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预算
- 索引号: 20240913-200754-789
- 发布机构: 红河州司法局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21-02-05
- 时效性: 有效
红河州司法局2021年预算公开
第一部分 红河州司法局2021年部门预算编制说明
一、基本职能及主要工作
二、预算单位基本情况
三、预算单位收入情况
四、预算单位支出情况
五、“财政管理专户”情况
六、州对下专项转移支付情况
七、政府采购预算情况
八、部门“三公”经费增减变化情况及原因说明
九、重点项目预算绩效目标情况
十、其他公开信息
(一)专业名词解释
(二)机关运行经费安排变化情况及原因说明
(三)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
第二部分 红河州司法局2021年部门预算表
一、财务收支预算总表
二、部门收入预算表
三、部门支出预算表
四、财政拨款收支预算总表
五、一般公共预算支出预算表(按功能科目分类)
六、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预算表
七、基本支出预算表(人员类、运转类公用经费项目)
八、项目支出预算表(其他运转类、特定目标类项目)
九、项目支出绩效目标表(本级下达)
十、项目支出绩效目标表(另文下达)
十一、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预算表
十二、部门政府采购预算表
十三、政府购买服务预算表
十四、州对下转移支付预算表
十五、州对下转移支付绩效目标表
十六、新增资产配置表
十七、财政拨款支出明细表(按经济科目分类)
十八、部门整体支出绩效目标表
十九、部门上年结余结转支出预算表
红河州司法局2021年部门预算编制说明
一、基本职能及主要工作
(一)部门主要职责
中共红河州委全面依法治州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州委依法治州办)设在红河州司法局,接受中共红河州委全面依法治州委员会的直接领导,承担中共红河州委全面依法治州委员会具体工作,组织开展全面推进依法治州重大问题的政策研究,协调督促有关方面落实中共红河州委全在依法治州委员会决定事项、工作部署和要求等。设置州委依法治州办秘书科,负责处理州委依法治州办日常事务。红河州司法局的内设机构根据工作需要承担州委依法治州办有关工作,接受州委依法治州办的统筹协调。
承担全面依法治州重大问题的政策研究,协调有关方面提出全面依法治州中长期规划建议,负责有关重大决策部署督察工作。
承担统筹规划红河州人民政府立法工作的责任。负责拟订红河州人民政府中长期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工作计划,负责跟踪了解各部门对立法工作计划的落实情况,加强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研究提出立法与改革决策相衔接的意见、措施。负责面向社会征集单行条例、地方性法规、州政府规章制定项目建议。
负责起草或者组织起草单行条例、地方性法规、州政府规章草案。承办各部门报送州政府的单行条例、地方法规、州政府规章草案的审查工作。负责州政府规章报送国务院、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州人大常委会的备案工作。负责立法协调。
承办州政府规章的解释、立法后评估工作。负责协调实施州政府规章中的有关争议和问题。承办州政府规章清理、编纂工作,组织翻译、审定州政府规章外文正式译本。
负责国家有关部门和省政府、州人大常委会征求州政府意见的法律草案、法规草案、规章草案的办理工作。
承担统筹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责任。指导、监督州政府各部门、地方各级政府依法行政工作。负责综合协调行政执法,承担推进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有关工作,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监督、指导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行政赔偿、行政补偿工作。负责州政府的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行政赔偿、行政补偿案件的处理工作。
承担统筹规划法治社会建设的责任。负责拟订法治宣传教育规划,组织实施普法宣传工作,组织对外法治宣传。推动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建设。指导依法治理和法治创建工作。指导调解工作和人民陪审员、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工作,推进司法所建设。
负责指导、管理社区矫正工作。指导刑满释放人员安置帮教工作。
管理红河州强制隔离戒毒所。指导、监督强制隔离戒毒执行和戒毒康复工作。对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工作提供指导、支持和协助。
负责拟定全州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并指导实施,统筹和布局城乡、区域法律服务资源。指导、管理律师、法律援助、司法鉴定、公证工作。指导、监督仲裁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
负责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组织实施工作。负责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审核和资格证书管理工作。负责规划和指导法律职业人员入职前培训工作。
负责本系统枪支、弹药、服装和警车管理工作,指导、监督本系统财务、装备、设施、场所等保障工作。
承担本系统信息化建设工作。
规划、协调、指导法治人才队伍建设有关工作,指导、监督本系统队伍建设。负责本系统直属单位中层干部管理工作。负责本系统警务管理和警务督察工作。协助县(市)管理司法局领导干部。
完成州委和州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机构设置情况
