本项目预期任务目标,将产出指标细化为产出数量、产出质量、产出时效3个二级指标,考核项目各项实施内容完成情况及完成质量。

效益、满意度:反映项目实施后,预期效益的实现情况。根据项目实施的预期效益,将效益指标细化为社会效益和满意度2个二级指标,主要考核项目实施对社会效果,以及受益对象对项目实施的满意程度。

4.评价方法。

为确保本次绩效自评工作的真实可靠,采用审阅资料、数据分析、问卷调查法等方法进行评价进行。

(1)审阅资料:收集与项目预算、管理、绩效相关的评价资料,形成绩效评价的基础资料,并对基础资料的真实性、可靠性进行审阅。查阅项目立项申报文件、项目管理情况、资金管理情况,对需要现场调查的问题做好记录。

(2)数据分析:依据项目设立时的预算申报文件、预算批复下达文件,对照项目实际完成内容,评价项目实施内容与批复预算的完成情况;依据相关政策文件,评价项目是否按照项目管理办法等文件执行;依据项目资金计划文件和凭证,评价项目资金下拨、到位及使用情况;将项目绩效目标与实施结果对比分析,判断项目目标的实现情况;将项目预期效益与实施效果数据进行对比分析,结合开展的问卷调查,评价项目预期效果和效益实现程度。

(3)问卷调查法:通过现场调查与交谈、发放调查问卷等方式,了解项目实施情况,发现项目管理、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寻求完善相关政策和项目实施的建议,着重对项目产出和效果情况进行调查了解,为项目实施效果提供定性与定量评价的依据。

5.评价标准。

本次绩效自评采用百分制,各级指标依据其指标权重确定分值,根据评价情况对各级指标进行打分。根据最终得分情况将评价结果分为四个等级:优(得分≥90分)、良(80分≤得分<90分)、中(60≤得分<80分)、差(得分<60分)。

6.评价抽样。

红河州司法局(红河州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2024年行政复议专项项目涉及资金78.80万元,本次绩效自评实地勘察抽取资金78.80万元,抽样比例为100%。

(三)绩效评价工作过程。

1.前期准备。完成项目绩效评价工作方案,设计了指标体系、评价标准、问卷调查方案等,明确了评价的目的、方法、评价的原则等。

2.组织实施。项目严格按照工作方案,通过调研、相关文件的解读、数据采集、问卷调查、数据分析、指标评分和报告撰写等。

3.分析评价。

(1)资金管理

本指标包括资金到位率、预算执行率、资金使用合规性3个三级指标进行分析。

一是资金到位率,该指标主要考察实际到位资金与预算资金的比率,用以反映和考核资金落实情况对项目实施的总体保障程度。

二是预算执行率,该指标用以反映和考核资金的实际执行情

三是资金使用合规性,该指标用以考察项目资金使用是否符合相关的财务管理制度规定,具体包括:①资金支出是否符合项目预算批复或合同规定的用途;支出程序是否规范;是否存在截留、挤占、挪用、虚列支出等情况;②财务资料是否真实、有效;会计核算是否规范。

(2)组织实施

本指标包括绩效自评、管理制度健全性、制度执行有效性3个三级指标。

一是绩效自评,该指标主要考察项目是否按照《红河州财政局关于印发《红河州州级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红财预〔2015〕97号)开展自评工作。

二是管理制度健全性,该指标主要考察项目实施单位的财务和业务管理制度是否健全,用以反映和考核财务和业务管理制度对项目顺利实施的保障情况。

三是制度执行有效性,该指标主要考察项目是否按规定进行招标、采购、验收等,是否制定或具有相应的项目质量要求和标准,是否采取相应的项目质量检查、验收等措施。

三、综合评价情况及评价结论

(一)绩效评价综合结论。

我州各级行政复议机关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层级监督和化解行政争议的双重职能,健全便民利民申请制度,畅通行政复议救济渠道,依法受理行政复议案件,紧紧围绕把行政复议打造成为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这一主线。在行政复议实践中,我们不断改进和创新行政复议方式方法,提高案件审理质量,便捷有效解决行政纠纷,行政复议公信力和权威性明显增强,切实做到了“定纷止争,案结事了”,把行政争议化解在基层和萌芽状态。红河州司法局行政复议(红河州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项目专项资金支出绩效自评得分96.84分,评价等级为“优”。

(二)绩效目标实现情况等。

2024年度在办理行政复议案件时的调查取证、现场勘查频次和审结率,本项目实施完成时间项目投入经费,化解矛盾纠纷,行政相对人满意度等项目指标都已实际完成。我们紧紧围绕党委、政府“2025年基本建成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这一目标开展行政复议工作。一是畅通申请渠道。复议机构通过当面接收书面申请、接受口头复议申请并记录、接收邮寄申请、互联网接收申请等方式,畅通行政复议渠道。在全州各县(市)辖区乡(镇)均设立了行政复议代办点,方便人民群众咨询、办理行政复议事项。二是发挥制度优势。由于行政复议不收费、门槛低、高效便捷,行政复议机构按照“应收尽收、应调尽调、应纠尽纠、应赔尽赔”的原则,依法稳妥处理行政争议。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红河州司法局(红河州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行政复议专项资金绩效目标表

