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预算
- 索引号: 20240913-200410-897
- 发布机构: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22-03-15
- 时效性: 有效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绿春分局2022年预算公开
监督索引号53250003300401400000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绿春分局2022年预算公开目录
第一部分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绿春分局2022年部门预算编制说明
一、基本职能及主要工作
二、预算单位基本情况
三、预算单位收入情况
四、预算单位支出情况
五、州对下专项转移支付情况
六、政府采购预算情况
七、部门“三公”经费增减变化情况及原因说明
八、重点项目预算绩效目标情况
九、其他公开信息
第二部分红河州生态环境局绿春分局2022年部门预算表
一、财务收支预算总表
二、部门收入预算表
三、部门支出预算表
四、财政拨款收支预算总表
五、一般公共预算支出预算表(按功能科目分类)
六、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预算表
七、基本支出预算表(人员类、运转类公用经费项目)
八、项目支出预算表(其他运转类、特定目标类项目)
九、项目支出绩效目标表(本级下达)
十、项目支出绩效目标表(另文下达)
十一、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预算表
十二、部门政府采购预算表
十三、部门政府购买服务预算表
十四、对下转移支付预算表
十五、对下转移支付绩效目标表
十六、新增资产配置表
十七、财政拨款支出明细表(按经济科目分类)
十八、部门整体支出绩效目标表
十九、部门上年结余结转支出预算表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绿春分局2022年部门预算编制说明
一、基本职能及主要工作
(一)部门主要职责
根据《中共红河州委办公室 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红室字〔2019〕29号)文件精神制定规定。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绿春分局的主要职责是:
1.负责建立健全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制度;贯彻落实生态环境保护方面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会同有关部门拟定本州生态环境保护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和政策文件;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流域、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规划和水功能区划。
2.负责重大生态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牵头协调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县市政府对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牵头指导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协调解决本州有关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重点区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3.负责监督管理全州减排目标的落实;监督实施各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排污许可证制度,确定大气、水等纳污能力,提出实施总量控制的污染物名称和控制指标,监督检查各县市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实施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
4.负责提出生态环境保护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中央、省级和州级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意见,按照审批权限,核准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参与指导推动循环经济和生态环保产业发展。
5.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监督管理;监督管理全州大气、水、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污染防治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城乡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监督指导异龙湖等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监督指导本地区大气环境保护工作,做好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
6.指导协调和监督生态保护修复工作;组织编制生态保护规划,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组织实施国家和省级制定的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制度并监督执法;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生态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等工作;指导和开展绿色生态示范创建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牵头生物物种(含遗传资源)工作,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参与生态保护补偿工作。