红河州司法局设13个内设机构和政治部、机关党委,分别为:办公室(红河州司法行政系统应急处突指挥中心)、法治调研与督察科(政策研究室)、立法科、戒毒工作指导科、社区矫正管理科、行政复议与应诉科、、行政执法协调监督科(行政审批科)、普法与依法治理科、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科、公共法律服务管理科、律师工作管理科、装备财务保障科、科技信息科、政治部(警务督察大队)、机关党委。
(三)重点工作概述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法治思想,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在州委、州政府坚强领导和省司法厅的精心指导下,紧紧围绕“十四五”规划和二○二五年远景工作目标,全力抓好司法行政“一个统筹、四项职能”工作。
1.统筹协调,推进依法治州工作
深入推进习近平总书记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科学编制和实施“六五依法治州”规划,组织召开州委全面依法治州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统筹推进法治乡村建设各项重点任务认真做好依法治州各类专项督查工作,督促各级领导干部切实履行法治建设政治责任和领导责任,为建设新时代团结进步美丽红河提供更加有力的法治保障。
2.聚焦重点,推进法治政府建设
科学编制和实施法治政府(2021—2025年)规划,对标法治政府建设任务,紧扣重点环节,抓好工作落实,着力补短板、强弱项。紧扣州委、州政府的重大决策部署、全州改革发展大局和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及时征集、研究、起草2021年立法计划,立法计划的项目,为红河州具体行政管理需要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定且限于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开展立法;完善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制度,及时处理政府涉法涉诉问题;推进行政复议深化改革,完善行政复议应诉工作,落实好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完善法治政府建设督察机制,发挥督察结果督促、倒逼、问责、激励等功能作用。
3.打造亮点,深推“八五”普法工作
科学谋划和全面启动“八五”普法规划,将法治建设与乡村振兴结合起来,为新一轮五年法治宣传教育布好局、开好头。突出普法重点内容,继续加大宪法和民法典的学习宣传;落实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和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制度,加强对普法责任清单、学法用法任务落实情况的检查督促;全面推进“精准普法”“智慧普法”,拓展提升“五用工作法”“菜单式普法”“双语普法”等特色普法载体的品牌影响力。
4.创新治理,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坚持和发展“枫桥经验”,广泛推广智慧调解,构建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信访调解优势互补、有机衔接、协调联动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提高矛盾纠纷调处化解效能;强化专职调解员队伍建设,持续落实人民调解员激励机制,积极向上争取资金,落实村(居)调解员待遇,充分调动工作积极性;深入开展矛盾纠纷大排查大化解行动,充分发挥云南在线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平台作用,打造“线上+线下”“分、调、裁”有机对接的化解模式,努力实现矛盾纠纷调处率100%、成功率96.7%以上。
5.提质增效,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
推进法律服务实体平台、网络平台、热线平台相互融合发展的公共法律服务平台一体化建设,实施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项目,建设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加大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宣传力度,进一步配合做好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工作,重点做好农民工、妇女、未成年人、残疾人等特殊人群的法律援助工作,扩宽法律援助申请渠道,持续做好法律援助案件指派工作。继续推进我州合作制公证机构改革工作,全面推广办理公证“最多跑一次”工作、实行公证事项证明材料清单制度和缩短办证时限三项重点工作,推动公证参与人民法院司法辅助事务试点工作。严格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准入,加快推进司法鉴定资质认定工作,强化司法鉴定质量建设,努力建立科学、高效、严密的司法鉴定质量管理体系。坚持党对律师工作的全面领导,坚持抓党建带队建强所建促发展,落实党建全覆盖,真正把党的建设工作全面融入律师事务所规范发展;全面加强律师行业意识形态工作,形成积极向上的主流意识形态;积极加强与法院、检察院、公安局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充分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同时加大对违法违规的律师严肃查处,着力打造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湛、维护正义、恪守诚信”的高素质律师队伍。
6.严守底线,加强特殊人群管控