项目绩效指标指标值实际完成值
调查取证\现场勘查\现场勘查次>=20次35
行政复议案件受理数>=50件157
行政应诉案件数>=10件14
行政复议业务培训>=1次1
行政机关宣传覆盖面>=100%100.00%
行政复议案件审结率>=90%93.00%
行政应诉案件应诉率=100%100%
行政复议业务培训人员合格率=100%100%
行政机关对行政复议知晓率=100%100%
行政复议案件起诉率<=20%9%
完成预算执行支出进度9月30日前≥80%4%
完成预算执行支出进度11月30日前≥95%88%
项目实施完成时间1年1年
行政复议受理审结时限<=90天60
项目实施投入资金量=10万元78.80万元
矛盾纠纷化解率>=90%98%
行政相对人满意度>=60%90%

四、绩效评价指标分析

(一)项目决策情况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及实施条例,规范接待、受理、审理流程,行政复议人员为群众精准提供行政复议业务咨询、调解等一站式贴心服务,降低人民群众维权成本。建立行政争议多部门联动协调等机制,实质性为群众排忧解难,向群众传递行政复议便民为民的温度和“定纷止争”的力度。在复议接待过程中,注重对当事人的释法析理,消除当事人的疑惑。同时,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坚持严格公正办理案件,坚持“有错必纠、应纠尽纠”,敢于“刀刃向内”,以“简案快办、难案精办”为原则,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件行政复议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二)项目过程情况分析。

严格按照上级工作要求,在职责范围内积极稳妥开展相关工作。一是继续按照云南省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安排部署,充分发挥我州行政复议咨询委员会为案件的审理提供“外脑”的咨询意见的积极作用;二是与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建立行政案件衔接的审理机制,多元化化解行政争议。三是与其他高校、法院联合开展对行政复议人员的素能进行业务培训,提供行政复议人员的办案水平;四是指导好各县市行政复议工作的展开。保证基层复议案件的的办理质量,切实保障每一个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三)项目产出情况分析。

2024年度,州本级共新收行政复议申请184件,受理157件。新收复议监督申请10件。

(四)项目效益情况分析。

红河州人民行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秉持为民办事,为民负责的态度,认真细致审理每一件行政复议案件,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制度应有的方便群众、快捷高效、方式灵活等特点,切实达到化解矛盾、平息纷争、稳定社会的良好效果。平时的工作中始终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创新工作方法,严格依法办案,切实注重在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的过程中为民办实事、做好事、解难事。使行政争议得到实质性化解,实现了案结事了人和政和的目标。

五、主要经验及做法

2024年是贯彻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的开局之年。一年来,我们积极践行“复议为民”的理念,全面贯彻新要求,全力建设化解行政争议“主渠道”,为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监督依法行政、推动法治政府建设、提升社会治理效能提供坚实法治保障。我们认真贯彻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抓实涉企案件办理以服务民营经济发展,努力将行政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在办案过程中,我们紧盯与企业生产经营关系密切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征收等行政行为,强化行政复议个案监督,充分运用各种纠错决定,坚决纠正侵犯企业合法权益的违法或者不当行政行为。加强行政复议个案监督,从源头上提升涉企执法水平,实现“办理一案、治理一片、规范一行”。以深化府院联动为抓手,构建行政争议实质化解工作合力。努力实现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优势互补、协同发力,推动全州行政争议化解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共同提升法治政府建设水平。与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共同制定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衔接配合的工作方案》到各县市人民法院、司法局。从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基本原则、主要工作机制、组织保障四个方面加强府院联动,实现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良性互动,及时解决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共性问题,推动行政争议多元化解和源头治理。 我科全年与州中院共同研讨4次,涉及个案8件,统一同类案件全州办理标准,力争做到同案同判。组织全州两级从事行政复议工作的50名干部到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开展了为期5天的业务培训。该次培训紧扣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的实施,课程主题突出,实用性强,进一步提升了全州行政复议工作人员的政治素养和业务素能。

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尽管政府近年来普遍加强了政府行政复议机构建设,但仍存在不少问题,政府行政复议机构建设普遍与省政府提出的政府行政复议机构规范化建设的要求有一定差距。由于受到各种主客观条件的影响,目前有些地方政府行政复议办案场所还未能完全符合行政复议办案场所标准化要求,案件办理人数也严重不足。

2024年度的新收案件数量已超过前三年收案数之合,呈现收案数井喷式增涨且行政复议案件审理难度增大的趋势。从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类型来看,涉及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生态环境保护、土地、林地领域等行政复议案件仍占较大比重,同时,其他类型的案件如涉及城市规划、房屋拆迁、信息公开、市场监管、交通运输、民政、农业农村等方面的案件也日益增多,且呈多样化发展。另外,案件涉及的法律关系越来越复杂,办理的难度增大,对复议人员的综合专业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和挑战。出现以上问题的原因主要是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后,随着行政复议主渠道作用的发挥,行政复议已成为人民群众解决行政争议的首选渠道,导致行政复议干部满负荷工作,案多人少的矛盾较为突出,可以预见今后案件井喷式增涨的趋势已不可避免,部分县市行政复议机构的听证室等还未按上级要求建成。

七、有关建议

在整合行政复议职责的基础上,研究修订工作制度,完善工作机制,优化工作流程,规范案件审理程序,全面提升行政复议工作水平,全面推进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的实施,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此外,建议项目资金的使用范围可以帮助财政困难的县市政府行政复议机构。

八、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随着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的开始实施,行政复议案件数量大幅增加,行政复议人员、经费、装备等保障亟待加强。

附件:红河州司法局部门2024年度项目支出绩效单位自评表

红河州司法局

2025年2月18日


附件【2024年行政复议专项绩效自评表.xls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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