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购买服务目录
- 索引号: 20240913-190545-939
- 发布机构: 红河州财政局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19-02-03
- 时效性: 有效
红河州财政局关于做好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编制管理工作的通知
州直各委、办、局,州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州政协办公室,州人民法院,州人民检察院,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各县(市)财政局,蒙自经开区财政局:
为规范和推进我州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根据国家和省关于做好政府购买服务的相关政策和《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编制管理工作的通知》(云财综〔2016〕48号)及《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红河州政府购买服务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红政办法〔2015〕88号)精神,现就做好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以下简称指导性目录)编制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性目录是根据部门职责及政府购买服务相关规定确定,是政府购买服务种类、性质和内容的集中反映,是部门填报政府购买服务相关支出预算需求、组织实施政府购买服务的依据和参考。
二、政府购买服务的内容为适合采取市场化方式提供、社会力量能够承担的公共服务及辅助性服务,突出公共性、公益性和辅助性。各级各部门应当按照需要与可能、尊重地区差异的原则编制指导性目录。指导性目录一般按三级编制,一级目录按基本公共服务、社会管理性服务、行业管理与协调性服务、技术性服务、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性服务以及其他事项六大类编制;二级目录在一级目录基础上,结合部门行业特点,对服务类型分类和细化;三级目录在二级目录基础上,结合部门具体支出项目特点,对有关具体服务项目归纳和提炼。各部门可根据需要酌情增加四级目录。
指导性目录实行分级管理、分部门编制。财政部门要推动落实分级、分部门建立指导性目录。州级各部门负责会同州财政局制定本部门指导性目录,报省财政厅备案;县(市)暂不编制指导性目录,执行州级指导性目录;垂直管理系统执行上级管理部门指导性目录;司法体制改革试点法院、检察院,分别执行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指导性目录。
三、根据省财政厅要求,州级各部门应于2018年3月31日前完成分部门的指导性目录编制工作,在分部门指导性目录印发前的过渡期内,州级各部门和各县(市)执行《2016年红河州州本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目录》(附件1)。
四、各部门应按照附件3样式和要求,编制本部门指导性目录建议,报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对口部门预算管理科室会同预算和牵头负责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工作的科室依据本通知,对部门报送的指导性目录建议进行审核后,会同部门联合发文(使用财政部门对口部门预算管理科室文号确定该部门指导性目录。未经财政部门同意,部门不得自行调整和修改指导性目录。执行中有何意见及建议,或根据政府职能转变和工作实际需要,部门可提出申请,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对指导性目录进行调整。
纳入部门指导性目录的事项主要包括以下三方面:
(一)目前财政预算已经安排资金的项目;
(二)法律法规或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州委、州政府明确的公共服务重点支出领域或项目;
(三)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变化,本地区、本部门急需且同级财政具有相应保障能力的公共公益服务项目。
五、对应当由政府直接提供、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涉及国家安全、保密事项以及司法审判、行政行为等不适合社会力量承担的公共服务,以及不属于政府职责范围内的服务项目,政府不得向社会力量购买。州财政局负责制定《红河州政府购买服务禁止购买目录(暂行)》(附件2),所列事项不得实施政府购买服务。
六、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相关规定,各部门负责向社会公布本部门指导性目录,财政部门对口部门预算管理科室负责在财政部门官方网站相应公布该部门指导性目录。
七、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根据指导性目录所规定的政府购买服务范围和内容,推动和监督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开展,不断提高政府公共服务效率。凡列入指导性目录并已安排财政资金的事项,应逐步推行政府购买服务;对暂时未纳入又确需购买服务的事项,可报财政部门审核备案后调整实施。
八、《2016年红河州州本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附件1)及《红河州政府购买服务禁止购买目录(暂行)》(附件2)由州财政局负责解释。
九、党的机关、政府机关、人大常委会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以及纳入行政编制管理且经费由财政负担的群团组织,其指导性目录编制管理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附件:
1. 2016年红河州州本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
红河州财政局
2016年9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