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及后续省委、省政府制定出台一系列的配套文件。推进和规范社区矫正工作,保障刑事判决、刑事裁定和暂予监外执行决定的正确执行,提高教育矫正质量,促进社区矫正对象顺利融入社会,预防和减少犯罪,化解社区矫正安全管控工作存在的安全隐患,确保社区矫正对象不发生重大恶性刑事案件、不参与重大跨境违法犯罪活动、不发生影响社会稳定的群体性事件和其他重大安全事件。以“七抓一考核”为抓手,推进戒毒工作治理能力现代化,坚守安全底线,落实安全责任,提高教育戒治质量,防范化解风险,真抓实干,主动作为,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和场所安全稳定保卫战,全面推进全国统一的司法行政戒毒模式和智慧场所建设,持续推进戒毒工作治理能力现代化,确保场所实现“六无”目标和各项工作任务圆满完成。
7.夯实基础,加快业务用房建设
完成好“数字法治、智慧司法”信息化体系建设规划的全州建设实施任务,整合资源、强化衔接,逐步完成涉及戒毒、社区矫正、法治业务、人民调解、公共法律服务等方面的信息化建设,实现各业务应用数据的整合,建立纵横联动的大数据资源库。分步骤分阶段落实国产化安可替代、电子政务内网安可替代工程任务,实现局机关办公设备、业务网络、环境设施的全面替代,实现自主可控,安全可靠。实施好州戒毒所改扩建项目和全州司法行政系统业务用房、司法所业务用房新建或改扩建项目,从根本上解决当前红河州司法行政业务用房面积不足,部分设施不齐全、不完善或者不合理,不能满足机构改革后实际工作需求的实际问题。
8.整治引领,打造“五个过硬”队伍
扎实开展司法行政队伍教育整顿。按照中央政法委的安排部署,在全州司法行政机关开展为期一年的司法行政队伍教育整顿工作,清除害群之马、整治顽瘴痼疾、弘扬英模精神、提升能力素质,引导司法行政队伍坚定做到“两个维护”,努力锻造一支有铁一般理想信念、铁一般责任担当、铁一般过硬本领、铁一般纪律作风的政法铁军,更好地肩负起新时代党和人民赋予的职责使命。狠抓责任落实,突出党的政治建设,深化基层党建督导,优化党建工作考核,领导带头抓党建,强化党建工作“第一责任人”职责,做到党建责任落实“常态化”,分层次抓实机关、律师、公证、司鉴等领域的基层党建工作。
二、预算单位基本情况
我部门编制2021年部门预算单位共1个。其中:财政全额供给单位1个;差额供给单位0个;定额补助单位0个;自收自支单位0个。财政全额供给单位中行政单位1个;参公单位0个;事业单位0个。截至2020年12月统计,部门基本情况如下:
在职人员编制59人,其中:行政编制 59人,事业编制0人。在职实有58人,其中: 财政全额保障58人,财政差额补助0人,财政专户资金、单位资金保障0人。
离退休人员 44人,其中: 离休0人,退休44人。
车辆编制5辆,实有车辆5辆。
三、预算单位收入情况
(一)部门财务收入情况
2021年部门财务总收入1,627.84万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1,627.84万元,政府性基金0万元,国有资本经营收益0万元,财政专户管理资金收入0万元,事业收入0万元,事业单位经营收入0万元,上级补助收入0万元,附属单位上缴收入0万元,其他收入0万元。
与上年对比增加52.56万元,增加3.34%,主要原因分析:2020年实行公务员职级并行,人员经费增加;基本医疗保险、公务员医疗补助、大病补充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障缴费增加;2021年退休人员增加,记实职业年金等经费增加。
(二)财政拨款收入情况
2021年部门财政拨款收入1,774.12万元,其中:本年收入1,627.84万元,上年结转收入146.28万元。本年收入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1,627.84万元(本级财力1,627.84万元,专项收入0万元,执法办案补助0万元,收费成本补偿0万元,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成本补偿0万元),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0万元,国有资本经营收益财政拨款0万元。
与上年对比增加66.41万元,增加3.89%,主要原因分析:2020年实行公务员职级并行,人员经费增加;基本医疗保险、公务员医疗补助、大病补充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障缴费增加;2021年退休人员增加,记实职业年金等经费增加。
四、预算单位支出情况
2021年部门预算总支出1,627.84万元。财政拨款安排支出1,627.84万元,其中:基本支出1,448.84万元,与上年对比增加46.56万元,增加3.32%,主要原因分析:2020年实行公务员职级并行,人员经费增加;基本医疗保险、公务员医疗补助、大病补充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障缴费增加;2021年退休人员增加,记实职业年金等经费增加;项目支出179.00万元,与上年对比增加6.00万元,增加3.47%,主要原因分析:根据《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 关于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云办发〔2020〕31号)文件要求,为进一步加强我州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项目经费预算较上年略有增加。
财政拨款安排支出按功能科目分类情况为:
“204(类)-06(款)-01(项)行政运行”1,114.93万元,主要用于局机关工资福利支出及日常公用经费;“204(类)-06(款)-04(项)基层司法业务”10万元,主要用于司法行政部门基层业务(人民调解、安置帮教工作)的支出;“204(类)-06(款)-05(项)普法宣传”52万元,主要用于司法行政部门组织各种媒体的宣传、普法装备与设施建设、宣传材料、对外宣传、法治作品的审读和评审等方面的支出;“204(类)-06(款)-07(项)法律援助”50万元,主要用于法律援助机构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支出;“204(类)-06(款)-10(项)社区矫正”10万元,主要用于社区矫正工作的支出;“204(类)-06(款)-99(项)其他司法支出”58.86万元,主要用于人民监督员履职经费支出、中共红河州委依法治州、红河州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等工作;“208(类)-05(款)-01(项)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