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预算
- 索引号: 20240930-100444-564
- 发布机构: 红河州人民政府扶贫开发办公室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17-03-17
- 时效性: 有效
红河州人民政府扶贫开发办公室2017年部门预算
目 录
一、基本职能及主要工作
二、部门预算编制情况
(一)指导思想
(二)总体要求
(三)基本原则
三、部门基本情况
四、2017年部门预算收支情况
(一)基本支出情况
(二)项目支出情况
(三)其他情况
五、2017年“三公”经费预算情况
六、名词解释
红河州人民政府扶贫开发办公室2017年部门预算编制说明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2014年修正)》有关规定,根据《红河州财政局关于编制2017年-2019年中期财政规划和2017年州级部门预算的通知》(红财预〔2016〕140号)文件要求和州本级2017年部门预算布置会议精神,参照《红河州州本级2017年部门零基预算基本支出定员定额标准》,结合红河州扶贫办工作实际编制2017年部门预算,并严格实行全口径预算管理,现将我单位2017年部门预算编制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基本职能及主要工作
根据《中共红河州委办公室 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红河州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红办发﹝2015﹞36号),设立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扶贫开发办公室,为红河州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正处级。部门主要职责为:
(一)宣传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州党委、政府关于扶贫开发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州实际拟定全州扶贫开发的政策、措施,拟定全州扶贫开发中长期规划、集中连片特困地区规划和年度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拟定州级财政扶贫资金使用分配方案,并对全州扶贫项目执行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组织督促检查、工作指导、考核验收等工作。
(三)组织开展扶贫开发工作调查研究,研究提出扶贫政策措施建议,为州委、州政府决策提供依据。提请红河州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及时研究和协调解决全州扶贫开发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负责全州的贫困状况监测和扶贫统计工作。
(四)承担同上级扶贫部门的业务联系,为红河州扶贫开发争取项目资金和政策支持。
(五)负责统筹协调和指导金融扶贫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州级财政贴息资金和风险资金。
(六)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财政资金易地扶贫开发工作和贫困地区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工作。
(七)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州革命老区开发建设工作。
(八)宣传发动社会各界参与扶贫开发工作,负责中央和省级机关企事业单位定点扶贫,沪滇对口帮扶和经济社会合作工作的协调和服务工作;指导、协调州级机关企事业单位、驻州单位定点扶贫工作;负责社会各界捐赠扶贫资金、物资的管理使用。
(九)承担红河州南部山区综合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责,负责处理日常工作,编制总体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并做好统筹协调和服务工作。根据领导小组安排对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组织考核验收。
(十)承办红河州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部门预算编制情况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扶贫开发战略思想和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切实落实州委、州政府新时期扶贫开发决策部署,紧盯71.65万贫困人口到2020年如期脱贫这一硬指标、硬要求,立下军令状,拿出硬措施,采取超常规举措,认真组织推进,做到项目优先安排、资金优先保障、工作优先对接、措施优先落实,以高度的政治自觉和行动自觉,坚决打赢扶贫攻坚这场硬仗。根据“编制要细、结构要优、执行要快、信息要明、改革要实”的要求,遵循“保障重点、控制一般、加强统筹、提升绩效”的原则,突出“保工资、保运转、保民生”三大任务,加快扶贫攻坚步伐,强化预算绩效理念,提高预算管理的规范性、完整性、准确性和科学性,加快建设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部门预算管理制度。
(二)总体要求:2017年部门预算编制以保障民生、突出绩效为核心,细化预算编制;全力脱贫攻坚,加快扶贫攻坚步伐,助力经济社会全面发展;增强部门预算的前瞻性和可持续性,结合部门实际编制中期财政规划;部门预算编制实行全口径预算管理,将部门收支全部纳入预算管理,提高预算统筹能力;加强结余结转资金管理,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强化部门预算信息公开的主体责任,积极推进预算信息公开,加大“三公”经费公开力度;推进扶贫资金绩效管理,强化扶贫项目资金分配使用监督,严肃财经纪律,切实发挥资金使用效益。
(三)基本原则
1.合法合规,真实科学。部门预算的编制符合《预算法》要求,充分体现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州委、州政府的决策部署,预算收支安排科学合理,数据真实准确。
2.综合预算,统筹安排。实行全口径预算,统筹使用各类资金,进一步加大整合力度,盘活存量,用好增量,确保民生支出的需求。
3.规划约束,讲求绩效。强化部门中期财政规划对部门年度预算编制的约束,部门年度预算编制必须在部门中期财政规划框架下进行,为政府实现中长期施政目标提供决策依据。健全完善预算绩效管理机制,提高财政扶贫资金使用效益。