7.负责核与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政策、规划、标准;牵头负责核安全工作协调机制有关工作,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监督管理核设施和放射源安全,监督管理核设施、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对核材料的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及无损检验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8.负责生态环境准入的监督管理;受州政府委托,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按规定审批或审查开发建设区域、规划、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组织落实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9.负责生态环境统计、监测工作;组织实施生态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统一规划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站点设置;组织实施生态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温室气体减排监测、应急监测;组织对生态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价、预警预测,组织建设和管理本州生态环境监测网和生态环境信息网;依法公开环境质量、环境监测等环境信息;组织开展全州县市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
10.负责应对气候变化工作;组织拟订实施全州应对气候变化及温室气体减排规划、计划。
11.负责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配合做好中央、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组织协调全州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根据授权对各县市各有关部门贯彻落实中央、省、州生态环境保护决策部署情况进行督察,提出督察问责建议,并督促指导整改落实工作。
12.统一负责生态环境监督执法;组织开展全州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和监督活动;查处各类生态环境违法问题;指导全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建设和业务工作。
13.组织指导和协调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实施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纲要,组织实施绿色创建工作;推动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开展生态环境科技工作,组织参与生态环境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推动生态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
14.负责生态环境保护对外合作交流,研究提出对外生态环境合作中有关问题的建议,组织开展区域生态环境保护对外合作与交流工作,组织协调生态环境保护国际条约的履约工作,参与处理涉外环境保护事务。
15.完成州委、州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16.职能转变。州生态环境局要统一行使生态和城乡各类污染排放监管与行政执法职责,切实履行监管责任,全面落实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全面禁止洋垃圾入境;构建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和环境质量底线,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保障全州生态安全。
(二)机构设置情况
根据《中共红河州委办公室 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红室字〔2019〕29号)文件,州生态环境局绿春分局作为州生态环境局的派出机构,接受州生态环境局的领导,承担市级生态环境局保护委员会办公室职责,强化现场生态环境执法,在州生态环境局授权范围内依法承担部分生态环境保护许可具体工作。
州生态环境局绿春分局设局长1名,副局长3名,作为北部县市生态环境分局设7个内设机构:办公室、综合科、法规宣教科、规划财务科、自然生态保护科、水和土壤生态环境科、大气环境科,下设2个事业单位:生态环境执法监测站、生态环境执法大队。
(三)重点工作概述
1.全面加强环境执法监管
面对我县环境保护执法监管能力较弱的现实情况,积极按照省、州生态环境联合执法检查安排部署,先后派出8名执法人员参与执法检查,通过实战不断提高执法人员自身执法能力水平,助推全县环境执法效能提升。2021年来,采取定期检查与突击抽查相结合的方式,针对环保设施运行、“三同时”执行情况和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开展执法检查59家次,下达环境行政处罚决定书4份,处以罚款25.82万元。
2.切实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
(1)坚决打赢蓝天保卫战。一是开展工业企业大气污染综合整治。推进细颗粒物(PM2.5)和挥发性有机物(VOCS)协同治理,围绕建材(水泥)、橡胶制品等重点行业企业,全面开展排查整治,建立大气污染重点排放监管企业名单,加强污染治理设施的运行监管,强化无组织排放的治理和管控,持续推进工业源污染达标排放。二是开展城市扬尘专项整治。联合住建、交通等部门对县城周边建筑工地开展扬尘专项整治,加强县城街道环境卫生保洁力度,增加洒水频次,确保重点防控阶段(2—5月)每天洒水3次。强化对城市建成区建筑施工、高速公路、二级公路、园区建设项目部等单位的监督管理,督促施工工地做到“六个百分百”。三是强化县城区油烟专项排查整治和露天烧烤摊点整治。加强城市餐饮业油烟排放管控,及时对县城区130多家餐饮业进行排查,督促餐饮企业安装油烟治理设施,并取缔20家露天烧烤摊点。同时,细化检查标准,增加检查频次,加强日常监管“回头看”,并建立管理台账和问题清单,巩固整治成效,确保正常运行。四是开展柴油货车专项整治。联合公安、交通、农科、工信等部门开展柴油货车专项整治,严厉打击“黑加油站点”及违法销售车用油品的行为。五是开展秸秆禁烧专项整治。联合农科、林草等部门开展秸秆禁烧专项整治,确保不发生因春耕农作物秸秆露天焚烧造成的大气污染。六是协同开展烟花爆竹专项整治。强化烟花爆竹运输、销售等源头管控。加强清明期间执法巡查,切实消除因燃放烟花爆竹引发的污染天气。2021年,绿春县环境空气质量优良率达98.7%,比去年同期增加1.2个百分点,环境空气质量综合指数,排名全州第一。
