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预算
- 索引号: 20240913-195731-112
- 发布机构: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红河分局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24-02-19
- 时效性: 有效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红河分局2024年预算公开
监督索引号53250003300401300000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红河分局2024年预算公开目录
第一部分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红河分局2024年部门预算编制说明
一、基本职能及主要工作
二、预算单位基本情况
三、预算单位收入情况
四、预算单位支出情况
五、州对下专项转移支付情况
六、政府采购预算情况
七、部门“三公”经费增减变化情况及原因说明
八、重点项目预算绩效目标情况
九、其他公开信息
第二部分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红河分局2024年部门预算表
一、财务收支预算总表
二、部门收入预算表
三、部门支出预算表
四、财政拨款收支预算总表
五、一般公共预算支出预算表(按功能科目分类)
六、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预算表
七、部门基本支出预算表
八、部门项目支出预算表
九、项目支出绩效目标表
十、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预算表
十一、部门政府采购预算表
十二、政府购买服务预算表
十三、州对下转移支付预算表
十四、州对下转移支付绩效目标表
十五、新增资产配置表
十六、上级补助项目支出预算表
十七、部门项目中期规划预算表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红河分局2024年部门预算编制说明
一、基本职能及主要工作
(一)部门主要职责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红河分局,为红河州生态环境局的派出机构,正科级。在州生态环境局授权范围内依法承担部分生态环境保护许可具体工作。并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州、县关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1)负责建立健全生态环境基本制度。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县地方性生态环境政策、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实施,起草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并监督实施全县重点区域、流域、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规划和水功能区划,贯彻执行生态环境标准和技术规范。
(2)负责重大生态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牵头协调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牵头指导全县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统筹协调全县重点区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3)负责监督管理全县减排目标的落实。组织制定各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排污许可证制度并监督实施,确定大气、水等纳污能力,提出实施总量控制的污染物名称和控制指标,监督检查全县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实施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
(4)负责提出生态环境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中央财政资金、省级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意见,按照州生态环境局规定权限审批、核准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参与指导推动循环经济和生态环保产业发展。
(5)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制定大气、水、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城乡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监督指导区域大气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实施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协作机制。
(6)指导协调和监督生态保护修复工作。组织编制生态保护规划,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组织制定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制度并监督执法。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生态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等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牵头生物物种(含遗传资源)工作,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参与生态保护补偿工作。
(7)负责核与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政策、规划、标准;牵头负责核安全工作协调机制有关工作,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监督管理核设施和放射源安全,监督管理核设施、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对核材料的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及无损检验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8)负责生态环境准入的监督管理。受州生态环境局委托,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按照规定审批或审查重大开发建设区域、规划、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拟订并组织实施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9)负责生态环境监测工作。制定生态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执行有关标准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统一规划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站点设置,组织实施生态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温室气体减排监测、应急监测。组织对生态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价、预警预测,组织建设和管理全县生态环境监测网和生态环境信息网。实行生态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全县生态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生态环境信息,定期发布重点区域和流域环境质量状况。
(10)负责应对气候变化工作。组织拟订实施县级应对气候变化及温室气体减排规划和政策。
(11)组织开展全县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建立健全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制度,组织协调全县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根据授权对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贯彻落实中央、省、州、县生态环境保护决策部署情况进行督察问责。配合中央、省、州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
(12)统一负责生态环境监督执法。组织开展全县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和监督活动。查处重大生态环境违法问题。
(13)组织指导和协调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纲要,推动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开展生态环境科技工作,组织生态环境重大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推动生态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