4.民生优先,确保重点。预算安排优先保障和改善民生需求项目,着力保障州委、州政府决定实施的重大战略项目,提高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水平,使财政扶贫资金管理更加规范透明。
三、部门基本情况
红河州扶贫办为财政全额供给单位,内设综合科、政策法规科、项目与规划科、易地科、产业金融科、督查考评科、社会帮扶协作科、南部开发科、驻村扶贫工作队管理科、精准扶贫管理中心、革命老区开发建设中心等11个科室(中心),其中:行政机构9个,下属事业单位2个。核定在职人员编制31名,其中:行政编制23名,事业编制8名。实有在职人员26人,其中:行政在职人员19人,事业管理在职人员4人,事业工勤在职人员3人;退休人员13人。车辆编制3辆,实有车辆3辆。
四、2017年部门预算收支情况
2017年部门财政拨款收入21,973.35万元,均为本级财力安排的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部门预算总支出21,973.35万元,其中:基本支出433.35万元,占总支出的2%;项目支出21,540万元,占总支出的98%。按支出功能科目分类,支出分别列“21305-扶贫”支出21852.62万元,主要反映用于农村(包括国有农场、国有林场)扶贫开发等方面的支出;“20805-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支出92.92万元,主要反映用于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方面的支出;“22102-住房改革支出”支出27.81万元,主要反映行政事业单位用财政拨款资金和其他资金等安排的住房改革支出。
(一)基本支出情况
1.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绩效工资、退休费等人员经费384.35万元,比上年增加107.01万元,增长38.6%,增长主要原因:一是人员增加,工资性支出增长;二是2016年按中央、省有关调资文件精神,大幅度调增在职和离退休人员工资,人员经费支出大幅增长。其中:基本工资96.31万元,津贴补贴112.98万元,奖金6.45万元,在职事业人员绩效工资16.04万元(基础性绩效10.57万元,奖励性绩效5.47万元),社会保障缴费1.13万元(职工工伤保险0.68万元,职工生育保险0.45万元),在职人员自治州补贴31.2万元,退休费76.83万元,退休人员自治州补贴15.6万元,住房公积金27.81万元。
2.机关运行情况
办公费、印刷费、水电费、会议培训费、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等日常公用经费49万元,比上年增加24.91万元,增长103.4%,增长原因主要是2016年实施公务用车改革后,补助在职人员公务交通补贴。其中:在职职工公用经费14.63万元,小车经费1.72万元,职工教育经费3.21万元,职工福利费5.35万元,工会经费4.28万元,退休干部公用经费0.49万元,公务交通补贴19.32万元。
(二)项目支出情况
2017年项目支出21,540万元,比上年预算数19,100万元增加2,440万元,增长12.8%,其中:1.脱贫出列乡镇产业发展和民生改善奖励资金2,000万元;2.南部山区综合开发项目专项经费11,100万元;3.南部山区综合扶贫开发项目规划和管理经费、以奖代补资金400万元;4.北部山区综合扶贫开发项目经费4,900万元;5. 北部山区扶贫开发项目规划和管理经费40万元;6.红河州边境地区综合扶贫开发项目2,940万元;7.革命老区开发建设配套资金100万元;8.“挂包帮”“转走访”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工作经费60万元。(详见附表)
(三)其他情况
1、没有使用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安排的支出;
2、政府采购说明:
未单独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五、2017年“三公”经费预算情况
2017年“三公”经费预算安排37万元,比上年预算数41万元调减9.8%,压减4万元,分别安排如下:因公出国(境)费5万元,主要用于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4万元,主要用于公务用车租用费、维修费、保险费等支出;公务接待费28万元,主要用于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三公”经费预算减少原因:我办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精神,继续加大对“三公经费”预算执行管理力度,严格控制因公出国(境)数量和规模,规范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严格执行公务接待有关规定,从根本上控制“三公经费”支出。
六、名词解释
(一)基本支出: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为保障其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编制的年度基本支出计划,内容包括人员经费和日常公用经费两部分。人员经费包括基本工资、补助工资、其他工资、职工福利费和社会保障费等;公用经费包括公务费、小型设备购置费和修缮费、业务费和业务招待费等。
(二)项目支出:指为完成特定的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预算之外编制的年度项目支出计划。
(三)“三公”经费: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及部门预算管理有关规定,纳入省级财政预决算管理的“三公”经费,是指省级部门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四)机关运行经费:指为保障各级机构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办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五)结转结余资金:是指与中央财政有缴拨款关系的中央级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含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企业,按照财政部批复的预算,在年度预算执行结束时,未列支出的一般公共预算和政府性基金预算资金。结转资金是指预算未全部执行或未执行,下年需按原用途继续使用的预算资金。结余资金是指项目实施周期已结束、项目目标完成或项目提前终止,尚未列支的项目支出预算资金;因项目实施计划调整,不需要继续支出的预算资金;预算批复后连续两年未用完的预算资金。
附件【2、红河州扶贫办2017年“三公”经费预算财政拨款情况表.xls】