4.45万元,主要用于退休人员公用经费、退休支部书记支委补贴、退休支部党建工作等;“208(类)-05(款)-02(项)归口管理的事业单位离退休”0.33万元,主要用于退休事业人员公用经费;“208(类)-05(款)-05(项)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支出”119.86万元,主要用于红河州司法局机关基本养老保险缴费;“208(类)-05(款)-06(项)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缴费支出”26.23万元,主要用于红河州司法局机关职业年金缴费;“210(类)-11(款)-01(项)行政单位医疗”支出62.36万元,主要用于红河州司法局机关行政人员医疗保险缴费;“210(类)-11(款)-02(项)事业单位医疗”支出0.75万元,主要用于红河州司法局机关事业人员医疗保险缴费;“210(类)-11(款)-03(项)公务员医疗补助”支出36.82万元,主要用于红河州司法局机关行政人员医疗补助缴费;“210(类)-11(款)-99(项)其他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支出”支出3.19万元,主要用于红河州司法局机关人员大病医疗补助缴费;“221(类)-02(款)-01(项)住房公积金”78.06万元,主要用于红河州司法局机关住房公积金缴纳。
五、“财政管理专户”情况
本单位无财政专户管理的支出。
六、州对下专项转移支付情况
(一)与中央配套事项
无。
(二)按既定政策标准测算补助事项
无。
(三)经济社会事业发展事项
无。
七、政府采购预算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编制了政府采购预算,共涉及采购项目5个,政府采购预算总额37.26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预算23.96万元、政府采购服务预算13.30万元、政府采购工程预算0万元。
八、部门“三公”经费增减变化情况及原因说明
红河州司法局部门2021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预算合计53.00万元,较上年增加21.66万元,增长69.11%,具体变动情况如下:
(一)因公出国(境)费
红河州司法局部门2021年因公出国(境)费预算为10.00万元,较上年增加(减少)0万元,增长(下降)0%,共计安排因公出国(境)团组1个,因公出国(境)1人次。
增减变化原因:根据中央省州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严格控制因公出国(境)人次,有效控制因公出国(境)费。
(二)公务接待费
红河州司法局部门2021年公务接待费预算为6.00万元,较上年增加(减少)0万元,增长(下降)0%,国内公务接待批次为143次,共计接待1500人次。
增减变化原因:根据中央省州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公务接待费预算不得超过上年预算要求,有效控制公务接待费。
(三)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
红河州司法局部门2021年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为37.00万元,较上年增加21.66万元,增长141.20%。其中:公务用车购置费25.00万元,较上年增加25.00万元,增长100%;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12.00万元,较上年减少3.34万元,下降21.77%。共计购置公务用车1辆,年末公务用车保有量为5辆。
增减变化原因:根据中央省州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等厉行节约要求,有效控制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和购置费,但红河州司法局机关部分公务用车使用年限长达10年以上,机构改革、机关职能增加,请示汇报、指导检查工作增加;部分路况较差,公务用车维修维护费增加较多,预算购置1辆公务用车,故预算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和购置费较2020年略有增加,以满足工作需要。
九、重点项目预算绩效目标情况
(一)普法宣传工作
通过送法下乡、法律六进等活动,全州各应普法对象法律意识明显增强,法治宣传教育机制进一步完善,各类教育阵地进一步巩固、法治文化进一步繁荣;国家工作人员运用法治方式和法治思维化解矛盾、服务发展能力得到有效提升,群众安全感满意度得到有效提高,遇事找法、办事依法、化解矛盾靠法意识得到显著提升,各应普法对象综合受教育率95%以上,并逐年上升。
(二)社区矫正工作
紧紧围绕社区矫正工作部门职责《社区矫正法》、《财政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矫正经费保障工作的意见》(财行〔2012〕402号)、《云南省关于组织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实施意见》(云司发〔2015〕42号)、《转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全面推进社区矫正工作意见的通知》(云司发〔2014〕44号)的工作安排,紧紧围绕维护稳定、推动和谐、服务发展,把工作的出发点放在挽救人、教育人和塑造人上,把工作的重点放在机制衔接、有效管理和提供服务上,最大限度的激发教育矫正对象真诚悔改、服从管理、积极向上的主观能动性,最大限度的动员基层组织和社会力量参与其中,努力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
(三)法律援助工作
根据《法律援助条例》及相关文件要求,加强对全州法律援助宣传,提高群众对法律援助知晓率;满足符合法律援助对象的援助;做到应援尽援;加强培训,提高法律援助人员业务素质。
(四)行政复议工作
紧紧围绕把行政复议打造成为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这一主线,以解放思想、深化认识为先导,以改革创新为动力,以复议为民为宗旨,以公平效率为准则,以提升行政复议能力为重点,更好地促进科学发展,跨越发展和社会和谐。