(2)着力打好碧水保卫战。一是编制完成了《绿春县8个乡镇11个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及时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并在全县13个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设置了警示牌。根据省、州水源地“划、立、治”相关要求,已组织编制完成绿春县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已向县政府申请资金229万元,推进我县饮用水源地规范化建设。同时,积极争取中央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二是扎实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我县于2020年完成县域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专项规划。截至目前,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率22%。其中,污水纳入城镇和乡镇生活污水管网的自然村9个,建成集中或分散污水处理设施的自然村25个,污水有效管控自然村178个。2021年2月通过农行融资贷款4072.8万元,实施了9个乡镇76个行政村228个自然村以生态池建设为主的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项目,共新建生态池256个、主管69950米、户管8800米。目前该项目已全部完工并完成初验。根据我县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需求,已编制完成了绿春县小黑江流域、李仙江流域周边村寨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资金投入1.0920万元,并顺利通过专家审查,争取了2021年度中央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资金800万,目前正在开展实施方案的编制工作,同时,李仙江流域周边村寨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项目已入中央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库;三是持续开展农村黑臭水体排查工作。依照规范和要求,对我县92个行政村(社区)开展农村黑臭水体排查工作。经排查,目前我县农村无黑臭水体。2021年来,全县2个地表水监测断面(牛孔水文站、洛瓦电站)均达到Ⅲ类标准,水质达标率100%;县城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潘家东山水库、牛波水库)水质分别达到Ⅱ类、Ⅲ类标准,达标率100%。
(3)扎实推进净土保卫战。一是认真开展危险废物(医疗废物)排查整治。共排查工业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产生单位5家,医疗卫生机构111个(含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开展医疗废物监督检查34次,检查医疗卫生机构42家次。二是完成土壤污染重点单位年度工作。与16家部门、企业签订土壤污染防治责任书,并完成土壤隐患排查。三是开展涉镉等重金属重点行业企业排查整治。建立了绿春县全口径涉重金属行业企业清单,并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完成上报。经清查、核对,我县辖区内没有重有色金属冶炼业、铅蓄电池制造业、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皮革及其制品业、电镀行业。
3.抓好各类问题整改,生态环境风险得到有效防控
(1)抓好省级生态环境交叉执法反馈问题整改。今年1月下旬,省级生态环境交叉执法工作组对我县开展了为期15天的生态环境联合执法检查,共检查各类对象41家,反馈问题35家,65个问题。县环保督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严格督促相关单位针对反馈问题制定整改方案,及时开展整改。截至目前,65个反馈问题中65个已完成整改,正在按时序推进1个,整改完成率97%,涉嫌环境违法企业7家。其中,4家企业属立行立改类,不予立案,3家企业属违法环境法律法规,并进行了立案查处,现进入结案阶段。其中,绿春新源发电有限公司骑马坝一级电站涉嫌违反危险废物管理制度案由于该电站属于云南省小水电清理整改类项目。根据上级有关决策部署要求,黄连山一级电站、骑马坝电站已根据“一站一策”方案有序推进电站退出工作,拆除工作已完成。
(2)抓实中央环保督察信访件办理。第二轮中央环保督察期间,我县共接到督察组转办的投诉件1件,即红河州绿春县219国道改造项目李仙江段(云南建投十一公司承建)施工扬尘大、通行道路狭窄不平。收件后,及时召开问题整改工作交办会,成立专班,组织交通等相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和办理。截至目前,该问题已整改完成。
(3)抓好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整改。根据中央第八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的反馈意见,州环保督察办于2021年9月25日下发了《红河州贯彻落实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报告整改方案》,共梳理存在问题26项,其中:个性问题4项、共性问题22项。经认真梳理,我县涉及红河州共性问题11项。并于2021年10月15日制定下发了《绿春县贯彻落实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报告整改方案》。按照2021年年底前完成1项,2022年年底前完成4项,2023年年底前完成3项,2025年年底前需完成3项的目标任务。目前已完成整改8项,其余3项正在整改并长期坚持。
(4)做好生态环境风险防控。一是每月开展风险隐患排查,共排查企业20家次,梳理出生态隐患清单5项,目前已全部完成整改。二是加强生态环境信访管理,确保 “12369”环保举报热线24小时畅通,并及时处理来电、来信、来访。共处理群众来信来访和“12369”环保举报热线共26起,处理率达100%;三是积极指导企业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和备案登记,2021年来,备案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12家。其中,一般风险企业11家,较大风险企业1家。截至目前,境内未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因环境问题而引起的群体性事件,全县生态环境质量持续稳定向好。