(14)开展生态环境对外合作交流,研究提出对外生态环境合作中有关问题的建议,组织协调县际和区域环境保护合作,组织协调有关生态环境国际条约的履约工作,参与处理涉外生态环境事务,参与对外生态环境治理有关工作。
(15)完成州生态环境局和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16)职能转变。红河州生态环境局红河分局要统一行使县域内生态和城乡各类污染排放监管与行政执法职责,切实履行监管责任,全面落实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全面禁止洋垃圾入境。构建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和环境质量底线,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筑牢红河生态安全屏障。
(二)机构设置情况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红河分局,为红河州生态环境局的派出机构,正科级。设6个内设机构:办公室、综合科、法规宣教科、规划财务科、自然生态保护科、污染防治科。所属事业单位2个,分别是红河县生态环境监测站、红河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2个事业单位属非独立核算、非独立批复单位。
(三)重点工作概述
1.坚持联防联治,打好蓝天保卫战。认真贯彻执行大气污染防治法,优化产业布局,严格管控禁止和限制发展的行业、生产工艺和产业。严格控制“两高”项目,源头控制环境污染。强化部门联动,加强建筑施工、道路扬尘等尘源综合整治,强化露天烧烤、秸秆焚烧、餐饮油烟等污染整治。
2.坚持精准治污,打好碧水保卫战。严格落实河(湖)长制,深入推进红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水生态保护和水资源管理。开展水源保护区环境集中整治,严格规范饮用水水源地管理,积极申报红河县14个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项目,完成乡镇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划、立、治”工作,强化饮用水水源水质监测和动态跟踪,促进地表水优良水体比例稳步提升。
3.坚持标本兼治,打好净土保卫战。持续做好固体废物及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依法治理、源头治理,建立固体废物重点产生源清单,强化固体废物特别是危险废物的环境监管,严厉打击固体废物环境违法行为,坚决遏制非法转移、处置和倾倒固废的案件发生。加大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修复,加快推进红河县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不断改善和提升生态环境质量。
4.持续加大力度,强势推进突出环境问题整改。按照《红河县贯彻落实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报告整改方案》《红河县关于中央第八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交办投诉举报问题整改方案》和《红河县贯彻落实第二轮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报告整改方案》扛牢扛实整改责任,采取有力措施,推动问题整改,及时高质量完成整改,按年度完成验收销号,对已完成验收销号的整改项,采取定期或不定期方式回头看,确保问题不反弹,进一步改善环境质量。
5.健全体系保障,推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加强生态环境执法监管、应急处置、技术应用和能力建设,组织开展执法大练兵、大比武活动,打造生态环保铁军。统筹推进固废处置、污水收集处理、监测监控等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推动实现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6.加强宣传引导,提升群众参与度。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充分调动民众爱护环境、建设环境、参与环保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普及生态知识,弘扬生态文化,倡导绿色出行、绿色生活,以实际行动减少能源资源消耗和污染排放,用双手共建清洁美丽家园。
7.筑牢生态文明示范区建设。2024年年初编制《红河县“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实践创新基地创建工作实施方案》,待下达创建指标时召开培训会议,收集指标支撑材料,并按时上报申报材料。
二、预算单位基本情况
我分局编制2024年部门预算单位共1个。其中:财政全额供给单位1个;差额供给单位0个;定额补助单位0个;自收自支单位0个。财政全额供给单位中行政单位1个;参公单位0个;事业单位0个。截至2023年12月统计,部门基本情况如下:
在职人员编制23人,其中:行政编制5人,工勤人员编制0人,事业编制18人(其中参公编制8人)。在职实有20人,其中:财政全额保障20人,财政差额补助0人,财政专户资金、单位资金保障0人。
离退休人员4人,其中:离休0人,退休4人。
车辆编制1辆,实有车辆1辆,超编0辆。
三、预算单位收入情况
(一)部门财务收入情况
2024年部门财务总收入7,032,317.05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3,956,421.00元,政府性基金0元,国有资本经营收益0元,财政专户管理资金收入0元,事业收入0元,事业单位经营收入0元,上级补助收入0元,附属单位上缴收入0元,其他收入3,030,000.00元,自有资金账户上年结转45,896.05元。
与上年5,703,113.00元增加了1,329,204.05.元,基中本支出减少551,692.00元,其他收入增加1,835,000.00元,自有资金账户上年结转45896.05元。增加主要原因分析,基本支出减少主要原因是人员比上年减少2人;其他收入预算比上年增加,主要原因是申报红河县创建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工作经费450,000.00元、创建省级生态文明乡镇规划编制480,000.00元、红河县创建省级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县申报《红河县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县规划》编制经费)400,000.00元、红河县生态环境监测站装修项目1,300,000.00元、红河县省级“录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实践创新基地申报400,000.00元。
(二)财政拨款收入情况
2024年部门财政拨款收入3,956,421.00元,其中:本年收入3,956,421.00元,上年结转收入0元。本年收入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3,956,421.00元,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0元,国有资本经营收益财政拨款0元。
与上年4508113.00元对比,减少551,692.00元,主要原因分析是人员比上年减少2人。
四、预算单位支出情况
2024年部门预算总支出7,032,317.05元,财政拨款安排支出3,956,421.00元,其中:基本支出3,956,421.00元,与上年对比减少551,692.00元,主要原因分析是人员比上年减少2人;项目支出0元,与上年对比无增减。其他支出3,075,896.05元,与上年对比增加1,835,000.00元,主要原因是申报红河县创建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工作经费450,000.00元、创建省级生态文明乡镇规划编制480,000.00元、红河县创建省级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县申报《红河县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县规划》编制经费)400,000.00元、红河县生态环境监测站装修项目1,300,000.00元、红河县省级“录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实践创新基地申报400,000.00元,自有资金账户上年结转45896.05元。
财政拨款安排支出按功能科目分类情况:
208款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404,736.00元,其中20805款行政事业单位养老支出404,736.00元,2080501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行政单位离退休支出2,040.00元,主要用于归口管理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2080505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支出402,696.00元,主要用于本单位实施养老保险制度由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支出;