(五)人民监督员履职工作
保障和促进人民监督员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印发< 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办法>的通知(司发〔2016〕9号)、《云南省人民检察院、云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 云南省推进落实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云司通〔2016〕95号)和《云南省人民检察院、云南省司法厅、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 云南省人民监督员履职经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云司通〔2017〕96号)的工作安排,加强人民监督员管理,建设一支具备较高政治素质,具有广泛代表性和扎实群众基础的人民监督员队伍;促进人民监督员行使监督权,发挥人民监督员监督作用,保障人民监督员依法充分履行职责;坚持人民监督工作向依法民主、公开公正、科学高效的原则。
(六)人民调解和安置帮教工作
紧紧围绕云南省司法厅关于开展人民调解网格化建设专项活动的意见(云司发[2013]36号)、云南省司法厅关于加强人民调解规范化建设的意见(云司发〔2013〕21号)、云南省司法厅关于加强行业性专业性人调解工作的实施意见(云司发〔2017〕44号)、云南省司法厅关于开展“万人进千村帮万户”法律服务助推脱贫攻坚专项行动的通知(云司通[2018]4号)、云南省人民调解参与信访问题化解工作三年行动方案(云司通[2018]75号、关于印发《云南省基层法律服务队伍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云司通〔2018〕113号)的工作安排,加强人民调解队伍建设,建设一支政治坚定、公正廉洁、依法善调的队伍,做好真情调解栏目,达到调解一件教育一片的良好社会效应,开展好三年“万人进千村帮万户”法律服务助推脱贫攻坚专项行动,落实好枫桥经验本地化,矛盾纠纷不上交,做好红河州人民调解参与信访问题化解工作三年工作开展,贯彻落实本州基层法律服务队伍发展,弥补各地法律资源不均的短板。
在州委、州政府的领导下,结合特殊人群管理服务工作实际,紧紧围绕党的十八大提出的“加快形成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管理体制”和“加快形成源头治理、动态管理、应急处置相结合的社会管理机制”,要求充分发挥各级各部门的职能作用,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有效消除国内特殊人群安全隐患,落实管理服务制度,建立健全长效工作机制,为创造全州优质高效的服务环境、公平正义的法治环境及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作出新贡献。
(七)依法治州工作
根据中央省州的统一安排部署,党的执政能力进一步加强;地方立法更加完善;各级政府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善于运用法律手段管理经济、文化和社会事务;司法机关严格执法、公正司法,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形成权责明确、相互配合、相互制约、高效运行的司法体制,社会公平和正义得到有效维护;全民尤其是领导干部和国家公职人员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普遍提高,现代法治理念更加普及;法律服务体系完备,法律监督机制健全并有效发挥作用。
十、其他公开信息
(一)专业名词解释
社区矫正:是一种不使罪犯与社会隔离并利用社区资源教育改造罪犯的方法,是所有在社区环境中管理教育罪犯方式的总称。简单地说,就是让符合法定条件的罪犯在社区中执行刑罚。国外较常见的包括缓刑、假释、社区服务、暂时释放、中途之家、工作释放、学习释放等。中国的“社区矫正”,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行政复议:是与行政行为具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人认为行政机关所作出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具有法定权限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由复议机关依法对被申请行政行为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的活动和制度。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实施的被动行政行为,它兼具行政监督、行政救济和行政司法行为的特征和属性。它对于监督和维护行政主体依法行使行政职权,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等均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二)机关运行经费安排变化情况及原因说明
红河州司法局部门2021年机关运行经费安排208.86万元,与上年对比减少22.63万元,下降9.78%,主要原因分析:根据中央省州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厉行节约原则,红河州人民政府严格控制物业管理、水、电等费用,并将该项费用预算列入红河州州级机关事务管理局控制使用;驻村扶贫队员工作经费列入红河州扶贫开发办公室控制使用,故机关运行经费较上年下降。
(三)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
鉴于截至2020年12月31日的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需在完成2020年决算编制后才能汇总相关数据,因此,将在公开2020年度部门决算时一并公开。
附件【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司法局20210201020138406.xls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