4.创新生态体制改革,服务效能得到切实加强
(1)积极配合推进生态环保领域改革。一是根据《中共绿春县委办公室 绿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绿春县县级有关部门和单位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的通知》(绿办通〔2021〕36号)、《中共绿春县委办公室 绿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绿春县贯彻落实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报告整改方案的通知》(绿办发〔2021〕32号)的要求,与各乡镇、各部门、企业签订了2021年度“党政同责 一岗双责”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29份。二是强化排污许可管理工作。截至2021年12月31日,绿春县排污单位(企业)共计67家,其中,核发排污许可证单位(企业)14家,重点管理单位(企业)3家,日常开展检查32次,共出动执法人员65人,检查企业25家,关闭家禁止核发类企业10家;三是严格环境监管执法,健全完善网格化监管体系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机制,加大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
(2)积极主动开展环评服务。一是全力做好项目服务保障,推进项目尽早落地。采取专人负责跟进、提前介入等方式,了解掌握全县项目建设情况,协助项目依法高效落地。落实生态环境管理制度,完善事中事后监管体系,全面加强对企服务,开展企业走访调研和面对面座谈,深入了解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广泛听取企业对生态环境保护的建议和诉求,通过沟通交流,创新服务方式,使企业及时了解生态环保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提高生态环保意识和社会责任感。二是全力服务全县重大项目建设。更新完善全县重大项目清单,前期主动服务,全程跟踪服务,紧凑安排环评审批各环节,压缩审批时间,加快推进项目落地。三是严格环评审批工作,严把审批关。严禁新上淘汰类、限制类项目,禁止入驻高耗能高污染高排放企业。2021年来,共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5个,完成登记表网上备案项目23个。
(3)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一是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提升为民服务水平。截至2021年10月31日,我局全程网办率达100%、网上可办率达100%、承诺时限压缩率达60%、好差评价率达100%、检查实施清单完成率达100%、监管事项覆盖率情况为35.29%。二是创新环评服务机制,促进项目绿色发展。对重大项目,建立环评工作专班,局主要领导靠前指挥,创新项目环评服务机制,统筹重点项目环评服务。对重大基础设施、民生工程和重大产业布局项目开辟“绿色通道”,实行即到即受理、即受理即评估、评估与审查同步。同时,加强环评机构监管,通过公开环评信息,每年开展环评技术复核,及时通报处理存在问题的技术机构和人员等措施,督促环评技术单位提高环评报告编制质量、压缩编制时间,不断提升服务企业质量。
5.全力抓好生态文明建设工作。一是积极做好COP15大会期间的应急值守工作。按照《生物多样性公约第十五次缔约方大会期间矛盾纠纷风险隐患排查工作方案》,细化排查检查内容和工作步骤,紧盯绿春县重点区域,全面做好风险隐患排查,坚持实行“日报告”制度,确保采取强有力的措施,消除影响COP15大会顺利举行的矛盾纠纷风险隐患。二是持续推进绿色发展,做好省级生态文明县创建后续工作。争取2022年获得省政府命名。县委、县政府先后召开12次专题会议研究部署生态文明建设工作,全力保障生态文明建设工作。三是开展“绿盾2021”自然保护区监督检查专项行动,对我县黄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全面开展排查,对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遥感监测情况进行核查,发现问题18个,黄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环境问题全部完成整改,销号率100%。四是积极完成项目申报工作。2021年以来,申报“十四五”规划项目9个,项目资金共计26223万元,为“十四五”规划发展、持续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奠定夯实的基础。
6.大力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一是环保宣传联媒体。邀请融媒体扩大宣传范围,利用“5·22”生物多样日、“6·5”世界环境日、“8·25”全国节能宣传周等节点开展环保宣传、有奖竞答等活动,发放宣传单6000余份、宣传手册3000余册、画报2000余张、手提袋2000余个、围裙5000余块、纸杯1万余个、雨伞70把,水杯50个、作业本3000余本、展出展板20块。现场过往群众参与人数达2000余人。进一步营造出全社会共同保护生物多样性、共建低碳绿春的良好社会氛围。二是环保知识入乡镇。利用民族赶集日、党史宣讲活动等深入乡镇,向过往居民群众发放了环保宣传手册、宣传彩页共4000多份,发放环保购物袋700个,雨伞30把。向大家宣传环保法律法规、保护蓝天碧水、垃圾分类、绿色低碳环保生活等知识,教育引导广大群众自觉践行绿色生活,提高群众对生态环境工作的知晓率和参与率。
7.奋力推动脱贫攻坚成果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工作。一是生态宜居为关键,持续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加大资金帮扶力度,将有限的资金和精力在为群众解难题、办实事上。聚焦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困扰的现实问题,帮助解决农村生活垃圾难题,2021年共为骑马坝乡、三猛乡等4个乡镇9个村委会拨付7.8万元的环境工作经费,采购垃圾桶、扫把等环保设施送往各个乡镇,乡村环境得到了明显改善。二是强化驻村振兴队员力量。加大帮扶力度,推选有农村基层工作经历且工作认真负责的4位同志投入到挂钩村委会第一线开展乡村振兴工作,并加强驻村工作队员管理,杜绝驻村干部出现“空岗”现象。三是积极开展援边疫防工作。我局先后抽调5名党员干部组成志愿服务队,深入骑马坝乡杯倮村委会走村入户开展“敲门行动”,填网格管理明白卡,为戍边人员送去防疫物资,定向帮扶疫情防控资金5000元;前往平河镇参与边境建设,筑牢维护边境安全的“铜墙铁壁”。