210款卫生健康支出406,906.00元,其中21011行政事业单位医疗406,906.00元,2101101行政单位医疗85,852.00元,主要用行政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支出;2101102事业单位医疗183,451.00元,主要用于事业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支出;2101103公务员医疗补助120,277.00元,主要用于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2101199其他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支出17,326.00元,主要用于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方面的支出(大病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
211节能环保支出2,842,757.00元,其中21101环境保护管理事务990,019.00元,2110101行政运行990,019.00元,主要用于节能环保支出行政单位环境保护管理事务支出;21102环境监测与监察1,852,738.00元,2110299其他环境监测与监察支出1,852,738.00元,主要用于其他环境监测与监察方面的支出。
221住房保障支出302,022.00元,其中22102住房改革支出302,022.00元,2210201 住房保障支出-住房公积金302,022.00元,主要用于经费全额供给单位在职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单位负担部分开支。
五、州对下专项转移支付情况
我单位无州对下专项转移支付情况。
六、政府采购预算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编制了政府采购预算,共涉及采购项目2个,政府采购预算总额15,300.00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预算0元、政府采购服务预算15,300.00元、政府采购工程预算0元。
七、部门“三公”经费增减变化情况及原因说明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红河分局2024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预算合计143,000.00元,较上年减少2000.00元,下降1.38%,具体变动情况如下:
(一)因公出国(境)费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红河分局2024年因公出国(境)费预算为0元,较上年增加0元,增长0%,共计安排因公出国(境)团组0个,因公出国(境)0人次。
无增减变化。
(二)公务接待费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红河分局2024年公务接待费预算为59,000.00元,较上年减少1000.00元,下降1.67%,国内公务接待批次为38次,共计接待584人次。
减少主要原因分析是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省政府、州委州政府下发的相关厉行节约文件精神和要求,按照只减不增的原则安排“三公”经费预算规定和要求,严格控制陪同人员与接待费用,有效控制公务接待费。
(三)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红河分局2024年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为84,000.00元,较上年减少1000.00元,下降1.18%。其中:公务用车购置费0元,较上年增加0元,增长0%;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84,000.00元,较上年减少1000.00元,下降1.18%。共计购置公务用车0辆,年末公务用车保有量为1辆。
严格执行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加强公务用车日常管理,严格执行公务用车“定点保险、定点维修、定点加油”的规定,从严控制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
八、重点项目预算绩效目标情况
我分局本年无重点项目预算。
九、其他公开信息
(一)专业名词解释
1.经济科目:指政府支出按经济性质和具体用途所作的一种分类科目,具体设类、款两级。
2.功能科目:指政府支出按其主要职能活动所作的一种分类科目,主要反映政府活动的不同功能和政策目标,具体设类、款、项三级。
3.一般公共预算:是对以税收为主体的财政收入,安排用于保障和改善民生、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维护国家安全、维持国家机构正常运转等方面的收支预算。主要包括本级财力、专项收入、执法办案补助、收费成本补偿、财政专户管理的教育收费和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
4.政府性基金预算:是对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一定期限内向特定对象征收、收取或者以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专项用于特定公共事业发展的收支预算。
5.参公管理事业单位: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一百零六条: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经批准参照本法进行管理的事业单位。
6.州对下转移支付:省级财政安排下级财政部门无偿下拨的资金,一般为财力性转移支付,即保障下级政府运转和必要支出的转移支付资金。
7.基本支出:用于保障机构正常运转的日常支出,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和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等工资福利支出,办公经费、差旅费、印刷费、水电费、汽车维修燃料费、办公设备购置及维修维护等日常公用经费(商品和服务支出)等公用支出;
8.项目支出:单位为完成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的预算支出以外,财政预算专款安排的支出。专项用于业务工作开展的项目经费支出,主要用于部门履行职能、完成日常工作任务和承担事业发展相关工作。
9. “三公”经费: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及部门预算管理有关规定,“三公”经费包括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1)因公出国(境)费,指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2)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指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按规定保留的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用车指用于履行公务的机动车辆,包括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3)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10.机关运行经费:指行政单位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使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除人员经费以外的基本支出(即:行政单位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使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基本支出中的日常公用经费支出)
(二)机关运行经费安排变化情况及原因说明
我分局2024年机关运行经费安排327,928.00元,与上年392,768.00元对比减少64840.00元,主要原因是人员减少运行经费相对减少。
(三)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
截至2023年12月31日,我分局资产总额4,076,672.71元,其中,流动资产62,185.23元,固定资产4,013,868.82元,对外投资及有价证券0元,在建工程0元,无形资产618.66元,其他资产0元。与上年相比,本年资产总额减少430,295.28元,其中固定资产减少275,950.58元,无形资产减少1237.34元,减少原因是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流动资产减少212,187.36元,本年新增固定资产57,224.00元(新购置办公设备),新增无形资产原值1,856.00元,处置房屋建筑物0平方米,账面原值4,089,888.92元;处置车辆0辆,账面原值0元;报废报损资产0项,账面原值0元,实现资产处置收入0元;资产使用收入0元,其中出租资产0平方米,资产出租收入0元。鉴于截至2023年12月31日的国有资产占有使用精准数据,需在完成2023年决算编制后才能汇总,此处公开为2023年12月资产月报数。
监督索引号53250003300401300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