8.纵深推进全面从严治党。一是迅速传达会议精神,及时在局党组会上组织学习了省委省政府红河现场办公会和省、州县重点工作会议精神和部署要求,加强了局党组集中统一领导。二是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印发2021年度党建工作要点,党组书记每季度听取支部工作汇报,带头并督促班子成员履行“一岗双责”。组织开展2020年度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和省委脱贫攻坚专项巡视整改专题民主生活会,县委巡察反馈整改民主生活会,全面提升党组织的战斗力,增强党员的先进性和纯洁性。2021年共召开党员会议14次、支委会10次、党课2次。加强推进“智慧党建”,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确保支部党建工作高标准规范化发展。开展“双报到、双服务”活动。积极参与社区文明帮扶、环境治理等活动,提供各项服务8次,累计时长32小时,进一步密切机关党员与社区党员的联系。三是严格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主要负责人与班子其他成员、班子成员和科室、队(站)负责人签订了《党风廉政建设承诺书》《风险防控承诺书》,进一步把主体责任细化。党组始终把理论武装工作作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首要任务,充分利用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周一工作例会等坚持不懈强化学习。在全局各科室、队(站)开展廉政风险点排查并制定防控措施,有效防范廉政风险。聚集生态环境典型案例开展警示教育活动。组织全体干部职工深入学习,从政治上、思想上、作风上分析案发原因,深入挖掘案例中的警示意义,以案释法、以案促教,倡导大家自觉筑牢防腐拒变思想防线。对照“18个是否”逐条逐项检视,全面查找存在问题。全体党员领导干部实现学习与工作紧密结合,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促进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扎实开展,圆满完成各项工作,实现学习与工作两促进两不误。四是深入开展党史学习教育。及时召开“党史学习”全员动员部署会议,成立红河州生态环境局绿春分局“党史学习”教育领导小组,统筹推进全局党史学习教育。制定下发党史学习实施方案,精心设计学习载体,结合“三会一课”和“主题党日”等开展主题突出、特色鲜明、形式多样的党史学习教育累计30余次,充分利用绿春县平掌街红色资源组织全体党员实地开展学习,重温入党誓词,开展各类党史宣讲4次。顺利完成党史学习教育专题组织生活会。同时,紧扣服务群众,办好惠民实事。围绕农村污水治理,提升人居环境等目标制定“为民办实事”清单6条,实现销号率100%。
二、预算单位基本情况
我部门编制2022年部门预算单位共1个。其中:财政全额供给单位1个;差额供给单位0个;定额补助单位0个;自收自支单位0个。财政全额供给单位中行政单位1个;参公单位0个;事业单位0个。截至2021年11月统计,部门基本情况如下:
在职人员编制25人,其中:行政编制5人,事业编制20人。在职实有21人,其中:财政全额保障21人,财政差额补助0人,财政专户资金、单位资金保障0人。
离退休人员1人,其中:离休0人,退休1人。
车辆编制1辆,实有车辆1辆。
三、预算单位收入情况
(一)部门财务收入情况
2022年部门财务总收入378.25万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378.25万元,政府性基金0万元,国有资本经营收益0万元,财政专户管理资金收入0万元,事业收入0万元,事业单位经营收入0万元,上级补助收入0万元,附属单位上缴收入0万元,其他收入0万元。
与上年对比增加76.68万元,其中基本支出方面增加70.13万元,项目支出增加8.55万元。主要原因分析:1.根据《红河州退役军人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关于2020年度州级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安置退役士兵的通知》(红安办法〔2020〕5号)、《红河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聘用薛舒月等30人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通知》( 红人社通〔2021〕56号)我分局通过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安置退役士兵等方式较上年新增人员6人,故基本支出中人员工资、社会保障缴费支出、公用经费等收入有所增加;2.我分局2022年项目支出分配限额为25万元。
(二)财政拨款收入情况
2022年部门财务总收入378.25万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378.25万元,政府性基金0万元,国有资本经营收益0万元,财政专户管理资金收入0万元,事业收入0万元,事业单位经营收入0万元,上级补助收入0万元,附属单位上缴收入0万元,其他收入0万元。
与上年对比增加76.68万元,其中,基本支出方面增加70.13万元,项目支出增加8.55万元。主要原因分析:1.根据《红河州退役军人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关于2020年度州级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安置退役士兵的通知》(红安办法〔2020〕5号)、《红河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聘用薛舒月等30人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通知》( 红人社通〔2021〕56号)我分局通过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安置退役士兵等方式较上年新增人员6人,故基本支出中人员工资、社会保障缴费支出、公用经费等收入有所增加;2.我分局2022年项目支出分配限额为25万元。
四、预算单位支出情况
2022年部门预算总支出378.25万元。财政拨款安排支出378.25万元,其中:基本支出378.25万元,与上年对比增加40.20万元,增加的主要原因为根据《红河州退役军人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关于2020年度州级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安置退役士兵的通知》(红安办法〔2020〕5号)、《红河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聘用薛舒月等30人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通知》(红人社通〔2021〕56号)我分局通过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安置安置退役士兵等方式较上年新增人员6人,故基本支出中人员工资、社会保障缴费支出、公用经费等支出有所增加;项目支出0万元。
2022年部门预算总支出378.25万元,其中,208款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37.71万元,210款卫生健康支出34.62万元,211节能环保支出275.80万元,221住房保障支出30.12万元,具体如下:
208款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37.71万元,其中,20805款行政事业单位养老支出37.71万元,2080501行政单位离退休0.06万元,2080505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支出37.35万元;2080506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缴费支出0.30万元;
210款卫生健康支出34.62万元,其中,21011行政事业单位医疗34.62万元,2101101行政单位医疗8.59万元,2101102事业单位医疗5.57万元,2101103公务员医疗补助9.69万元,2101199其他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支出0.77万元;
211节能环保支出275.80万元,其中,21101环境保护管理事务111.52万元,2110101行政运行111.52万元;21102环境监测与监察164.28万元,2110299其他环境监测与监察支出164.28万元;21103污染防治1,549.00万元,2110301大气171.00万元;
221住房保障支出30.12万元,其中,21102住房改革支出30.12万元,2210201住房公积金30.12万元。
五、州对下专项转移支付情况
(一)与中央配套事项
无。
(二)按既定政策标准测算补助事项
无。
(三)经济社会事业发展事项
无。
六、政府采购预算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编制了政府采购预算,共涉及采购项目2个,政府采购预算总额5.55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预算2.48万元、政府采购服务预算3.07万元、政府采购工程预算0万元。
七、部门“三公”经费增减变化情况及原因说明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绿春分局2022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预算合计16.98万元,较上年未增长,具体变动情况如下:
(一)因公出国(境)费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绿春分局2022年因公出国(境)费预算为0万元,较上年增减0万元,共计安排因公出国(境)团组0个,因公出国(境)0人次。
(二)公务接待费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绿春分局2022年公务接待费预算为6.98万元,较上年减少3.30万元,下降0.32%,国内公务接待批次为600次,共计接待825人次。
减少的主要原因为:我单位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省委省政府、州委州政府下发的相关厉行节约文件精神和要求,按照只减不增的原则安排“三公”经费预算规定和要求,严格控制陪同人员与接待费用,有效控制公务接待费。
(三)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绿春分局2022年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为10万元,较上年增加3.31万元,增长0.49%。其中:公务用车购置费0万元,较上年增加0万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10万元,较上年增加3.31万元,增长0.49%。共计购置公务用车0辆,年末公务用车保有量为1辆。
增加的主要原因为:根据中共红河州委办公室、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红河州生态环境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红办发〔2019〕52号)要求,原县市环保局组建为县市生态环境分局,于2019年7月上划州生态环境局作为派出机构,红河州生态环境局绿春分局负责本区域的生态环境执法和环境监测,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监测、农村“千吨万人”饮用水源地水质监测、重点排污单位执法监测,任务日趋繁重,随着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和人民群众对环境质量要求不断提高,环保污染投诉案件日益增多,应急监测能力急待增强,目前,我分局配备的监测工作开展的特种专业技术用车,车辆老旧,不能满足日常监管执法需要。故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也随之相应增加。
八、重点项目预算绩效目标情况
无。
九、其他公开信息
(一)专业名词解释
1.208款-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是反映政府在社会保障与就业方面的支出。20805款-行政事业单位养老支出反映用于行政事业单位养老方面的支出,2080501款-行政单位离退休是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2080502款-事业单位离退休是反映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2080505款-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支出是反映机关事业单位实施养老保险制度由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支出,2080506款-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缴费支出是反映机关事业单位实施养老保险制度由单位缴纳的实际缴纳的职业年金支出。
210款-卫生健康支出是指反映政府卫生健康方面支出;21011-行政事业单位医疗反映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方面的支出;2101101-行政单位医疗反映财政部门安排的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未参加医疗保险的行政单位的公费医疗经费,按国家规定享受离休人员、红军老战士待遇人员的医疗经费;2101102-事业单位医疗反映财政部门安排的事业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未参加医疗保险的事业单位的公费医疗经费,按国家规定享受离休人员的医疗经费;2101103-公务员医疗补助反映财政部门安排的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2101199-其他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支出反映除上述项目以外的其他用于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方面的支出。
211款-节能环保支出是指反映政府节能环保支出;21101款-环境保护管理事务是指反映政府环境保护管理事务支出;2110101款-一般行政管理事务是指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未独立设置项级科目的其他项目支出;21102款-环境监测与监察是指反映政府环境监测与监察支出;2110299款-其他环境监测与监察是指其他用于环境监测与监察方面的支出。
221款-住房性保障支出;22102款-是指反映行政事业单位用财政拨款资金和其他资金等安排的住房改革支出;2210201款-是反映行政事业单位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以及规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2.基本支出中的301工资福利支出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伙食补助费、绩效工资、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职业年金缴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公务员医疗补助缴费、其他社会保障缴费、住房公积金、医疗费、其他工资福利支出;302商品和服务支出包括办公费、印刷费、咨询费、手续费、水费、电费、邮电费、取暖费、差旅费、物业管理费、因公出国(境)费用、维修(护)费、租赁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专用材料费、委托业务费、劳务费、工会经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303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包括离退休费、抚恤金、其他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公用经费等,310资本性支出包括为完成部门职能工作所购置的办公设备、专用设备等支出。
3.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而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环境执法办案,环境监管监测安排的专项业务等工作经费。
4.住房保障支出是指单位为在职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条例》的规定,为在册职工按规定比例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的应发工资,缴存比例12%。行政单位缴存基数包括国家统一规定的公务员职务工资、级别工资、机关工人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工资、年终一次性奖金、艰苦边远地区津贴、规范后发放的工作性津贴、生活性补贴等;事业单位缴存包括国家统一规定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规范后发放的工作性津贴、生活性补贴等;
5.机关运行经费指行政单位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使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基本支出中的日常公用经费支出。是为保障本部门机构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水电费、会议费、日常维修费、工会经费、福利费、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办公设备购置费以及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费用。
(二)机关运行经费安排变化情况及原因说明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绿春分局2022年机关运行经费安排34.36万元,与上年对比增加4.36万元,主要原因分析根据《红河州退役军人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关于2020年度州级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安置退役士兵的通知》(红安办法〔2020〕5号)、《红河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聘用薛舒月等30人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通知》( 红人社通〔2021〕56号)2021年我分局通过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安置退役士兵等方式较上年新增人员6人,故机关运行经费有所增加。
(三)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
截至2021年12月31日,2021部门资产总额68.26万元,其中,流动资产8.23万元,固定资产59.44万元,对外投资及有价证券0万元,在建工程0万元,无形资产0.59万元,其他资产0万元。与上年相比,本年资产总额减少48.30万元,其中固定资产减少8.10万元。处置房屋建筑物0平方米,账面原值0万元;处置车辆0辆,账面原值0万元;固定资产增加29项,账面原值5.20万元;报废报损资产23项,账面原值9.63万元,实现资产处置收入0万元;资产使用收入0万元,其中,出租资产0平方米,资产出租收入0万元。鉴于截至2021年12月31日的国有资产占有使用精准数据,需在完成2021年决算编制后才能汇总,此处公开为2022年1月资产月报数。
监督索引号53250003300401400111
附件【附件2.xls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